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021年)
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
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一、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撤销权行使期限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期限是1年;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那么期限一般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的,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也仅限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1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练习考题含解析
2021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练习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B.从权利应当与主权利分开转让C.合同权利的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D.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在某私人投资项目的建设中,甲施工企业要求乙供应商在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材料价格上让利50%,否则下半年及以后的订单不再给乙,乙因极度恐惧而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______。
A.显失公平而无效B.欺诈而可撤销C.胁迫而无效D.胁迫而可撤销3、债权让与通知在性质上属于______。
A.事实行为B.感情表示C.观念通知D.意思通知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是__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先诉抗辩权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此义务属于______。
A.不真正义务B.主给付义务C.从给付义务D.附随义务6、在履行一份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就格式条款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双方的理解各有其理的,应当______。
A.按照合同拟定者的原意解释B.按照公平原则解释C.按照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原则解释D.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解释7、关于债的免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债的免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B.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也随之免除C.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D.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8、甲根据乙的指定购买机器一台,乙在租赁期间,某日一外来参观者丙走近机器,因机器的瑕疵丙的手被轧伤。
对于丙所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______。
2021年新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新民法典关于么赠与房产的规定一、新民法典关于赠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房屋赠予合同怎么写?房屋赠与合同范本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有效证件号码: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
合同法第186条
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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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反老实信誉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
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假如
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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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
状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
区分。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假
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
如肯定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爱护等公共事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
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确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赠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当事人以何种
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
形式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
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
第十讲 赠与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十讲)第1页 第十讲 赠与合同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186条1款)(1)财产权利转移前(2)三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款):公益性质、道德性质和公证性质。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2条)(1)三种情形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②不履行扶养义务的;③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考点1:该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包括公益性质的、道德性质的和公证的赠与合同。
3.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3条)(1)受赠人致赠与人:①死亡;②丧失行为能力。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
考点2:该撤销权亦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类型。
考法:【例题·多选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2003-3-43)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答疑编号506255100101]【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题中乙严重侵害甲之子,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并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故本题选AD 。
民法上的撤销权详表续表。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赠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
赠予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阐述赠予的法律规定,以期为赠予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二、赠予的法律特征1.无偿性:赠予是无偿的,即赠与人不因赠予行为而取得受赠人的对价。
2.单务性:赠予是一种单务法律行为,即赠与人只承担交付财产的义务,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财产的权利。
3.诺成性:赠予是诺成法律行为,即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关系即告成立。
4.要式性:赠予法律行为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赠予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赠予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继承法:赠予行为涉及遗产继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物权法:赠予行为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4.税法:赠予行为涉及税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赠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赠予合同的成立: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赠予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赠予合同的生效:赠予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赠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赠予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赠予合同的变更:赠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后的赠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赠予合同的解除:赠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赠予合同的履行1.赠与人履行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
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面的书面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热门城市:浏阳市律师金华律师张掖律师新昌县律师敦化律师南沙群岛律师新密市律师东营律师自贡律师拿到了赠与合同,但是中间出现了种种问题,导致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赠与合同出现了纠纷,我们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呢?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下面就跟着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赠与合同纠纷是什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可将赠与合同分为:1、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2、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另一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
二、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呢?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实际交付赠与物的情况完全可以随时撤销(法定不准情况除外),并不违约。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撤销赠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简⽽⾔之就是在未经公证的赠与或⾮履⾏道德义务的赠与的时候,赠与⼈是有撤销的权利的。
那么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多数⼈还不少很清楚,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消灭。
(1)关于可撤销民事⾏为,撤销条件:存在重⼤误解或显失公平时。
时效:⾃⾏为成⽴之⽇起1年内⾏使,否则法院不保护。
(2)《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时效:股东可⾃决议作出之⽇起60⽇内,请求法院撤销。
(3)《民法典》分则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条件: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
时效:赠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
其继承⼈或法定代理⼈⾃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内。
(4)关于可撤销合同,条件:重⼤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之危。
时效:有撤销权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使。
(5)关于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条件:债务⼈的⽆偿⾏为;债务⼈的有偿⾏为,第三⼈恶意取得。
时效: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或债务⼈⾏为发⽣之⽇起5年内。
(6)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
时效:其他债权⼈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明确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后由受赠⼈接受的合同。
因此,是⼀个单⽅⾯的合同,不需要被赠与⽅同意,也不需要被赠与⽅为具有民事⾏为能⼒的⼈,那么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想反悔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1、两者的法律⾏为性质不同。
遗赠是⼀种单⽅法律⾏为。
遗赠⼈在⽴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
此遗嘱在遗赠⼈死亡后即发⽣法律效⼒,并不受受遗赠⼈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2、⽽⽣前赠与则是双⽅法律⾏为,是⼀种合同关系。
赠与的成⽴与否,取决于两⽅⾯的意见表⽰,⼀⽅⾯是赠与⼈把⾃⼰的财产⽆偿给予受赠⼈的意思表⽰,另⼀⽅⾯还要有受赠⼈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
3、两者发⽣法律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赠⼈死亡之后才能发⽣法律效⼒,⽽⽣前赠与只能在赠与⼈⽣前发⽣法律效⼒。
4、两者⽣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
遗赠只要有遗赠⼈的真实意思表⽰,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效。
⽽⽣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效。
5、两者的⽅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式进⾏,要符合订⽴遗嘱的法定条件。
⽽⽣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式,可以书⾯⽅式也可以⼝头⽅式。
赠与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偿性,赠与⼈有权按照⾃⼰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来保护赠与⼈的相关权利,避免赠与⼈因为⼀时冲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篇1一、引言鉴于双方(赠与人及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应尊重赠与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撤销权:a. 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b. 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c. 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d. 其他法定事由。
2.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告知受赠人撤销原因及效力。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受赠人收到时间为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使程序如下:1. 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2. 书面撤销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受赠人的基本信息、撤销事由、撤销的效力等;3.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4. 若受赠人提出异议并举证成功,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将失效。
若受赠人未能提出异议或举证失败,则赠与合同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失效。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立即返还赠与财产;如财产已毁损或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若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
与人此 时将 不再享 有行使任意撤 销权 的权利, 此时 受赠人 也可 要求 赠与人 承担 缔约 过失责 任, 偿损失 。 赔 二 、任 意撤 销权 的 效 力 撤 销权在性质 上是一种诉权 , 债权人行使 撤 销 权 后 产 生 的 效 果 就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做 出 的 撤销权判 决予 以确 定, 在法院做 出撤销判决之 前 债 务 人 的 有 害 行 为 仍 然 有 效 。 根 据 《 同 合 法 》解释 一的规 定, 民法 院依 法撤销 的, 人 该 行 为 自始 无 效 , 而 撤 销 权 的 效 果 不 仅 涉 及 债 然 务 人和第 三人, 同时 也涉及 债权 人 自身, 体 具 来说其效力具 体表现 如下: ( ) 对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一 债务人 的行 为一旦被撤销 , 则该行 为 自始 无 效 , 且 是 绝 对 的 无 效 , 果 是 单 方 的 免 除 而 如 债 务, 经撤销 视为 债务 白始没 有被 免除, 一 如 果 是 转 让 财 产 , 使 受 让 人 已 经 通 过 登 记 取 得 即 了该 财产 的所有 权, 则转让 行 为被撤销 以后 , 应 当撤 销 登记 , 如果 是 以设 定 其他 物权 为标 的, 旦 撤 销 也 自始 视 为 未 设 定 , 果 是 转 让 一 如 债权, 则撤销 以后, 债权复 归于债务人, 果债 如 务 人 已 与 他 人 达 成 买 卖 合 同但 尚未 交 付 财 产 , 则 该 合 同将 因被 撤 销 自始 无 效 。 ( )对 第 三 人 ( 益 入 ) 效 力 二 受 的 在债 务人不当处分财 产的行 为被撤销 后, 如 果 财 产 已经 被 受 益 人 占有 或 受 益 的 , 当 撤 应 销 权 人 返 还 其 财 产 和 收 益 , 果 原 物 不 能 返 如 还, 则应折价赔 偿。 ( )对 债 权 人 的 效 力 三 在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使 债 务 人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使 , 于 撤 销 权 人 不 予 被 告 或 请求 而 有 所 而 表示时, 解释 为撤销权消灭 的问题, 就说明, 这 与 立 法 将 赠 与 规 定 为 实 践 合 同 从 而 使 得 赠 与 人可 以任意毁约 相 比, 赋予 赠与人 以任 意撤销 权 实 际 上 也 可 以 不 欲 履 行 的 赠 与 人 额 外 的 作 为义务, 为其增加了诸多的 困扰 。 三 、进一 步完善 赠 与合 同任意 撤销权 立
2024年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赠与合同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受赠人,并经过受赠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双方的意愿表示和财产交付。
但是,有时候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双方会出现分歧,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1. 合同双方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撤销需要经过合同双方的协议。
当赠与人和受赠人达成共识,同意撤销赠与合同时,合同可以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赠与财产没有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人自行撤销合同是非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人还没有取得任何权利。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退还已经收到的礼品或者支付赔偿金来解决问题。
但是,在财产已经交付受赠人的情况下,赠与人只能与受赠人协商解决撤销合同的问题。
2. 受赠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的财产中存在问题,例如受赠人没有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使用或处理财产,赠与人可以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仅仅是受赠人使用财产方式和赠与人的期望和约定不同,不足以撤销赠与合同。
只有受赠人的行为涉及到了合同的重要部分,而且这种行为导致赠与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赠与人才能要求撤销合同。
比如,赠与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受赠人不能将房产出售或者作为抵押物,但是受赠人违反了这个约定将房产出售了。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3. 赠与人或受赠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赠与人或受赠人因为精神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同样可以被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赠与人或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的效力当赠与合同被撤销之后,相当于赠与行为没有发生过。
赠与人可以重新处置自己的财产,受赠人也需要将原先的财产交还给赠与人。
在受赠人已经无法归还原先的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赠与合同被撤销之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也需要做出调整,比如对于已经发生的赠与财产所带来的税款,需要根据双方协商达成新的约定。
公证的赠予合同可以撤销(2篇)
第1篇一、引言赠予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中,赠予合同被规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
公证的赠予合同,是指在赠予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公证的赠予合同。
公证的赠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不可撤销。
本文将探讨公证的赠予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公证的赠予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1. 意思表示不真实赠予合同是基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而成立的,如果赠与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可以撤销。
例如,赠与人受他人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赠予合同,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赠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2. 受赠人具有重大误解赠予合同成立后,如果受赠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受赠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导致其签订的合同与其真实意愿不符。
3. 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赠予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赠予合同自动终止。
在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前,如果赠与人已经履行了赠予义务,受赠人不得请求撤销合同;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赠予义务,受赠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4. 赠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赠予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赠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受赠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三、公证的赠予合同可以撤销的条件1. 撤销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请求撤销赠予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超过法定期限的,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2. 撤销请求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受赠人请求撤销赠予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如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赠人具有重大误解、赠与人或受赠人死亡、赠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等。
3. 撤销请求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受赠人请求撤销赠予合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四、公证的赠予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1. 赠予合同自始无效赠予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交付的财产。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涉及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会后悔或者认为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撤销权的法律基础、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方法等内容。
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标的物时成立。
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合同。
然而,法律也为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撤销合同的权利。
2. 撤销权的法律基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根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中得到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撤销的权利。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 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 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 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严重侮辱或者虐待; - 赠与合同成立时,受赠人有重大遗漏。
3. 适用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赠与人向受赠人提出书面请求; - 请求付诸执行的期限届满。
4.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受赠人退还赠与标的物。
5. 撤销权的效力一旦赠与合同被法律依法撤销,赠与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退还给赠与人。
此外,受赠人在退还赠与标的物的同时,还需支付由赠与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开支。
6. 风险和注意事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请求书面通知的时效,逾期可能会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但赠与人主动确认或默示接受受赠人的违约行为,赠与人的撤销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 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人可能无法追回其因赠与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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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ract has the function of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contract, he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021年)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021年)说明:本合同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是否履行合同就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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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 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实际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
此一问题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假设在赠与人尚未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似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依此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赠偿责任时,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赠
与人此时完全可以以此条规定为依据撤销原有之赠与。
而合同一经撤销,受赠人之合同上请求权即不复存在,因此无法请求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损害赔偿。
而在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该财产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在其撤销赠与之后,由于赠与财产之权利并未转移,因此已毁损之财产仍为其自己之财产。
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过失致其毁损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担责任。
受赠人此时仍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在实际上只有赠与人自己在此情况下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才有可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不过为一种可能性而已,因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并无时间上的限制,仍可随时行使之。
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第189条将在实际上落空。
第二种情形,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
此时赠与财产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亦随之消灭,该财产已归受赠人,成为受赠人之财产,如此时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财产,属于侵权无疑。
然而衡诸立法本意,并无在此规定赠与人侵权责任的意图和必要。
因为对于他人财产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过失,即一般过失亦构成侵权行为,得向受侵害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其
请求权之规范基础,而不应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赠与合同一章中作特别规定。
而且此处要求赠与人仅应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负责,而未说明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可见并无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意图。
因此,《合同法》第189 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不是在此处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故此时无第189条的适用余地。
第三种情形,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过程中。
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应认为赠与人仍可撤销之。
故此时如因赠与人之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与第一种情形无异,难适用第189条。
由此可见,前述立法在如下两方面存在不符合立法意图之处:
其一,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间等均无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到毁损、灭失时,实际上无法请求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毫无限制,使得受赠人不仅在前述情况下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使得受赠人在为接受赠与而作
了准备之后,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使其遭受的损失,由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为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从而使得受赠人的这种损失无从得到补偿。
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人赠与之汽车,修建了一座车库,其后赠与人撤销赠与使受赠人徒耗金钱、时间和人力,从而遭受损失的,如仅对合同法前述条文作纯粹之文意解释,则受赠人的损失将无从得到补偿。
由此可见,《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范围失之过宽。
实际上《合同法》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规范目的,无非是考虑因受赠人系纯获得利益,因此需要适当减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故此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193条)、赠与履行拒绝权(《合同法》第196条)及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等。
但规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赠人之期待和信赖因此而毫无保障,而仅是相对平衡双方利益。
故此前述二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毫无限制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在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25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另参见杨仁寿前引书142页以下。
)。
为补充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对第186条第1款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将前述两种不宜于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排除
于该条款文意之外。
依《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第一种情形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销权,于损害发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认为是专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之权利滥用。
此权利之滥用有悖于前述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排除于法条文意之外,使赠与人在此时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第二情形中,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既然为法律所赋予,其行使即为符合法律要求之权利行使,可以排除违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无须负担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出于诚实信用而作了接受赠与之准备之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合同,则必将使受赠人之信赖受到损害,如前述汽车赠与之例。
在此情况下赠与人撤销合同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背于立法之规范意图。
因此,在此应对赠与人撤销权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赠与人在此时原则上虽亦可行使其撤销权,但此权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对因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依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前述两种情形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的作法,只不过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之下,作两种类型化之处理。
实际中可能还会有些情形尚未归纳出来,仍有待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逐
渐类型化。
但是,笔者以为这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消除漏洞的最好办法还应该是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前述种种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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