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资捐 赠 则 不 能任 意 的行 使 撤 销权 。
赠与关 系中,仅有赠 与人 负担给付的义务 , 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
益, 而受赠人却 不负担任何对 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 利益, 双方 的利益 关系完全不 平等, 严重违 反了交易公平。因此 , 了平衡赠与人与受 为 赠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立法者则尽 可能采取措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任 意撤 销权 合 同法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 l 80
赠与合同, 在赠 与物交付之前 , 赠与人可 以任意撤销: 以非经登记不
得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财产 为 标 的 的赠 与 合 同 , 办 理 权 利 转 移 登 记 之 前 , 在 赠 与 人 仍 可 以任 意 行 使 撤 销 权 。第 二 , 内 容 方 面 , 合 同 法》 1 6 在 《 第 8
有“ 撤销权” 。因此 一般情 况下赠 与合 同只要 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
如果不 存在前 述可撤 销事 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 撤销权” 。
第 二 , 同法 既 然 规 定 了 赠 与 人 有任 意 的撤 销权 , 么 赠 与 人 在 合 那
将赠 与财产 交付给 受赠人之 前,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
浅 衍 赠 与 舍 同的 住 意 撒 销 仅
庾 寒 蕊
摘 要 赠 与合 同是典 型 的无偿 单 务合 同。从 赠 与合 同的性 质 来看 , 赠与合 同是 双 方民 事法律 行 为 , 么必 须有 双方 共 同 那 的意思表示, 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自主选择。本文指 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上 , 法者 则应 尽 可能 的采取 措施 优待 赠 与人 , 在 立 维护其 利益 。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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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二被告答辨状范文
赠与合同纠纷二被告答辨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1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答辩人:[被告2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答辩人:[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
1. 合同订立背景。
被答辩人声称存在赠与合同,可这事儿就像空中楼阁一样,没有根基。
咱先说说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当初呢,大家不过是在一种很平常的聊天氛围里说了些话,根本就没有那种要订立一个严肃的赠与合同的意思。
就好比大家在一起闲聊,说“这东西要是给你就好了”,这就是句客气话,谁能想到被答辩人就当真了呢?这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客气地说“这房子你住得了”,你总不能真就拿着钥匙不走了吧。
2. 缺乏关键要素。
一份正经的赠与合同,得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的具体内容、双方的合意这些关键东西吧。
可是在被答辩人所说的这个情况里,这些要素都模模糊糊的。
比如说,被答辩人说我们要赠与他[具体东西或者财产],但是关于这个东西的细节、什么时候给、怎么给,完全没有说清楚啊。
这就像有人说要送你个礼物,但是不告诉你是什么礼物、什么时候送,这能算一个有效的承诺吗?显然不能嘛。
二、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情况。
1. 未实际交付。
就算退一万步讲,假设这个赠与合同真的成立了,那也得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啊。
可事实上,我们从来就没有把所谓赠与的东西给到被答辩人。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人家一个苹果,但是苹果一直在你手里,没给到人家手里,那这个赠与就没有完成啊。
被答辩人不能光凭着几句模棱两可的话,就要求我们履行根本没有发生的赠与行为吧。
2. 赠与的撤销权。
即使存在赠与合同,我们也有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我们作为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强制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等的保护。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是很明确很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其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享有了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显然有欠公平。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赠与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念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赠与标的物对应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上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确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前以悔约权,以使赠与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名为任意,但行权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赠与合同民法典上规定是如何的
赠与合同民法典上规定是如何的现在合同形式有多种,赠与合同就是其中很重要的⼀种,在民法典上,赠与合同也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于这⼀点很多读者可能不是很了解的。
那么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下⾯店铺⼩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起来看吧!⼀、赠与合同民法典上规定是如何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把⾃⼰的财产⽆偿地送给受赠⼈,受赠⼈同意接受的合同。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续的,应当办理有关⼿续。
第六百六⼗条【受赠⼈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故意或者重⼤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
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无偿转让财产权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本文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赠与合同的性质、效力、履行及救济等方面。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赠与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自愿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1. 主体适格: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合法目的:赠与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 履行能力:赠与人应具备处分权,且所赠财产应为合法所有。
受赠人应接受赠与财产,并在必要时承担一定的负担。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1. 赠与人应履行交付义务:赠与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即成为赠与财产的合法所有人。
2. 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应尊重赠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同时,受赠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相关费用等。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与财产。
2. 赠与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赠与财产的共有权人、债权人等。
在此情况下,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赠与合同的救济1. 赠与人撤销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受赠人的权利保护: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时,如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效力、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等。
七、结论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赠与 合 同在合 同法 上享 有特 殊地 位 , 虽然 赠 与合 同无法 增加
社会 财 富 , 但也 有其特 殊 的社 会意 义 : 一则 赠与 人 以一定 财产 无 法 角度 入手解 决 相关 问题 。 偿 的添加 到受 赠人 财产 之 中, 以起 到平 衡分 配 的作用 : 可 二则 通 过 赠与合 同, 以沟通 赠 与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 的感情 , 可 满足 对方 感
一
、
从赠 与合 同 的性 质入 手解 决 问题
在这 一 点上 我们着 重 谈论 赠与 合 同的诺 成性 、 实践性 ; 要式
情 的需要 , 进而起 到 融洽 社会 的气 氛 , 少 社会 矛盾 的作 用 。因 与 非要式 的问题 。 减
此我 国合 同法 对赠 与合 同作 了详 尽 的规 定 , 由于 种种 原 因, 但 合
条之 规定 , 赠与合 同为诺 成性 合 同, 为要式合 同 , 赠与合 同作 且 对
甲是某 地人 , 年少 时受 乙一饭之 恩 , 成年后 , 商赚下 了一份 较严 格 的限定 。 与一 经受 赠 人 以合法 方式接 受 , 经 赠 即对 赠与 人发 家业 , 想到 乙对 自己的恩 惠 , 答 应 乙赠予 其人 民币 l 。 便 0万 而此 生约 束力 , 不得 随意撤 销 。德 国民法与 法 国 民法 相似 , 也规 定赠
一
法第 l5 l8 l9 15条可 以推 断 出我 国合 同法 是 以诺 成性 合 8 、8 、 8 、9
般 认为任 意 撤销 权是 指在 赠 与合 同成 立 后赠 与财 产 的权 同来 为合 同定 义 。这 一改 变 的初衷 是 为 了借 合 同 的约束 力来 保
利 转 移前 , 赠与 人基 于其 意思表 示 而撤 回赠 与 的权利 。 该撤销 权 护 受赠 人 的利益 , 上述 案件 证 明 了这 一规 定事 与愿 违 。 可 之 所 以有 任意 之名 , 其原 因在于 对于 非经公 证之 赠与 以及非 具有 社 会 公益 、 德义 务性质之 赠与 而言 , 道 在赠 与物权 利转 移前 , 赠与 关 于 赠与 合 同要式 抑 或非 要式 的 问题我 国 合 同法 并 没有 规 定 。但近 代合 同法 适应 市场 经 济关 于 交易便 捷 和安 全 的双重 要
赠与合同的明确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对他人的友好、感激或其他动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
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是无条件接受赠与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收回
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
这种撤销权的存在既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受赠人的一种提醒。
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 受赠人的不忠诚行为,如果赠与人发现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忠诚的行为,如背叛、欺骗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2. 受赠人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使用或
管理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3. 受赠人的不孝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孝行为,如对赠与人的不敬、不孝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受赠人
要珍惜赠与的财产,尊重赠与人的意愿。
但是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人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矛盾。
浅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控制 , 以体现赠 与合 同无偿性 的特征 。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 的利益平衡 。赠 与合 同成立后 ,倘若受赠人对赠 与赋予 了合理信赖 ,并发生 了信赖利益 的损失 ,此时赠 与人 是否 可以行使 任意撤销权?
之, 导致 与法 状 态 相 反 对 的 情 况 。因 此 , 成 信 赖并 保 护 正 当 促
产上 的对价 。有偿和无偿 的区分 的意 义主要体 现在 债法上 :
无 偿 行 为 中义 务 方 负 有 的谨 慎 义 务要 求 较 低 ,不 得 准 用买 卖
合 同的规定。无偿合 同是仅当事人一方 为给付 ,他方无对待
倘 若 赠 与人 可 以行 使 任 意 撤 销 权 ,由 于该 项 权 利 系 法 定 ,赠
制 。《 同法》出于赠 与之无偿性 、 信原则之 维护 以及赠与 合 诚 对受赠人之 意义等多方面 的考虑 ,在第 16条第 2款规定 : 8 “ 具有救灾 、 扶贫等社 会公 益 、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 不适 用前款规定 。” 但笔者认为 , 仅作
小于获得 ,但这并不是直接 向赠与人交付财产 ,并不构成 财
保护合理的信赖 是现代私法基本价值之一。正如拉伦茨 所言 : 只有 当必不可少 的信赖被保护时 , “ 人类才有可能在保 障每个人各得其 应得者 的法律之下和平共处。全面绝对 的不 信赖 ,要么就导致全 面的隔绝 ,要 么就导致强者支配 ,质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后由受赠⼈接受的合同。
因此,是⼀个单⽅⾯的合同,不需要被赠与⽅同意,也不需要被赠与⽅为具有民事⾏为能⼒的⼈,那么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想反悔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1、两者的法律⾏为性质不同。
遗赠是⼀种单⽅法律⾏为。
遗赠⼈在⽴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
此遗嘱在遗赠⼈死亡后即发⽣法律效⼒,并不受受遗赠⼈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2、⽽⽣前赠与则是双⽅法律⾏为,是⼀种合同关系。
赠与的成⽴与否,取决于两⽅⾯的意见表⽰,⼀⽅⾯是赠与⼈把⾃⼰的财产⽆偿给予受赠⼈的意思表⽰,另⼀⽅⾯还要有受赠⼈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
3、两者发⽣法律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赠⼈死亡之后才能发⽣法律效⼒,⽽⽣前赠与只能在赠与⼈⽣前发⽣法律效⼒。
4、两者⽣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
遗赠只要有遗赠⼈的真实意思表⽰,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效。
⽽⽣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效。
5、两者的⽅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式进⾏,要符合订⽴遗嘱的法定条件。
⽽⽣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式,可以书⾯⽅式也可以⼝头⽅式。
赠与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偿性,赠与⼈有权按照⾃⼰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来保护赠与⼈的相关权利,避免赠与⼈因为⼀时冲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篇1一、引言鉴于双方(赠与人及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应尊重赠与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撤销权:a. 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b. 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c. 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d. 其他法定事由。
2.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告知受赠人撤销原因及效力。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受赠人收到时间为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使程序如下:1. 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2. 书面撤销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受赠人的基本信息、撤销事由、撤销的效力等;3.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4. 若受赠人提出异议并举证成功,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将失效。
若受赠人未能提出异议或举证失败,则赠与合同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失效。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立即返还赠与财产;如财产已毁损或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若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合意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的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行使最主要权利的一方,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有撤销权。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1. 受赠人未履行承诺:如果受赠人未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承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例如,赠与人将一套房产赠与给受赠人,但受赠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2. 受赠人有严重过失: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有严重过失,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故意破坏赠与物品或转让赠与物品给他人,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3.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影响了赠与人的名誉或社会形象,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公开抨击赠与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总的来说,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赠与人必须证明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才能行使撤销权。
此外,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在法院裁定后方可收回赠与物品。
在实践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常见,因为赠与合同往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严重矛盾。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必要的,以保护赠与人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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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赠与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出于善意而无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对于赠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赠与合同撤销权,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8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可以行使的撤销权,“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给予财产后,但受赠人还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时撤销;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可以自财产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撤销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没有承诺不得变更的赠与合同,则在受赠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随时撤销。
此外,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通知受赠人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赠与合同撤销的实践操作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认真操作和实践。
以下将从相关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 相关程序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方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受赠人,要求其确认赠与合同的撤销。
(3)受赠人同意的,应当对赠与合同的财产进行返还。
(4)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合同的撤销协议,以便后续的证明和备案。
2. 相关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写明具体的撤销事由、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撤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同时,在撤销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后续可能的备案或证明。
3. 注意事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要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赠与方需要在撤销前权衡利弊,与受赠人充分协商,尽量避免必要的损失;(2)协议内容应当写明详细并双方认可,避免产生后续的争议;(3)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六个月期限办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手续;(4)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状况异常、未成年等,赠与方应当考虑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否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如 我 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规定 受赠 人 的行 为必 须达 到被 追 究刑 事 责 时 , 应 当准 许赠 与人 可 以行使 部 分撤 销权 , 部 分 撤销 的是 与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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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浅谈赠 与合 同之 法定撤销权
王一敏
摘 要 赠与合 同是我国《 合 同法》 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 同, 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 着一些可探讨 之 处。 如: 为增 强 其可操 作性 , 应 当详 细规 定赠 与人 法 定撤销权 的 条件 、 行使 中的具体 问题 , 并扩 大 法定撤销 权 的适 用范 围 :
定撤 销 权 。 法定 撤销 权 , 是指 在法 定事 由出现 时享有 撤销 权 的人 在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中 。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 是指 赠与合 同中赠 撤销 赠 与 的权利 。 0 法 定撤 销 权与 任意 撤销权 的区别 主要 有如 下 与人在 向受 赠人 作 出赠与 的 同时 , 对 赠与 附加一 定 的条件 , 使 受
约 行为 , 在 道德 上是违 背 了 自己 的诺言 、 丧 失 了赠与人对 其信 任 ,
第二 , 行 使 撤销 权 的情形 不 同 。对 于任 意撤 销权 , 赠 与人 在 同时也损 害 了赠与 人 的利益 。 基 于此 , 法 律规 定赠 与人享 有法 定 赠与财 产 的权利 转 移之 前可 以行 使 。 在 以下两 种情 况 下 , 不得行 撤 销权 。
赠与 合 同中赠 与人 系无偿转 让财 产 , 如 出现与 赠与 人订立 赠 与人来 说缺 乏 公平 。 因为 在 附义 务的 赠与 合 同中 , 赠 与人 完全 按
与合 同时相 悖 的情形 时 , 应 当允许 其在 符合特 定条 件 的情况 下撤 照 合 同约定 履 行赠与 义 务, 却没 有按 照 合同约 定享 有权 利 , 造 成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5篇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范围行使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赠与合同概述双方明确本次赠与合同的内容、目的和范围,确保对赠与财产、赠与条件等事项有清晰的认识和共同的理解。
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财产的描述、赠与目的、赠与条件等。
1. 赠与人(甲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须符合以下条件:a. 赠与人未因赠与合同而受到任何利益损失;b. 赠与人未向受赠人明示放弃任意撤销权;c. 赠与合同的履行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
2. 对于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若因特殊原因需行使撤销权,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 赠与人(甲方)在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条件下,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赠人(乙方),明确表达撤销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乙方)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就异议进行协商解决;3.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与效力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赠与合同。
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应合法合规地接受赠与;2. 赠与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3.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及所有权归属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执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双方在履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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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为缓和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
而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也相应规定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民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等,从而保证票据在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有序流通。
然而当票据与赠与合同这两个领域出现交叉和重合时,我们又将如何应对票据赠与的相关问题呢?
标签:票据赠与;撤销权;票据赠与撤销权
李某帮助张某找到了失散多年的母亲,为表感谢,张某将一张面额2万元的支票赠与给李某,张某可否行使撤销赠与?粗粗过一遍案例,似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赠与合同业已成立,问题的焦点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在其被交付给李某后是否意味着这2万元财产也同时移转。
但再读一遍会发现,这与《民通意见》第128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同。
那么,假如我们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不难发现,案例的焦点问题还是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
如果是物,那么一经交付赠与合同便发生效力,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相反,如果只是代表一项有待于实现的权利,那么赠与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张某当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由此可以发现,不论赠与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我們对票据赠与撤销权的探讨都要归结到票据到底是物还是权利这个问题上,也就是说它并不影响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以及最终能得出的结论。
因而,在此我们对赠与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在所不问,下文主要围绕在赠与关系中票据本身到底是物还是权利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权利说
即认为在赠与合同中所赠与的票据只是一项代表一定财产的权利,当赠与人交付票据时,相应的财产并不当然转移,须经受赠人依法承兑后该财产才确定转移。
受赠人未承兑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这种观点,如果说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或者是基于促进票据流通的考虑,而可以勉强对本票、支票这类的见票即付票据予以适用的话,那么如果对于记载了付款日期的汇票也同样适用的话,则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
这实质上是在无形中扩大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利于对受赠人权利的保护。
例如,甲赠与乙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支票或者本票,而乙一直怠于行使提示付款或怠于承兑,那么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财产并未转移,甲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对乙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
那么,同样的,如果甲赠与乙的是一张记载有明确承兑日期的汇票,并且甲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行使了任意撤销权,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该赠与合同也应该被撤销,乙应当返还受赠与的汇票。
可这样的结果对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任何人都无法实现这张汇票的权利。
然而,汇票才是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用的票据支付手段,如若允许此种观点在票据赠与合同中大行其道,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乙这样的受赠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和维护票据流转秩序。
二、民法上的“物”的观点
即认为在赠与合同中所赠与的票据相当于民法上的“物”,其即等同于票面所记载的金额,一经交付便认为相应的财产权利即告转移,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如果符合法定撤销事由,仍可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本文我们主要探讨票据赠与的任意撤销权问题,而对相关法定撤销事宜,在所不问)。
这种观点并没有限缩或扩大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客观上仍符合《合同法》第186条缓和赠与关系中赠与人义务片面性的立法价值追求,也不至于过于侵害受赠人的权利。
在此种观点下,不论支票、本票或者汇票,只要赠与人将票据交付给受赠人,便不可随意撤销。
而依据票据法中对对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合法取得。
因此,依据上述观点,受赠人获赠票据之后,便依法取得了票据权利,在之后所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一切票据问题只需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这样不仅有助于厘清赠与票据行为的性质,方便人们知晓将赠与的票据交付给受赠人时对自己所设定的负担,还解决了“权利说”无法对汇票赠与中的受赠人进行公平保障的问题。
三、结论
本文认为在票据赠与合同中,作为赠与的标的物的票据界定为是民法上的“物”更为妥当,因而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关票据交付或财产转移的内部关系应当适用民法进行调整。
依据动产依交付转移,不动产依登记转移的规则,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的票据一经交付给受赠人,其相应的财产权利便发生转移,赠与人便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如若符合法定撤销事由则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参考文献】
[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