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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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原则

一、人民调解员的回避是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遇有规定的情形,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调解职责而进行的回避。规定人民调解员回避的理由是,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

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当中,如果遇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调解中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认为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依照规定应当

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要求他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制度。

四、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乡调解委员会决定。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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