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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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2008〕84号)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规范三峡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申报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峡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峡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以下简称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库区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涪陵区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库区基金使用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移民意愿,维护移民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以“短、平、快”项目为主;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

第五条库区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

(一)库区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等遗留问题的补助支出;(二)库区移民就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即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库区移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资助移民家庭中的新增劳动力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职业介绍服务;(三)库区移民社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就业岗位开发;(四)库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生产设施建设与维护;(五)库区人畜饮水、交通、农村能源、供电及通讯、社会文化、卫生事业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与维护;(六)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防护工程建设与维护;(七)库区其他经批准的补助支出。

第六条库区基金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财政局和区移民局共同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责,项目法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原则。

区移民局负责牵头组织库区基金项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渝移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33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我市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后期扶持资金基本做到了按时发放,广大农村移民普遍反映良好。

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为了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三峡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前期工作中,由于各地组织领导得力,确保了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确定和扶持基金兑现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资金的逐步兑现,一些地方出现了忽视后扶工作的现象,有的地方后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力量有所削弱。

但是,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重,责任重大。

各地务必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后期扶持工作队伍不散、工作精力不减,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人口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发[2006]17号)和(渝府发[2006]97号)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增工作,做好扶持人口动态管理。

(一)人口核减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并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1.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2.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3.在后期扶持期间违法犯罪服刑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4.出县市内外迁安置人口,在迁出地核减,在安置地核增。

(二)人口核增各地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销号的农村移民且首次核定登记时漏登人口按现状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时间从2006年7月起计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涪陵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实事求是。

区别对待。

(三)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对象的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亲靠友农转非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农转非的农村移民、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以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并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的占地移民。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移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以1992年长江委调查数为基数,搬迁销号时居住在淹没线下,且在淹没线上安置了住房(或货币安置),已失业的淹没工矿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与移民部门签订了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困难补助的对象:1.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移民;2.在岗就业具有固定收入的移民;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移民;4.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移民;5.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移民;6.服刑、批捕在逃的移民;7.申报时已死亡的移民;8.搬迁安置销号后新增人口;9.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家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渝府发[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建国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兴建了一批大中型水库。

经国家核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68座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40. 53万人(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三峡水库农村移民35.04万人(人数还需国家进一步核定)。

以三峡工程为代表的库区移民,“舍小家、顾大家”,为全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我市大中型水库60%左右的农村移民人均耕地不足0.8亩,其中约16%的移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大多数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尚未解决温饱问题。

据初步统计,2005年我市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仅1656元,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9%,水库移民年人均纯收入在944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占水库移民总数的 58%(其中人均纯收入在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占水库移民总数的23%)。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普遍存在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加快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使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社会稳定。

江北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北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北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防止移民资产流失,充分发挥移民资产在移民安稳致富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加强移民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移民资产包括:三峡水库淹没区和淹没影响区移民搬迁补偿后的残值资产;使用移民资金安置移民后剩余的存量资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形成的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新增资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剩余存量资产进行开发建设形成的新增资产等。

第三条区移民局作为移民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和市移民局的领导下,组建移民资产管理中心,专门负责移民资产的登记、利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移民资产登记第四条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登记管理范围:(一)淹没线下补偿后的土地、岸线及其他固定资产,淹没线上单位和个人随迁补偿后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二)使用移民资金开垦改造(移民分成部分)或调整的用于安置农村移民的土地;(三)鱼嘴集镇安置移民后剩余的已征土地,剩余的统建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等存量资产;(四)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非补偿性公益项目,如:移民培训中心、农贸市场、会议中心、文化体育设施等;(五)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形成的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六)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移民资金形成的房屋、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七)其他移民资产。

第五条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街镇,对移民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明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

其中:土地资产由区移民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进行登记,明确权属、面积、性质和补偿情况,绘制四至界线;房屋资产由区移民局会同区房管局进行登记,明确权属、位置和实物量等情况。

第六条淹没线上单位和个人随迁补偿后的土地和房屋,其产权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注销后的土地和房屋移交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移民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渝移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9〕39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办):当前,各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解决三峡移民遗留问题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针对各地反映移民迁进迁出人口如何处理的问题,市移民局经慎重研究,本着程序合法、操作简单、方便移民的原则,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现户籍所在地为准进行核定登记。

具体操作办法是:移民到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迁出地移民管理机构发函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按渝办〔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库区区县(自治县)内安置的(含中央、市直属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区县(自治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外安置的,由迁出地组织实施。

三、移民市内集中外迁或分散外迁安置后,又从安置地迁到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且仍是农村户籍,经安置地移民局核实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登记并按政策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从安置地迁往市内其它区县(自治县)并农转非的,按渝办〔2008〕2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农村移民迁出市外后又迁回市内且仍是农村户籍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由现户籍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向外迁安置地发函求证,外迁安置地确认没有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由现户籍所在地纳入农村后期扶持范围;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现户籍所在地不予登记;在外迁安置地已经享受部分时间农村后期扶持政策的,原则上仍在外迁安置地享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渝办发[2004]339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通知(渝办发[2004]339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认真组织编制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为了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移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作配合,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全市规划编制工作要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具体工作方案,由市移民局另行制订。

三、规划编制要认真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目标,深入调查,科学分析,民主决策,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按照“分省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原则,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的规划经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后,由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全市的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三峡办备案。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实现库区社会长治久安”目标的实现,中央正式启动了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渝水移〔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规定,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现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规定,为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应急补助资金等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分解到社或组的种养殖业资金项目除外)。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层次。

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依照相应行业项目专业验收规程进行。

(一)使用后期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业主自验、县级初验,报市级终验的程序组织。

(二)使用后期扶持资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施工单位自验、业主初验,报县级终验的程序组织。

验收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万州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移民安稳致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市内安置的已签订完善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户籍在万州的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第四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

第五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

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

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

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六条淹没农转非移民指安置时选择非农安置并取得非农业户口或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农村移民。

第七条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照万州区三峡工程淹没城集镇迁建征地规划,使用三峡移民资金并由移民主管部门或移民主管部门委托业主实施征地,实行统征统转,签定了安置销号合同且安置到人的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城集镇居民。

第九条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纳入19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调查的淹没企业(单位)搬迁销号在册且现在失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临时工)。

第三章方式第十条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有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

第十一条困难补助。

(一)困难补助对象。

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的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

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财农[2015]229号•【施行日期】2015.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229号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重庆、江西、湖北、湖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1〕40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形成的《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2015年12月17日附件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面实现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比例分配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缴纳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规划总额控制,用于《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和《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确定的建设任务。

重点支持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库周生态安全保护带、城镇功能完善和城镇安全防护带、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安全防护带,集中开展城镇移民小区帮扶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以下简称“三带一区”)。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水三峡〔2023〕259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三峡〔2023〕259号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省(直辖市)三峡后续工作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水利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完成《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8月30日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指导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顺利有序实施,规范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规划任务,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优化完善意见的批复》(国函〔2014〕161号)、《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水三峡〔2022〕37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绿色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与监督,立足大时空、大系统、大担当、大安全,保障工程安全、信息安全、库容安全、库区地质安全、水质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河道安全、生态安全,促进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影响区和外迁移民安置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三峡后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行业指导、分省(直辖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省(直辖市)规划实施管理,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完成本省(直辖市)各项规划任务,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规划目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渝府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3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现库区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分享的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全额用于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并以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为基础进行管理(我市安置和接收移民的区县见附表)。

第三条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和未享受低保和再就业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四条扶持基金的分配。

扶持基金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即:按规划建房人口扣除农村移民外迁人数,扣除城镇移民中的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已享受低保政策的居民人数)移民人口所计算的比例,在各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进行分配。

市财政收到中央拨付的扶持基金后,按与市移民局共商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比例下达各区县财政。

现确定的分配比例适用于2004年(含2003年)、2005年。

第五条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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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臵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臵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科学决策。

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臵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二)库区及安臵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四)解决移民搬迁安臵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

项目法人的确定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年度计划第十二条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项目年度计划实行逐级编制申报,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后下达编制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并提出编制计划的投资方向、原则和投资控制指标。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下年度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实施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现行移民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的单位,应按《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计分配情况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于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

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9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向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二十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经费参照移民搬迁安臵项目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项目验收与评估第二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其中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

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重点项目工程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单位应接受移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二十六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制度。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由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审计或经审计发现法人代表在项目实施任职期间有重大问题和审计整改工作未完成的,项目法人代表不得离任和办理离任手续。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法规标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颁布时间】2004-3-22【失效时间】【全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臵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

如农村生产安臵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

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臵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

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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