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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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03]25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03]258号2003年10月8日)
第一条为筹集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所需资金,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从三峡电站售电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
第三条扶持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4.5厘钱。
第四条扶持基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若10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提足扶持基金,提足之日不再继续提取;若10年期满,按照本办法规定没有提足扶持基金,可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适当延长提取期限。
第五条扶持基金扶持范围包括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含坝区移民)及未享受到“低保”和再就业等政策的城镇移民。
第六条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扶持基金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