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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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15•【文号】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施行日期】199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计字〔1996〕47号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办公室:现将《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行管费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管费是专项用于各级三峡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实行统一计划、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一律按照《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行管费年度计划包括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移民年度计划内,属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自觉维护行管费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计划开支,不得挤占移民工程项目资金。

第六条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

第二章淹没补偿第七条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6.06•【文号】国办发[1999]53号•【施行日期】1999.06.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正式实施以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一期移民任务顺利完成,确保了大江截流如期实现。

从1998年开始,二期移民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但必须看到,移民工作在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了完成三峡工程建设这个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并对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作一些调整和完善,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各项工作。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一)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

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就近安置要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

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对25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

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区、市)安置。

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标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2x0131【实施日期】202x0131【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2x〕03号【题注】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其构成:(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第六条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原则——科学决策。

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峡移发[1995]119号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峡移发[1995]119号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峡移发〔1995〕119号湖北、四川省三峡工程移民局(办)、建设银行湖北、四川省分行:现将《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及移民建设单位、建设银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收集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有利于施行移民经费分省包干责任制,管好用好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第一条财务管理是移民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移民项目建设单位要有机构或专人从事基建财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配备懂财会业务的领导或总会计师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规定,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的管理和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移民经费的收支情况;参与拟定移民计划、投资包干、项目招标、承发包等工作;参与移民迁建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参与签订各项移民经费的用款和借款合同;对各项事业收支进行管理和核算;建立必要的开支审批制度,做到一切开支符合财务规章制度;保证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09•【字号】宜府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三峡建委在重庆召开了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暨审计整改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三峡移民资金管理的重要批示,研究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和落实审计整改的措施。

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移民资金管理指示精神和法规,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得到了国务院三峡建委的充分肯定。

但是,从近年来的审计结果看,我市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移民资金的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牢固树立移民任务包死,移民资金包干的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移民资金凝聚着全国人民的心血与汗水,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是历史和全国人民赋予我们神圣而光荣的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移民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移民资金、任务“双包干”的规定,以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

切实把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移民资金管理要按照“分级负责、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并纳入各级干部任期考核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单位一把手,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移民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3•【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1999〕13号1999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现将《三峡工程库区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中基本预备费(以下简称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通知》的规定,预备费静态资金总额为34.98亿元(1993年5月末价格),其中:中央统筹部分17.49亿元,地方统筹部分17.49亿元(湖北省2.54亿元,重庆市14.95亿元)。

第三条预备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一)三峡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项目重大遗漏、大业投资估列不足、地质复杂而增加难度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发的不可预见的项目。

其主要范围: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复建、环境保护、滑坡监测治理等。

地方预备费原则上按包干中各大类投资比例安排预备费大类使用比例;中央预备费统筹使用。

(二)移民在建项目的救灾补助。

(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的移民安置项目。

(四)中央移民工作经费。

第四条按第三条预备费使用的范围,中央统筹部分视具体项目专项或配套安排,地方统筹部分分省(市)切块包干使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2.09.23•【文号】建总发字[1992]174号•【施行日期】1992.09.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协作暂行办法(1992年9月23日建总发字[1992]174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方针,搞好库区移民资金的管理,保证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移民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库区移民资金联行由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开发公司)和国务院三峡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移民组(简称三经办)开户的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简称主办行)及三峡库区各省、地(市)、县移民局(办)开户的建设银行(简称经办行)组成。

第三条移民资金联行工作,由“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联行领导小组”(简称联行领导小组)领导。

联行领导小组由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银行三峡工程专业分行行长担任。

联行领导小组负责联行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检查联行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联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措施;定期召开联行领导小组会议,制定联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各联行成员要摆正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库区移民服务的思想,协助当地移民局和政府部门为库区移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行都要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断开拓新业务,在搞好库存移民资金管理的同时,广泛吸收存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更好地支持库区经济建设。

第五条各联行之间,要根据移民资金使用的特点,建立经常的业务联系与协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搞好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银行湖北省、四川省分行、重庆市分行、涪陵、万县、黔江地区中心支行、鄂西州中心支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应积极支持联行经办行的工作,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切实负责协调好本地区各联行的关系,协助主办行顺利开展工作,参与所辖库区大中型开发移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财工字[1996]404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电网建设公司:现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下属及相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使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被挤占、挪用、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峡总公司)筹集的用于三峡工程的各种资金。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使用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凡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只能用于三峡工程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凡间接使用的单位,对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应首先满足合同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1)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包括三峡总公司、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简称移民开发局)及地方移民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电网建设公司;(2)间接使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合同单位,包括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委会)、三峡工程的其他设计单位、交通部三峡工程航运指挥部,以及在履约期间的各施工单位(含国内其他承包商)、科研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内有关生产制造厂家。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XX-年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湖北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发〔1996〕13号1996年1月29日)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建在湖北,为湖北经济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尤其是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是湖北对国家应尽的职责。

我省库区(含坝区,下同)四县地处“边、穷、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人民生活水平偏低,又是三峡工程的坝区库首,淹没损失大,搬迁安置的回旋余地小,且搬迁时间紧迫,移民任务艰巨而繁重。

为了真正落实国家关于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建成,确保移民安居乐业,库区长治久安,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库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建设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一)省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库区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改善投资环境,在“九五”期间,给库区安排一批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尤其要积极帮助秭归县、巴东县、宜昌县、兴山县搞好码头建设;通过在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等安排上的重点倾斜,帮助库区各县加快公路建设。

(二)省有关部门要在对库区现有资源、工业基础等作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库区各县落实一、二个能带动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工业骨干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全省工业“九五”计划笼子。

(三)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库区各县农业开发作为特例,争取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

要认真实施省编发的《三峡库区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目前,要在库区各县上一、二个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优质农特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标 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收支两条线【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财企﹝2004﹞43号【发文日期】2004-04-05【实施时间】2004-04-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特殊困难和突发性灾害所需资金,并确保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上网售电收入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并于下月3日内就地将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科目。

同时在缴库书的“收缴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搬迁后的三峡库区移民因突发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以及部分移民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集中掌握,视具体情况安排,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影响情况及部分移民的特殊困难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标题】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0〕03号【题注】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的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补偿和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外迁资金),系指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包括政府组织的外迁和移民个人自找门路到重庆市以外地区安置的费用。

第三条移民外迁资金是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的组成部分。

其构成:(一)纳入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包干资金农村移民安置大类中补偿给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

(二)从基本预备费中安排的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包括基础设施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助费以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三)从基本预备费中另外安排的出重庆市外迁长途运输补助费。

(四)与移民外迁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第四条移民外迁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条移民外迁坚持外迁任务与资金双包干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移民外迁资金的分配第六条迁入地政府(指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0年三月一日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

第五条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

第六条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9【实施日期】1993.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9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民迁建单位和移民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承担搬迁的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库区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和本市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六条移民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阶段和年度移民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阶段和年度考核、验收、奖惩。

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全市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本辖区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以户为单位的移民安置方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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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三峡库区移民计划及经费的管理,提高移民经费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库区移民,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三峡工程水库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及切块包干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补偿经费,全库区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总额为400亿元(1993年5月价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后只考虑物价因素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定)。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管理体制,移民计划及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 (以下简称三峡工程移民局),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经费,统筹安排全库区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川、鄂两省负责本省切块包干方案范围内的移民计划和经费安排,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川、鄂两省的计划要具体到项目和任务。

列入计划的每一个项目、每一项任务均应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控制。

第四条为确保三峡工程移民任务的完成,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以阶段性任务为目标,以年度计划为基础的领导分级负责制。

阶段性移民任务由省长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由县长负责。

移民工程管理实行招标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各个层次、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以确保大江截流和坝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阶段蓄水要求为目标,来编制移民年度计划。

第六条移民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报下达。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分别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计划建议方案报三峡工程移民局。

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川、鄂两省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库区移民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上报。

移民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分解下达到川、鄂两省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三峡工程移民局下达的移民大类安排额度和安排计划的原则、重点,分别编制本省的具体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全院教职工缴纳党费以支部为单位,能够认真扎实地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足额上缴党费。

实行组织委员工作责任制,组织委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加强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催收和上缴党费等日常工作,离休等大多数支部能做到按月收缴党费。

党费上缴至组织部,组织部开具盖有组织部印章的收款数据。

切块包干到川、鄂两省的中央直属戴帽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投资包干的原则,分别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机构衔接年度计划,由省统一编报、下达。

第七条移民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库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未经批准,不能随意调项。

情况特殊必须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原审批程序,逐级办理。

凡已批准调项的应及时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移民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

第四条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

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八条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经费的项目,超过部分,应另辟资金渠道。

其资金来源不落实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规划标准安排建设。

第九条国家计划内的移民物资,按第六条年度计划程序申报、下达,物资供应的经办单位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为全面掌握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移民资金的使用效果,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定期反馈信息,认真执行三峡工程移民局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填送报表。

年终时对全年移民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书面总结材料。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三峡工程移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分级负责管理。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

移民工程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考生应根据准考证书上的考试日期,提前30分钟入场,凭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原件、通过指纹验证方可参加考试。

以上各项慰问金的报销,需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批并登记,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移民经费的拨付,由三峡工程移民局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川、鄂两省移民管理机构,两省分别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计划的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在拨款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在途时间,不允许人为的滞留和不合理拨款造成移民经费积压。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银行负责运作。

各级经办银行应做好服务工作,按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安排及时拨款,并负责按计划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移民经费的财务管理,按三峡工程移民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并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表式。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财务报表。

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局在移民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工作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核定后在中央预留的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两省及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行管费,在包干到两省的行管费(占移民直接费用的百分之三)中列支,由川、鄂两省具体安排,不能突破。

行管费的管理均应单独建帐,按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包干到两省之外的勘测规划费、科研费、滑坡处理监测费、基本预备费,中央统筹部分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的授权或批准的使用方案,由三峡工程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

据毕庶勋主任介绍,据国家的政策规定,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现有4种政策帮助贫困学生。

(1)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2)奖学金,按规定评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3)助学金,按政策评选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一等(3000元/年/人)、二等(2000元/年/人)、三等(1000元/年/人);(4)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学生进行资助。

包干到两省的移民职业培训费,已计入项目投资中的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川、鄂两省必项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补偿投资概算和使用范围计列,不能突破计列比例和扩大使用范围。

包干到川、鄂两省的基本预备费,由川、鄂两省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阶段难以预料的项目。

动用时,必须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审定。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银行暂存款利息,视为自筹移民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用于移民项目。

第十五条移民经费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与移民无直接关系的其它项目,更不允许把移民经费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准用移民经费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各种摊派、赞助等。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凡已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

直接搞可行性论证,完成可研后进入设计和评估。

设计文件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的移民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中。

第十七条移民工程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属中央统筹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由三峡工程移民局审批;属切块给川、鄂两省的移民经费安排的移民项目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切块给川、鄂两省安排的移民工程项目,全部是移民经费安排的,由移民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既有移民经费,又有其它经费和安置移民使用部分移民经费的经济发展项目,由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分管部门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共同审批。

淹没企业重组合并搬迁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与合并搬迁的各企业先签订合同,明确产权、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移民补偿经费额度和企业职工的安置措施等事宜,并且确实能达到搬迁销号的,方可审批。

第十八条对工程项目实行承包管理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权和移民安置情况,保证项目按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档案,妥善管理,保持资料的完整和健全。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二条齐鲁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将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全库区移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中奖励与处罚的条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切实作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对领导干部实行离职审计。

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经费的各单位,均应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川、鄂两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工程移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三峡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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