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水安置〔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渝水安置〔2019〕15号)精神,市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取消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直接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依据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规定,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范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0〕214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在规划报告编制提纲的基础上,增加“公众参与”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章节。
二、编制要求(一)规划报告中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城(集)镇、交通设施和学校等迁(复)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区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前报市水利局进行专项技术审核。
专项技术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同步修改规划报告有关内容,并按程序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
(二)规划报告中不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项目法人编制完成规划报告后,在满足规划报告审核报件(详见附件)条件下,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其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报告可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提出审核申请。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川移发〔2007〕23号各市(州)移民局(办):2006年7月7日国务院第471号令,公布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移民条例》)。
2006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作出了“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规定。
鉴于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开发已进入高峰时期,特别是绝大多数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为了做到依法上项目,确保社会稳定前提下上项目,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移民条例》第七条规定,“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习惯称“封库令”),“封库令”一经下达,即“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必须稳慎进行。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由项目法人按照《移民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要求,附上国家或省政府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该资源点的文件、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不是会同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则应征得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签章认可)、主体设计单位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淹没区打桩定界图、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征地区红线图等)要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的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封库令”下达后,由项目法人会同“封库令”范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封库令”要求和推进工作需要,扎实稳妥地做好以下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A.1 总则A.1.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内容,提出本要求。
A.1.2 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应按照《移民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的认定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并根据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完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A.1.3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A.1.4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局和移民安置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A.1.5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A.1.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A.1.7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本标准第2章~第14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A.2 概述A.2.1 简述水库概况及主要工程特性。
A.2.2 简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工作过程;反映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式、方法和结果。
A.3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A.3.1 简述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2 简述滑坡、塌岸等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3 简述枢纽工程建设区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4 简述城集镇新址占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A.3.5 提出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的个人财产处理原则,明确相应的处理范围。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所采取的赔偿仍然以 16 倍作为标准。这 样的赔偿标准难免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 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铁路、高 铁工程等工程占地的赔偿标准远远高出 水利水电工程的赔偿标准。 同时, 根据 《条 例》所涉及的内容,水利工程占地失地农 民将无法享受后期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程建设征地区与移民安置 区耕地的经济产出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若工程建 设征地区域耕地经济产出与移民安置区 耕地的经济产出存在较大的差距,则低 于部分按安置区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并给 予土地使用经营权的费用,这对生产安 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三)关于移民搬入新址建房问题 据相关《条例》规定,被占用住房 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原住房的房屋结构, 以现在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后给予相应 的补偿。这样,大多数农民为获得与原 住房面积相等的新住房,更难以恢复生 产,这对移民工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 影响。 因此, 在开展移民工程安置项目时, 为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结合村镇 建设标准做出与村镇发展相适应的规划, 并围绕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标准进行移民 安置新村的建设。 四、结语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 生产安置工作, 需把握好国家、 集体、 个人, 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民的基本权 益,为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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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作主要包 括: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征地范围; 调查所需征地范围内的实物、移民区及 移民安置区内的经济社会状况、承载环 境资源的能力,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一 切工作均需围绕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大纲来进行。 (二)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必然会涉 及到洪水、泥沙淤积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应合理设 计水库淹没处理标准内容,制定合理的 泥沙淤积年限,精确计算水库洪水回水 量、风量爬高值及船行波的影响。 (三)影响预测及复核 水库淹没所影响的处理范围应由水 库回水计算成果对其影响的预测成果来 确定。若该项与第(二)项工作满足设计 阶段所要求的深度,那么在此项工作完成 后,下阶段只需进行必要的复核便可。 (四)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经 济社会调查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需对项目所涉 及的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做好经济 社会调查,评估水库淹没对该地区社会 经济带来的影响。要求水库淹没所影响 的区域人民应以村或组为单位,共同调 查样本并搜集相关资料;移民安置区内 的人民则以乡、村为单位,进行样本调 查并搜集相关资料。 (五)针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分析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对工程的 建设将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三、建设征地补偿投资 (一)征收耕地需按相应倍数进行 补偿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规定, 应取被征收耕地最近 3 a 的平均产值,按 照其平均产值给予 16 倍的补偿。但同为 水利水电工程,在大型城市中的饮水工 程、灌区工程与防洪整治工程中,所占地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2、水库淹没影响区
• 5.2.11水库影响区应通过地质勘察,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 度,分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类划定影响 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
• 5.2.12库岸滑坡、坍岸、浸没等影响区域,应按正常蓄水 位和库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 运行的水位变化,分析预测正常蓄水位以上滑坡、坍岸、 浸没的影响界线,进行确定。
• 5.1.2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 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界定用地性质, 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 5.1.3应根据水库特征水位、水库回水、库岸稳定影响、风 浪和船行波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移民安置方案等设计成 果,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
• 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设计洪 水回水水面线,分析回水终止末端,综合确定。
• 冰塞壅水区域,应按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壅水水面线分析确定。 • 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应在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考虑正常蓄水位
以上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分析确定。 • 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水库洪水回水区域、、
• 5.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阶段确认的水库正常蓄 水位和回水计算成果、水库影响区预测成果、施工总布置 图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
• 5.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建设征地移民界线永久界桩 布置设计,必要时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移民安置实施 方案的变化情况,复核、调整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 围。W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规范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蔡 频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系列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 •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矢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矢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矢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 ' 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权限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
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审核工作步骤。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oc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P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 L/T5064—2007代替DL/T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ofresettlementplanninganddesigningforhydroelectricproject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那么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6社会经济调查 (13)7实物指标调查 (16)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5)10城市集镇处理 (32)11专业项目处理 (36)12库底清理 (41)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4)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7)15实施组织设计 (60)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2)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63)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9 条文说明 (77)第二章、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颁布实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编写提纲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报告》编写提纲1 基本情况1.1 工程位置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工程等级,干支流左右岸,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名称,起止桩号或坐标等。
1.2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情况,包括县镇名称和乡村数、面积、人口、耕地、基础设施等。
1.3 征地移民调查地方政府和勘测设计单位组成的调查工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制定的调查工作指导性文件,可研、初设、实施阶段调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2 实物量指标2.1 农村实物量及征地建设占地涉及的县镇名称,乡、村、村民组数;工程占地,其中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面积,永久占地的水田、旱地、菜地、渔塘、宅基地及其它面积等。
移民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居民拆迁房屋面积,按设计调查分类方法(如框架、砖混、砖木或砖瓦、土木、杂房等)分别列出。
以及主要的建筑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木和坟地等。
淹没或占地范围内涉及的机关、商业、学校和其他数量,拆迁的公、民用房屋面积及其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
2.2 城镇、集镇实物量及征地建设占地涉及的城镇、集镇名称,办事处、居委会(或街道等)数量;工程集镇、城镇建成区占地面积及其分类,公用设施及市政设施情况。
迁移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
淹没或占地范围内涉及的机关、商业、学校和其他数量,拆迁的公、民用房屋面积及其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
2.3 工业企业建设占地范围内涉及的从事工业生产的各类大中型企业数量,拆迁的公、民用房屋面积及其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
2.4 专项工程实物量建设占地涉及的铁路、交通、供电、通讯、水利工程、文物、军事设施等。
公路工程,各等级公路(包括乡村机耕路)的长度;供电工程,各电压等级的供电线路长度,变电所(站)的座数及基本情况、变压器规格;通讯工程的长度、线路规格,各类广播、电话线路长度及规格,广播、电讯(邮政)台(所)处数;水利工程,排灌站、闸坝座数,相应排灌渠(管)系长度等,涉及到的文物情况,涉及到的军事设施的影响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
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
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
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
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Pl n a de i n o i mi r to p a e e t o h dr po r ng n e i c s r to l nd- e y ng/ sg f m g a i n l c m n f r y o we e i e r ng on t uc i n a lv i /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的 以 外 , 属 于 集 都
、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方 针 和 指 导 思 想
20 0 6年颁 布的 《 中型水 利水 电 大
工程 建设 征地 补偿 和移 民安 置条 例 》 规 定 : 国家实行 开 发性 移 民 方针 , “ 采
取 前 期 补 偿 、 助 与 后 期 扶 持 相 结 合 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
涉 及 征 地 移 民 部 分 主 要 条 款 有 : 国 ① 家 实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将 土 地 分 为耕 地 、 地 、 地 、 地 、 服 用地 、 园 林 草 商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 宅 用 地 、 共 管 理 住 公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 殊 用 地 、 通 运 特 交 输 用 地 、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他 水 其
r g o a c n my a d s ca t b l y h e a in h p b t e h t t e i n l e o o n o i lsa i t .T e r l t s i e we n t e sae,c l e ie , i d v d a s n wn r s i o o l t s n ii u l e v a d o e s mu t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
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
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1-2009
I CS ××××××SL CCS ×××备案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Lead on planning outline of requisition andresettlement arrange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报批稿)2009-07-31发布 2009-10-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需要,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配套的技术标准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依据。
本导则共15章8节65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原则和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伟尹忠武齐美苗林彤刘东陈战武刘卓颖王筱卿郭涛蒋建东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志明张根林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目次1 总则 (3)2 概述 (4)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5)4 实物调查 (5)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5)6 安置任务 (6)7 规划标准 (6)8 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7)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7)9.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7)9.2 城(集)镇迁建规划 (7)9.3 工业企业处理 (8)9.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 (8)9.5 防护工程 (8)9.6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8)9.7 库底清理 (8)9.8 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 (8)10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8)11 后期扶持 (9)12 补偿投资 (9)13 公众参与 (9)14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9)15 附件 (10)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 (11)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DLT_5064-2007_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ICS 27.140P 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 T 5064 — 2007代替DL / T 5064 — 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f resettlement planning anddesigning for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7‐07‐20发布 2007‐12‐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 次目 次 (I)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 则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6)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5.1一般规定 (8)5.2水库淹没影响区 (8)5.3枢纽工程建设区 (10)5.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10)5.5设计深度要求 (11)6社会经济调查 (12)6.1一般规定 (12)6.2调查内容和方法 (12)6.3组织程序 (13)6.4调查要求 (13)7实物指标调查 (14)7.1一般规定 (14)7.2实物指标分类 (15)7.3调查组织与程序 (15)7.4调查方法和要求 (16)7.5调查报告编写 (18)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19)8.1一般规定 (19)8.2内容和方法 (19)8.3设计深度要求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2)9.1一般规定 (22)9.2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22)9.3移民环境容量 (23)9.4移民安置方案 (23)9.5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24)9.6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24)9.7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占地恢复 (24)9.8后期扶持措施 (25)9.9规划投资 (25)9.10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25)9.11规划成果 (25)9.12组织和程序 (26)9.13设计深度要求 (26)10城市集镇处理 (28)10.1一般规定 (28)10.3迁建规划设计 (29)10.4设计组织和程序 (29)10.5设计深度要求 (30)11专业项目处理 (31)11.1一般规定 (31)11.2处理规划设计 (31)11.3组织和程序 (33)11.4设计深度要求 (33)12库底清理 (36)12.1一般规定 (36)12.2清理范围 (36)12.3清理项目 (36)12.4清理技术要求 (37)12.5各阶段工作要求 (38)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39)13.1一般规定 (39)13.2规划设计原则 (39)13.3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39)13.4各阶段工作要求 (40)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2)14.1一般规定 (42)14.2基础价格和项目单价的编制 (43)14.3概算编制要求 (44)14.4估算编制要求 (51)14.6设计深度要求 (52)15实施组织设计 (53)15.1一般规定 (53)15.2实施条件分析 (53)15.3实施组织管理 (53)15.4实施进度计划 (53)15.5设计深度要求 (54)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55)16.1一般规定 (55)16.2设计深度要求 (55)附 录 A (56)A.1总则 (56)A.2概 述 (56)A.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7)A.4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57)A.5规划依据和原则 (57)A.6安 置 任 务 (57)A.7安置标准 (58)A.8移民环境容量 (58)A.9规划方案 (58)A.10后期扶持方案 (59)A.11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59)A.12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要求 (59)A.13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60)A.14附 件 (60)附录B (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1)B.1前言 (61)B.2概述 (61)B.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61)B.4实物指标调查 (61)B.5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62)B.6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62)B.7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64)B.8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设计 (64)B.9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65)B.10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65)B.1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65)B.12实施组织设计 (66)B.1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6)B.14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情况 (66)B.15报告附表、附图和附件 (6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移民大纲(2009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9.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9.1.1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 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依据、 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依据 内容、 求。 9.1.2明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 明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依据、 明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依据 内容、 提出集中居民点典型设计等移民迁建规划要求。 求。提出集中居民点典型设计等移民迁建规划要求。 9.2 城(集)镇迁建规划 9.2.1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等。 明确城( 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等。 明确城 9.2.2提出集镇、城镇采取后靠搬迁、整体搬迁、工程防护、合 提出集镇、 提出集镇 城镇采取后靠搬迁、整体搬迁、工程防护、 并搬迁等处理原则。 并搬迁等处理原则。 9.2.3明确选择城(集)镇迁建新址的原则,提出人口规模、建 明确选择城( 镇迁建新址的原则,提出人口规模、 明确选择城 设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提出新址地形地质勘测技术要求。 设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提出新址地形地质勘测技术要求。 9.2.4 提出城(集)镇迁建规划的深度要求。 提出城( 镇迁建规划的深度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6 安置任务 6.0.1 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 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 移民安置任务。主要包括: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 镇迁建、 移民安置任务。主要包括 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 业及专业项目处理等。 业及专业项目处理等。 6.0.2 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确定人口自然增 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 长率和机械增长率。 长率和机械增长率。 6.0.3简述移民搬迁人口总规模 包括农村人口、城(集)镇人口、 简述移民搬迁人口总规模(包括农村人口 镇人口、 简述移民搬迁人口总规模 包括农村人口、 企业及单位人口)。 企业及单位人口 。 6.0.4 简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 简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 方法及移民安置任务、方式、区域等, 方法及移民安置任务、方式、区域等, 6.0.5 简述城(集)镇现状,说明迁建方式、主要规划成果。 简述城( 镇现状,说明迁建方式、主要规划成果。 6.0.6 简述工业企业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简述工业企业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6.0.7 简述专业项目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简述专业项目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6.0.8 简述拟防护工程的规划成果。 简述拟防护工程的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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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Lead on planning outline of re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arrange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 resourcesand hydropower project2009-07-31发布 2009-10-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_--2009)等4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言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部《关于移民条例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的批复》(水规计[2007]384号)的要求,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制规定》(SL 1-2002),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15章66条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概述;——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实物调查;——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安置任务;——规划标准;——移民区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后期扶持;——补偿投资;——公众参与;——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附件。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解释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伟尹忠武齐美苗林彤刘东陈占武王筱卿刘卓颖郭涛蒋建东黄华爱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志明张根林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目次1 总则 (1)2 概述 (2)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3)4 实物调查 (4)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5)6 安置任务 (6)7 规划标准 (7)8 移民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8)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9)10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10)11 后期扶持措施 (11)12 补偿投资 (12)13 公众参与 (13)14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14)15 规划大纲附件 (15)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 (16)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导则编制。
1.0.3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具体编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1.0.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1.0.5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工程推荐方案和比较方案所涉及的阶段性成果,以及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编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1.0.6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批准后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
2 概述2.0.1 应简述工程所在流域概况及流域综合规划概况。
2.0.2 应简述工程前期工作过程。
2.0.3 应简述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特性等。
2.0.4 应简述工程建设征地区基本情况及征地影响概况。
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3.0.1应说明建设征地范围及确定方法,说明工程征地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按工程的征地用途和性质分别叙述。
3.0.2应说明远迁移民在征地范围以外,但又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的移民个人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树木的处理原则。
4 实物调查4.0.1应说明实物调查的依据、方法、组织、起止时间。
4.0.2应说明实物调查成果的确认程序。
4.0.3应说明实物调查主要调查成果及精度。
4.0.4应说明建设征地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
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5.0.1 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或制定的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等。
5.0.2 应提出移民安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5.0.3 应说明移民安置规划使用的基本资料,包括工程设计资料和经济社会资料等。
6 安置任务6.0.1 应依据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成果和本阶段实物调查成果,明确移民安置任务。
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业企业及专业项目处理等。
6.0.2 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
6.0.3应简述移民搬迁人口总规模(包括农村人口、城(集)镇人口、企业及单位人口)。
6.0.4 应简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及移民安置任务、方式、区域等,6.0.5 应简述城(集)镇现状,说明迁建方式、主要规划成果。
6.0.6 应简述工业企业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6.0.7 应简述专业项目现状,初拟处理方案。
6.0.8 应简述拟防护工程的规划成果。
7 规划标准7.0.1 应简述农村移民安置目标确定的依据、方法和结果;明确拟采用的安置标准。
7.0.2 应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7.0.3 应明确工业企业的处理原则。
7.0.4 应明确专业项目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7.0.5 应明确防护工程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
7.0.6 应明确库底清理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
7.0.7 应明确临时用地复垦应执行的技术标准。
8 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8.0.1 应简述移民安置区选择原则和确定的移民安置区范围。
8.0.2 应简述采用的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方法。
8.0.3 应简述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成果。
8.0.4 应简述移民安置去向。
8.0.5 应简述移民安置对安置区社会经济影响。
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9.0.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
2 明确农村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
3 提出集中居民点典型设计等移民迁建规划要求。
9.0.2 城(集)镇迁建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等。
2 提出集镇、城镇采取后靠搬迁、整体搬迁、工程防护、合并搬迁等处理原则。
3 明确选择城(集)镇迁建新址的原则,提出城(集)镇迁建新址的比选方案和初步的推荐方案;明确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的计算方法,提出初步的城(集)镇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明确新址地形、地质勘测技术要求,说明新址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的初步结论。
4 提出城(集)镇迁建规划的深度要求。
9.0.3 应提出工业企业处理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9.0.4 应提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确定专业项目恢复改建方案,对投资较大和重要专业项目的设计深度提出要求。
9.0.5 应提出防护工程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9.0.6 应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的原则、依据、内容。
9.0.7 应提出库底清理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9.0.8 应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的原则、方法等。
10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10.0.1 应提出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的内容和方法,明确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的指标体系。
生产主要包括移民人均土地(耕地)、人均粮食、人均纯收入;生活主要包括居住环境、文教卫等服务设施。
10.0.2 应分析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现状,预测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
10.0.3 应分析移民搬迁安置对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影响。
11 后期扶持11.0.1 应简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
11.0.2 应提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的。
12 补偿投资12.0.1应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依据和原则。
12.0.2应明确补偿投资概(估)算项目划分。
12.0.3应明确主要补偿补助项目单价的编制方法。
12.0.4应提出各项其他费用、预备费及有关税费标准。
12.0.5应提出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13 公众参与13.0.1应确定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和程序。
13.0.2应分析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简述主要结论。
14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14.0.1应确定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方法和程序,提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组织分工。
14.0.2应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等各参与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4.0.3应拟定开展工作的时间。
15 附件15.0.1 应包括相关设计及审查意见(包括项目建议书、实物调查报告等)。
15.0.2 应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建设征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
15.0.3 应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签署的相关意见;建设征地区当地政府关于移民安置方案和城(集)镇迁建选址意见;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认可意见。
15.0.4 应包括听取移民和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文件资料等。
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以下为**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目次)1 概述1.1 工程所在流域及流域综合规划概况1.2 工程前期工作概况1.3工程概况1.4 工程建设征地区基本情况及征地影响概况2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3实物调查3.1 实物调查依据、方法、组织、起止时间3.2 实物调查成果的确认程序3.3 实物调查主要成果及精度3.4建设征地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的影响4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4.1规划依据4.2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5 安置任务5.1 移民安置人口5.2 农村移民安置5.3 城(集)镇迁建5.4 工业企业处理5.5 专业项目处理5.6 防护工程6 规划标准6.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6.2 城(集)镇迁建规划标准6.3 工矿企业的处理原则6.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设计标准和技术指标6.5 防护工程设计标准6.6 库底清理设计标准7 移民环境容量和安置去向7.1 移民安置区选择7.2 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调查分析7.3 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结论7.4 移民安置对安置区当地社会经济影响分析8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8.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8.2 城(集)镇迁建规划8.3 工业企业处理8.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8.5 防护工程规划8.6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8.7 库底清理规划8.8 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规划9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9.1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内容、方法及指标体系9.2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分析及预测主要结论9.3移民安置对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影响10 后期扶持10.1后期扶持政策10.2后期扶持措施10.3后期扶持的预期目的11 补偿费用11.1编制依据和原则11.2 补偿项目构成11.3 补偿单价编制方法11.4 费用构成11.5 分年投资计划编制原则、方法12 公众参与12.1听取意见的方法和程序12.2意见分析12.3主要结论13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13.1 组织分工13.2 工作计划14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 441—2009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说明了制订标准的目的,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