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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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水安置〔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渝水安置〔2019〕15号)精神,市级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取消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直接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依据项目法人(未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规定,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范的通知》(渝发改投资〔2020〕214号)有关精神,并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在规划报告编制提纲的基础上,增加“公众参与”和“移民安置风险评估”章节。
二、编制要求(一)规划报告中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城(集)镇、交通设施和学校等迁(复)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区县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提前报市水利局进行专项技术审核。
专项技术审核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同步修改规划报告有关内容,并按程序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
(二)规划报告中不涉及重大迁(复)建项目项目法人编制完成规划报告后,在满足规划报告审核报件(详见附件)条件下,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利局提出规划报告审核申请,其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报告可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提出审核申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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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2.15•【文号】国务院令第74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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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征地线、城市集 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 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 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为 原则分析划定。
• 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 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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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1]
2、处理规划设计
• 11.2.1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 视等工程项目,应根据影响程度,按原规模、原 标准(等级)、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并结合项目 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条件等,尽可能在经济合理, 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给予恢复或改建。不需要或 难以恢复的补偿项目,应研究提出合理的补偿方 案。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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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规范[1]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系列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 •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
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
•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
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
准的规定确定。若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
可根据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其设计洪水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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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渝府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管理,合理征占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分的大中型防洪、除涝、灌溉、灌溉排水、供水、河道整治、水力发电及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等工程。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批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对于工期紧的防洪工程,应按土地管理审批权限,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施工用地。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征地单位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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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川移发〔2007〕23号各市(州)移民局(办):2006年7月7日国务院第471号令,公布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下简称《移民条例》)。
2006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发[2006]24号),作出了“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的规定。
鉴于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开发已进入高峰时期,特别是绝大多数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地处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为了做到依法上项目,确保社会稳定前提下上项目,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照《移民条例》第七条规定,“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习惯称“封库令”),“封库令”一经下达,即“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必须稳慎进行。
在条件具备情况下,由项目法人按照《移民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要求,附上国家或省政府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该资源点的文件、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该项目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不是会同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则应征得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签章认可)、主体设计单位有关该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淹没区打桩定界图、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征地区红线图等)要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的书面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封库令”下达后,由项目法人会同“封库令”范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封库令”要求和推进工作需要,扎实稳妥地做好以下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df72dc0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d.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xx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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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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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b2c719bf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31.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程度。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开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开展,与资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根底、工程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工程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规范NB∕T 104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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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4)4.1 一般规定 (4)4.2 移民安置实施总体控制性计划 (4)4.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性计划 (5)4.4 移民安置完工计划 (5)4.5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6)4.6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 (6)5 移民安置规划符合性 (7)5.1 一般规定 (7)5.2 补偿补助项目 (7)5.3 工程建设项目 (7)6 阶段性蓄水 (8)7 补偿费用 (9)8 设计变更 (10)9 现场技术服务 (11)10 综合设计成果 (12)本规范用词说明 (13)附:条文说明 (1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Plans (4)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2 Overall Control Plan for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4)4.3 Staged Plan for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5)4.4 Resettlement Completion Plan (5)4.5 Resettlement Annual Plan (6)4.6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Resettlement Items (6)5 Resettlement Planning Conformity (7)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5.2 Compensation and Subsidy Items (7)5.3 Construction Items (7)6 Staged Impoundment (8)7 Compensation Cost (9)8 Design Alterations (10)9 Site Technical Services (11)10 Integrated Design Outcomes (1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3)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4)1 总则1.0.1 为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7469955a0116c175e0e4871.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矢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矢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矢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 ' 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90371a59eef8c75fbfb3fc.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权限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
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审核工作步骤。
(一)申报。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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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权限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
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审核工作步骤。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a8bc3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79.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30•【文号】计基础[2002]26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加强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移民机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水电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地方审批的小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以下简称:建设征地移民工作)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征地移民工作要处理好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的法规规定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宏观管理。
主要职责为:1.制定建设征地移民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审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3.组织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结果的最终验收;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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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P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 L/T5064—2007代替DL/T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ofresettlementplanninganddesigningforhydroelectricproject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那么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6社会经济调查 (13)7实物指标调查 (16)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5)10城市集镇处理 (32)11专业项目处理 (36)12库底清理 (41)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4)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7)15实施组织设计 (60)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2)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63)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9 条文说明 (77)第二章、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颁布实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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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
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
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1-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1-2009](https://img.taocdn.com/s3/m/603c52bbfd0a79563d1e7205.png)
I CS ××××××SL CCS ×××备案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Lead on planning outline of requisition andresettlement arrange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报批稿)2009-07-31发布 2009-10-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前言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需要,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配套的技术标准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依据。
本导则共15章8节65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原则和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伟尹忠武齐美苗林彤刘东陈战武刘卓颖王筱卿郭涛蒋建东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刘志明张根林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目次1 总则 (3)2 概述 (4)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5)4 实物调查 (5)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5)6 安置任务 (6)7 规划标准 (6)8 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7)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7)9.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7)9.2 城(集)镇迁建规划 (7)9.3 工业企业处理 (8)9.4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 (8)9.5 防护工程 (8)9.6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8)9.7 库底清理 (8)9.8 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复垦 (8)10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8)11 后期扶持 (9)12 补偿投资 (9)13 公众参与 (9)14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9)15 附件 (10)附录A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写提纲 (11)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DLT_5064-2007_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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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40P 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 T 5064 — 2007代替DL / T 5064 — 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f resettlement planning anddesigning for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7‐07‐20发布 2007‐12‐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 次目 次 (I)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 则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6)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5.1一般规定 (8)5.2水库淹没影响区 (8)5.3枢纽工程建设区 (10)5.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10)5.5设计深度要求 (11)6社会经济调查 (12)6.1一般规定 (12)6.2调查内容和方法 (12)6.3组织程序 (13)6.4调查要求 (13)7实物指标调查 (14)7.1一般规定 (14)7.2实物指标分类 (15)7.3调查组织与程序 (15)7.4调查方法和要求 (16)7.5调查报告编写 (18)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19)8.1一般规定 (19)8.2内容和方法 (19)8.3设计深度要求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2)9.1一般规定 (22)9.2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22)9.3移民环境容量 (23)9.4移民安置方案 (23)9.5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24)9.6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24)9.7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占地恢复 (24)9.8后期扶持措施 (25)9.9规划投资 (25)9.10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25)9.11规划成果 (25)9.12组织和程序 (26)9.13设计深度要求 (26)10城市集镇处理 (28)10.1一般规定 (28)10.3迁建规划设计 (29)10.4设计组织和程序 (29)10.5设计深度要求 (30)11专业项目处理 (31)11.1一般规定 (31)11.2处理规划设计 (31)11.3组织和程序 (33)11.4设计深度要求 (33)12库底清理 (36)12.1一般规定 (36)12.2清理范围 (36)12.3清理项目 (36)12.4清理技术要求 (37)12.5各阶段工作要求 (38)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39)13.1一般规定 (39)13.2规划设计原则 (39)13.3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39)13.4各阶段工作要求 (40)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2)14.1一般规定 (42)14.2基础价格和项目单价的编制 (43)14.3概算编制要求 (44)14.4估算编制要求 (51)14.6设计深度要求 (52)15实施组织设计 (53)15.1一般规定 (53)15.2实施条件分析 (53)15.3实施组织管理 (53)15.4实施进度计划 (53)15.5设计深度要求 (54)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55)16.1一般规定 (55)16.2设计深度要求 (55)附 录 A (56)A.1总则 (56)A.2概 述 (56)A.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7)A.4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57)A.5规划依据和原则 (57)A.6安 置 任 务 (57)A.7安置标准 (58)A.8移民环境容量 (58)A.9规划方案 (58)A.10后期扶持方案 (59)A.11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59)A.12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要求 (59)A.13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60)A.14附 件 (60)附录B (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1)B.1前言 (61)B.2概述 (61)B.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61)B.4实物指标调查 (61)B.5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62)B.6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62)B.7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64)B.8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设计 (64)B.9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65)B.10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65)B.1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65)B.12实施组织设计 (66)B.1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6)B.14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情况 (66)B.15报告附表、附图和附件 (6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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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暂行规定
(送审稿)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06年12月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3)
4 概述 (4)
5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
6 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6)
7 规划依据和原则 (7)
8 安置任务 (8)
9 安置标准 (9)
10 移民环境容量 (10)
11 规划方案 (11)
12 后期扶持方案 (12)
13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13)
14 补偿费用 (14)
15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15)
16 附件 (1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遵循的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深度以及大纲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
抽水蓄能电站和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3 总则
3.1为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3.2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前,应按照《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的认定和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并根据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完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3.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包括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阶段性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原则、任务、标准、内容、方法,以及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实施等要求。
3.4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3.5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6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7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第16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4 概述
4.1 简述水电站概况及主要工程特性。
4.2 简述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工作过程;反映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式、方法和结果。
5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1简述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2简述滑坡、塌岸等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3简述枢纽工程建设区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4简述城集镇新址占地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5.5提出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的个人财产处理原则,明确相应的处理范围。
6 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6.1简述实物指标调查的依据、方法、过程、公示和确认程序。
6.2提出经公示确认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并分别反映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城集镇新址占地区各部分实物指标统计成果。
6.3简述扩迁、远迁移民的征地范围外实物指标的分析计算方法和结果。
7 规划依据和原则
7.1提出移民安置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布或制定的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范,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等。
7.2明确移民安置规划的原则。
8 安置任务
8.1简述移民安置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的确定方法与结果。
8.2简述确定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的方法与结果。
8.3简述移民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的分析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
8.4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城集镇情况。
8.5简述需处理的淹没影响专业项目(包含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企业事业单位、文物古迹、防护工程以及其他专用设施)情况。
9 安置标准
9.1 简述农村移民安置目标和标准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9.2 明确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9.3 明确各类专业项目复(改)建工程设计应执行的技术标准和采用的技术指标。
10 移民环境容量
10.1简述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结果。
10.2简述采用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方法及其理由。
10.3简述移民环境容量分析成果。
10.4论述所选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对本工程移民安置需要的满足程度。
11 规划方案
11.1简述形成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必要时提出下一步进行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方案复核、补充论证和比选的内容和方法。
11.2简述形成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内容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占补平衡和临时用地恢复规划设计等。
11.3简述确定农村大规模集中居民点规划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集中居民点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11.4简述确定城集镇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11.5简述确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并提出下一步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设计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11.6简述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12 后期扶持方案
12.1简述应执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2.2简达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依据、内容、方法与深度要求等。
13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
13.1简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13.2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方法的来源、合理性与可靠性。
13.3说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采用的资料和参数取值。
13.4提出生产生活水平预测评价成果,并通过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现状分析比较,提出评价结论。
14 补偿费用
14.1明确补偿费用概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14.2明确补偿费用概算项目划分与费用构成。
14.3明确补偿补助项目概算中主要补偿实物量的计算方法,补偿补助项目单价和专业项目工程概算编制方法。
14.4提出各项独立费和预备费的取费标准。
14.5提出分年费用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
15 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15.1明确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法和程序。
15.2提出移民安置进度计划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计划。
15.3提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等各参与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明确各方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16 附件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可以根据需要,将下列资料作为附件,
1、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报告。
2、相关设计审查意见(包括预可性研究审查、正常蓄水位选择审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审查、实物指标成果审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审查等)。
3、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的通告,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阶段成果签署的相关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