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个项目,都必须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三)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五)根据《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32次)》,明确工程项目由所在村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选择后期扶持项目时应重点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的项目;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中存在突出困难及问题的项目;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及脱贫解困的项目。
项目的受益范围主要应考虑未享受现金直补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许扩大范围。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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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曾俊峰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曾俊峰摘要:全文重点阐述了在国家现在施行的建设管理制度和移民管理体制监管下,水利水电工程中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移民监理工作时经常发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分类和研究,来互通有无提升移民监理咨询服务水准,加速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事业的前进步伐。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理,进度管理引言现在国内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的运作依靠政府与社会两者共同督促管理制度。
在移民的进度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移民安置实施的进度。
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分析了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进度管理的目标与定位按照国家移民政策法规开展“先移民后建设”工作,依据审核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移民先行搬迁,分阶段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安置相关工作总体进度和年度计划相一致、移民工程建设进度和制定的计划相匹配,从而保证按照计划工期完成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二、当前制度建设情况根据多年来移民安置的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和参建单位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注重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当前,各地的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679号令)为总前提,移民单项工程进度按工程进度管理办法实施。
同时,参建单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移民安置进度管理制度建设正在逐步完善。
(一)建立了移民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进度管理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建设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并随之建立了事前计划制度、建设过程控制制度、工程进度评价制度、建设目标考核制度等。
(二)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建立了监督制度在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管理中,综合监理、单体监理单位全程参与移民安置进度管理,按照分解的各阶段移民安置的进度目标与实施阶段的形象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进行监督对比,发现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相匹配时,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要求立即处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水平,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四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经工程协会认定的有关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依授权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和转报等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一、申请甲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二)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400万元以上;(三)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5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经历,承担过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累积在6000人以上,或征地6000亩以上,或移民安置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五)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累计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0]33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规划计划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5则范文(2)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5则范文 XX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10〕9号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称《国家移民条例》)和《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合理确定补偿补助标准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据政策法规,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衔接。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合理确定各项设计标准.需要复(迁)建的城镇、学校、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建设。
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达到移民安置实施的深度要求,规划内容须包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调整(需调整土地的)和安置点具体位置的对接成果。
10户以上的移民集中安置点须进行专项设计。
城(集)镇规划要进行基础设施设计、编制城(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告、进行城镇道路及竖向工程等重点项目设计。
专项设施复建或迁建须基本达到相关行业规范的初步设计深度. 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
所有安置方式,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 管 理 )合 理 征 用 土 地 )妥 善 安 置 移 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条 国家兴建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安 置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由 建 设 单 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 补 偿 费!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年 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 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的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该 耕 地 被 征 用 前 三 年 平 均 每 亩 年 产 值 的 二 至 三 倍 &大 型 防 洪 %灌 溉 及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征 用 的 土 地 !其 土 地 补 偿 费 标 准 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 标 准!具 体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会 同 有 关 部门制定&
#二 $征 用 其 他 土 地 的 补 偿 费 和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参 照 本 条 第 #一 $项 的 标 准 规 定 &
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补助费!安置移民仍 有 困 难 的!可 以 酌 情 提 高 安 置 补 助 费"但 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 的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土 地 被 征 用 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存在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在报审立项工作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水利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土地管理,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前期方案比较论证工作中,应加强与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
要抓住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问题,切实保护好河流,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
移民安置是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的好坏关系到移民的生存和发展及项目效益的发挥,在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为中心,研究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水利建设项目移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方案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征求移民意愿,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减少征地和移民数量、妥善安置移民的合理可行方案,优先安排落实农村移民住房宅基地,保证移民生活条件不低于搬迁前水平。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鸡笼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鸡笼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恩施州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鸡笼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恩施州政发〔2016〕3号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规定,为保证鸡笼洞水库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鸡笼洞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水位1097米(正常蓄水位1096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三、宣恩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
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不得流转,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经营权手续。
四、宣恩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五、宣恩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指导工程建设业主和设计单位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
实物指标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后,由宣恩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
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
移民技术标准(一)

移民技术标准(一)作者: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1年第03期1 移民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移民管理方面来说,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按照水利部人事司《关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事机[2008]22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主要职责如下:(一) 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 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 承担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
(四) 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 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六) 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
(七) 组织编制水利扶贫政策研究和水利扶贫规划,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 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移民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发布)〖JP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2000年)〖JP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2001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国调委发[2005]1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国务院299号令〖JP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3号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257号令)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国务院286号令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1]3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移资金[2005]147号)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移基金[2005]140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稽察办法(水移[2005]43号)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水移[2005]73号)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水移[2004]154号)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水移[1994]468号关于科技推广费和预备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移基金[2004]23号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未完待续)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提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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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
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
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 2000 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 10 万立米时称为塘坝, 10— 100 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 100—1000 万立米为小(一)型, 1000 万立米 -1 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
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 393 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 81 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 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 30万(含30 万)以上为大型, 5 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
计洪水标准越高。
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西采用2 年,其他省份采用 5 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用 20 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利部关于加强⼤中型⽔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作的指导意见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有⽔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利改⾰发展的决策部署,全⾯提升⽔利⼯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中型⽔利⼯程移民安置管理⼯作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移民安置是⽔利⼯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政策性强,是⼀项复杂的系统⼯程。
移民安置管理⼯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利益,关系到⼯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加强移民安置⼯作领导,促进了⽔利⼯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保障了⽔利⼯程顺利建设。
但是,⼀些地⽅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使⽤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利⼯程投资⽐重越来越⾼,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移民安置管理能⼒和⽔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邓⼩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勇于创新,以保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利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提升⽔利⼯程移民安置管理的能⼒和⽔平,为⽔利事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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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规计[2010]33号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规划计划司,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前期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第八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要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移民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对农村移民要采取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的方式。
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编制依据、原则;(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七)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采用的标准;(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要求,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后,方可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
实物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
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章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第十二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方式应在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坚持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三)工程建设征地实物;(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五)城(集)镇迁建规划;(六)企业迁建规划;(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十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
第四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审核第十五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抄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审核)部门。
第十六条提交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意见等。
提交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应包括: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三)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四)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五)实物调查方法是否符合实际,实物调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六)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
(七)移民安置任务、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八)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的方法是否得当,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九)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了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十)移民生活水平预测方法是否合适;(十一)移民安置规划是否与国家和相关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地方法律法规;(十三)《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由于国家政策、工程选择、规模等建设方案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一)内容是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二)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四)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五)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移民搬迁后生活能否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七)水库移民后期生产生活是否已有扶持措施;(八)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和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十)《条例》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经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
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并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原审批、审核部门审批、审核。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