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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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 能[2011]263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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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析 杨梅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析 杨梅荣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分析杨梅荣发表时间:2019-06-20T10:39:39.00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8期作者:杨梅荣1 王灿2 [导读] 摘要:在经济与科技的推动下,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这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1云南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曲靖 655000;2曲靖市水务局云南曲靖 655000 摘要:在经济与科技的推动下,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这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安置是重要问题,只有做好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方能顺利施工。

为此,本文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设计方针等方面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利水电工程是大型民生工程,需占用较多的土地资源,因此,在规划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经常需通过征地来解决土地资源不足的问题。

然而,一旦需要征地,就涉及到移民安置问题。

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可有效减少矛盾、规避不稳定因素,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1】。

但目前我国各地的移民安置政策法规有所不同,且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移民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为促进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下文首先就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内容做简要分析。

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法律依据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也出台、颁布了多项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中现行适用的几个主要法律文件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2】。

这三项纲领性法律文件对移民权益以及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同时也指出了相关补偿内容与补偿方式。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么资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么资质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报告编制有什
么资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要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一是移民实物调查阶段。

移民实物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工程建设征(占)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数量和质量,并对调查成果进行分析。

二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阶段。

实物调查完成后,设计单位开始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简称“规划大纲”)。

实物调查是编制规划大纲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规划大纲主要制定了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处理的方案和原则,编制完成后,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规划大纲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的依据。

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容量调查;
(2)确定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和标准;
(3)确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
(4)确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
(5)确定专业项目处理方案;
(6)分析预测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水平;
(7)确定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

三是移民安置规划阶段。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简称“规划报告”)是在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工作作出的更细致的规划和设计,是移民安置的详细设计,是移民搬迁和实施补偿的重要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移民生产安置方案设计;
(2)移民搬迁安置(居民安置点)设计;
(3)临时用地恢复设计;
(4)库底清理设计;
(5)补偿标准测算;
(6)实施进度计划设计;
(7)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四是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规划

所采取的赔偿仍然以 16 倍作为标准。这 样的赔偿标准难免造成农民心理不平衡 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公路工程、铁路、高 铁工程等工程占地的赔偿标准远远高出 水利水电工程的赔偿标准。 同时, 根据 《条 例》所涉及的内容,水利工程占地失地农 民将无法享受后期的扶持政策,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程建设征地区与移民安置 区耕地的经济产出有较大的差异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若工程建 设征地区域耕地经济产出与移民安置区 耕地的经济产出存在较大的差距,则低 于部分按安置区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并给 予土地使用经营权的费用,这对生产安 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三)关于移民搬入新址建房问题 据相关《条例》规定,被占用住房 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原住房的房屋结构, 以现在的物价水平进行计算后给予相应 的补偿。这样,大多数农民为获得与原 住房面积相等的新住房,更难以恢复生 产,这对移民工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 影响。 因此, 在开展移民工程安置项目时, 为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结合村镇 建设标准做出与村镇发展相适应的规划, 并围绕移民生产安置规划标准进行移民 安置新村的建设。 四、结语 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农村移民 生产安置工作, 需把握好国家、 集体、 个人, 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人民的基本权 益,为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进而推动国民经济稳定、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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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作主要包 括:确定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征地范围; 调查所需征地范围内的实物、移民区及 移民安置区内的经济社会状况、承载环 境资源的能力,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一 切工作均需围绕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 大纲来进行。 (二)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必然会涉 及到洪水、泥沙淤积等内容 为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应合理设 计水库淹没处理标准内容,制定合理的 泥沙淤积年限,精确计算水库洪水回水 量、风量爬高值及船行波的影响。 (三)影响预测及复核 水库淹没所影响的处理范围应由水 库回水计算成果对其影响的预测成果来 确定。若该项与第(二)项工作满足设计 阶段所要求的深度,那么在此项工作完成 后,下阶段只需进行必要的复核便可。 (四)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经 济社会调查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需对项目所涉 及的水库淹没区与移民安置区做好经济 社会调查,评估水库淹没对该地区社会 经济带来的影响。要求水库淹没所影响 的区域人民应以村或组为单位,共同调 查样本并搜集相关资料;移民安置区内 的人民则以乡、村为单位,进行样本调 查并搜集相关资料。 (五)针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分析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对工程的 建设将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 三、建设征地补偿投资 (一)征收耕地需按相应倍数进行 补偿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条例》规定, 应取被征收耕地最近 3 a 的平均产值,按 照其平均产值给予 16 倍的补偿。但同为 水利水电工程,在大型城市中的饮水工 程、灌区工程与防洪整治工程中,所占地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

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008替代SL 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s on land requisition and resettlement design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征求意见稿)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8 年1 月1目次1 总则 (1)2 枢纽工程水库 (3)2.1 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3)2.2 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6)2.3 社会经济调查 (10)2.4 实物调查 (11)2.5 农村移民安置 (17)2.6 城镇、集镇迁建 (23)2.7 工业企业淹没处理 (27)2.8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 (29)2.9 防护工程 (30)2.10 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32)2.11 水库库底清理 (33)2.12 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 (38)2.13 实施管理 (39)2.14 补偿投资概(估)算 (40)3 枢纽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 (51)3.1 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51)3.2 社会经济调查 (52)3.3 实物调查 (52)3.4 移民安置 (53)3.5 集镇、城镇、工业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恢复改建 (53)3.6 补偿投资概(估)算 (53)3.7 移民实施进度和投资计划 (54)2附录A 水库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编制提纲 (55)附录B 风浪爬高经验计算公式 (65)附录C 水库淹没影响主要实物指标汇总表 (66)附录D 水库淹没损失调查报告编制提纲 (72)附录E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总表及分项表75条文说明 (83)1 总则1.0.1 为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规范NB∕T 10484-2021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规范NB∕T 10484-2021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4)4.1 一般规定 (4)4.2 移民安置实施总体控制性计划 (4)4.3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性计划 (5)4.4 移民安置完工计划 (5)4.5 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6)4.6 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计划 (6)5 移民安置规划符合性 (7)5.1 一般规定 (7)5.2 补偿补助项目 (7)5.3 工程建设项目 (7)6 阶段性蓄水 (8)7 补偿费用 (9)8 设计变更 (10)9 现场技术服务 (11)10 综合设计成果 (12)本规范用词说明 (13)附:条文说明 (14)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Plans (4)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2 Overall Control Plan for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4)4.3 Staged Plan for Resettlement Implementation (5)4.4 Resettlement Completion Plan (5)4.5 Resettlement Annual Plan (6)4.6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Resettlement Items (6)5 Resettlement Planning Conformity (7)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5.2 Compensation and Subsidy Items (7)5.3 Construction Items (7)6 Staged Impoundment (8)7 Compensation Cost (9)8 Design Alterations (10)9 Site Technical Services (11)10 Integrated Design Outcomes (1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3)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4)1 总则1.0.1 为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制定本规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3
•【字号】川府函〔2024〕128号
•【施行日期】2024.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川府函〔2024〕128号
阿坝州、甘孜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阿府〔2024〕8号)和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甘府〔2024〕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你们要加强指导,督促业主单位根据规划大纲抓紧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相衔接,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同时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三、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你们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切实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XX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XX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XX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二〇一六年六月目录1 概述 (1)1.1工程概况 (1)1.2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概况 (2)1.2.1 XX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 XX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 XX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 XX产业园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 XX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移民安置规划主要成果和结论 (5)1.3.1 农村移民安置 (5)1.3.2 城市、集镇、街场处理 (6)1.3.3 专业项目处理 (7)2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主要实物指标 (11)2.1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11)2.1.1 枢纽工程建设区 (11)2.1.2 水库淹没影响区 (15)2.1.3 集镇迁建及库周城市集镇规划区移民集中居民点新址占地区 (26)2.1.4 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重叠部分的处理 (26)2.2实物指标 (27)2.2.1 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过程 (27)2.2.2 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28)3 规划依据和原则 (36)3.1规划依据 (36)3.1.1 国家法规、政策 (36)3.1.2 XX省法规、政策 ..................................................................... 错误!未定义书签。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oc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oc

dlt 5064-2019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P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 L/T5064—2007代替DL/T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ofresettlementplanninganddesigningforhydroelectricproject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一章、目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那么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6社会经济调查 (13)7实物指标调查 (16)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5)10城市集镇处理 (32)11专业项目处理 (36)12库底清理 (41)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44)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7)15实施组织设计 (60)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2)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 (63)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9 条文说明 (77)第二章、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颁布实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gA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gA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作业场、施工企业、 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等区域。

临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
列为枢纽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区域。工程建设永久
征收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用 途的土地划列为枢纽工程建设永久用地区域。W
3、枢纽工程建设区
• 5.3.2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应根据施工组织 设计选定的施工总布置方案确定。
• 11.2.11防护对象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 洪灾类型(河洪、山洪、内涝)参照《水电工程 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确定。
2、处理规划设计
• 11.2.12 防护工程的等级及洪水标准需要提 高或降低的应加以论证。W
• 11.2.13采用垫高方式进行处理的防护工程, 采用相应对象的水库没处理设计洪水标 准。W
算编制规范》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 划设计规范》
• 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 二、专业项目处理 • 三、库底清理
一、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 1、一般规定 • 2、淹没影响区 • 3、枢纽工程建设区 • 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 5、设计深度要求
1、一般规定
• 5.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 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迁建、复 建项目用地的范围的确定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 规定。
2、水库淹没影响区
• 5.2.1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 影响区。
• 5.2.2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 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
•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 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关 键 词 : 利 水 电工 程 ; 设 征 地 ; 民安 置 ; 划 设 计 水 建 移 规
Pl n a de i n o i mi r to p a e e t o h dr po r ng n e i c s r to l nd- e y ng/ sg f m g a i n l c m n f r y o we e i e r ng on t uc i n a lv i /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的 以 外 , 属 于 集 都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设 计
的 方 针 和 指 导 思 想
20 0 6年颁 布的 《 中型水 利水 电 大
工程 建设 征地 补偿 和移 民安 置条 例 》 规 定 : 国家实行 开 发性 移 民 方针 , “ 采
取 前 期 补 偿 、 助 与 后 期 扶 持 相 结 合 补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
涉 及 征 地 移 民 部 分 主 要 条 款 有 : 国 ① 家 实 行 土 地 用 途 管 理 制 度 。将 土 地 分 为耕 地 、 地 、 地 、 地 、 服 用地 、 园 林 草 商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 宅 用 地 、 共 管 理 住 公 与 公 共 服 务 用 地 、 殊 用 地 、 通 运 特 交 输 用 地 、 域 及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 他 水 其
r g o a c n my a d s ca t b l y h e a in h p b t e h t t e i n l e o o n o i lsa i t .T e r l t s i e we n t e sae,c l e ie , i d v d a s n wn r s i o o l t s n ii u l e v a d o e s mu t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

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

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编制过程的引导和规范,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切实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妥善安置移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6条至第15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改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审核权限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经县(市、区)自审,地(州、市)初审后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批(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核批复后,另按程序审核批复专题报告);其它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分阶段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经授权的相关地(州、市)移民机构审批。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组织。

成立由各有关厅局专家组成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小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具备对口专业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专业领导干部职务。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和评审专家缴付咨询、评审费。

第八条地(州、市)权限范围内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必需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审核工作步骤。

(一)申报。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大纲审核批复后编制专题报告),之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经县(市、区)自审和地(州、市)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

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

DLT_5064-2007_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_5064-2007_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ICS 27.140P 55备案号:J69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 / T 5064 — 2007代替DL / T 5064 — 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of resettlement planning anddesigning for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7‐07‐20发布 2007‐12‐01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 次目 次 (I)前言 (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总 则 (3)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5)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5)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6)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8)5.1一般规定 (8)5.2水库淹没影响区 (8)5.3枢纽工程建设区 (10)5.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10)5.5设计深度要求 (11)6社会经济调查 (12)6.1一般规定 (12)6.2调查内容和方法 (12)6.3组织程序 (13)6.4调查要求 (13)7实物指标调查 (14)7.1一般规定 (14)7.2实物指标分类 (15)7.3调查组织与程序 (15)7.4调查方法和要求 (16)7.5调查报告编写 (18)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19)8.1一般规定 (19)8.2内容和方法 (19)8.3设计深度要求 (21)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22)9.1一般规定 (22)9.2农村移民安置人口 (22)9.3移民环境容量 (23)9.4移民安置方案 (23)9.5生产安置规划设计 (24)9.6搬迁安置规划设计 (24)9.7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占地恢复 (24)9.8后期扶持措施 (25)9.9规划投资 (25)9.10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25)9.11规划成果 (25)9.12组织和程序 (26)9.13设计深度要求 (26)10城市集镇处理 (28)10.1一般规定 (28)10.3迁建规划设计 (29)10.4设计组织和程序 (29)10.5设计深度要求 (30)11专业项目处理 (31)11.1一般规定 (31)11.2处理规划设计 (31)11.3组织和程序 (33)11.4设计深度要求 (33)12库底清理 (36)12.1一般规定 (36)12.2清理范围 (36)12.3清理项目 (36)12.4清理技术要求 (37)12.5各阶段工作要求 (38)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39)13.1一般规定 (39)13.2规划设计原则 (39)13.3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39)13.4各阶段工作要求 (40)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42)14.1一般规定 (42)14.2基础价格和项目单价的编制 (43)14.3概算编制要求 (44)14.4估算编制要求 (51)14.6设计深度要求 (52)15实施组织设计 (53)15.1一般规定 (53)15.2实施条件分析 (53)15.3实施组织管理 (53)15.4实施进度计划 (53)15.5设计深度要求 (54)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55)16.1一般规定 (55)16.2设计深度要求 (55)附 录 A (56)A.1总则 (56)A.2概 述 (56)A.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7)A.4实物指标调查成果 (57)A.5规划依据和原则 (57)A.6安 置 任 务 (57)A.7安置标准 (58)A.8移民环境容量 (58)A.9规划方案 (58)A.10后期扶持方案 (59)A.11移民生产生活水平评价预测 (59)A.12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要求 (59)A.13组织分工与工作计划 (60)A.14附 件 (60)附录B (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61)B.1前言 (61)B.2概述 (61)B.3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61)B.4实物指标调查 (61)B.5移民安置总体规划 (62)B.6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62)B.7城市集镇迁建规划设计 (64)B.8专业项目复(改)建规划设计 (64)B.9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65)B.10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65)B.11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65)B.12实施组织设计 (66)B.13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66)B.14听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情况 (66)B.15报告附表、附图和附件 (6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 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导则SL441-2009I CS ××××××SL CCS ×××备案号:×××_××××中华⼈民共和国⽔利⾏业标准SL441-2009⽔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导则Lead on planning outline of requisition andresettlement arrange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报批稿)2009-07-31发布 2009-10-3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利部发布前⾔为适应⽔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需要,根据《⼤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作为《⽔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配套的技术标准和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纲的依据。

本导则共15章8节65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的主要内容;——⽔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写提纲。

本标准为全⽂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利部⽔利⽔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解释单位:⽔利部⽔利⽔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主编单位:⽔利部⽔利⽔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出版、发⾏单位:中国⽔利⽔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陈伟尹忠武齐美苗林彤刘东陈战武刘卓颖王筱卿郭涛蒋建东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刘志明张根林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陈登毅⽬次1 总则 (3)2 概述 (4)3 建设征地及影响范围 (5)4 实物调查 (5)5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5)6 安置任务 (6)7 规划标准 (6)8 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及安置去向 (7)9 移民安置规划内容与要求 (7)9.1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7)9.2 城(集)镇迁建规划 (7)9.3 ⼯业企业处理 (8)9.4 专业项⽬恢复改建规划 (8)9.5 防护⼯程 (8)9.6 ⽔库⽔域开发利⽤ (8)9.7 库底清理 (8)9.8 耕地占补平衡及临时⽤地复垦 (8)10 移民⽣产⽣活⽔平预测评价 (8)11 后期扶持 (9)12 补偿投资 (9)13 公众参与 (9)14 组织分⼯与⼯作计划 (9)15 附件 (10)附录A ⽔利⽔电⼯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写提纲 (11)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范⽔利⽔电⼯程移民安置规划⼤纲编制的依据、原则、内容和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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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与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主体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报批程序。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本条例所称移民区,一般泛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涉及的区域,包括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坝区)等。

2、本条例所称移民安置区,一般指政府组织的、相对集中安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涉及的区域。

本条包括的内容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过去在移民安置规划制定过程中,国家有关安置的方针政策未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对移民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重视不够,论证不深,导致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时,有些移民意见很大,无法实施,有些实施后遗留较多问题,有些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影响了移民的妥善安置。

为此,本条例规定,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

从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实践来看,有些工程并不是一开始就有项目法人。

在没有成立项目法人前,一般都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

因此,本条例在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时,划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编制;二是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

3、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权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权限确定。

由国务院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前,应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广泛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本条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按照本条规的程序编报审批。

本条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有别于此前有关单位为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大纲。

2、在实际工作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应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附件。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主动做好移民规划大纲编制配合工作。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依据和实物调查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即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二是确定实物调查的实施季度主体和工作程序;三是明确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发布时间和主体。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工程占地,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工程施工时需要占用土地的范围。

2、淹没区,一般指水库淹没区,即水库蓄水淹没的地区,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

通常以正常蓄水位以下为经常淹没区,正常蓄水位以上因受水库洪水、风浪、船行波和冰塞壅水等影响淹没的地区为临时淹没区。

3、实物调查,又称实物指标调查,指对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土地、林木、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等有形对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调查登记。

4、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区域内,其资源与环境在一定生产力和生活水平条件下,能够持续支撑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本条包括的内容1、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依据有: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承载能力。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之前要进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

只有详细掌握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内的实物类别、数量、质量和涉及的淹没人口数量与结构的前提下,才能够明确移民安置任务,并为提出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估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提供依据。

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

全面了解移民区经济社会情况,搞清移民搬迁安置前的生活水平,为实现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确定了参照系;全面了解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测移民安置后生产生活恢复和发展趋势,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移民安置安置方案。

移民安置区的资源环境承载力也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重要依据。

过去,在移民搬迁安置时,对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容量和承载力考虑不足,造成部分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资源匮乏,缺少发展空间和条件。

据调查,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水库移民,有80%以上是就地后靠安置,耕地面积和质量下降,相当一部分移民基本口粮难以自给,长期依靠国家救济。

同时,移民安置区发展能力不足,移民就业门路窄,部分移民因搬迁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实践证明,要实现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2、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是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当地社会管理主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涉及到当地社会管理,所以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必须有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参与。

3 、明确了实物调查工作的程序。

一是,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二是,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作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是,调查结果必须经过调查者和被调查签字认可并公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调查结果签署意见。

在过去的工作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实物调查前突击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现象,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加了工程成本和补偿纠纷。

因此,本条例规定,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通告发布后,原则上禁止在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除合法婚入人口外,其他人口都不得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同时,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落实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组织培训移民工作干部,积极配合做好实物调查工作。

4、为了落实调查者、被调查者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实物调查中的责任,保证实物调查的准确、可靠、有效,本条例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实物调查具体工作应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物调查中的土地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调查内容。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的规定。

制订本条的目的明确移民安置大纲的主要内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1、移民安置任务,指为移民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帮助移民在迁入地生存、发展等工作任务。

主要指标是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置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

2、移民安置去向,指移民人口拟搬迁安置的空间分布。

根据移民安置点所在行政区域,主要分为村内安置、乡内安置、县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等。

3、移民安置标准,指规划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

主要指标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4、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指对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采取的生活安置方式。

主要方式有农业安置、非农业安置。

5、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指淹没线以上受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区的邻谷可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脱水影响,以及其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区。

本条包括的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明确规划水平年需要完成的移民安置人口,主要包括村内安置、乡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的移民人口。

二是要明确移民人口拟搬迁安置的去向,主要包括村内安置、乡内安置、省内跨县安置和跨省安置的移民人口。

三是要明确移民安置的生产生活资料配置标准和达到的收入水平指标,主要包括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人均宅基地和人均村庄占地面积、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规划水平年收入水平等。

四是要明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拟采取的生产安置方式及其人口数量,主要包括农业安置人口和非农业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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