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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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 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征收,收支两条线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财企﹝2004﹞43号
【发文日期】2004-04-05
【实施时间】2004-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移民特殊困难和突发性灾害所需资金,并确保该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库区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上网售电收入中按每千瓦时0.5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从三峡电站投产发电时开始计提,每台机组提取期限为1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缴纳。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峡电站发电后按月计提,并于下月3日内就地将专项资金全额缴入中央金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库书”,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7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科目。同时在缴库书的“收缴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收入由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入库。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资金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搬迁后的三峡库区移民因突发性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以及部分移民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集中掌握,视具体情况安排,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对移民的生产、生活影响情况及部分移民的特殊困难情况,向财政部提出
申请,同时抄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审核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直辖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核批的具体补助数额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时,填列《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6008款(增设)“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支出”科目。
第十二条 湖北省、重庆市及接受三峡库区移民的省(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联知识:
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