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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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公结算业务自助化和简易化的需求,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及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及本行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结算卡是指本行针对企业客户发行的银联标准IC卡,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账户集合管理的工具,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账户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单位结算卡仅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介质,关联账户的原有属性不变。

单位结算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

第五条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风险可控原则。

单位结算卡以银联标准IC卡为支付介质,以密码为支付依据,并实施支付限额管理及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多重手段保障账户资金交易安全。

(二)实名核查原则。

开卡行应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

(三)客户自主原则。

应本着客户自愿、自主、有偿原则,为客户提供单位结算卡相关服务。

(四)成本效益原则。

应加强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管理及关联业务营销联动工作,确保带动收益能够覆盖相应成本。

(五)介质并行原则。

单位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开办单位结算卡的账户,客户可自主选择单位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

(六)支付权限独立原则。

单位结算卡的通存通兑范围、支付限额、支付依据独立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原有属性,但不得超过原有账户的基本属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本行各级机构以及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七条开卡单位
开卡单位是指向本行申请并成功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单位客户。

第八条持卡人
持卡人是指开卡单位授权指定的、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的自然人。

一张单位结算卡对应一个持卡人。

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开卡单位授权所为,开卡单位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

开卡单位通过对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关联账户、支付限额
等签约信息维护,对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权限进行授权。

第九条关联账户集合
关联账户集合指由开卡单位书面指定的与单位结算卡相关联的账户集合。

关联账户必须为开卡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具有同一客户号的单位结算账户。

一张单位结算卡对应由多个关联账户组成的账户集合,其中包括一个主账户。

主账户是指由开卡单位书面指定的在办理如下业务时默认发生交易的关联账户:
1、单位结算卡在POS机刷卡交易;
2、凭卡在本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款及转账、汇款业务、凭卡号办理无卡现金存款业务;
3、凭卡在自助终端办理现金存取款及转账业务、或凭卡号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4、凭卡号发生的收款交易;
5、他行ATM的查询、取款和转账交易。

第十条转账设置
单位结算卡可在柜面向境内任一商业银行的账号或卡号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主卡和副卡
在确定一张单位结算卡为主卡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副卡。

1、主卡:指与开卡单位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单位结算卡,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查询等功能。

开卡单位可根据需
要办理一张或多张主卡,但不同主卡所关联的账户不能重复。

2、副卡:指开卡单位通过主卡申请办理的单位结算卡,其关联账户集合为主卡关联账户集合,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

副卡的支付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单独设置,但是不得超过主卡的限额。

第十二条支付限额
单位结算卡业务按照《xx银行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附件1)对每张单位结算卡实行支付限额管理。

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包括在柜面、自助终端、POS机等不同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限额。

第十三条卡片等级
单位结算卡的卡片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发卡标准参照本行《xx银行对公VIP客户管理办法》评定的结果为准。

相关概念:
开卡行是指为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经办行是指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四条单位结算卡业务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营运管理部、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信息科技部、网络金融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实施统筹管理,各(分)行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推广、营销及客户维护。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营销管理部门,总行营运管理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运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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