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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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设置和管理1. 公司银行账户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设置,包括基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账户、资金归集账户等。

每个账户的用途应清晰明确,不得私自挪用或混淆用途。

2. 公司账户的开户、变更和关闭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同意,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3. 公司账户的使用范围应根据员工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级管理,负责人对账户的使用和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4. 公司账户的密码和安全设备应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严格控制使用权限,防止资金被盗用或篡改。

5. 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操作,如虚假账目、账户挪用、私人账务等。

6.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保障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

7. 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应及时记录和核实,确保账务清晰准确,排除账目混乱和错误。

三、资金管理1. 公司账户的资金管理应做到安全、高效、便捷,确保资金周转畅通和使用合理。

2.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控应实时跟踪和掌握,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控制力。

3. 公司账户的资金运用应根据公司运营和发展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投资,增加资金增值和流动性。

4. 公司账户的资金统计和分析应定期进行,了解公司资金状况和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池管理。

5. 公司账户的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得违规行为和超出权限操作。

6. 公司账户的资金决策应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7. 公司账户的资金监管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四、风险管理1. 公司账户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2. 公司账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确保资金操作的合理和安全。

3. 公司账户的风险防范和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项目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上一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审批、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1、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2、公司所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如无特殊原因,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全称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保持一致;4、外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6、各级单位和项目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维护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财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大额资金集中管理业务过程中,为人民币单位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集中开立普通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网上银行电子交易代理申请账户等。

第三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一个银行或不同银行之间,将单位各业务、各渠道的结算账户集中,由集中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运用和调度。

第四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在进行大额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在其主要银行及其他银行开立相应账户。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指其在总体经营和资金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的银行。

第六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采用“集中开户,集中授权”的原则。

发起开户申请的,由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或被授权的全部银行共同参与审核,并做好大额转账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人民币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税务登记证。

(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书。

(四)财务负责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一)银行人民币单位向主要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要银行审查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应当与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共同审核,并进行授权。

(三)被授权的银行复核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与主要银行共同授权并交由主要银行签署。

(四)主要银行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人民币单位通过专业的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对其各项收付款消费业务进行监 ,并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及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人民币单位集中账户的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集中账户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防止发生滞留现象,确保及时清算资金。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公司账户开立管理制度

公司账户开立管理制度

公司账户开立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为规范公司内部账户开立管理,维护公司财务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包括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各类账户。

二、账户开立申请流程1. 部门经理提出账户开立需求,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表,核实申请人身份及相关材料,并做出审批意见;3. 财务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指导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开立账户。

三、账户信息管理1. 公司账户信息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泄露或外传;2.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账户档案,并及时更新账户信息;3. 财务部门对公司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安全。

四、账户资金管理1. 公司账户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禁止私自挪用;2. 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3. 财务部门应及时对账户资金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账户资金的流动情况清晰。

五、账户变更与注销1. 财务部门应及时处理账户变更手续,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2. 部门经理需在账户变更或注销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 财务部门应及时将账户变更和注销情况通知银行,确保账户操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公司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2. 对恶意挪用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XXXX年X月X日起正式执行;2. 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制度的调整和补充,需提请董事会讨论决定。

以上为公司账户开立管理制度,望各部门遵守执行,确保公司财务安全和稳健发展。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国有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单位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场(街道)、经费渠道直接来源于县财政的县直部门等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以及与县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银行账户是指上述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单位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设置第六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结合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实际需要,县财政局对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单位经县财政局核准后可以设置以下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本单位历年结余、往来资金、经营性收支等资金的收付。

(二)专用存款账户。

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政经费收支;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公立医院、学校等单位为方便就医群众医疗缴费、教师学生校园卡缴费等,开展银医合作、银校合作的,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工程建设企业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可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其他特殊情况,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三)单位取得银行贷款,且在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开立过银行账户的,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有期限的一般存款账户,待贷款到期清偿债务后即销户。

(四)单位核算同一类型资金的账户,原则上只允许在一个银行开设账户,确需新设账户的需报经县财政局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第八条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请程序,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履行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使用效率和合规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账户开设和变更1. 账户开设申请:公司账户的开设需由经办人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

2. 账户信息变更:如公司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或发生重大的组织架构变动,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相应变更信息,并将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存档。

三、账户使用和授权管理1. 资金的使用:公司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合法账户进行操作,禁止使用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2. 账户授权管理:财务部对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授权管理,根据需求设定不同的权限,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资金的正常运转。

四、支付和收款方式1. 支付方式:公司支付款项时,应尽量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并及时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对,确保款项及时、准确地到达对方账户。

2. 收款方式:公司接收款项时,应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以确保收款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对款项的准确追踪。

五、账户监督和核对1. 账户监督:财务部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及时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安全。

2. 账户核对: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比对银行对账单与公司账簿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现象。

六、账户注销和备案1. 账户注销:公司停止使用某个账户时,经办人应向财务部提出账户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部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确认账户注销事宜。

2. 账户备案:公司开设新的银行账户时,经办人应向财务部提供相关信息,并将其备案,确保账户开设的合规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部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停发奖金或降低绩效考核等。

对于涉嫌违法或严重违规的行为,将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由其决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精简版)

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制度(精简版)

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制度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逐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保障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库改革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开设专户程序。

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二)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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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业务,从开户源头防控支付结算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XX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求及集中运营系统实际运行模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以下简称“集中开户”)是指支行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扫描并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至总行集中作业中心,集中作业中心依据上传的资料进行录入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账户开立的基本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结算账户集中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提出集中开户功能模块优化需求,并组织相应的测试及上线工作;
(三)负责组织集中开户相关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各行集中开户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负责监督与指导各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各部门配合会计运营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第六条分行会计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集中开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辖内集中开户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内相关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

第七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与指导分行公司条线各业务部门、各支行配合会计运营部门完成集中开户工作;
(二)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会签意见。

第八条支行职责
(一)负责初审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进行基本合理性判断;
(二)负责账户信息录入及资料扫描工作;
(三)负责纸质账户资料的保管;
(四)负责对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对会计运营部门转来需落实的单位开户资料以及相关账户结算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负责特殊类账户缺失资料的补充、完善工作。

第九条总行作业中心职责
(一)总行作业中心负责审查全行各支行上传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对开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二)根据我行集中运营模式,作业中心在集中开户业务流程设“录入岗”及“审核岗”。

录入岗负责对受理岗录入要素进行审核,根据支行提交的影像资料将开户信息补充完整;
审核岗负责就支行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最终审核并确认是否开立。

第三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条支行初审
(一)支行业务经办岗收到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初审及核实。

1、由存款人直接递交的,应根据存款人性质及申请开立账户的类别,按照我行及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认真核实存款人身份和审查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将存款人在我行现有账户及历史结算情况填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记录单”(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单”)后,连同开户资料一并提交会计主管复核。

2、对于客户经理上门收取开户资料的,应由两名客户经理负责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全部开户资料上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实相符”字样,再由支行负责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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