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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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
细则解析
本文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这些规定旨在管理和监督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和关闭,以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
1. 开户主体:只有合法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 开户申请:开户申请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信息。

3. 开户审核:开户申请将由银行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开户条件。

4. 开户许可:审核通过后,银行将发放开户许可证,允许申请人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 资金存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用于存取资金,包括收入、支出和转账等。

2. 资金监控:银行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性和防范风险。

3. 资金报告:账户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资金报告,如资金流水表和财务报表等。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关闭
1. 关闭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关闭:账户持有人申请关闭、账户持有人丧失开户条件、涉嫌违法犯罪等。

2. 关闭程序: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关闭程序,包括通知账户持有人、冻结资金、清算账户余额等。

以上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简要解析。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合规性,同时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介绍:注册与开通账户、账户使用与管理、账户资金运作、账户变更与注销、违规处理与监管。

正文:一、注册与开通账户1. 申请人需符合开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2. 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3. 注册账户后,银行将向申请人提供账户开户通知书和账户操作指南;4. 开户后,申请人可通过身份验证进行账户使用。

二、账户使用与管理1. 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证件,避免泄露;2. 账户持有人应定期查询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3. 银行将根据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账户分类管理;4. 账户持有人可通过指定合法渠道进行账户日常操作;5.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确保及时沟通。

三、账户资金运作1. 账户持有人可将资金转入转出账户;2. 转入转出账户的金额需符合规定的最高限额;3.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对账户进行定期风险评估;4. 资金运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5. 账户持有人可根据需求办理资金关联业务。

四、账户变更与注销1. 账户持有人需提前向银行申请账户变更或注销;2. 账户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方可变更;3. 账户注销需判断是否存在资金风险,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4. 银行将及时通知账户持有人账户变更或注销结果;5. 账户变更或注销后,账户资金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 银行将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违规行为包括资金异常变动、虚假申报等;3. 银行将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账户使用行为的监控;4. 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操作等处置;5. 监管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的制定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正文:一、账户的设立和办理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将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办理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2. 开设账户时,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银行应将客户的资金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加强账户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1. 客户可凭银行卡或授权书等方式办理账户的入账、出账等操作,银行应确保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了解资金状况。

3.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转账、支付等业务功能,提高账户的使用便捷性。

三、账户的风险防控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2. 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风险评级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账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洗钱、资金套取等风险。

3. 银行需定期对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账户的收费规定1. 银行应根据账户的不同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2. 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和虚假宣传。

3. 银行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客户选择和支付。

五、账户的终止和注销1. 客户申请终止账户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

2. 银行应及时处理客户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 银行应妥善处理账户中的余额和相关事宜,确保客户权益。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文件,通过合理设立和办理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制定合理的收费规定以及便捷终止和注销账户等措施,旨在提高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 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 明和资料 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 证明 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 证明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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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 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开户证明文件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证书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 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 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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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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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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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辽东农村商业银行
LIAODONG RURAL COMMERCAL BANK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单位类型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 位 军队、武警团级(含) 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 勤的支(分)队
➢ 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 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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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银行人民币单位的结算账户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下面将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概念1. 银行人民币单位: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单位。

2. 结算账户: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的账户。

3. 一户多卡:指银行为银行人民币单位开立结算账户后,为其发行多张与该账户相连的借记卡或贷记卡。

二、开户条件1.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提供与其身份、资格、经营等相关的法定证明材料。

2. 银行人民币单位需有与开立账户及进行资金结算相适应的资金安排。

3. 银行人民币单位在银行机构的其他经营及信用状况符合银行机构要求。

三、账户用途1.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用于单位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2. 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仅供原开户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如确需办理转账业务,应在原开户银行的授权下通过系统划拨资金至受益人账户,但需保障转账业务真实、合法,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等法律法规。

四、账户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流程,并核实并记录银行人民币单位开户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风险评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别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3.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管理,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注销等环节。

四、账户监管1.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2. 银行应当开展账户内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的风险问题,确保账户的合规经营。

3. 银行应当发现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存在可疑资金流动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义务,报告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机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设、使用和终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有关主体,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确保账户管理的安全、便利和效率。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设、使用和终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更新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交易行为等信息。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终止的操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风险防控意识,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规范、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依法核实客户身份,采取适当的实名制措施,确保账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向客户告知开户手续、规则和费用等相关信息,并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和调整。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履行相关监管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和核实交易和转账指令,防范和打击洗钱、套现、虚假交易等违法活动,确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在为客户办理结算账户开户业务的本行各支行(部、分理处)。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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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账户结算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保障账户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及其客户。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账户结算管理:(一)合法合规原则:银行开展账户结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风险可控原则: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账户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三)客户至上原则:银行应尊重客户合法权益,提供优质、便捷的账户结算服务。

二、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为其开立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第五条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银行应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客户开立账户后,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银行应核实客户提供的变更信息,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账户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客户使用账户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使用监督机制,对客户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账户结算业务合规、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账户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账户撤销与销户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账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银行核实客户提供的撤销申请后,应办理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银行在办理账户撤销手续时,应确保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客户账户销户后,银行应将销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五、账户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1-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类别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核准制度是指核准类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业务处理必须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是指由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内备案。

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账户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n专用存款账户(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备案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区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存款人类别”栏明确填写。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第七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含展期)。

第九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国际贸易的增长,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提升。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简单来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用于结算人民币业务的账户。

它是参与个人和企业之间交易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内外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各个环节,强化风险管理,并严禁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这些规定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账户开立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存入资金。

开户人应提供真实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同时,账户的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和违规操作。

二、风险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工作,发现任何可疑活动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资金非法流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账户变更和关闭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账户开立人或账户持有人需在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金融机构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账户长时间未使用或涉嫌违反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有权关闭该账户。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持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账户被滥用。

总的来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通过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关闭等环节,强化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遏制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解析本文将解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旨在提供对该政策的简明解释。

1. 背景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金融市场,加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解释,以确保该政策的有效执行。

2. 基本原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独立决策:决策应独立进行,不寻求用户帮助。

- 避免法律复杂性:应采用简单策略,避免涉及法律复杂性的操作。

- 可确认性: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以确保准确性和可信度。

3. 主要内容3.1 账户开立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

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开户手续和所需文件的具体要求。

3.2 资金管理根据该办法和实施细则,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管理应符合相关法规。

具体规定了资金的存取、使用和转移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监管和风险控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对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银行和相关机构加强对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4. 效果与影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体系的监管水平。

它可以加强对资金流动的控制,减少违规操作和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5. 结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为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和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它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安全和可靠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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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05月09日 13:34:24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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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 ]16号
颁布日期: 0119 实施日期: 0131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访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经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账户管理系统”)和其它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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