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间租赁协议(单间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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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间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项目负一层储藏间的经营方,乙方为本项目号房产的(业主)。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储藏间租赁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1.租赁的标的储藏间(下称标的储藏间)位于本项目幢

单元负层,编号为,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现状为毛坯房。乙方已经知悉该标的储藏间的实物和权利现状,并愿意以现状承租。

2.标的储藏间为单间开间物业,已通照明电线路,无卫生间、厨房、天然气、暖气、上下水等生活设施。

3.标的储藏间的用途仅限于储存物品,不能用于人员居住、饲养宠物等其他用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经营期限为1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本合同到期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前两个月前,双方就是否续约

可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费用

1.标的储藏间的租赁价格为元/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标的储藏间的物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及标准,按照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标的储藏间的交付

1.乙方向甲方付清租金后3日内,甲方将标的储藏间依现状交付给乙方(以交付入户门钥匙为标志)。

2.租赁期届满之日,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在租赁期届满之日2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重新协商租赁条件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

五、标的储藏间的使用

1.乙方对标的储藏间的使用,应遵守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2.乙方对标的储藏间进行装饰、装修的,不得改动建筑物的承重部位,不得私搭乱建。

3.标的储藏间用途仅限于储藏物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强烈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检修、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管道等需要

借用标的储藏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5.乙方在使用标的储藏间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导致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禁止转租

1.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标的储藏间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出租费用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转租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租赁期内,如业主转让标的储藏间使用权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期内的租金。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日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在10日内无条件腾退标的储藏间,以交付储藏间钥匙当日为准。逾期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3%/天承担违约金。

七、合同解除、终止

1.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视为违约: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因业主销售需要,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3.租赁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自有设备、物品搬出房屋,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进行过装修的,应恢复标的储藏间的原状,

未拆除的固定装修添附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其他内容

1.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标的储藏间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不可抗力(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自乙方付清全部租金之日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合同全文(尤其是甲方的免责条款和乙方的责任条款)做出了说明解释,乙方予以认可。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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