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权利对学生实行惩罚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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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权利对学生实行惩罚吗,这一权力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吗?尽管人们对此仍有不少疑问,但不可否认,教师权力,尤其是教师惩戒权,在现实教育生活中确实存在,并一直发挥着作用。
这使我们无法简单地对此予以否定,并将这一权力置于视野之外而不予考虑。
过去,教师的权力,尤其是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向体罚的权利,这使人们往往将惩戒权混同于或等同于体罚权。
其实,惩戒权不仅仅指体罚权,还包括用其他手段进行惩戒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育民主、儿童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教师惩戒权已越来越少地指向体罚。
怎样正确地认识并行使惩戒权,以充分发挥惩戒的教育意义,成了现代社会教师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
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问题,是教师惩戒权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
顾名思义,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
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
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由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取得的。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明文规定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隶属于教师职权,与教师授课自由权、授课内容编辑权、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权及自身进修权等并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
教育对象的未成年特性使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权力的两个极端,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极易异变为教师随心所欲的一种惩罚,失去了惩戒的教育意义。
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问题存在着一个怪圈:一方面,传统的教育观念使许多社会成员对教师惩戒权有种种误解,如认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天然拥有的超越于家长教育权和学生自身人权之上的无约束权力,或者将教师惩戒权简单等同于体罚权,完全否定教师拥有此种权力;另一方面,现行教育政策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教师惩戒权依据,对此多采取回避态度,立法不足的同时伴随着监督机制、救济渠道的缺乏,使教师惩戒权“有实无名”,其行使处于严重的无度状况,教师违法惩戒事件屡有发生。
这两方面互相影响,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中小学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开展。
任何权力的存在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与法律是否明文设定,而主要在于其对现实是否必要。
教师权力,尤其是教育惩戒权在教育法中是模糊不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教育实践中不存在。
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反差迫使我们必须关注教师惩戒权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界定
为了界定和理解教师惩戒权,需要对惩戒和体罚加以区分和辨析。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二者等量齐观,混为一谈。
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
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差异确实不大,因而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混淆,认为惩戒即体罚。
如有人指出:“其(惩戒权)实质是现行教育体制的衍生物,是寄生于一部分素质低下、对教育的内涵理解肤浅的教师头脑里的一种病毒,一旦发病,便会使寄生客体无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轻者使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受损,重者则导致鲜活生命的消失。
可见,惩戒权对学生来说是丧失人性、泯灭人性、扼杀人性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里作者在使用惩戒权的概念时,显然没有把惩戒与体罚区分开来,其实二者应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
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
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
惩戒中的“痛苦”
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在的。
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
通过以上辨析不难看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
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
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教师应有惩戒权
惩戒就是通过处罚来告诫人使其注意改正错误,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惩戒权,就是实施惩戒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惩戒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师享有教育的权利,理应享有惩戒权。
二、教师应慎用惩戒权
惩戒的范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无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行为”的原则;二是“不停课停学,开除学生”的原则。
教师应慎用惩戒权,是因为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如果不当,会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甚至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不必要的纠纷。
教师应把正面教育当作“常规武器”使用,视“惩戒权”为“核武器”,切勿轻易用之。
三、教师应巧用惩戒权
惩戒权使用得巧妙,就能发挥其最大功效,顺利达到教育之目的。
一要注重提前制定惩戒的“游戏规则”,让学生知道,违反规定应受到怎样处理,即为避免犯错或实施惩戒设防。
二要注重实施惩戒时用语幽默化,使学生在乐于接受惩戒中受到教育,在幽默的语言情境中消除因受惩戒而可能产生的心理障碍。
三要注重惩戒方式的“老规矩”,惩戒方式要让每个学生都心知肚明,不宜常换常新。
在实施惩戒时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但“异”不能超出已定的“游戏规矩”。
四要注重惩戒与激励、赏识等正面教育相结合,尽可能多实施正强化,在正强化出现危机时再进行惩戒。
惩戒是一种特殊的教育,享有教育权的教师有惩戒权,但需慎用、巧用。
保留教鞭适度惩戒
36岁的辛洪梅从自己供职的济南市一所私立学校辞去了教职。
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这所学校对老师的种种“苛刻”要求——除了教育界的普遍要求以外,学校对老师还特别要求:一,不准批
评孩子;二,不准变相地批评
孩子;三,不准向家长说孩子的坏话。
辛洪梅的辞职得到了丈夫程明君的支持。
程明君是济南舜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
他认为学校如此规定,是片面地强调要鼓励、赞赏孩子,学校的教育思想,已经有了矫枉过正的嫌疑。
据他了解,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
他的家中也有专门用于惩罚孩子的戒尺,只是不常使用。
他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
(详见3月23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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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准”和“鞭笞教育”是两个极端
现在办学模式越来越多,收费也越来越多样化,相对而言,生源的争夺也很激烈。
这个有些“过分”的“三不准”,其实不仅是教育理念的问题,个中还隐藏着私立学校一味取媚家长,通过对孩子的“倍加呵护”来讨好家长。
由此,教育理念在争夺生源的背景下,在经济的魔力下发生扭曲,这一点才是可悲的。
也值得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辛洪梅的丈夫不仅支持其辞职,甚至主张不管教师、家长,都应该有教鞭或戒尺之类的专门惩戒孩子的工具。
他的教育方法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虽然他说,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仍然保留着鞭笞孩子的教育惩戒方式。
但这并不能证明“保留教鞭”的时代合理性。
特别在我国依旧强大的保守性思维大背景下,学校培养出的学生更迫切地需要“非训服权威”素质的人才,而不是对权威一味唯唯诺诺的人。
所以,下一代的素质教育也要讲“科学的发展观”。
既要防止以开放学生的个性为由,学校教育对学生、对家长完全放任自由,同时也要防止走“戒尺底下出秀才”的训服权威的老路数。
如此方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与发展。
王帆
应尽快为惩戒立法
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我认为教师应该有惩戒权,这是一种公认的权力,是我们社会赋予学校的管理职能,学校的老师履行这种权力有其合法性,有法律依据。
但这个“法”怎么立?应该具体到“与同学打架一次,可执行某某惩戒方式”这个可操作的程度。
如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
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其实,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许不许惩戒”,而是“如何惩戒”。
面对某个学生的具体行为,怎样划定该不该惩戒这个界限和用怎样的惩戒方式与程度才算是“适度”,很让教师伤脑筋。
我想如果有了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法规,惩戒还是很有必要的。
冉福
有理有据
教鞭绝不应重新被拿起
“我的孩子交给你了,要是不听话,你给我往死里打!”
这样的话我们听得太多了,可怕的是听到这样的话,我们没有恐惧,我们没有忧虑,我们没有愤怒,我们只感觉到了“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同情律动,感觉到了“父母恨铁不成钢”的忧患意识,感觉到了家长与老师相互信任的鱼水关系。
家长说得真诚,老师听得受用,迫害孩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由此缔结,对孩子的暴力获得了从社会到家庭异口同声的支持。
家长和老师的专制,使家庭和学校日益成为一个独立王国,一个微缩的专制政权。
在这样的专制政权下面,最需要的是奴才,而不是人才。
既然是奴才,那么奴才的一切都被模式化了,一切都有了正确答案和惟一标准。
中央综治委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家庭抚养和监护未成年人责任履行的社会干预研究报告》的调查结果,就尤其显示了目前很大一部分儿童“挨打”“挨骂”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这份调查数据表明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摘自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调查显示:超半数孩子在家偶尔“挨打”“挨骂”》)。
可是,在如此高比率的棍棒、辱骂教育盛行的情况下,竟然还有人提出要重新拿起教鞭,以备随时对孩子们施暴,简直不可理喻。
姜雁
无知无畏教育的失败
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
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
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肯德基,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
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原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
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专家不愧是专家,所实行的方法的确是立竿见影。
这也说明一个道理:惩戒是必要的。
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
”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
赵静宇
小惩才能大戒
从孩子的成长角度来看,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从学校走出来的学生,长大可能成为部长、总理,也有可能沦为罪犯。
而在学校阶段,就用恰当的惩戒手段让他们铭记终生,知道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是犯罪,这不也应该是学校肩负的责任吗?
事实上,现在许多学生的违规行为已处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等到他们真的犯罪了再来进行教育,就已经迟了。
我认为,在违纪和违法犯罪之间,学校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小惩大戒的教育手段则会让他在边缘处止步。
晓玉
学生意见
教师的惩戒权谁来监督
目前所知的教师体罚学生手段包括: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但是只有那些给学生造成了重大伤害的案例才会被媒体关注,大量的案例因为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而隐藏在冰川底下。
事实上,对教师行为的监督机制是缺席的,人们通常愿意把媒体当成现代社会的监督者之一,然而媒体的本性决定了它只可能关注那些重大事件。
而一般的体罚通常不会导致
显见伤害,它既达不到惊动媒体的程度,更达不到启动法律程序的程度。
这样,如果学校本身没有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体罚也就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予林
教育的本质是爱心
我想起一则伊索寓言:风和太阳比赛,看谁能让游客自动脱下斗篷。
冷风呼啸而来,使劲吹,游客反而拼命抱紧斗篷不松。
太阳出来了,暖洋洋地用爱心关照着游客,不一会儿,游客“感动”得自动脱下斗篷到树阴下乘凉。
这则寓言告诉我们:用爱心来感化比教育惩戒更有效,教育的本质是要有一颗爱心。
希望老师们都读读这篇寓言。
苑文
教师说法
体罚和惩戒不是一回事
现在社会对惩戒的看法有误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正当的教育也变成了体罚。
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惩戒不能一概否认。
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这是完全不同的,体罚是明令禁止的。
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
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
我个人认为,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
这个处理涉及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
谭唐金
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惩戒权
我的一位朋友的孩子在澳大利亚一家私立学校读书,该校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比如早晨几点起床,一定要把被子都叠好,然后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三次没有叠好被子,周六就会没有假放,要到农场劳动去。
这就是一种惩戒,不要以为惩戒就是打。
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