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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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关于教师管教权问题引发公众热议。草案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草案中还明确了对学生欺凌、暴力事件的防范措施。
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被媒体解读为我国首部地方学校法,也是首次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可是,教师如何“适当”进行惩戒教育,依旧困惑着教师。
与两年前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相比,《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在明晰教师惩戒权方面可以说“更进一步”,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情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可对有这些行为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教育惩罚。可是,“一定”是什么,仍旧不清晰。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明确界定“一定”是什么,教师依旧无法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教育。要让教师能实施惩戒教育,必须针对学生的具体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教师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经常被质疑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这就是因为没有针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比如,如果学生在教师上课时高声喧哗,发生第一次,教师先进行口头批评;但学生不听批评,继续高声喧哗,然后教师让其从座位上站起来;站起来的学生随后继续说话,教师把这名学生请出教室,并让保安带走。教师对学生进行这些处罚,完全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是对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有针对的批评、惩戒。然而,如果教师采取这些惩罚教育措施,极大可能会被质疑是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于是,当事教师会被认为师德有问题,并被追究责任,教师进而也就对学生放任不管。这就是当下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困境。
因此,只是明确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是不够的,必须十分具体。即诸如批评教育无效后,可以罚站,直至请出教室。这就如《刑法》,针对某项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刑责,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刑责(刑期、
罚金等)是具体而明确的,不是笼统的要承担“一定”刑责。要明确惩戒教育的细则,并张贴在教室里,让所有学生、家长都十分清楚。
对于学生课堂违规影响教学秩序行为,任课教师是有权直接处罚的,因为这要维护课堂教学秩序。而对于学生校园违纪违法行为,则要进一步明确调查、处罚的机制和程序。像《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提到,“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那么,谁来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这就需要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等共同参与的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调查学生的不良行为,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并根据最终调查确认的不良行为做出“写检讨”等处罚。假如没有这样的调查、处理程序,就由学校领导,或班主任实施处罚,那和现在学校老师让学生写检讨何异?有的学生被罚写检讨后想不通走极端,学校、老师都备受指责。对学生欺凌行为的治理,也是如此,必须发挥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作用。建立这种调查、处罚的机制与程序,也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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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学生涉嫌违法的行为,这应该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处理,学校再根据警方的调查、处理,进行行政处理。总之,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不能只是概念化地明确教师可进行“适当”惩戒,或者采取“一定”的惩罚教育措施,必须细化,越具体越好,这才能让教师实施惩戒教育有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