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阳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规定,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三)酒后上课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

(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和辅导,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

(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节假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在各种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六)严重违反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或私自翻印教科书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十)参与有损学校和教师形象活动的。

第五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大过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节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劳动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十)私自乱收费的;

第六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信仰邪教等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四) 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八条本《决定》中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

参照本《决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教师违规违纪,依据本《决定》给予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半年;记过,一年;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两年;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一人有本《决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并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做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实施处分的主体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警告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农村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委托乡文教室实施,双方签订《教育行政处分委托书》,依法确立双方的权力义务,由乡文教室做出处分决定;县直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做出处分决定。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处分,由学校或乡文教室提出建议,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备案制度。乡文教室实施的警告处分,当月底报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小心小学负责解释。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