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教师违纪处罚条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使广大教职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上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便于学校对违规违纪事件做出相应的处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违规违纪的处罚第一条教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接受分配工作任务经思想教育后,第一次扣工资200元;第二次扣一个月工资,并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解聘。
第二条教师、教练旷课,行政干部和职工旷工,按《东华文武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处理。
第三条教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视其情节:①批评教育;②扣当月工资2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③扣一个月工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④扣当月工资及半年奖金并予以解聘。
第四条教职工在管理学生过程中,要坚持正面教育,反对用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如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①批评教育;②致使学生轻微伤害的,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扣200~300元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③致使学生轻微伤害,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赔偿全部医疗费用,扣一个月工资并予以解聘;④手段恶劣造成学生轻伤的,除赔偿一切费用外,扣当月工资和全年奖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五条凡教职工因酗酒或醉酒失态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第一次扣工资200元;第二次扣工资5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扣一个月工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予以解聘。
第六条教职工之间发生争吵或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200—500元罚款,或扣罚工资1000~2000元并给予纪律处分。
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职工之间因矛盾、争执,动手打了对方,造成对方轻微伤害,除赔偿医疗费用之外,扣两个月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把对方打成轻伤及以上者,赔偿医疗费用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凡教职工在学校内外赌博,第一次罚款200~500元,第二次除罚款外,予以解聘。
第八条严禁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商品以谋取私利,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罚款200元,并予以解聘。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明细。
一、违反规定行为1.1 教学行为违规1.1.1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课、停课;1.1.2 在课堂上,不按照规定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1.1.3 教学过程中,不注重启发学生思考,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1.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1.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
1.2 师德师风缺失1.2.1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1.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1.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1.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3 工作纪律不严1.3.1 迟到、早退、旷工;1.3.2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1.3.3 工作日饮酒;1.3.4 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3.5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推诿、敷衍塞责。
二、纪律处罚2.1 教学行为违规2.1.1 私自调课、停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2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1.3 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个学期内进行教学改革;2.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2 师德师风缺失2.2.1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2.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2.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闽教师〔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各地各校要将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
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的第一标准。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
二、健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校要对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结合全省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
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条例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的违规处罚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与处罚第四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1. 违反教育教学规定,不按照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2. 歧视、侮辱学生,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3.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4. 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5.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职检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1. 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的;2.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3. 介绍或者安排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1. 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2.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嫖娼的;3.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违规处罚工作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小学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1. 总则1.1 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初中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初中学校的在职教师。
2. 违规违纪行为2.1 教育教学类1. 未按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2. 未按时上下课,擅自调整课堂教学计划;3. 在课堂上出现严重教学错误或误导学生;4. 未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辅导和答疑。
2.2 师德师风类1. 有偿家教,接受家长馈赠;2.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 涉及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4. 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
2.3 行政管理类1.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岗;2. 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3. 工作态度消极,影响教育教学质量;4. 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3. 处罚措施3.1 教育教学类1. 未按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 未按时上下课,擅自调整课堂教学计划的,给予警告处分;3. 在课堂上出现严重教学错误或误导学生的,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4. 未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辅导和答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2 师德师风类1. 有偿家教,接受家长馈赠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2.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3. 涉及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 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3 行政管理类1.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岗的,给予警告处分;2. 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3. 工作态度消极,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4. 泄露学校机密信息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 申诉程序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纪处罚条例
教师违纪处罚条例教师要关爱学生,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经常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2021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_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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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纪惩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教师要关爱学生,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生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更正的,给予警告处罚:(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吸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教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从命学校工作安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嘲讽、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介入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衣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罚:
(一)经常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呈现学生人身平安伤害事故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年夜过处罚: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更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拒不从命学校或教育行政部分工作安插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罚: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卑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年夜过处罚,无悔改表示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出20个工作日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年夜平安责任事故,尚不敷刑事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