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规范处罚办法

合集下载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小学教师违反行为规范处罚细节

小学教师违反行为规范处罚细节

小学教师违反行为规范处罚细节
根据小学教师违反行为规范的严重程度,以下是可能的处罚细节:
1. 警告或口头警告:对于一些轻微违规行为,可以先给予教师
警告或口头警告,以提醒其遵守规范。

2. 书面警告:对于更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教师书面警告,要求其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3. 暂停工资或奖金:在一些严重违规行为发生时,可以暂停教
师的工资或奖金,作为惩罚措施,并提醒其严格遵守规范。

4. 降级或调离职位: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以考虑将教师降级
或调离原有职位,以示惩戒和保护学生利益。

5. 解雇: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教师的违规行为严重到无法容忍
的程度,可以解雇该教师,确保校园秩序和学生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处罚的具体细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定,遵循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原则。

同时,应给予教师机会进行申诉和辩护,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以上是小学教师违反行为规范可能的处罚细节,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具体违规行为和相关规定来决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

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

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
目标
本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基础教育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
维护学生的权益和教育质量。

违规行为定义
1. 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尊重学生、侮辱学生、虐待学生等行为。

2. 违反教育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违反课程标准、教学纲要、考试制度等规定的行为。

惩罚措施
1. 警告:对于初犯或轻微违规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教师进行改正。

2. 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对教师进行罚款,并要求教
师进行改正。

3. 暂停资格: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可以暂停教师的教师资格,
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4. 解雇: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行为,可以解雇教师,
并追究法律责任。

程序
1. 举报:任何人都可以向学校或教育部门举报教师的违规行为。

2. 调查:学校或教育部门将对举报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
相关当事人的陈述。

3. 判决:根据调查结果,学校或教育部门将作出相应的判决,
并决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

4. 上诉:教师可以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5. 决定:学校或教育部门将重新评估上诉,并作出最终决定。

效果评估
学校或教育部门应定期评估本条例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
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结论
基础教育教师违规行为惩罚条例旨在建立一套明确的惩罚机制,以保护学生的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严格执行该条例,我们可
以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

小学老师违反规定及纪律处罚明细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明细。

一、违反规定行为1.1 教学行为违规1.1.1 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调课、停课;1.1.2 在课堂上,不按照规定教学,擅自改变教学内容;1.1.3 教学过程中,不注重启发学生思考,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1.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1.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

1.2 师德师风缺失1.2.1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1.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1.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1.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1.3 工作纪律不严1.3.1 迟到、早退、旷工;1.3.2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1.3.3 工作日饮酒;1.3.4 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1.3.5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推诿、敷衍塞责。

二、纪律处罚2.1 教学行为违规2.1.1 私自调课、停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2 擅自改变教学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1.3 教学方式单一,效果不佳的,给予诫勉谈话,并在一个学期内进行教学改革;2.1.4 未完成教学计划,教学进度严重滞后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1.5 教学评价不公正,偏袒或歧视学生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2 师德师风缺失2.2.1 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2.2.2 向学生索取财物,接受家长馈赠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2.2.3 擅自透露学生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并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2.2.4 言语粗俗,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在一个学期内不得晋升职称;2.2.5 涉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给予撤职处分,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范文(二篇)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范文(二篇)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范文一、违反备课要求1. 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进度表进行备课,不得私自更改教材内容或意擅自调整课程顺序。

2. 教师应认真备书,并在备书上标明教学时所需教具、课件等辅助材料,不得无故不备书或敷衍塞责。

3.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细心、认真,不得粗心马虎或草率应付,不得直接将别的老师的备课材料作为自己的备课材料。

二、违反教学秩序1. 教师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对于不能如期上课的情况应提前请假并经过批准。

2. 教师应维护良好的教学纪律,不得与学生争吵或过度惩罚学生。

3.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听课纪律,不得出现上课玩手机、聊天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三、违反考试规定1. 教师在组织学生考试时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试题。

2. 教师应公平公正地批改试卷,不得对个别学生有偏袒或歧视。

3. 教师应按时发布成绩,并对考试成绩进行详细解析,不得隐瞒或拖延成绩公布。

四、违反纪律行为1. 教师应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在校内散布谣言或破坏学校声誉。

2. 教师应积极与同事合作,不得进行恶意揣测或攻击同事的行为。

3. 教师应保守学生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五、违反教学规范1. 教师应提供针对性的教学辅导和个性化的学习指导,不得漠视学生的学习特点或忽视学生的问题。

2. 教师应准备充足的教学材料和教学资源,不得在课堂上临时抱佛脚或敷衍塞责。

3. 教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不得停滞不前或敷衍塞责。

六、违反职业道德1. 教师应以身作则,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2.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益,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歧视或恶意批评。

3. 教师应遵守教育教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个人意志决定或违背学校要求。

根据以上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同时也代表着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初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罚规定1. 总则1.1 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初中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1.2 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初中学校的在职教师。

2. 违规违纪行为2.1 教育教学类1. 未按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2. 未按时上下课,擅自调整课堂教学计划;3. 在课堂上出现严重教学错误或误导学生;4. 未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辅导和答疑。

2.2 师德师风类1. 有偿家教,接受家长馈赠;2.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 涉及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4. 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

2.3 行政管理类1.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岗;2. 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3. 工作态度消极,影响教育教学质量;4. 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3. 处罚措施3.1 教育教学类1. 未按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2. 未按时上下课,擅自调整课堂教学计划的,给予警告处分;3. 在课堂上出现严重教学错误或误导学生的,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4. 未对学生进行认真的辅导和答疑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2 师德师风类1. 有偿家教,接受家长馈赠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2.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3. 涉及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 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3 行政管理类1. 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离岗的,给予警告处分;2. 未按时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3. 工作态度消极,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4. 泄露学校机密信息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4. 申诉程序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
是指对一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学校教学常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具体细则如下:
1. 违规缺课:一旦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离岗位,缺席教学活动,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违规缺课,将记录扣除违纪积分,给予警告;累计两次及以上的违规缺课,将被停职处理。

2. 违规迟到早退:一旦教师迟到或早退,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违规迟到早退,将记录扣除违纪积分,给予批评教育;累计三次及以上的违规迟到早退,将被处以罚款并给予停职处理。

3. 违规课堂行为:一旦教师在课堂上出现不合规范的行为,如不遵守课堂纪律、擅自离开或讲课内容不符等,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违规课堂行为,将记录扣除违纪积分,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两次及以上的违规课堂行为,将被停职处理。

4. 学术严重违规:一旦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严重违规行为,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学术严重违规,将记录扣除违纪积分,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学术严重违规,将被停职处理。

5. 不当言行:一旦教师在言行上出现不当、不尊重他人、侮辱学生等行为,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不当言行,
将记录扣除违纪积分,给予警告;累计三次及以上的不当言行,将被停职处理。

总之,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是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具体处罚细则根据学校的规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种可能的情况。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作为教育工作者,中小学教师肩负着培养学生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教师违反职业准则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的处理办法。

二、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其他虐待行为;2. 辱骂或歧视学生;3. 与学生有不当关系;4. 徇私舞弊,篡改成绩;5. 懒惰敷衍,不尽职尽责;6. 涉嫌行贿受贿。

以上行为的发生将损害学生的利益,破坏教育环境,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三、处理办法针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教育部门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进行教育和谴责。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和严厉谴责的方式进行处理。

教育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对教师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让其认识到错误,悔过自新。

2.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进行调离岗位并待岗检查。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职业准则的教师,教育部门可以暂时调离其教学岗位,并进行全面待岗检查,以确保其行为不再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3.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停职检查或行政处分。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违反职业准则的中小学教师,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停职检查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4. 第四种处理方式是依法纠正。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中小学教师,教育部门应配合司法部门进行依法纠正,并对其从严处理。

四、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楷模。

同时,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共同维护教育环境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有体罚或性骚扰学生、不保护学生安全、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有舞弊造假行为、索要学生家长财务、强制学生订购教辅等行为的,将被予以轻为警告、重到解聘的处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立和民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保障教师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评价,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严谨治学,勤奋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团结协作,尊重家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拒绝有偿家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者信息。

(二)歧视、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参与赌博、迷信活动,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六)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情节严重。

(二)故意泄露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三)利用职务之便,强迫、暗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商品等。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性侵犯。

(五)组织、参与有损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处理办法

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处理办法

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处理办法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是一种不符合教育实践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维护学校师德纪律的严肃性及规范性,需要对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教师,学校将依照以下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首先,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轻微行为,学校将采取提醒、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出现的轻微的违纪行为,比如擅自调整课程安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态度恶劣等情况。

学校在严肃批评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培训和辅导,帮助教师认识错误,及时纠正,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其次,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一般性行为,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这类行为一般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教育观念问题、处理学生问题不当、言行失当等情况。

学校会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职检查、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示惩戒和警示。

最后,对于涉及违法违纪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健康成长的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行为,学校将果断采取严肃处理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涉嫌课题抄袭、违法收受礼金、学术不端行为等行为。

学校将立即停职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涉嫌违法违纪的教师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同时,学校会及时通报批评,以警醒其他教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总之,在中小学校师德纪律管理方面,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对于违反师德纪律的行为,学校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规范教师队伍的行为,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希望广大中小学教师时刻谨记师德规范,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及意义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

近年来,一些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对教师的违规行为,必须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教师违规行为时,既要严肃惩处,又要注重教育,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处理教师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理,帮助其认识错误,重返教育岗位。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教育形象等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歧视、侮辱学生的;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接受家长礼品、礼金、有偿家教的等。

3. 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不按照规定上课、备课、批改作业的;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教学评价不公正、不公平的等。

4. 违反科研纪律,损害科研诚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的;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等。

5. 违反廉洁纪律,损害教师形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分规定一、总则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的栋梁力量,肩负着培养学生的重要使命。

因此,中小学教师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中小学教师的纪律要求更是严格。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行为,维护教育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特制定本规定。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1. 未经批准擅自请假,或旷课现象。

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发相关津贴。

2. 违背学校纪律,私自与学生建立不正当关系。

一经查实,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立即停职调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在教学工作中态度恶劣,言语不当,影响到教学秩序和学生的正常学习。

一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4. 在学校工作中纵容学生违纪现象,或者包庇学生违纪行为。

一经查实,将给予追责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 涉嫌贪污腐败,违法行为。

一经查实,将立即停职调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6. 在职务升迁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学生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一经查实,将给予撤职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其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纪处理程序1. 接到违纪举报后,学校将立即展开调查,全面搜集证据。

2. 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处理小组,进行研究讨论,最终确定处理结果。

3. 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违纪行为,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调查。

四、附则1. 中小学教师在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准则,言行举止要符合中小学师德规范。

2. 对于教师的处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绝不得违规处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并加以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愿每位中小学教师牢记职责,恪守规矩,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违反规范处罚办法【范本模板】

教师违反规范处罚办法【范本模板】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