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2007年优秀政策研究课题报告撰写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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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权法 电网企业 影响 对策
一、《物权法》概述 (一)立法概况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物权法》是我国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 1993 年起草到 2007 年颁布, 历经 13 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 纪录。《物权法》从完整的体系上对我国物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在吸收我 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基本规定基础上,肯定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基本原 则和制度,又进行了删减和突破。它是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立法突破,其实 施将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二)主要内容 《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五编十九章 二百四十七条。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 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 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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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上述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对电费债权的担保具有现 实意义。电网企业可以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同时,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用户签订 浮动抵押担保合同,并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当用户频临破产、解散或 者其它对电费造成损害的情况发生时,电网企业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大,加强了对电网企业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法》第 230 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 231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 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实际上极大地扩充了企业留 置权的适用范围,使企业留置权的适用不再仅限于以前《担保法》和《合同法》 中规定的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几种合同,也不再要 求企业行使留置权时留置的动产与债权有同一法律关系。根据这些规定,今后在 电费回收等方面,我们可以对欠费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同分公司之间的财产进行留 置,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保护电力产品市场交易的安全。
2、《物权法》为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了有效途径 近年来,电力设施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的问题屡禁不 止。《物权法》在坚持对国有、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基础上,强化了对国 有资产的保护。第 56 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 38 条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 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35 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危险。电网企业对电力设施享有物权,自然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只要证明妨 害人有妨害事实,就可以提出请求,举证方便,为电网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 3、《物权法》为电费回收提供了更多保障 电费回收一直是电网企业的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与现行《担保法》、《民法 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相比,《物权法》进一步增大了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 动产浮动抵押拓宽了电费债权抵押担保空间。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现有 的和将来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就约定的动产优先受偿。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被德国、美国等国家相继采纳。我 国《物权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第 180 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可以作为 抵押财产。第 181 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 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
(二)《物权法》要求电网企业进一步规范电网建设、经营行为 1、关于电网建设 《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严格限制,电网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 设用地使用权将会越来越难。《物权法》第 137 条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 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 规定。” 初步调查,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近 60%的变电站用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 手续,其中约一半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多数是 2000 年之前建成项目。物权法关于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 定,大大增加了电网企业今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难度。调查还发 现有部分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2003 年以来,国家规范土地审批手续,有些变电站项目没有国家或省政府批文,无法 办理环评、规划、土地等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是与土地使用者双方签署了用 地补偿协议。这批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物权法》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加大了电网社会责任和建设 成本。物权法第 42 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二、《物权法》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一)《物权法》对电网企业的积极影响 1、《物权法》为电网建设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为电网建设中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与一般建设 工程不同,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为了向全社会提供充 足的能源,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电网建设是带有公共利益性质 的建设工程,必要时,私人利益应当做作适当让步。《物权法》第 42 条对此做出 了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 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上述这些规定为电网变电站建设征地和依法 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加强监管,保证电网建设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补偿 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架空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设置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土地作为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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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其客观存在的自然属性包括了地表、地下及空中。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 的传统物权理论,将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及于地表及其上、下垂直空间。 我国在建设用地方面,通常强调的是对土地的横向范围及地上建筑所需使用的地 基和因建筑物高度所必需占用的一定空间范围的利用。土地的地上及地下空间并 没有作为可以独立利用的客体存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土地资源的有限 和社会对空间利用的需求,使土地的空间具有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土地分层制度 被《物权法》所确认。第 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 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该规 定表明,架空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可以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上空 和地下通过许可取得。并且一经取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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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 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物权法》将维护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坚持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 产的精神落实到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在物 权法总则中,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 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的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公示原则。制定物权法最 直接的目的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定分止争;二是物尽其用。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这两个方 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 富,积累财富。
《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扩展性规定可能对线路走廊经过区域产生 隐患。物权法第 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 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在电网建 设过程中,一般只对变电站占地办理征收并向相关权利人支付补偿,对于线路走 廊经过的线下地区一般不办理征用手续,根据《物权法》的该条规定,今后供电 线路经过的线下区域有可能造成对使用权人地上权的一种侵犯,原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一旦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电网企业将处于被动的地 位。
《物权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转让等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 140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 地用途的,应该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141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第 145 条规定:“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 149 条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要求电网企业在电网建设经 营活动中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物权法》对电网企业的影响分析及对策建议
内容摘要:《物权法》于 2007 年 3 月颁布,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物权法》 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大法,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密切 相关。本课题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重点地开展了研究,从电网 建设、营销服务、输配电资产管理、电力线路保护、物权担保等方面对电网企业 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分别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措施建议。本课 题将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各项行为, 防范新法施行带来的风险,减少和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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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动产、不动产 《物权法》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生效制度,未经登记的不动 产,不产生物权的效力。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电网企业的许多变电站、配电设 施等建设用地,长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有的没有所有权证。物权法实施后, 这些权力的行使将会受到限制,甚至有可能出现由于手续不全而被国家收回的风 险。 《物权法》对供电线路等电力设施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没有明确界定。虽然在 理论上不少专家学者将电力设施归入不动产,但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2006 年 底,各地市供电公司对大量的农村电力线路、变电资产进行了接收。尽管我们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签订了移交协议,并已经开始对设备维护,但仍存在对其 进一步确权登记等法律问题。新建电力线路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明确定为物权,也 就不能抗衡其他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3、关于小区居民供用电 《物权法》关于居民小区公用设施业主的权利等方面的规定有可能会引发供 用电合同关系问题。《物权法》第 73 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用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 81 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小区内的配电设施是典型的公 用设施,根据《物权法》的该条规定,它的所有权是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的,供 用电关系的双方主体也应该是供电公司和业主,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的供用电 合同是先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因为开发商要在小区业主入住,甚至房屋出售前 就要保证房屋具备用电条件;在房屋出售以后又往往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的物业 公司对供电公司履行供用电合同;当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后又会出现业主委 员会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后一个物业公司对于前一个物业公司的电费等债务一 般都不予承认。物权法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请求权,但是它却不具备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群众自治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败 诉后果也就没有承担主体),如果我们直接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供用电合同也存在着 很多问题。《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对小区的供用电合同关 系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
4Baidu Nhomakorabea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新增了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和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义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农民和一般居民利益的 高度重视,这一方面加大了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电网企业在进行建设用地 征收赔偿工作中,要更加规范到位,另一方面也必将增加电网建设投资费用。
《物权法》关于“集体成员”的规定要求电网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中必须注意程序的合法性。物权法第 63 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 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这里提出的集体成员是法律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切实 保护农民利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该条款明确告诉我们: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员都有权针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损害其权益的决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决定。因此,要求电网企业在今后的建设征地和赔偿等涉 及农民权益的各项工作中,不能按照老办法只注意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工 作,必须取得有法律规定的集体成员的认可,否则就会出现程序上的违法。
物权法在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基础上保护了物权,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必将为促进经济发展,为在 2010 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 定坚实的基础。《物权法》的颁布,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电网企业是关系国家 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电网企业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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