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解读8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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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山西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以及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对于安全督查、事故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指导。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明确了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金额。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个人,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撑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鼓励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了有力的规定,为山西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证的权益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爱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制定安全生产的进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进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和谐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二条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 查;(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 度;(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 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 计及其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 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加 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二)在重大 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方案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煤矿办矿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煤矿应当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条煤矿的发包、承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承揽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禁止转包、违法承包项目或者出借资质。

第三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采用综合勘查技术查明井(矿)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采空区塌陷等致灾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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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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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修订重点一: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条例修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 任。同时,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和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 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 并 且健全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此外,针对近年来 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 典型事故,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 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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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立法依据:“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
201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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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目 录(此目录与《安全生产法》目录相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

2018/6/17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
201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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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学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

《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版课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版课件
者行业标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 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 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 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 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 油气长输管道、水库、尾矿库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与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以及重要工业设施、重点保护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ppt2023年3月1日

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ppt2023年3月1日

05 Part five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从事国家和行业部门认定的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1.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2.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4.外包队伍和外包工程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历史
2007 年 12 月 20 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
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3.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49张)

201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49张)

第32页02,2共/14/9页5 。
3
法律 形式 (fǎlǜ)
名称 宪法 **法 **条例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条例 **地方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公约、条约、协议、宪章
法律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国际条约
制订单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级和较大的 市级人民政府
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
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62页02,2共/14/9页5 。
6
标准规范
1
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nóngyào)和劳动卫生标

安全氛围
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第22页02,2共/14/9页5 。
2
法的概念(gàiniàn)
广义的法
•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 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
•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 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 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270页2,2/共14/95页。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最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共计700字,该条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第四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五章: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第六章: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第七章: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在这700字的《安全生产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各个行业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该条例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预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要求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保护环境。

对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该条例规定了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与卫生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

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落实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

对于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该条例强调了劳动者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对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和义务。

在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方面,该条例规定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该条例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一些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山西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机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其次,该条例明确了责任分工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安全技术和设备的应用等。

此外,该条例还对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

最后,该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进行了规定,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总之,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为加强山西省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它的实
施将有力地推动山西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善和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ppt课件(图文)精选全文

《安全生产》ppt课件(图文)精选全文
物的因素
机械设备工具等有缺陷或环境条件差而引起事故。
人与物的综合因素
上述两种因素综合引起。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遵守安全生产规则
整理整顿工作地点
经常维护保养设备
按照标准进行操作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和管道操作、起重司索指挥、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电梯驾驶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
严禁擅自触摸与已无关的设备、设施
严禁在工作时间串岗、离岗、睡岗或嬉戏打闹。
五严禁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三不伤害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遵守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国家规定,安全色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
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与申请
02
01
03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认定与申请
自残或者自杀的
酗酒导致伤亡的
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
从业人员的安全须知_烫伤急救处理——“冷却法”
烫伤刚发生的几分钟内要处理得当
小面积烫伤、轻度烧伤,立即冷水冲洗15~30分钟,干纱布外敷。
已起水疱、皮肤已破,不可用水冲或将水疱弄破。衣服粘连应剪去伤口周围衣服,及时用冰袋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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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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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爱·科 克

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

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 里没有 法律, 那里就 没有自 由。— —洛克

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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