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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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是各级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类社会事件、政策的评估,预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指导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一、评估范围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社会事件、政策、经济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其中,社会事件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疫情等;政策方面有包括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安全政策等方面的决策;经济方面有包括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二、评估主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是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需展开充分研究,了解所评估对象的相关情况,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以确立风险程度和发生可能性。

三、评估要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素包括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后果、潜在的风险等方面。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风险程度和发生概率作出综合评估,提出预警或改进意见。

四、评估方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包括现场实地调研、信息搜集采集、数据分析比对等多种方式。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精准把握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对所评估的事项作出合理、可靠的评估。

五、评估结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程度、风险概率和风险后果等方面。

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详细列明评估对象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因素和产生的可能性,同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政府关部门在实践中加以引导和处理。

六、评估流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流程包括评估准备、任务分配、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报告撰写、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各个环节需要密切协调和配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及时、准确、有效。

(完整word版)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完整word版)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增强政策制定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政策制定稳评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由政策制定引发的社会矛盾,为政策制定实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策制定与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凡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以权威方式标准化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管理、实施、解决某一类或某方面的事项或问题的意见、建议、办法或规定措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包括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中央、省上制定的、由地方落实的政策,由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对这项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进行评估。

市、县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向重大政策决定部门提交《政策草案》时,一并提交《XXX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决策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重大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确保决策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评估范围。

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或部门、单位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或问题做出的决定,在做出决定前都要就该决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决策作出部门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承担评估责任,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作出决策的,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商其它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对该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重复评估。

第五条重大决策提出部门在向重大决策作出部门提交《决策草案》时,一并提交该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该决策可能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以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或评估,作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1.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

附件 8: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风险源头防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引起的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我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工作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我区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大事项)是指我区开展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和项目实施改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三旧”改造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开展系统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从源头上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发。

第三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

第四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相关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1 —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等级;提出风险消减对策建议;进行风险化解和应对。

第二章评估主体第五条成立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三旧”改造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

区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三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三改办主任担任。

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评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区开展“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三旧”改造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资府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资府发〔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资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全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所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过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应评尽评、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必须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决策、不出台、不实施。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我国进入到新时代,社会稳定风险管理成为了重要的议题,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于重大社会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事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内容现场勘查重大社会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大社会事件应急处置条例》的规定及时组织现场勘查,了解事发情况,界定事态影响范围,采集事件相关数据。

1.根据勘查获取的数据,分析社会稳定风险的来源和危害程度,综合评估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2.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预警、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3.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风险管控1.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程度,消除事态不良影响。

2.加强事件信息发布,及时发布真实、准确、权威的信息,防止谣言传播。

3.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社会治理,为应对相关风险做好准备。

风险监测1.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监测和预测机制,对各类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收集,做好预警和预测工作。

2.对社会风险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重大事项发生后,组织现场勘查并采集事件相关数据。

3.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发布信息。

4.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5.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程度,消除事态不良影响。

6.建立风险监测和预测机制,定期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信息收集。

7.对事件的后续影响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增强政策制定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政策制定稳评机制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预防和化解由政策制定引发的社会矛盾,为政策制定实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重大政策制定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策制定与发展稳定的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凡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以权威方式标准化制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就管理、实施、解决某一类或某方面的事项或问题的意见、建议、办法或规定措施,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包括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涉及民生或一定群体切身利益的工作政策、规划、意见、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该项政策制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中央、省上制定的、由地方落实的政策,由政策落实部门负责对这项政策落实的可行性、可控性风险进行评估。

市、县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市、县区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由牵头部门或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这项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向重大政策决定部门提交《政策草案》时,一并提交《XXX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议、审核、批准。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剡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竹安监管[2010]18号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局内各股室: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和维稳工作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评估通知抄送:市安监局竹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6月22日印发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及“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依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把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民主决策”的总体思路,对安全生产监管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维稳工作水平,确保全县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竹山经济快速发展作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竹山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事项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本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和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企业的关闭、停产整改等关系到企业存亡职工利益决策、决定。

3、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有一定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审查、审批。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的查处。

5、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典型个案执法等公务中重大决策、措施。

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doc-肇庆市人民

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doc-肇庆市人民

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doc-肇庆市人民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及《肇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肇办发〔201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在本市境内建设实施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0亩的;(二)项目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户数30户以上的或安置人口超过200人的;(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四)项目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较大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很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备案项目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材料。

第六条上报国家、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试论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论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试论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一个特定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和预测的过程,旨在为相关决策者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支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眉山市作为一个发展快速的地级市,人口众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施细则的角度探讨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

二、评估指标体系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估社会稳定风险,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该体系应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关键指标,比如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就业率、环境污染程度等。

这些指标应该具有可衡量性、可比较性和可预测性,以便能够提供准确的风险评估结果。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数据收集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工作,需要收集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数据等。

这些数据可以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术研究机构等途径获取。

数据收集完毕后,需要进行数据分析,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问题。

数据分析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模型建立等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四、评估结果与报告评估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呈现给相关决策者和公众,以便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

评估结果可以通过编制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传达。

评估报告应该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相关决策者能够根据报告中的建议采取相应的行动。

同时,评估报告也可以面向公众公开,促进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结果的应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目标。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决策者制定政策的依据,以便预防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

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提供给相关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以便他们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管理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评估结果还可以作为公众参与的基础,有助于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管理的新模式。

六、监测与评估的持续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需要不断进行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概述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概述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概述一、评估对象和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稳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矛盾、民生问题、安全隐患等。

二、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矛盾程度、社会关注度、危害程度、风险发展趋势等。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调研、数据分析、专家评审等,综合运用定性定量分析,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评估程序和流程评估程序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组成。

风险识别通过搜集社会动态、媒体报道、民意调查等方式,确定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风险评估采用评估指标和方法,对潜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风险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警机制,提高社会稳定风险的管理水平。

四、评估主体和责任评估工作主要由政府部门、专家组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需积极协调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专家组负责评估方法的制定和结果的解读,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社会机构参与舆情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为评估提供实时数据和信息支持。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的预警和管控。

同时,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多元化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评估周期和跟进监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周期为一年,定期进行评估和跟进监测。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加强社会稳定风险的长效管理。

以上是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概述,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参考,促进社会稳定风险的有效管理与治理。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旨在全面评估社会稳定风险,提前发现和化解潜在的问题和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幸福。

七、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识别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它的目标是识别出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和问题。

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需要搜集各类社会动态信息,包括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数据和情报,通过舆情监测、媒体报道、民意调查等方式了解社会现状。

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细则

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细则

xx镇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友好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多种不稳定原因,实施先期分析、估计和评定,采取方法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矛盾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法、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决议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议,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帮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议,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议谁负责标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相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决议或审批程序,立即协调、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中重大问题。

第七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重大项目标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牵头部门、重大活动承接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包含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责任主体。

第八条上级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包含地政府应该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撮镇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现制定撮镇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镇区域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镇党委、政府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村和镇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镇党委、政府按照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实行统筹谋划和协调。

成立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的负责人任副组长,镇综治办、镇信访办、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城建与环保服务中心、安监站、劳动保障所、农村公路所、司法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督办工作。

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负责评估材料收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的汇总整理、报告报送反馈等工作。

领导小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市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城市建设项目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城市建设领域的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项目建设环境,确保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好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以及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公用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设项目,以及构建其它城市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评估主体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城建部门负责。

党委和政府审批(审核、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提供土地前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最终的审批(审核、决策)奠定基础。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报建单位在向审批(审核、决策)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一并提交《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未提交稳评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核、审批。

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就该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以及化解、管控风险的措施进行深入分析或评估,做出低风险准予实施、中风险暂缓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的结论。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评估范围第五条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的工程项目建设;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等;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三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四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五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等;七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九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十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二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评估责任第六条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七条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重点责任单位包括:一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做好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涉农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改革决策、物价调整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三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事关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国有土地拆迁安置、市、区县房屋拆迁行业政策、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交通疏导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九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医患纠纷、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做好城管执法方面一般程序案件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其它问题或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第八条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必要时可邀请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市委维稳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参加,提供咨询参考.第四章评估内容第九条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一合法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二合理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三可行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四安全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该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规避、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五章评估程序第十条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指定承办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利益相关群体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和预测.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应评定出风险等级标准,根据拟决策事项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并由此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试行实施、实施的建议.一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国、全省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评定为I级;二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市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评定为II级;三决策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内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的,评定为III级;四决策事项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不会给改革发展带来影响的,评定为IV级.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的决定.第十四条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五条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变化,具备有利条件,拟启动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第十六条属第五条规定的评估范围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必须同时提交评估报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的;四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第十八条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九条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为促进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重大事件时,需要对事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事件的处理不会引起社会动荡。

本文将对如何进行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讲解。

背景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其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重大事件往往涉及人员数量众多、事态发展不确定因素较多,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科学评估社会稳定风险,避免事件的处理引起社会恐慌和不必要的骚乱。

原则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科学客观原则:评估过程应当科学、公正、客观;2.安全管理原则: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危险;3.效果导向原则:评估过程应当以实现稳定为导向,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使社会稳定得到保障;4.风险分级原则:评估过程中应当将风险进行分级,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流程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首先进行事件调查和情况评估,在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和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后,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评估等级;2.根据事件的评估等级,收集和汇总权威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的信息,进行分析;3.根据风险分级原则,将风险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4.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计划,对执行计划进行审核;5.根据执行计划,组织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方法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包括:1.事件情况调研方法:对事件发生地点及周边的人员、场所进行情况调查,收集事件相关情况,尤其重要的是收集社会媒体、外部媒体等渠道中人们对事件的看法,以此来判断民众对事件的态度和情绪变化。

2.历史经验分析法:通过分析历史上类似事件的经验和教训,来推测当前事件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事件后果,从而制定应对方案;3.因素分析法:对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包括事件的性质、规模、参与人员和组织、环境等方面,判断事件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风险等级。

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方案

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方案

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社会矛盾和风险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我镇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旨在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我镇应对社会稳定风险的能力。

二、风险评估范围1.政策法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2.重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3.重大社会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4.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社会稳定风险;5.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三、风险评估内容1.风险识别:分析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类型、风险来源和风险程度;2.风险分析: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3.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预警指标,建立预警体系;4.风险应对: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事后恢复措施;5.风险沟通:加强与公众、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风险评估的实效性。

四、风险评估流程1.前期准备:明确风险评估任务,成立风险评估小组,收集相关资料;2.风险识别:通过调查、访谈、专家咨询等方式,识别潜在的社会稳定风险;3.风险分析: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4.风险预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预警指标,建立预警体系;5.风险应对:制定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事后恢复措施;6.风险沟通:加强与公众、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高风险评估的实效性;五、组织保障1.镇政府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风险评估工作;2.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风险评估工作;3.建立风险评估专家库,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4.加大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5.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六、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2.开展风险评估:按照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风险评估;3.实施风险应对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5.定期评估:每半年开展一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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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重大
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或审批程序,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上级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涉及地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涉及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规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九)涉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村)民安置的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可能造成环境现状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四)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评估可采取普通评估或简易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
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普通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

(三)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五)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简易评估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他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责任主体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报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建议,作为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七条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
重大事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应急、信访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
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一条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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