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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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整治提升
方案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明显、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主要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进,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
(一)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9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它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经过验收。
(四)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6月底前,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括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经过整治验收。
(六)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全部经过整体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原则上不再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 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
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经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环境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不得审批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2.加快整合发展。园区外除保留少数经环保、经贸、安监等部门认定的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所有化工企业都要搬迁入园整合发展。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突破能耗、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进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规模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认定,必须依法完成规划环评,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布局要求,统筹考虑集中供热、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建设物料输送主管廊等环境基础设施。
3.加快转型升级。坚持“大型化、生态化、一体化、基地化”的临港石化发展方向,合理布局,推进炼化一体化项目,适度发展烯烃原料轻质化、多元化,择优发展高档合成树脂、合成橡胶、聚酯、聚氨酯、特种纤维、聚碳酸酯、有机化工原料等产业链;支持发展高端专用精细化学品,优化传统精细化工产业结
构,全面提升精细化工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发展工程塑料、特种橡胶和功能性聚合物膜材料等高分子材料,打造高端氟化工和有机硅新材料特色产业优势;根据下游相关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基础化工产业结构,全面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不规范企业,采取以优汰劣、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在园区内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建设项目,促进当地化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加快淘汰落后。
1.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本)》(工产业〔〕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本)》(浙淘汰办〔〕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瘦肉精、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等落后产品,淘汰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2.清理不规范企业。在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9月底前依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和超经营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三)提升工艺装备。
1.工艺装备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企业工艺和装备水平均应符合我省现已出台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并符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759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号)的要求,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2.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