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格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从国际人权标准看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郝林娜内容摘要 本文利用国际人权标准,结合中国的实际,立足法制层面与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
并对应找到中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证明了中国遵循国际人权普遍标准的事实。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符合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
关键词:国际人权标准;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作者简介 郝林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司长。
北京:100088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对中国的计划生育一直以侵犯人权为由进行攻击。
19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每年发布的人权报告中,都把中国的计划生育作为侵犯人权的内容来进行批评。
2006年1月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一次常会上,美国代表的发言再次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攻击并坚决反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支持中国开展第六周期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
在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已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和进步的发展阶段,保护和尊重人权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府在2004年也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宪法,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中国改革开放27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的计划生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公民的生育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计生工作在推行中,坚持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丹麦的著名人权专家卡塔琳娜 托马瑟夫斯基在 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 一书中,从人权的角度分析各国的人口政策,以确定与人口政策有关的人权标准的实际意义,以及政府根据这些标准在人口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1。
本文将利用她在书中列出的国际人权标准对照中国的人口政策和相关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以科学的态度来论证中国的计划生育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中国的计划生育究竟是保护人权还是侵犯人权这一根本问题。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
法律知识:国际人权法中的妇女和儿童权利保障国际人权法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其中,妇女和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角度出发,探讨妇女和儿童的权利保障。
一、妇女权利保障1.妇女的平等权利根据《联合国宣言》和《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文件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这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而《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则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力市场、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权利。
2.妇女的反歧视权利根据《联合国妇女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这包括在职场、家庭和社会中的歧视。
同时,也规定了针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规定。
3.妇女的生殖权利妇女享有决定生育和生殖健康的权利。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有权利决定生育的时间和数量,同时也享有适当的生殖健康服务。
4.妇女的经济权利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妇女有权利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公平的薪酬和福利保障。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劳工组织公约》也分别规定了妇女在工作、就业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权利和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障1.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和健康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保障儿童的健康、教育、营养和医疗等权利,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
2.儿童的教育权利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国应当致力于为儿童提供免费和普及的教育,并保障他们的教育质量和机会均等。
3.儿童的反歧视权利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儿童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是种族、国籍、宗教、残疾还是其他因素,都不得成为儿童权利享有的障碍。
4.儿童的保护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详细规定了儿童的保护权利,包括没有拐卖、性虐待、残忍或辱辱及其惩罚,以及没有参与武装冲突等。
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
论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作者:张雯李焕来源:《中国经贸》2008年第24期摘要: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等。
目前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问题,作者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妇女人权;保护现状;完善;初步构想一、我国现行立法在妇女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婚外认定为强奸罪;在婚内即使发生在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也不认定为强奸罪。
立法虽然对强奸罪的处罚较严厉,但对强奸案的立案标准,却定得很高。
2. 对家庭暴力这一严重问题应受到何种处罚,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 条规定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按虐待罪定罪处罚。
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当受虐待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对而言又是比较重的,既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还必须有证人的证明或是其丈夫的承认。
这使得受虐待女性实际上很难寻求司法救济,只能忍气吞声。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就业性别歧视虽然有禁令却无相应的处罚规则,劳动监察缺位以及司法渠道不明都在客观上纵容了歧视的畅行。
不仅如此,妇女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
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
二、完善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初步构想首先, 完善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范要素。
在宪法中对现有平等权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加强妇女人权保障的基础。
第一,参考国外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平等和自由的关系规定在序言和总纲中,宣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公民的平等和自由是国家建立的基石和目标。
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对妇女暴力的防治
( 郑州大学西亚斯 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 41 0 ) 5 10
[ 内容 提要 ] 女性基于 自身性别和生理方面 的原因很容 易受到暴 力的侵害 ,出于保护妇女人权的考虑 ,国际 人权条约 中对 妇女的暴力作 出了特别 的规 定,但是这些规定 的实施有很大的局 限性 。本文拟通过对 国际人 权法 中 规定 的分析 ,结合我 国妇 女权益保 障的现状 ,寻求对妇 女暴力 防治的新思路 。 [ 关键 词] 人权 ;对妇 女的暴力 ;防 治 [ 中图分类号] D 9 2 F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7( 0 2 70 9 —2 0 87 2 2 1 )0 .0 80
面:
第一 ,人权 条约只对 缔约国生效 。 所周知,条约 是以 众 缔约 国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的。 国家有 权决定条 约是否对 其生效 。即使条约对 其生效,国家还 有权提出保留,保 留的 条款对其不适用 , 通过提出保留克减条约项下 的义务 。 因此 , 条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 国家的意志 ,其强制性受 到限制。 第二 , 条约监督机构权 限非常有 限。以消除对 妇女歧视 委员会为例 ,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 《 除对 妇女一切 形式歧视 消 公约》的执 行 。但是,该委 员会在要求 缔约国遵 守因批 准公 约而承诺 的义务方面 , 只有有 限的权 限。他们无权 对拒绝遵 守条约规定 的缔约 国实施制裁 。 要求 缔约 国遵 守条 约的主要 方式是提交定期报告 。 于缔约 国提交 的不充 分的报 告或掩 对 盖某些真实情况 的做法 ,委员会几乎没有什 么可求助 办法 。 并且 , 国一般都要求用尽 当地救济 , 各 这就使 得个 人来 文制 度运用 的可能性非常小 ,不具有普遍的救济效果 。 第三 ,国际人权条约 的实施最终依赖于 国家 的行 为 。国 际人权 法只是在 国际层面上 国家 间关 于人权 问题 的一 些共 识, 规定 的内容具有 总则或宣言 的性质 。具体到每 一个 国家 内部人权状况 的改善 , 还依赖于 国家将人权 公约的 内容纳入 国内法体系 , 根据 自身 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状况采取 必要 的措
国际人权公约视野下的妇女权利保障
女性 占世 界 总人 口的 1 2 无 论 作 为 妻 子 或 / , 母 亲 , 们在 家庭福利 、 女养 育 以及社 会发展 中 她 子 都居 十分 重要 的地 位 。然 而 , 由于 生 理 和社 会 历 史 的 原 因 , 性 却 成 为 弱 势 群 体 中 最 大 的群 体 。 女 事实 证 明 , 对女性 权益 保护 的重要 意义 , 远远超 出 了其 在总人 口中的 比例 。
第 3 卷 第 2期 1 2011年 3 月
南都 学坛 ( 文社 会科 学学报 ) 人 V 13 o 2 o. lN . A a e i Frm o a d (o ra o eH m n is n oi c ne ) c dm c ou f n u Junl fh u a ie dS c l i cs Ma. 2 N t t a aS e r 0 1 1
位 的时期 。在 云南 大 理 的 泸沽 湖 , 一进 程 似 乎 这 至今 并未完 全结束 。只是 由于生理 和某些 社会原
因 , 性 的 主 宰 地 位 才 逐 渐 让 位 于 男 性 。 在 当 时 女 这 一 转 变 是 与 生 产 力 发 展 相 联 系 , 一 种 社 会 进 是
障 的实现 , 影响 家庭 幸福 、 会和谐 和社会 主 义建设 事 业发 展 , 须 引起 全 社会 的 重视 。 当然 , 也 社 必
出路 仍然是 法 治 , 各级政 府 和相 关社会 组 织应 在 现有 基 础 上进 一 步 采取 措 施 , 法律 落到 实处 , 将
使 我 国妇 女 权 益 保 障 一 步 一 步 达 到 新 水 平 。 关 键 词 : 际人 权 公 约 ; 女 问题 ; 女 权 利 ; 障 国 妇 妇 保 中图分 类号 : 982 D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0 2 1 ) 2— 0 2— 8 l0 6 2 ( 0 1 0 0 8 0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一、引言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支持对于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女性在国际人权机制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法。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 妇女面临的挑战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性别歧视和暴力问题是最主要的挑战之一。
2. 国际承诺国际社会通过各种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承诺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和性别平等。
三、国际人权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联合国人权体系联合国是主要的国际人权机制,其下设有多个专门机构和机构,旨在促进和维护全球人权。
2. 妇女权益相关机构联合国妇女权益机构(UN Women)以及妇女权利促进委员会(CEDAW)是专门致力于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机构。
3. 双重歧视问题国际机构也致力于解决妇女面临的双重歧视问题,如妇女贫困、种族歧视等。
四、国际机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挑战与解决方法1. 法律和政策缺陷目前,仍存在许多国际法律和政策上的缺陷,制约了妇女权益的保护和推进。
2. 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维护妇女权益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3. 合作与联盟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和建立联盟,通过共同努力来解决妇女面临的各种挑战。
五、案例分析:国际机制与妇女权益保护1. CEDAW公约的实施CEDAW公约是全球最主要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文书,其实施情况值得关注和评估。
2. 女性在冲突地区的权益保护冲突和战争对女性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际机制需要更多的努力来保障她们的权益。
六、结论妇女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机制中的重要议题。
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我们可以为妇女的权益争取更大的保障和进步。
只有确保妇女的权益受到充分保护,我们才能实现性别平等的理想社会。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
国际人权公约论文: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关系与落实摘要:国际人权公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拒以确定其相互间在保护人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国际人权公约旨在世界范围内保护普遍人权,人权的保障和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国的宪法和宪政制度。
可以说,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这一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
因此,如何处理好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二者在人权保护上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国际人权公约宪法一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之关系的法理分析在当今世界,国际人权公约是实现国际人权保护最主要的国际法。
而国际人权公约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必定需要有转化成国内法这一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它与具有国内法最高效力的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显得尤为重要和值得研究。
要对二者的关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笔者在这一部分中,试通过法理的角度来分析二者的关系。
(一)从国际法角度看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的关系1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学说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问题,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一)、国内法优先理论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效力依赖于国内法才能获得,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二)、国际法优先说该理论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因此国内法要绝对服从与国际法(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该理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不隶属,地位平等2 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在法理上的辨证关系西方国家的理论虽然都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关系,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相连的,相互补充的。
首先,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该要充分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在实施国际法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合法主权和国内的法律体制。
因此,作为国际法的国际人权公约与作为国内法的宪法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来说,宪法在制定有关人权保护的条文时,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而国家批准和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时,也要充分地考虑本国宪法的权威性。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二 、 国宪 法 对 妇 女人 权 保 障 的 实现 及 与 国 际 中
人权 公 约 的差 距
( ) 国 已 形 成 了 以 宪 法 为 基 础 的 维 护 妇 女 人 权 的 法 一 中 律体 系 宪法 第 4 8条 、 4 第 9条 全 面 确 立 了妇 女 在 政 治 、 济 、 经 文
的歧视公约》 旨在专门保障妇女住各方 阿 受歧 视 、 , 全面实
现 男 女 平 等 的 目标 该 公 约 规 定 . 缔 约 闱 “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各 成
操作 、 实施 , 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 r 系列法律 、 一 法规和
规 范 性 文 件 。 一 ,婚 娴 法 》 20 年 4月 全 闰人 大 常 委 会 对 第 《 。0 1
2 1 年第 1 00 期 总第 7 5期
经济研究导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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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a .5 e l i No7
从国际人 约到中 宪法 权公 国 对妇女人 保障 权的
陈 晨
( 山东大学 , 济南 2 0 0 ) 5 10
一
、
国际 人权公 约对 妇女 人权 保 障的 规定
约还对妇女的选Βιβλιοθήκη 权和被选举权 , 育 、 教 就业 、 婚娴 、 休假 、 保 健等作出较为详尽 的规定 。
《 世界人权宣言》专 门确认有关 妇女 的人权内容有 :1 () 男女平等权 。宣言虽然 没有明文规定“ 女平等”但 其在序 男 , 言和第 2条 中是 以“ 宣布” 方式确认不 得有“ 性别 ” 歧视 。( ) 2 婚姻 及建立家庭 自由权 (6条 ) 3 母亲受保护 的权 利( 5 1 :( ) 2 条) 。实际上 ,世界人权宣言》 . 《 中 虽然确认 了有关 人权 的基
国际人权法与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
国际人权法与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作为全球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一直是国际社会努力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际人权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对于促进女性权益、实现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所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国际人权法是指以国家间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为基础的国际公法体系,旨在推动全球各国普遍尊重和保护人权。
女性权益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关注和保护。
首先,国际人权法通过提供法律保护框架,为女性权益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支持。
《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书对于性别歧视、家庭暴力、性暴力等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和禁止,为改善女性地位创造了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文书的实施,为弱势群体带来了法律救济机制,为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其次,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监督机制,推动各国在法律层面积极倡导和落实女性权益。
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等国际机构负责监督各国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和落实情况,并通过制定建议性意见、提出法律规范等方式,促使各国在国内立法和政策执行方面更加关注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这些国际监督机制的存在,加强了国际社会对于女性权益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有助于推动各国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实践。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通过知识普及、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对于女性权益的宣传和意识提升。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培训等方式,国际人权法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女性权益的重要性,增强了公众对于性别平等和社会公正的关注和支持。
这种普及和教育的力量,有助于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意识觉醒,为改善女性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提供了社会基础。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对于促进性别平等与社会公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仍然面临很多难题和挑战。
一方面,国际人权法的有效落实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而事实上,一些国家对于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导致女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增强人们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和关注。
一、概述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两项核心文件。
这两个文件被广泛视为国际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对于加强妇女地位、打破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于1979年通过,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妇女权益的国际公约。
公约明确指出,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能受制于文化、传统或宗教因素,并承认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享有平等的权益。
该公约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歧视消除:公约规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设立机构以保障妇女权益。
2.教育和就业:公约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职业培训,确保妇女在教育和工作中的平等地位。
3.政治和公共参与:公约呼吁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并增加妇女在政府和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4.婚姻和家庭: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婚姻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并确保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三、《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于1995年通过,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性文件。
它对促进妇女在12个关键领域的平等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指导,包括教育、就业、健康、贫困、暴力等。
该文件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1.妇女权益的全面推进:文件强调了妇女权益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促进了妇女平等权益的全面推进。
2.妇女参与:文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发展过程,确保妇女在各个层面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3.妇女安全:文件呼吁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确保妇女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4.性别平等:文件要求各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妇女在家庭和工作中的不平等待遇。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国际人权法是为保护和促进全球人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准则和法案。
妇女权益保护是国际人权法中被广泛关注的一个领域,旨在消除妇女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
首先,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联合国妇女权益公约(CEDAW)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之一,为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立了国际标准,并号召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来促进妇女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通过设立性暴力和性奴役等罪行的法律定义和审判程序,对保护妇女免受性暴力和性别歧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尽管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进展令人鼓舞,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批准了CEDAW公约,但是实施的情况却存在巨大差异。
有些国家在法律层面采取了进步的举措,但在实际落实方面却存在困难。
其次,妇女面临的各种社会和文化因素也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某些社会和文化观念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遭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护和推动妇女权益。
首先,各国应加强对国际人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
只有当人们了解国际人权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时,才能更好地支持和推动相关政策和举措的实施。
其次,各国政府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确保妇女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各国应加强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妇女的素质和知识水平,使她们能够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监督和评估。
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到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中,为相关政府和组织提供建议和支持。
这种监督和评估机制将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一个积极的监管环境,推动各国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最后,妇女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国际人权法为妇女的平等和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只是一个起点,实际的执行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建国时期的妇女地位与妇女权益保障
中国建国时期的妇女地位与妇女权益保障中国建国时期,妇女地位的提升和妇女权益的保障成为了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
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有效地改变了传统妇女地位低下的现象,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社会运动,广大妇女得到了解放和发展的机会。
本文将从宪法保障、妇女参政权、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等方面,全面阐述中国建国时期妇女地位的提升和妇女权益的保障。
一、宪法保障中国宪法的出台,为妇女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1954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原则,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陋习。
从此,婚姻改革为推动妇女地位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外,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法规,如妇女选举权利保障法、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妇女争取平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妇女参政权中国建国初期,妇女参政权的保障成为了重要议题。
中央政府大力推动妇女参政运动,确保妇女在政治决策中发挥作用。
1951年,中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妇女普选,妇女代表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事务决策。
此后,各级各类代表大会中的妇女比例逐年提高,确保了妇女在国家决策层中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三、劳动就业中国建国时期,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为妇女地位的提升和妇女权益的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实施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等政策,解放了妇女的生产力,广大妇女参与了农村集体劳动。
同时,国家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规,禁止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推动了男女劳动平等。
四、教育培训中国建国时期注重妇女教育发展,积极提升妇女的文化素质和能力,为妇女地位和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家大力推行了普及全民教育的政策,妇女获得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960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扩招,妇女占到了一定比例。
1986年,《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对妇女进行九年义务教育普及,为广大妇女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
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在人权法中,女性的平等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际社会在提高女性地位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女性在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并分析国际法和一些国家法律框架对此问题的回应。
一、女性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中,保障女性的平等权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不容忽视的是,国际公约和文件对性别平等的原则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于1979年通过,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确保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在各个领域中保障女性权利的具体措施,并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强调了针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对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国家法律框架中的女性平等保护除了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外,各个国家也采取了法律措施来保护女性的权益。
不同国家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普遍目标都是确保女性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在社会领域,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来禁止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如家庭暴力、强奸和性骚扰。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女性在就业、教育和健康等领域的权利,并禁止性别歧视。
在经济领域,一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促进女性的经济独立和就业机会。
例如,一些国家要求公司必须采取一定的配额制度,确保女性在高层管理和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
在政治领域,一些国家采取了措施以增加女性的政治代表性。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妇女预备选名额,确保女性在政府和议会中得到适当的代表。
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实施了性别平等主义政策,要求政府在决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女性的需求和利益。
三、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尽管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框架存在对女性平等权利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承担的不平等角色和责任仍然存在。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
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决策过程,提高其参政议政的能 力和影响力,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
消除性别歧视
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歧视,营造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氛 围,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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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 护,确保妇女能够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推动社会发展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保护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促 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80%
保障基本人权
妇女作为人类的一半,应当享有 与男性平等的基本人权,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05
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实践与经验
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制定专门法律
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如反家庭暴力法、 性别平等法等,为妇女提供法律保障。
设立专门机构
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负责妇女权益保护的机构,如妇女委员会、性 别平等委员会等,负责监督、协调和推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制定专门性国际公约
制定专门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各国在保护妇女 权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强化国际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国际监督机制,对各国履行保护妇女权益国际义务的情况 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国际人权法的有效实施。
加强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 2 3
促进国际合作
鼓励各国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共 同研究和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分享经验和最佳 实践。
庭女孩的教育。
02
促进经济参与
各国在促进妇女经济参与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
国际人权法与性别平等法律如何促进性别公正
国际人权法与性别平等法律如何促进性别公正性别平等一直是全球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推动与促进性别公正,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与措施,其中包括制定国际人权法和性别平等法律。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性别平等法律对于促进性别公正的作用和意义。
一、国际人权法对性别公正的促进国际人权法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其中包括性别平等的权利。
通过国际人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以为性别公正提供法律保障与支持。
首先,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例如,联合国《妇女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一公约强调了性别平等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与不平等待遇。
其次,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性别暴力等性别歧视行为的禁止与打击。
例如,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于性别暴力的禁止,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处罚和救济性别暴力的行为。
这一公约的制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并加强了对性别暴力的社会谴责。
此外,国际人权法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和合作机制,以确保各国履行性别平等的法律义务并得到有效推动。
例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了特别程序和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各国的人权状况,通过制定建议与推荐促进性别公正。
二、性别平等法律对性别公正的促进除了国际人权法,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性别平等法律,旨在确保社会中性别公正的实现。
这些法律为性别平等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框架,并规定了各种领域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和措施。
首先,性别平等法律在就业领域促进了性别公正。
通过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平等就业机会等措施,性别平等法律为女性进入职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并打破了性别在职业选择和职位晋升中的障碍。
其次,性别平等法律在教育领域促进了性别公正。
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来确保男女在接受教育方面的平等权利。
这些法律禁止性别歧视,并鼓励女性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领域,以打破传统性别刻板印象。
人权法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
人权法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不可分割、普遍广泛享有的自由权利。
为了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人权法,以法律的力量来保护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对个人权利的法律规范。
一、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等等。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维护和促进全球人权的重要法律文书。
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了全球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后,联合国各种人权公约相继出台,保护了包括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各个方面的人权。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禁止酷刑、歧视、奴役以及保护难民和儿童权益等内容。
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入这些公约,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落实。
三、刑事法律保障个人权利刑事法律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刑事法律不仅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罚,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被告人有权利享有辩护、交流、知悉被指控的罪行等权利。
此外,刑事法律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禁止,确保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不受非法拘禁和虐待。
四、劳动法律保障个人权利劳动法律是保障个人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工时、工伤保险、年假等。
劳动法律还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免受不公正对待。
例如,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雇主歧视、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民事法律保障个人权利民事法律是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框架。
它涉及了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等多个方面。
民事法律保障了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利、言论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人权的司法保障
从国际人权公约看人权的司法保障石小娟【期刊名称】《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00(000)002【摘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过14年的努力 ,于1998年4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 ,简称《人权卫士宣言》。
该宣言草案的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
同时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达到了更加广阔的领域 ,使五十二年前诞生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追求的“人权及基本自由”要“通过国际的和国家的渐进措施 ,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之目的已基本实现。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五十二年以来国际人权问题的发展进程 ,不难看出 ,国际人权问题正在向文明、正义和公正的方向迈进 ,而国际人权状况之所以能够得到不断的改善 ,是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人权保护制度 ,而国际人权法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人权的保护 ,首先应确立其内容 ,将这些内容以公约的形式转变为各缔约国所应承担的义务 ,才可能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保护落到实处。
因此 ,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件 ,将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内容加以确定 ,其中最重...【总页数】4页(P)【作者】石小娟【作者单位】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相关文献】1.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强化刑事法律人权保障 [J], 余松龄2.从我国人权立法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看二者之差异 [J], 赵甜甜3.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 [J], 陈晨4.国际人权公约国内司法适用的新路径——以解释性适用理论为视角 [J], 宋佳宁; 张容5.国际人权公约与人权保护——国内司法实施的分析 [J], 陈立虎;黄涧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妇女权益保护随着全球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国际人权法作为保障人类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上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一、背景介绍妇女权益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很长一段时间,妇女在法律地位、政治参与、经济权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遭受到了种种不公平对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其中之一就是通过制定国际人权法来保护妇女权益。
二、国际人权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1.提供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作为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国际公约和协定,妇女的基本权利得到确立,包括但不限于平等待遇、受教育权、劳动权等。
2.促进意识和文化的转变:国际人权法的实施不仅在法律层面上推动了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在社会层面上促进了意识和文化的转变。
通过法律的变革,人们对于妇女权益的意识得到提高,传统观念和文化习惯也在逐步转变。
3.国际合作与监督机制: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各国之间的合作与监督机制。
各国通过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妇女权益的保护。
同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使得国际人权法得以更好地执行,确保各国履行对妇女权益的承诺。
三、挑战与发展趋势尽管国际人权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法律落实不到位:虽然国际人权法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一些国家在实施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仍存在歧视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够全面和有效。
2.文化观念与传统习俗的挑战:妇女权益的保护涉及到文化观念和传统习俗的转变。
一些社会对于女性的地位和角色持有传统观念,这对于妇女权益的推动构成了挑战。
3.性别暴力和歧视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和社会中,妇女依然面临着性别暴力和歧视的问题。
尽管国际人权法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暴力,但现实中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使得这些问题难以避免。
知晓国际人权法与性别平等推动性别平权与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法律框架
知晓国际人权法与性别平等推动性别平权与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法律框架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国际人权法与各国的法律框架为推动性别平权与保护性别少数群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人权法和相关法律框架,以及如何运用它们来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权益。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性别平等原则国际人权法是一系列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文件,它们奠定了推动性别平等的基础。
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妇女权利与国际人权法公约》。
《联合国宪章》强调了对所有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并禁止对人的任何形式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了性别平等是追求和维护人权的核心原则之一。
《妇女权利与国际人权法公约》则进一步确保了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并规定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二、推动性别平等的国内法律框架各国都通过法律框架来推动性别平等,并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权益。
这些法律框架包括宪法、平等权利法、性别歧视禁止法、反家庭暴力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通常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许多宪法都明确规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例如,法国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性别平等原则,原文是“男女在权利上享受平等”。
各国平等权利法也经常设立了保护性别少数群体权益的条款。
性别歧视禁止法是各国法律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住房等领域对个体进行性别歧视。
例如,加拿大的《人权法》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或服务中对妇女或其他性别少数群体进行歧视。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也是保护性别少数群体的重要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为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例如,美国的《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运用法律框架推动性别平等推动性别平等和保护性别少数群体权益需要各国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做法: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系统向公众普及性别平等的概念和重要性,培养人们的性别平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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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75期2010年第1期Serial No.75No.1,2010一、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保障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男女平等权。
宣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其在序言和第2条中是以“宣布”方式确认不得有“性别”歧视。
(2)婚姻及建立家庭自由权(16条)。
(3)母亲受保护的权利(25条)。
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确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内容,但它关注的重点大多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因而其中享有人权的主体在条文中多采用了“人人”、“每个人”、“任何人”等称谓,而专门规定妇女、儿童的权利则很少[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门确认有关妇女的人权内容有:(1)平等权。
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2)男女同工同酬的经济权。
公约第7条中规定,“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3)婚姻、家庭、母亲受特别保护权。
该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和母亲的保护:结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家庭、母亲应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此外,联合国1979年12月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旨在专门保障妇女在各方面不受歧视、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对妇女的歧视”,“在所有领域。
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不仅如此,该公约还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育、就业、婚姻、休假、保健等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保障的实现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一)中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第49条全面确立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与男子平等的宪法原则,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益受国家的保护,并针对中国妇女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存在问题的状况以及在婚姻自由方面,老人、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方面易遭受侵害的状况,宪法特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国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宪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中国宪法,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加强,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使妇女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为妇女人权在中国的广泛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为使上述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使其在现实生活中便于操作、实施,中国立法机关还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婚姻法》。
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婚姻法》不仅重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还根据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发展和完善了该法的内容,尤其强调了在保护妇女合法收稿日期:2009-11-23作者简介:陈晨(1987-),女,山东枣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人权法学研究。
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陈晨(山东大学,济南250100)摘要:人类的未来是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充分发展的未来,而这一切的发展则离不开占人口一半的妇女的广泛参与。
妇女人权的实现必须保证妇女获得自立、自强与自主的能力,以及赋予她们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应当基于国际人权公约国际法的特性受到国内宪法的保障,宪法作为国内公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
将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进行比较,既可以对中国保障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从立法上和实践上不断予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人权;妇女人权;宪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10)01-0219-02219——权益方面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成为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广大女性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法律武器。
这部法律的制定,即是以规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2],填补了中国对妇女问题宪法规定上的空白和不足,也是中国承担国际公约责任,履行保护妇女人权义务的直接体现。
第三,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如刑法专门规定了强奸罪、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迫他人卖淫罪等等。
《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明确规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受法律保护。
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等。
(二)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1.相对于两公约而言,中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显得更原则、更概括。
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如前所述,两公约对于妇女人权的规定较为周全、具体。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专门规定对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的母亲应给予特别的保护,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者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2.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中国宪法尚未规定。
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丁)项规定的罢工权利,中国1975年、1978年宪法曾做出规定,但现行宪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且现实中也不承认罢工权。
3.公约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有冲突。
宪法中一些关于妇女人权的规定与公约存在冲突。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
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在这个规定中,“人”的外延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已出生的人和胎儿,也就是说胎儿非因其母体生理病症,不得被剥夺生存权,尤其要禁止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决定其生死[3]。
而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是因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出于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但是在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包括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妇女进行强制性堕胎。
这种做法显然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4.对权利保护程度的差异。
比较两公约和中国宪法,不难发现两者在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程度的差别。
宪法对一些妇女人权的保护没有公约周到。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明确规定了升职权,而中国宪法只规定国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报酬、男女同工同酬等,而没有细化到对升职权的保障,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由于职业竞争激烈,国家对就业权的保障一种浅层次的保障,从人的成长和素质的完善角度来看,升职权的保障不可忽视。
三、中国妇女人权面临的主要障碍和挑战在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妇女人权状况还存在诸多问题,这说明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妇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政府还应加强立法、健全法制,提高妇女人权立法的质量。
司法是国家保障妇女人权的有力措施,司法要有效地维护妇女权利,有赖于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立法。
例如,中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正后,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列举法定情形过窄,缺少“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条款,致使因一方具有其他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难以获得赔偿[4]。
又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但又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法律上的界定,增加了在审判实务中对这一行为认定的难度;同时,也会发生不同法律的衔接问题,即民事侵权、行政处罚和刑法猥亵罪的界限划分问题。
其次,中国妇女在工作权方面面临挑战,比如,工作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妇女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合理报酬权受到侵犯问题、男女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问题等。
第三,妇女的受教育权面临不少障碍。
妇女受教育权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男女教育水平差距还较大。
200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
215在因贫困辍学的儿童中,女童占了大多数[5]。
再次,妇女的参政权发展较慢。
女性人大代表的比例还不高、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薄弱。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各国女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我们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
此外,妇女人身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不同程度的侵犯。
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是对妇女的歧视和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在社会的转型期,这些侵权行为呈现出增长和严重化的趋向。
参考文献:[1]田瑶.从国际人权公约到中国宪法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实现[G]//宪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50.[2]妇女权益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62.[3]林彦,俞子清.中国宪法对两个人权公约的应对[G]//宪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64.[4]薛宁兰.中国妇女人权与法律的回顾和展望[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学报,2005,(2).[5]张晓玲.妇女人权与和谐世界[EB/OL].中国人权网.[责任编辑王晓艳]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