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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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人权的属性与价值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与价值

第四讲人权的属性与价值有关人权的属性与价值问题,可以说是聚讼纷纭,存在着一些分歧和争论。

在聚讼纷纭的背后,有些分歧和争论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同,也有些是由于不同势力的斗争。

实际上,没有人会反对自己或者自己所属于的特定集团的权利,而只是反对其他人的权利。

马克思说,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天性,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他指出:“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①这表明,没有谁真心实意地反对权利,而只是反对其他人的权利。

在历史上,在专制政体下,权利也是存在着的,不过那是一种特权,是特殊的强势集团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一种基本人权。

围绕人权问题的斗争有时并不是正确与错误、善良与邪恶、高尚与卑鄙之间的斗争,而是各种利益之间的斗争。

否定、压制人权一方所通常标榜的冠冕堂皇的根据可能是虚弱的,甚至是虚假的。

不过,不论如何,我们还是来看一看,有关人权问题,主要存在着哪些分歧和争论。

在这些分歧和争论中,哪一种观点具有更多的合理性。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国内的一些学者非常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弱化甚至否认人权的普遍性。

归纳起来,他们的理由主要是以下一种或数种:(1)人权是历史的产物,不同的国家或民族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轨迹,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产物的人权观念和制度不宜强加给另一个国家或民族。

(2)人权是文化的产物,在不同的地域流行着不同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不应把一种文化下流行的人权观念强加给另一种文化。

(3)人权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人权观念是一定的经济结构的产物,而且人们所能享有的人权的数量和程度也都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4)人权是一个阶级性的观念,在一个阶级对立社会中,只有具体的某一个阶级的人权,没有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因此,人权模式是多种多样的,没有普遍的人权,一个国家内人民所享有的人权未必可以适用于其他国家的人民。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

第1章人权基本理论

一、 人权的含义
• 文化性。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人权特殊 性 • 综述: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 区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 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 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 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 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一、 人权的含义 •人权随着资产阶级国家进入法律 领域而被分解成为两部分:一部分 被认为先于国家和高于国家,这部 分仍被直呼为人权;另一部分被认 为后于国家和基于国家,认为它们 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相连的权利, 这部分被称为公民权。
四、 人权的属性
•(二)人权的至上性与相对性 •人权的至上性是在道德价值意义上,人权的相对 性主要是在人权的实现层面上。 •1、人权的至上性 •人权体现这样的价值观: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人权的至上性包含三个层面:对于普遍公里或者 集体价值而言,个人权利至上;对于个人的其他 利益或价值而言,人权所包含的人性尊严至上; 对于权力而言,人权在道德价值上有优先性。
四、 人权的属性
•C.价值的普遍性:人权对于政治社会中的 人具有两大制度性普遍价值:一是确立人 与人之间的界限;二是确立了人与公权力 之间的界限。
四、 人权的属性
• 2、人权的特殊性 • 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 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 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 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 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 • 3、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五、 人权的主体
• 2、人权主体的具体表现形态 • A、生理/心理上的特殊人权主体 • B、特殊法律关系中的人权主体
五、 人权的主体
• (二)有关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 1、法人的人权主体资格问题 • 2、集体和群体的人权主体资格问 题 • 3、其他关于人权主体资格的争议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请解释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权利,无论其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其他地位的差异。

它是个体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公认的基本价值和法律保障的标准。

人权是基于人类尊严和价值而确立的,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

它们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建立公正、和谐社会的前提。

因此,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

首先,人权中的核心权利是生命权。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禁止任意剥夺生命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生命的自由和尊严。

各国政府应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加强执法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

其次,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思想,而不受干涉、阻止或惩罚。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通过多样化的意见和观点,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宗教信仰自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并信仰宗教的自由。

这也意味着每个人对于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不受限制,不受迫害。

各国政府应保护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并建立一个宽容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此外,人权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利,例如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等。

教育权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年龄、性别和国籍。

劳动权是每个人在公平和合理的条件下参与劳动的权利,包括公平的工资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健康权是每个人享有健康和医疗服务的权利,无论其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

总的说来,人权是指人类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保护和促进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国政府应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权的实施和可行性,并通过教育和宣传的方式,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尊重人权,人类才能实现和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最新-试论人权的性质 精品

最新-试论人权的性质 精品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知识点初中

人权知识点初中

人权知识点初中人权是指人们生而平等,具有平等尊严和平等权利的基本权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权与我们的权利密切相关。

初中阶段是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逐渐加深的时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初中生应该了解的几个人权知识点。

1.平等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教育、就业、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2.免受歧视:人权包括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初中生应该意识到,对他人的歧视是不公平和不道德的。

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差异,并与每个人平等相待。

3.健康权利:健康是人权的一部分。

初中生应该了解并倡导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包括饮食均衡、参加体育锻炼、定期体检等。

同时,他们还应该关注他人的健康,不断推动社会医疗改革,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4.受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权接受教育,这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

初中生应该认识到自己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并帮助那些没有机会接受教育的人。

通过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初中生可以为实现普及教育做出贡献。

5.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权的核心之一。

初中生应该学会正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

他们应该理解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侮辱他人,而是要用理性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他人的观点。

6.安全权利:人们有权在安全和和平的环境中生活。

初中生应该了解并尊重他人的安全权利,不参与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并积极参与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

7.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信仰的自由权利。

初中生应该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并理解不同信仰之间的差异。

他们也应该学会宽容和尊重,不进行宗教歧视或迫害。

以上是初中生应该了解的几个人权知识点。

通过了解和学习这些知识,初中生可以成为更加关心和尊重他人权利的公民。

只有通过不断提高我们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社会。

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1

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人权的基本属性

人权的基本属性

Universal and inalienable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s the cornerston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is principle, as first emphasiz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in 1948, has been reiterated in numerou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declarations, and resolutions. The 1993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for example, noted that it is the duty of States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All States have ratified at least one, and 80% of States have ratified four or more, of the core human rights treaties, reflecting consent of States which creates legal obligations for them and giving concrete expression to universality. Som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norms enjoy universal protection by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cross all boundaries and civilizations.Human rights are inalienable. They should not be taken away, except in specific situations and according to due process. For example, the right to liberty may be restricted if a person is found guilty of a crime by a court of law.Interdependent and indivisibleAll human rights are indivisible, whether they are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work, social security and education , or collective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s to development and self-determination, are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and interdependent. The improvement of one right facilitates advancement of the others. Likewise, the deprivation of one right adversely affects the others.Equal and non-discriminatoryNon-discrimination is a cross-cutting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The principle is present in all the majo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provides the central theme of som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The principle applies to everyone in relation to all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it prohibits 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a list of non-exhaustive categories such as sex, race, colour and so on.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is complemented b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s stated in Article 1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 ights.”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Human rights entail both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ates assume obligations and duti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o respect, to protect and to fulfil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means that States must refrain from interfering with or curtailing the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requires States to protect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human rights abuses.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 means that States must take positive action to facilitate the enjoyment of basic human rights.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while we are entitled our human rights, we should also respect the human rights of others.人权是普世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的普世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

人权的本质名词解释

人权的本质名词解释

人权的本质名词解释人权是一种广泛被认可和保护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所天生具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人们可以自由、平等和有尊严地生活。

人权涉及各个方面,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和机会、生命权、自由与安全等。

本文将对人权的本质进行解释,从多个角度探讨人权的含义和价值。

此处是文章的引子,用来引出人权的概念和要求。

一、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指每个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属性,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这意味着人权不应受限于特定国家或区域,而是应被广泛认可并普遍适用。

人权的普遍性是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和伦理价值观之上的,认为每个人都应被尊重和保护。

二、人权的固有性人权的固有性是指它们不是被政府或其他机构授予的,而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

人权是人类的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表现,不容侵犯或剥夺。

它们是人类存在和自由发展的基础。

三、人权的普及性人权的普及性是指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所有人权,而不仅仅是部分权利。

这意味着人权不可分割和不可分离,应该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和实现。

人权的普及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的权利,也要关心他人的权利。

四、人权的相互依赖性人权的相互依赖性是指各种人权的实现彼此之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

例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是互相关联的,无论是追求真理还是表达个人信仰,都需要这两种权利相辅相成。

相互依赖性要求我们维护并尊重所有人权,而不仅仅是我们认为重要的部分。

五、人权的可实现性人权的可实现性是指人权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是可以通过法律、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努力来实现的。

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提供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框架,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则需要共同努力来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六、人权的进步性人权的进步性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实践也在不断提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人权的范围和保护力度不断扩大。

人权的进步性要求我们积极追求更高的人权标准,并不断纠正和改进现有的不足。

试论人权的性质

试论人权的性质

试论人权的性质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试论人权的性质,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试论人权的性质试论人权的性质试论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概念的特征(一)

人权概念的特征(一)

人权概念的特征(一)人权概念的特征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人权是所有人都享有的普遍权利,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人权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无论身在何处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不可剥夺性:人权是天赋的,不可被剥夺或废除。

3.固有性:人权纯粹属于人类,与生俱来,并不取决于政府的承认或授予。

4.互相依存性和互补性:不同的人权是相互依存和互补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会削弱人权的整体价值。

5.平等性:所有人享有的人权应该平等地保护和实现,不分族裔、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人权的具体特征1.生命权: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

2.言论和表达自由: 人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无论是言论、新闻、出版物还是其他媒体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 人人有权选择、信仰和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以及表达、宣扬自己的信仰,同时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4.平等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性取向或其他身份特征,每个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不受歧视。

5.教育权: 人人有权接受平等和免费的教育,以促进个人发展和全人类的进步。

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国际法和国内法都为人权提供了保障和保护。

•政府、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社会都在不断努力推动人权的发展和实现。

•教育和意识提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尊重和保护人权。

结论人权是普遍、不可剥夺的权利,属于每个人类的基本需求。

人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全球共同努力,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尊严和平等的生活。

人权概念的特征什么是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人权是所有人都享有的普遍权利,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或其他身份特征。

人权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无论身在何处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2.不可剥夺性:人权是天赋的,不可被剥夺或废除。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第九讲人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一、人权概念形成的时代背景与促成因素形成人权概念需要以下几个观念因素:A、以个体人为“人”的本体观念;B、在较大地域范围普遍地相互承认为人;C、具备成熟的权利观念。

五、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问题(一)诸种人权概念阐释——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的规定;——人权来自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因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人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历史状况所决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二)人权概念(之一)人权是人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社会依据无害性标准所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为的正当性。

人权概念的含义(之二)人权是社会成员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依据无害性标准而相互确认的、对人的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具有正当性的基本行为(或利益)。

要点:——人——权利——人类社会成员们的相互确认人权概念的要点:人——无差别的人;人们相互间的文化上的认同权利——行为(或利益)、正当性、必要性相互确认——正当性的来源和依据(三)生命权生命和生命权的区别生命——作为人的机体活动状态,是父母赋予的;生命权——生命被视为权利,被认为有正当性(不可侵犯性) ,由社会同伴们共同认定。

(四)财产所有权1、财产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2、财产所有权概念的实质:所有权的真正含义不是指物主对物的支配自由,而是指对于他人而言、物主对物的自由支配的不可侵犯性。

3、财产权的依据——社会公认4、社会公认的依据(1)社会公认实质依据——获取财产行为的无害性(2)社会公认的表现形式A、普遍的社会观念;B、法律五)人权的三种表现形态——应有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律所规定、确认的权利,即法定人权;——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即实有人权。

一般地说,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变主要取决于立法者的认识、态度。

人权概念的特征

人权概念的特征

人权概念的特征
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有之的尊严和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特征如下:
1. 普遍性: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等因素。

所有人都有权利被尊重和保护。

2. 不可侵犯性: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不得受到任何人或机构的侵犯或剥夺。

他们是个人所拥有的,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3. 平等性:人权是平等的,即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无论其背景、身份或能力。

4. 不可分割性:人权是彼此彼此相互关联和互相依存的。

人权不能因为某个权利的实现而放弃其他权利。

5. 可行性:人权是可被实现和保护的。

他们不是空想或抽象的概念,而是应该在法律和政策中具体得到体现和保护。

6. 可持续性:人权是长期存在的,无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变革。

他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石,应该得到持续的关注和维护。

7. 综合性:人权涵盖了多个领域和维度,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

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该共同得到保护。

人权的性质

人权的性质

人权的性质人权的性质【美】杰克?唐纳利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

所有人都拥有人权,尽管当其作为市民、家庭成员、工人或任何公、私机构、社团的成员时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利、负担或不负担某些义务。

人们享有人权是因为是人,所以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并且不可剥夺,即使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也应享有人权。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人都享有他们全部的人权,更勿谈平等地享有了。

人权是一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

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例如: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中都禁止种族歧视,而对于同性恋歧视的禁止,则还没有那么明确,因此,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活动家就经常主张不受歧视的权利。

与此相对,种族上的少数者更多主张的是法律和宪法权。

人权基本上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的人的话语,其人权主张主要用来挑战或追求改变国内政治与法律实践,因而人权主张旨在自我实现。

坚持主张人权就是试图以后不再需要主张这些权利是人权的方式,来改变现行政治结构或实践。

例如:南非的人权斗争已变成改革南非法律和实践以使南非人不再需要提起人权主张。

在诸如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参与政治权或健康权被侵害时,他们就能够求助于南非的立法机关、法院或行政机构。

【美】杰克?唐纳利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

所有人都拥有人权,尽管当其作为市民、家庭成员、工人或任何公、私机构、社团的成员时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利、负担或不负担某些义务。

人们享有人权是因为是人,所以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并且不可剥夺,即使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也应享有人权。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人都享有他们全部的人权,更勿谈平等地享有了。

人权是一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

什么是人权,我们应该怎样保护人权?

什么是人权,我们应该怎样保护人权?

什么是人权,我们应该怎样保护人权?作为全球最为重要的价值观之一,人权在我们的社会文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究竟什么是人权?我们又应该如何保护它们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剖析人权,深入了解人权的本质和如何有效保护人权。

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指每个人因为生而为人而自然拥有的、为了保护尊严与自由而应受到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存、自由、尊重和人的尊严、言论和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因为个体的存在而产生的,不可剥夺和必须受到尊重的。

人权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纯洁的道德以及反对暴力和犯罪、建构一个自由正义的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权的内涵1. 生存权:人的生存是第一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命,有权利受到生命的保护,这是自然权利的基础。

针对国家或者各种机构违反人权的行为,以及生活中的安全事故,我们需要采取实际的措施以确保人的生存权。

2. 自由权:自由是要素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

个人享有言论自由、出行自由、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等自由权利。

保护这些自由是保护人权的关键。

对于任何一项权利的侵害,个体都有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

3. 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待遇。

这避免了种族、性别、宗教和其他方面的歧视现象。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这是影响整个社会稳定的关键要素。

三、人权的保护1. 教育:教育是最重要的获取和维护人权技能之一。

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传授知识,还要教育人们如何认识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2.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各国对人权保护的主要手段。

无论是环境保护还是对于人和其财产的保护,法律都是人权保护的重要条件。

3. 社会支持:政府和社区组织能够为保护人权提供支持,他们可以通过建立并赞助机构、筹集资金、培训志愿工作者等手段,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4. 社交网络:利用社交网络来传达人权信息是现今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网络已经成为一种平等而方便的传媒方式,能够迅速地让世界各地所发生的人权侵害得到广泛关注。

第十五章 人权

第十五章  人权

第二节
人权的基本内容
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1.生存权及生命权 生命权包含两个要求: (1)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 (2) 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无须的危险和威胁。 生命权包括四项内容: (1) 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 关于死亡的权利; (3) 免于饥饿的权利 ; (4) 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民族生存权以国家主权为基础。
(2) 生产条件。 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为人权尤其是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提 供物质基础。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福利权等的 实现要依赖其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财富积累。 (3) 社会制度条件。 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消除资本主义压迫和奴役, 才能在人的身心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的真正平 等。 (4) 权能条件。 即人权拥有者自身生理和心理素质的条件,也就是人的 能力。 (5) 政治体系中决策民主程度、政府组织结构、监督 系统、人事制度、政党制度等都是政治人权得以实 现的重要因素。
② 人权所依据的道德应该保持在最低限度,挥霍性 或浪费性的需要并不作为人权存在。 (2) 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所面向的权 利主体具有普遍性。所有的人,不管其属性、国 籍、文化程度、种族、语言、性别、能力、财产 或地位,甚至其所在国是否通过法律保护其权利。 他们都有人权的主张资格。 (3)历史性。 人权的历史性是指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 (4)资格性。 人权的资格性所蕴涵的前提是:即使国家。社会, 团体不侵吞个人权利,个人也有可能成为自身权 利的侵吞者。
三、民族权利 民族权利的主张在早期主要是应用于殖民地人民反对 殖民的统治斗争,在当今主要是一些非西方国家 针对西方以人权名义干涉别国内政行为所作出的 回应。 民族权利实现结于个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 的。民族权利包括: 1.民族自决权 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西方只是在利用人权外交来实施 其霸权主义。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1) 西方国家在“维护世界人权”同时,也在粗暴地 侵犯世界人权。 (2) 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它着重强 调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违反而低调处理非社会 主义国家对人权的违反。

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摘要: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人权现象是人权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意识是人权现象在意识领域中的映像。

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也具有主观性;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人权与人权概念是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二者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是对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进行法哲学分析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人权问题,客观性,主观性,法哲学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由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人权问题研究存在不少困惑,且这种困惑已经直接影响到人权的制度化建设。

因此,本文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希望对人权基础理论构建有所裨益。

一在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人权现象是否客观存在在人权法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人权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权现象涉及到人、人权及人权法等诸种现象,是这些现象的统称。

人客观存在,是人权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离开了人则人权现象不复存在。

目前,人权现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人的客观性,主要在于对人权、人权法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人权的客观性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如有学者认为他是把“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

[1]从存在与意识的角度来讲,该种表述是将人权视为意识范畴的,而非将人权视为现象客观存在。

[2]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人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

”[3]在人权问题中对人权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不同人权法哲学的形成。

因为人权究竟是精神对客观世界提出的要求,还是客观世界本身,不但会导致人们对人权的本质、人权意识的来源及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决定人权问题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认识简单的人权概念

认识简单的人权概念

认识简单的人权概念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类共同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它是人类长期斗争的成果,是为了保障人类的基本尊严和价值而确立的一套准则。

人权的概念和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人权的定义、发展历程以及国际人权法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全面地认识简单的人权概念。

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指每个人由生而平等、自由而有尊严的特点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等身份特征如何。

人权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存权、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

人权的本质在于保护个体免于任意限制和压迫,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而自由地发展。

二、人权的发展历程人权的概念和实践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

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就有一些关于人权的思想和实践,如公民权利和奴隶的抗争等。

然而,要说人权的现代概念起源,可以追溯到欧洲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时期,人们开始主张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权利,如个体的自由、真理的追求等。

1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确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权的概念逐渐扩展到全球范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人权法为了推动和保护人权,国际社会逐渐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它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被广泛认可和接受。

宣言提出了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人身自由等在内的30项基本人权。

除了《世界人权宣言》,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用于维护人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等。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

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人权是指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基本人权是指人类社会和法律公认的一些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

了解和掌握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一、基本人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权是人的基本属性,是一切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

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平等性和绝对性等特点。

普遍性指的是不分种族、国籍、性别、宗教等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基本人权;不可剥夺性指的是任何机关、个人和团体都不能剥夺或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权;平等性指的是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平等的基本人权;绝对性指的是基本人权的存在不依赖于特定的法律、政府或社会制度。

二、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规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机制,对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三、基本人权与国内法律体系的关系基本人权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和保障。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人权保护起着基础性和引领性的作用。

在立法过程中,各国应当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同时,司法机关也承担着保护人权的责任,以确保人权的正当实现。

四、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民主权、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类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社会和法律保护的核心对象。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

五、人权保护与人权教育人权保护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不断完善。

人权教育是培养人们具备基本人权意识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过程,是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总之,基本人权法学基础知识是我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的基石,也是我们保障人权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必备知识。

试论人权

试论人权

试论人权摘要:人权就其根本来讲是一种道德上的必然权利,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但是,要把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靠社会的制度来保障其实现,否则,人权观念只能停留在人们的想象中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项事业。

中国自从1991年国务院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人权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

中国政府也在各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权基本内涵内容宪法保障人权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话语。

自“人权”这个概念被提出之日起,人类就为人权的实现做出了许多努力,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

一、人权的基本内涵关于人权的定义,笔者曾简单地认为人权就是人生来而应有的权利。

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人权定义也是众说纷纭。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人权的解释是这样的:“人权思想乃是权利思想,而权利是‘自然的’,因为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程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历史产物,并认为人权应包括“人道”这个概念。

人权是由人道和权利同时构成。

其中,权利是作为人权的权利,即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道是以主张权利为中心的原则,而不是只主张义务的原则,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等命题或原则都是人道。

还有的国外学者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地因为其是人而享有的权利。

”根据以上争议,笔者综合概括并最终采取了以下定义:人权即人基于一个人本身而享有的生来所具有的权利。

关于人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这里所指人权的普遍性,有两方面意思,一是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二是人权的内容也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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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

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

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

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

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

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

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

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

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

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

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

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模侵犯,这种侵犯人权事件就属于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再如南非以前实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与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条约相抵触,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南非进行了广泛谴责,并对南非采取了各种制裁措施,迫使南非改变这种不人道的做法。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要求有关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上已经被国际条约所规定并获得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

任何国家都有义务遵守已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权原则,若以国内法为借口拒不履行,则构成对国际法的破坏,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权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不属于干涉内政的范畴。

如1973年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种族歧视最严重的形式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对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并制止和惩办犯有这种罪行的人。

三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

除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和人权领域国际习惯赋予的义务外,人权保护就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只能由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措施加以保护才能实现。

国家的主权受到侵犯或破坏,国家的独立不复存在,国家的人权必然得不到保障。

1978年某国出兵柬埔寨,致使柬埔寨生灵涂炭,民不聊生,连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都难以保障,其他方面的人权更无从谈及。

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人权与主权并不矛盾,西方某些国家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认为“在人类利益面临威胁的时候,有必要牺牲自己的主权”,把人权问题凌驾于主权原则之上,其实质是要借口人权问题侵害别国主权。

关于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都是在主权国家间签订的,是缔约国相互尊重主权的结果,在具体实施这些条约时,也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

这是国际条约法的一个基本要求。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也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在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灭绝种族、种族歧视、种族隔离、贩卖奴隶、暴力劫持人质、采取不人道手段大规模制造、驱赶和迫害难民等,是公认的应予禁止的国际犯罪,国家或国际组织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不能认为是干涉他国内政。

有关国家不得借口“内政”而排除人权的国际法属性,逃避因严重侵害人权的罪行而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

但是,除以上严重的人权犯罪之外,真正的人权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国内因素和条件,取决于一国所制定的法律和所推行的政策。

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属于一国的内政,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干涉国家的内政。

西方某些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这实质上是强权政治的具体表现,既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更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我国的人权保护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以实现。

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而且每年还要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具有二重性,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际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

他们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片面强调某些人权,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权,在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主要偏重于基本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某些个人人权,不顾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而对目前亟待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保护的基本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则有意回避,并多次袒护和纵容一些为国际社会一致谴责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处于这一过程之中。

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是又都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改善,因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

如果把国家分为两类,一类专门监督他国人权状况而自己却无需改善,一类只被别国监督而没有发言权,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原则的否定。

但是,西方某些国家在强调人权问题时,只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针对他们自己,而他们本身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

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标准。

国际社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权领域中正常的国际合作,阻碍了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

我们主张,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

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取同等步骤是行不通的。

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严格区分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能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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