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环境权的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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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权的 主体
环 境权 的主体 在环境权主体的争论从未停止过。蔡守秋教授认
为,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国家、 法人、 民、 公 人类、 自然体; 陈泉
生教 授认 为 , 环境权 主体 为全体 人 民 , 不仅 包括公 民 、 它 法 人及其 组织 、 国家乃 至全 人类 , 括 尚未 出生的后 代人 ; 还包 吕忠 梅教 授 认 为 , 民环 境权 与环 境权 系同~ 概 念 , 公 即环 境权 仅 指公 民环 境权 , 不包 括 所谓 的 “ 法人 环境 权 ” 国 与“ 家环 境 权 ”徐祥 民先生 认 为 , ; 环境 权 的权 利 主体 是人 类 , 其义务 主体 是人类 的分 体及 这些分 体的各 种形 式 的组 合 ; 张太梓 教授 则着 重论述 了国家环 境权等 等 , 众说纷 纭 。笔 者认为 , 环境权的主体应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 是环境 权 , 里的 公 民主要 指 的是 自然人 , 这 自然 人享 有 良 好环 境 和繁 衍 的权 利 , 环境 权基 本 和核 心 的主 体 , 是 是 这 勿庸 置疑 的 , 只是 这里 自然人 应包 括后 代 人 , 类是 由世 人 代 延续 的代 际人组 成 的 , 当代人是 在前 代人遗 留下 来 的既 定 自然 和社会 环境 的基础 上生存 和发 展 的 , 又给后 代人 留 下他们必须接受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 当代人对环境的合理
念 在 当代 的 新展 开 。 关键 词 : 境权 ; 环 实体 性 环 境 权 ; 序 性 环 境 权 程 中 图分 类 号 : 9 26 文 献 标 识 码 : D 1. A 文 毒 编 号 :0 5 9 ( 0 )6 0 4 — 3 10 ~ X 2 1 0 — 0 0 0 1 3 2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作者:陈希温乃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环境权的性质如何,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如何,如此问题在当今学界看法不一。
认清环境权的性质,理清其与人权之关系,对当今时代下人类自身权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环境权;性质;人权作者简介:陈希,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公法;温乃馨,首都师范大学2011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在读,研究方向:基本权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84-02一、环境权的起源作为新产生的并正在发展中的环境理论和法律权利,环境权是时代的产物,其诞生也绝非偶然。
此主张的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
1962年卡逊发表《寂静的春天》掀起一场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
1960年,联邦德国的医生发现有人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便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称此行为为侵犯了人权。
20世纪70年代,环境权成为了一项法律上的权利,该概念成为了公众瞩目的焦点。
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于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会后发表了《东京宣言》,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自此以后,西方学者普遍将环境权视为人权,一系列的国际法文件肯定了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这一观点。
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会中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了环境权是一项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环境权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提出了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理论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事实上,在环境权自提出进而发展到今日为世界世界所接受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权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且已经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人类各种利益间的冲突产生了新的环境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的表现就是环境权,正是这种冲突的激化催生并推动着环境权的不断深化。
环境权的法律性质探讨
维 护公共环 境利 益, 民事权利 的行使 具有利 己性 。 而 在实现 方式 法》 也规定 原告是 认为具 体行政行 为侵 犯其合 法权益 的公 民、 法
上, 两者 也表现 出不 同, 实现环 境权 不仅需要 环境权 权利 人的 人或 者其他组 织, 要 这表 明在我 国民事 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 排除 了 努 力追求, 同时也还 需要环境 行政相对 人 以及 环境行政 机关 为环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环境 公益诉 讼权 , 国《 我 民事 诉讼法》 和
局 限于诉 讼的 当事 人 。
探讨环 境权 的法律性 质 , 目的不仅仅 是停 留在理论 层面 , 更 应 的实践 理论 。主张 环境权 是私权 的学 者认 为对环境 权 的保护
“ 环境 权” 的界定 和其法律 性质 的探讨对 环境方 面 的立 法有着 重 重 要的是 指导我 国 的立法 实践 。以上各 种观 点也提 出与之 相对
环境 是人 类生存 与发展 的基础 , 当人类社会 物质文 明发展到 构 采取积极 的行为保 护环境 公益 , 而且有 时候判决 的效 力也未 必 今 天这样 的高度时 , 类积极 关注环 境问题, 索与环 境的 关系 , 人 探
寻求 人类与环 境 的和谐发 展。 环境 权 的提 出反 映了这 种趋势 , 对 要 的意义 。
是全权与私权结合的新型权利,这对于我国 环境立法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环境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项新型权
利 ; 双 重属 性决 定它 不能靠单 一的部 门法进行 调整 。 其
关键 词 环境 权 法律性质 新 型权利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5 22 1)92 00 10 . 9 (0 00 . . l 0 9 中图分类号 : 9 2 D 2. 6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
环境权定义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具有如下性质:1.环境权是伴随着人类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或社会主张,是道义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定化;是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汇合,是权利和义务的高度统一,是一种新型法权。
环境权作为首义权利、习惯权利,是人类社会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不同的时代,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人类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之差异,环境权有着不同的内容。
2、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它既是一项个体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还是一项代际权利,环境权主体中个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年龄等条件限制较小,集体性的主体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
3、环境权是环境法律权利和环境法律义务的高度统一。
在环境社会关系中,每个环境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其他主体所享受和利用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而且,当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构成危害的义务。
正是基于环境权的这一特征,法律在确认环境权的同时,也都相应地规定了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保护环境的义务。
4、环境权是一项与多种基本人权或基本法权相交叉的新型法权,是具有鲜明个性、兼有各种权利性质和内容的一项新型权利。
正是由于环境权的上述性质,使得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人权成为可能。
它以限制经济发展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试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从而弥补传统法律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缺陷,发挥传统法律权利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环境权立法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重视环境立法,我国也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受环境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权保护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权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们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二是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两方面都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肥沃的土地、清新的空气、优质的水源以及健康的生态系统。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公民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而不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行动,恢复环境原状。
因此,政府应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行动,尽可能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空气、水质和土壤质量,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还可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促进环境改善,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环境权的界定
环境权的界定作者:付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8期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资源权人权财产权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属性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
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
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
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
有学者基于“公共信托理论”认为环境权属于公权。
环境要素如果为私人所有,极易造成污染和浪费,为了合理的支配和保护这一财产,应当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受托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
主张环境权是公权的学者是正是基于国家对环境的管理职能。
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私权,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环境权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因为民众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目的之一就是以环境权来保障公民权。
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私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分析权利的属性应当从其产生的理论背景出发,环境权应当是赋予公民的权利。
(二)环境权的主体目前学界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很广泛,认为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甚至整个人类、自然体以及尚未出生的后代人都是主体。
论环境权的性质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
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
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
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
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1.人权说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
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
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
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
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
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8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
9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
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
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
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
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
论环境法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摘要: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活动而存在和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恶化,我国也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
目前最首要的就是建立系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和规章,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相应的职责。
其中最重要的则是实现环境行政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合理配置。
环境行政权在环境保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公众环境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权利;但公众环境权的行使往往有其独立性一面,构成对环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关键词:环境管理环境行政权公民环境权环境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立法问题也逐渐受到国家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制定符合市场机制的环境法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优化配置是两大首要问题。
环境法作为人类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应为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提供有效的法权模式,以合理地配置权力和权利,从而保障环境法保护下社会秩序的良好实现。
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问题,各国均在立法上做出了积极的反应,确立了环境行政权以保护环境。
同时,由于环境民主理念的兴起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环境权在环境立法上也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来论述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中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
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我国也应将环境保护提高到国家职能的地位。
为了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我国必须建立并强化环境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各机构相应的职责,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家要实现对环境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而这也需要制定环境规划。
制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
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使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都能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完成各自职责内的环境管理工作。
论环境权的性质
2 自然 的权利
如环境 权是 一 项 人 权 ,那 自然 的 权 利 又该 如何 保 障 呢 ?为此 笔者认 为环境 权不 是一 项人 权 ,环境 权是 一项 自 然 的权 利 。陈云生 教 授 在 《 向人 权 与 法 治 中》 论 述 到 走 我们将 视为 自然界 的一 个组成 部分 ,并不 因人所 具有 的社
摩 尔则 认为 自然包 括人 类 以及 除人 类 的技 能物 以外 的所 有 物 。在顺 从 自然法则 的 自然里 ,人类 和人工 物在 本质上 都 属 于 自然 ,前 者属 于广义 的 自然 物 ,后 者属 于最 广义 的 自
然 物 。关于 自然权 利的 主张 日本 学者 山村恒 年等 认为胎 儿
谋 求 生存 才是 基 本人 权 。而在 同一 个 国家 ,不 同 阶层 和
行使 主体 可 以不 同 ,因此确 认 自然 的权 利要 考虑权 利的行 使应 当分 为靠人 类 的 自然享 有权 来行使 ,或是 由 自 自身 然 来行 使 , 前 者 ,要 确 认 与 自然 的 权 利 关联 的 自然 享 有 在
王芳 :论环境权的性质
法 制天 地
论 环 境 权 的 性 质
王 芳
( 山东 菏泽 学 院法律 系 , 山东 菏泽 2 4 1 ) 70 5
[ 摘 要 ]环 境权理 论从 2 0世 纪六 七十年 代 开始建 立 ,至 此 已经有 3 0多年的 历 史 ,有 关环 境权 性 质的 争论 一 直非
思 想观 念 中 ,环境 权 还 远未 获 得 与 人 权 的平 等 地 位 ,这
就使 环境 权 的人 权性 质 大 打折 扣 。
1 人 权 说
笔者参 照很 多资料 ,大 部分学 者认 为环境 权 的性 质应 归 结为人权 ,为 此笔者 持反 对态度 ,尽 管环境 问题 与所有 人权 存在着 不可 否认 的依赖 关系 ,但环 境权 只是人权 的 基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什么是环境权
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又称为生态权或环境保护权,是指个人、群体或社会在法律上对环境及其可持续性发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责任。
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通过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来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本文将介绍环境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环境权的方法。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确保了人类的生存权和生活质量。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良好的环境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环境权包括了人们享有健康环境、清洁水源、净化空气和安全食品等基本权益。
通过保护环境权,可以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幸福。
其次,环境权的实现对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环境权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是关乎整个社会和未来世代的利益。
环境权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性,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只有保护环境权,才能确保人类和其他生物种群的生存和发展,并实现生态平衡。
那么,如何保护环境权呢?首先,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应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和监管工作。
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其次,社会公众应普遍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参与环境监督和投诉举报,提升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企业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少污染和浪费。
最后,教育和科技创新也是保护环境权的关键。
通过加强环境教育和科技创新,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总结起来,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关乎人类的生存权和生活质量。
保护环境权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政府、社会公众和企业都有责任参与保护环境权的工作。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公民的参与和企业的合作,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权的保护,确保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
论“环境权”的性质与保障作者:王天字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工业污染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德国最早提出“环境权”。
“环境权”分为广义和狭义,学术界在概念上有一定共识的,即公民有权享有生活在舒适、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
但是在属性上远未达成一致,有能力说、相邻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财产权说等。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环境权”立法应采狭义“环境权”概念,属于私权范畴。
“环境权”是绝对权,也是一项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综合性权利。
“环境权”是一种可以进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处分应严格限定。
“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包含民事、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的。
【关键词】“环境权”;属性;保障一、“环境权”概述(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环境权”不仅包括与主体的生态利益、精神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权,还包括一定的经济性的“环境权”,例如开发及利用有关自然资源的权利。
狭义的“环境权”的概念,学术界是有一定共识的,例如“人类有权享受环境”,“有权取得环境侵权赔偿”的内容等等,但是就“环境权”的性质、概念与属性上来看,学界远未达成一致。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与属性,目前在学术界仍然有较大争议,有“能力说、人类权说、相邻权说,财产权说等观点。
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
1.能力说。
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曾给“环境权”下个一个完整的定义,“即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合理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蔡教授的观点很明显是从民事能力的观点出发,而不是采纳了权利本质的“资格说”观点。
把“环境权”归为是一种权利能力或一种“人格”。
而通说认为,民事能力属于强行法的规定,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当事人之间设定或变更。
因此,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环境权”依法设定的属性,但从另一方面却指出“环境权”不能被放弃或变动。
2.人类权说。
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在对权利义务做分类时曾把“环境权”归为人类权。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宁静空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享有,还涵盖了在环境受到破坏时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重特点。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清洁的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地区,甚至对子孙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使得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存在不足。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这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共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在共权中,环境权是其中之一,它是指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权益。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以下本质属性。
环境权是一种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环境权则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保障。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环境权是团体权利。
环境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全球性特点,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
环境权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更是公众、社群和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权利。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能够保护和维护整体的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是一种平等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无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年龄、财富等因素。
环境权是一种普惠性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受教育和信息获取机会,以便能够理解和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权是一种长期的权利。
环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参与才能解决。
环境权的实现和保障需要良好的环境法律和政策,以及公众的持续参与和监督。
只有长期的努力和共同的行动,才能保障人类和后代继续享有良好的环境。
环境权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环境权的实现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保护和管理好环境,才能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结合,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权作为共权的一部分,具有基本、团体、平等、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属性。
保障和实现环境权,需要政府、公众、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以提升人类的环境质量和生活福祉。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
知识点二:环境法基本权利一、环境权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它在程序上表现为国家环境管理的参与决策权,实体上则被赋予民事权利的性质。
它以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为中心,体现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对公民个人的客观价值,通过成本——收益的效用比较参与经济流通过程。
从各国环境权理论和实践方面分析,可以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是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按照这种标准,环境权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利用权,事实上,各国环境立法的实践也都立足于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展开。
将环境资源利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无限制的权利。
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为人类使用环境的合法性,对环境的利用就有污染物的排放和对自然环境的改变,只有在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基础上才能成立环境标准、环境许可、环境开发的各种制度,也才有以环境容量为核心的环境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的形成。
另一方面,对环境资源利用权的确立意味着国家及其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个人和团体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的确定,国民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为国民向国家、向他人主张环境权奠定了基础。
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资源利用权的规定。
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尼加等国也都有保护环境资源利用权的司法实践。
学者们也对这些利用权进行了分类,日本的中山教授提出用“环境的共同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并将它又具体区分为,“生活环境使用权”、“自然公物使用权”、“特定自然环境使用权”三类。
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
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掠夺与破坏也日益严重。
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突出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现象。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确立及法定化。
一、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指的是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
它是指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并要求政府和其他机构采取措施来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应该与其他人权一样得到保护和尊重,是一种确保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
二、环境权确立的历程环境权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程。
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逐渐增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环境会议,正式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国际原则。
之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环境组织先后成立,为全球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环境和发展宣言》,正式将环境作为人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地球峰会”,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理念。
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环境保护公约》,此后,全球各国纷纷签署或加入了这一公约。
环境权的法定化是目前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从国际上来看,欧洲是首个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地区。
1983年,美国纽约州率先将“清洁和健康的环境”列入宪法,成为世界上首个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的地区。
此后,许多国家也跟随了它们的步伐。
在我国,保护环境也一直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198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环境的保护责任、要求和基本原则。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014年,我国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境法律。
总之,环境权在各国的法律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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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三点,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只包括公民。我们所指的“环境权”就是公民的环境权。笔者对环境权的定义为: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三、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分析
(一)几种关于环境权本质属性学说的比较
在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之后,笔者接下来就要探讨环境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了。环境权是一项什么样的权利?关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问题,也是学术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在目前的主要有四种观点: ①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②人格权说,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属人格权; ③财产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④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这是国际上首次使用环境权的概念。在此之后,《东京宣言》、《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等相继提出了环境权的明确要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
2005-6-30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 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1.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
在研究环境权的概念之前,我们对环境权的研究应该有个比较清楚的定位,我们知道, “环境权”从字面上来理解可以有两种解读,其一是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其二是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t)。对于第一种“环境的权利”,这是从生态中心主义角度来理解的,将环境和人类置于同等的地位,其权利的主体是环境。这种学说有一定道理,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是在当今社会条件下是不太可行的。如果承认环境同人类享有相同的主体地位,这将对人类的法律基本理念和人类法律主体地位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将要把人和动植物甚至微生物放在同等的法律地位上来保护,这在当前的条件下是难以被接受的,也是无法推行的;对于第二种“对环境的权利”,这是把环境作为法律客体来理解的,带有“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些思想。虽然它一方面强调人类和环境是主客体关系,但同时我们可以发现,这也表明人类对环境的认可,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开始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在现实社会中具有比较实际的意义,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多数人接受。笔者认为,随着人类的发展,我们会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最终可能会把环境人类作为同等的主体来对待,但我们知道,一种理念的产生和应用于现实社会是要有相关的条件为基础的,只能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的。因此在现阶段,对“环境权”的定位还是以“对环境的权利”较为妥当和实际。
第三,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来看,公民是环境权的主体
我们知道,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与工业革命以来全世界环境日益被污染和破坏相联系的。特别是在几次大的生态灾难之后,对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危险。才被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起来。环境权提出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保护人。保护公民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环境权”理论提出的初衷我们也可以看出它的主体就应该只是公民。
二、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的理论提出后,各国学者纷纷对“环境权”加以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环境权的研究也有很浓厚的兴趣,提出了许多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在介绍这些概念之前,笔者首先将通过对“环境权”的字面意义进行理解,明确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定位之后,再对现有的各种环境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对此,世界各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对于“人格权说”,笔者认为,它揭示出了环境权的中公民“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个特征。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但不仅仅只限于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它还包括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次,人格权理论及制度关于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不足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以对人身权的直接侵害为构成要件,而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在大多情况下不具备这一特征;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以产生疾病为承担责任的标准。而在环境保护中,造成疾病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环境法要以保证环境的清洁和优美不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作为立法目标,以环境质量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所以,把“环境权”归为人格权是欠妥当的。
2.“环境权”的概念
从雷诺??卡辛的“环境权”理论的提出至今,有关环境权的概念,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对环境权的确认是“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但这只是对环境权的理论概括,没有对环境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权的定义主要有下面几种: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朱春玉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从以上学者对环境权概念的界定,我们基本上可以把握“环境权”应当主要包括的两个方面:其一,环境权主体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其二,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第二,企业和其他组织也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有人提出,企业和其他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的,自然人享有环境权,自然人的集合亦可享有环境权。如果否认企业环境权,那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和损害。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存在着偏差。其一,根据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美国的国家权力来自于美国公民的让于,企业的权利来自于国家的授予。由此可知,企业所谓的环境权其实就是源于公民的间接赋予。在我国宪法中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然环境权利也不例外。因此,在公民环境权之后再规定企业的环境权没有必要;其二,从现实层面来看,几乎所有的环境污染都是由于企业的生产造成的,企业一定程度来说是“环境权”的直接侵害者,。如果规定企业环境权,并且于公民环境权并列,那是否是在鼓励企业对环境的侵害呢?是否企业环境权受到侵害法律还要对它进行救济呢?这显然是和我们研究环境权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对于“财产权说”,笔者认为这种学说虽然看到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正如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所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中把环境资源看成“公共财产”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它忽视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况且,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不能用财富来衡量的。所以,把“环境权”归为财产权也是欠妥当的。
对于“人类权说”,它与人权说内容比较相似,主要区别的是把环境权的主体定义为全人类。笔者认为,这样定义表面上似乎比较科学和准确,其实不然,我们知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如果在遭到侵害是没有办法对其进行救济,那权利就很容易成为一种所谓的“宣言性”权利。不能成为实体的权利。我们把环境权的主体定义为全人类,那如何定义环境侵权?那环境权遭到侵害该对谁进行救济?如何救济?这都是难以做到的。所以,把“环境权”归为人类权也是不行的。
第一,国家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为什么不能把国家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呢?笔者认为,其一,国家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 恩格斯说,“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属于社会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则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近代契约论学派认为,国家权力基于人民的同意,是人民为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而创设的。因此,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仅仅是人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工具。资本主义学说关于国家的定义还是社会主义学说关于国家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两者都认为国家是不同于自然人一样的实体。按照西方的国家理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国家的权利来自公民的让于,每个公民让于权利的集合就是国家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它只是一个统治阶级社会管理的机器工具。不管是哪种学说,我们都可以看出,国家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和公共权利的管理者。因此,国家是不能享有环境权的,它只能享有环境管理权,这也正如蔡守秋教授的自己关于国家环境权观点,国家环境权只有一类,即责任,是指国家在保护国民生活在自然环境方面的基本职责。所以笔者认为,那些主张国家环境权的学者们其实只是主张的是国家管理环境的职责,不是环境权。其二,从“环境权”内容的两个基本要求来看,“环境权主体在清洁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环境权主体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国家也都不能成为主体。对于前一个权利国家不能成为主体我们比较好理解,因为国家是个集体概念,它的存在是不需要清洁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源的,只是组成国家的公民需要;对于后一个权利国家不能成为主体我们也不难理解,对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的主体表面上似乎是国家,但我们仔细考察下去,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家只是“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的执行者,而公民才是 “资源合理利用开发”权利的所有者。所以,国家不能成为“环境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