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人权属性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论文.doc
试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1) -[摘要]“环境权理论”提出来已经有很长的一段时间了,世界上有些国家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写入宪法或者在实体法中运用,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
在我国,对环境权的定位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
环境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权利属性如何?这都是值得我们继续讨论的。
本文作者从环境权的提出入手,通过分析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主体,以及环境权的属性分析,最终论证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即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关键词]环境权权利属性人权本质属性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提出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密切相联系的。
回顾人类发展的历史,人与自然之间经历了从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到人类征服自然界、主宰自然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的侵害也在逐步加大。
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影响还未全面超出自然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
每个人的基本环境权益还未遭受到全面的破坏。
即使有个别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导致局部环境恶化,人们还可以通过迁移来寻找新的适宜生存和居住的环境,如古文明发源地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工业革命以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生了质的变化,人类不断的向自然索取,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采取掠夺性的态度,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二次大战以后,“环境危机”就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对此,世界各国开始着手解决环境问题。
从科学技术方面,各国不断改进生产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生产污染,发展无污染产业;从法律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开始讨论如何在法律层面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学多国家的学者纷纷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而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它不仅关乎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影响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种特征。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等。
这是人类作为生命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保障其尊严和自由的前提。
如果连基本的生存环境都无法保障,那么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环境。
国家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政策措施,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其质量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例如,一片森林不仅为周边居民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还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然而,尽管环境权如此重要,但其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不够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对一些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此外,公众的环境权意识相对薄弱。
很多人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引言环境权是指每个个体都享有的,保护和改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和权益。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问题,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权的属性以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以下几个属性:1. 公共性环境权是集体性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健康的环境,因此环境权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权衡。
2. 持续性环境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密切相关。
它强调了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共生,要求人类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后代子孙的利益。
因此,环境权是一个持续性的权利,需要长期维护和保护。
3. 综合性环境权涉及到许多方面,包括空气、水、土壤等多个环境要素。
同时,环境权也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如健康权、生存权等。
因此,环境权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和权益。
环境权的法律保护由于环境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法律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环境权法律保护的几个方面:1. 国际法的保护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确立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环境的原则,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也强调了环境权的重要性。
例如,巴黎协定旨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确保人类的环境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国内法的保护在国内,许多国家也通过法律来保护环境权。
这些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设立环境保护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环境权。
3. 基本权利的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内在联系。
例如,环境权与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因此,在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就保护了环境权。
4. 司法救济的保护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还包括司法救济机制。
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平等、尊严和权利,同时也存在共同责任和义务的一种
社会关系。
环境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它也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
权的本质属性包括:
第一,环境权是普遍性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清洁、健康、安全的环境,而不是只有
少数人可以享有。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第二,环境权是不可剥夺的。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之一,任何机构和个
人都不得剥夺或限制他人的环境权利。
同时,环境权所承载的责任和义务也必须得到保
障。
第三,环境权是综合性的。
环境权除了包括人们对自然环境的享有权利外,还包括了
人们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习惯等方面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相互关联、互为前提的,只有所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人们才能真正享有环境权利。
第四,环境权是不断发展的。
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环境问题也不断出现
和演变。
因此,环境权是一种不断发展的概念,包含了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改善人类居住
环境、创造更加宜居的城市空间等方面。
总之,环境权是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保障环境权
的本质属性,需要从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三方面着手,建立环保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教
育普及,鼓励市场创新和技术革新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共权的目标,为人类
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
环境权——公民的基本人权(1)环境权是指公民在享受环境资源和便利的同时,也能够有权保护自己所生活的环境,并要求政府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环境权的核心理念是使人们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并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二是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这两方面都是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首先,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
任何公民都有权享受肥沃的土地、清新的空气、优质的水源以及健康的生态系统。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确保公民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而不会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
其次,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时,政府有义务采取有效的行动,恢复环境原状。
因此,政府应实施有效的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
最后,公民有权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应采取有效的行动,尽可能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
例如,政府可以强化环境监测,定期检测空气、水质和土壤质量,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政府还可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促进环境改善,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
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公民的福利,而且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避免环境污染和破坏。
公民有权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福利,也有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改善环境质量,改善公民的生活水平,以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
环境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5-07T01:48:35.81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2期作者:郑璐娟[导读] “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郑璐娟(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000)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8年的修宪中,“生态文明”被写入宪法序言。
然而在发展“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对环境权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缺失。
本文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其法理基础开始展开论述,剖析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和属性,由此得出环境权自身属性使其具有入宪标注。
同时,时代背景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推动力,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产生了环境权入宪的现实需要,域外的实践为环境权入宪提供了经验指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权;人权;基本权利;宪法一、环境权的产生及其法理基础当前,世界范围内相当大的一部分国家认可了环境权的宪法权利性质。
从环境权的本质属性和世界诸多国家对它的态度来看,环境权入宪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要解决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问题,明确环境权的内涵是其前提。
(一)环境权的产生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毋庸置疑。
就环境的功能而言,其具有提供物质产品和提供生态产品的功能。
其次,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具有经济性和生态性的价值。
环境利益对人的价值在于它的“有用性”。
基于这种利益受到破坏,无法按照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便产生了以环境利益为客体的环境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产生由两个事实要素共同作用——工业革命背景下环境利益受到损害和传统法律框架中的理论无法完整保全该利益。
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发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这些属性可归纳为:
A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环境权具有强烈的整体性,是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的公共权力。但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2环境权即使其他人权的基础,更是对其他人权的控制。
3已有的某些人权不能成为阻碍新的人权产生的理由。
4、环境权是确定的权利
权利包含五种主要成分:权利主体、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实施、相关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客体。而环境全是具备了这些成分的: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整体。
D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环境权的实现方式应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环境立法除了通过加重法律责任,扩大环境诉讼的范围等消极措施保护环境权以外,还要已广泛赋予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积极方式,调动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促进环境权的实现。
3、环境全是独立的人权
1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而产生和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
B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环境权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实现目的是为了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生存,银耳环境全所体现的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结合。
C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每个公民的环境权是平等的,每个人在享受环境权的时候,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别人的权利。
试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试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陈晓聪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
环境权论文:环境人权的基本问题摘要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主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归类司法保护一、环境人权概述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
因而在1972年召开了专门的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原则宣布:人类享有在一种确保有尊严和舒适的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而且承担着为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在这次会议上,环境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一)环境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已经停止,大部分学者都肯定了环境权的存在,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我们可以将环境权概括为:人类享有的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主体和非人类主体。
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2、环境权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
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
(二)环境权的人权性。
现阶段,关于环境权性质,主要存在四种不同学说: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人类权说。
以上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特征。
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
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
首先,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为一系列法律文件所肯定。
1、国际法文件:在现有的人权体系中,已经增加了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的内容,比如《人类环境宣言》、《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
环境权与人权关系论证
摘要:环境问题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生物的人离不开自然的环境条件,没有健康舒适的环境,就谈不上人类的生存,更谈不上享有人权。
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环境权来自人权。
生存权位于人权的核心,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和替代的,如果没有环境权,传统人权体系中的生存权就不可能得到完善的保障。
环境与人权都是当今世界的重要问题。
环境法与人权法,环境权与人权问题,是当今环境法研究的重要问题。
在上个世纪就有了环境人权的提法,但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从环境人权的提出至今,围绕着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一直争议不断。
本文就其中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保护;2O世纪6O年代以来,人类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学说也应运而生并得到迅猛发展。
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民的环境权是否应该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如果这种权利得到承认,它的性质是什么?对这种新生的权利应该进行怎样的法律保护?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人权莫过于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当人们的生存环境变得非常糟糕并足以影响人类的生存时,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环境运动也是与人权运动紧密相连的。
很多情况下,环境问题还会导致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
在人们激烈讨论是否存在环境权的同时,有一点却是很明确的: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人类的生存必然会受到危害,人权也无法获得切实而完整的保障。
本文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方面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并围绕其理论基础、性质、地位以及司法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一、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权的提出人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和西方思想史中的自然法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
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以前,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开始,理论家们的学说里就已经开始朦胧地出现了人权观念的萌芽。
如古希腊的斯多噶学派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
论环境权的属性与法律保护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其属性和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它不仅包括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宁静空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享有,还涵盖了在环境受到破坏时获得救济和保护的权利。
从属性上来看,环境权具有多重特点。
首先,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
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清洁的环境,人们的生命健康、基本生活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环境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环境权具有社会权的属性。
这意味着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公民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比如,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环境监管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再者,环境权还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它的好坏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
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波及到其他地区,甚至对子孙后代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权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尽管环境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其法律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环境权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这使得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对环境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存在不足。
当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诉讼成本高等问题。
这使得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环境权的法律规定。
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为环境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加强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能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论环境权的双重属性
论环境权的双重属性一、引论——环境权属性的辨析环境权概念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倍受各国学者重视,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立法的尝试,但对于环境权的属性问题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无国界环境加害行为使全人类面临来自环境问题的压迫。
因此,通过一国国内法对环境权加以保护的同时寻求国际法上的保护日益凸显出其重要性。
但正如民法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理论基础是财产权一样,国际法保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不受污染和破坏也必须有其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权属性和人权属性恰恰能为其提供其所需的理论土壤。
环境权要寻求国际法保护,必须要搞清楚属性问题。
面对当前对环境权属性的众多讨论,笔者认为,环境权既不是一种单一的主权性权利,也不是单一的人权权利,它具有其两种属性,即环境主权属性我们可以称其为环境主权和环境人权属性我们可以称其为环境人权。
(注,笔者认为可以从属性的角度将环境权分为环境主权和环境人权。
)(1)环境权的主权属性——环境主权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5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 ,1540-1596)在其发表《论共和国》一书中对主权的概念作了全新的定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法的约束。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98页。
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4-75页)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4-75页)直到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否定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
作为人权的环境权_科学发展与权利保障
随着环境问题在国内和国际层面受到与日俱增的关注,环境权的保障问题也日益显示出其在人权事务上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事业牵涉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健康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保有和完整实现,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生存。
因此,对环境权的认识与保障,尤其是如何在环境权保障中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矛盾,成为当代人权保障事业不可回避的重要主题。
环境权在当代已经成为一项人权。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湛中乐国际公约》第11条宣布:“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
”1972年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此外,《非洲人类与人民权利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肯定了环境权利的人权属性。
从这些条文看,环境权被定位为一种主体为每一个人或人类全体的权利类型,这种权利也就切合了人权概念在主体方面无角色区别、无身份差异的关键要求。
除了直接表明环境权之人权属性的国际条约外,尚有一系列条约针对环境保护规定了重要的国家义务,间接地对这一命题提供了证明作用。
例如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其第三十条规定中提出:“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当前这一代人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保持和改善环境。
根据这种责任,一切国家都应当作出努力,制订各国自己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
”1982年《内罗毕宣言》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精神,从国际和平与安全、技术协助、自然资源管理、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学术园地责任编辑:陈才林作为人权的环境权:科学发展与权利保障37 HUMAN RIGHTS38HUMAN RIGHTS对整个国际社会进一步提出了广泛的义务性要求,类似的要求也见诸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
浅析环境权人权属性
试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陈晓聪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5]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宪法视角下环境权之人权属性分析
第20卷 第3期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 .20 N o .32020年05月Jo u r n a l o fN o r t hC h i n a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T e c h n 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E d i t i o n )M a y.2020收稿日期:2020-04-29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项目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法规政策评估 阶段性成果㊂作者简介:赵英杰(1966-),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博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带头人㊂研究方向: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㊂孙瑞东(1993-),男,河北邢台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硕士㊂研究方向:环境法基础理论㊂文章编号:2095-2708(2020)03-0039-05 D O I :10.3969/j.i s s n .2095-2708.2020.03.039宪法视角下环境权之人权属性分析赵英杰,孙瑞东(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36)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保护;环境权人权属性;本能利用环境权利;开发利用环境权利摘 要: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其他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基础性㊁根本性的作用,通过宪法对环境权予以法治化的保障是环境权保障的重要手段㊂宪法视角下的环境权人权属性分析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环境权保障的法律实践,从宪法保障的角度分析了人权与宪法性权利的关系㊁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及环境权宪法保障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包括环境权入宪㊁环境权具体化过程中区别保护等的立法建议㊂中图分类号:D 922.68 文献标识码:A随着社会文明发展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的范畴也在不断的充实与发展,作为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权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㊁环境问题的日趋突出而提出㊂我国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宪法供给一直以来是国内外环境法制领域关注的重要议题㊂[1]通过宪法对公民环境权进行保障具有根本性㊁基础性的作用㊂2018年3月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了推动物质文明㊁政治文明㊁精神文明㊁社会文明㊁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在环境领域,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但是单纯的依靠政府单向性的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在根本法中创立公民环境权,通过完善公民环境权保障体系,改变传统的单向保护生态环境模式,从而构建起双向互动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㊂一、环境权保障的法律实践(一)宪法保障环境权的现状梳理从世界范围来看,环境权法律保障大多通过宪法予以实现㊂根据美国戴维.R.博伊德(D a v i d R.B o y d )教授在2012年出版的‘环境权革命:对宪法㊁人权和环境的全球研究“,其中考察的192个国家,已经有140个国家的宪法纳入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86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在美洲㊁欧洲㊁非洲和中东等有115个国家参加的四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中,环境权已经得到承认入宪㊂[2]在一些没有将环境权设定在宪法的国家中,在法律实践中也对公民的环境权予以实质性保障,例如美国,尽管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可以借助 私人检察长 制度,即公民可以在周围生活的环境受到威胁或者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有权力督促相关环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环境行政部门逾期履行职责或者企业污染行为没有停止,公民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㊂我国环境权研究自从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1982年发表‘环境权初探“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公民环境权研究队列中㊂理论上对环境权的研究主要经历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法律权利㊁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㊁应然权利㊁基本权利,尽管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也存在批评之声,但是随着社会大工业化㊁城镇化的发展㊁公民本能地利用环境的权利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对公民环境权保护存在较多缺陷,比如环境具有公共性和共益性,在公民使用时,又具有非排他性㊂(二)我国环境权法律保障模式与面临的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宪法26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可以得出国家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以此构建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环境保护行政体系㊂但是宪法仅仅明确国家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由环境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环境的保护,这样单向性的环境保护对维护公民环境权和保护生态环境是远远不足的㊂环境基本法对具体环境权保护面临不足㊂环境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包括公民环境安全权㊁环境知情权㊁环境参与权㊁环境监督权㊂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规定了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知情权㊁表达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㊂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的环境信息知情权,表达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该具体环境权要求国家环境行政行为的决策要正当化㊁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保障公民参与权,因为根据环境权原理,环境行政行为决策的正当化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保障公民环境参与权属于国家环境管理义务㊂在现实法律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宪法并没有确立环境权在公民基本人权中的地位,因而公民在自身生存的环境受到威胁后,并不能直接诉诸法律途径予以保护,只有通过间接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环境安全,比如举报㊁检举等方式㊂另一方面对公民知情㊁参与㊁监督的法律保障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可以通过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制度㊁听证会㊁论证会制度参与环境保护,维护自己切身的环境权利,但是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专门的平台建设㊁建设项目听证会㊁论证会的监督行使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㊂公民环境权侵害标准体系的建设与研究对公民环境权保障具有重要价值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国家建立㊁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㊁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㊂ 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尽管新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至今,环境基准研究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种污染物以及新出现的污染物对人体危害的阙量值研究还需进一步完善㊂环境特别法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保障面临不足㊂实体的环境特别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㊁‘大气污染防治法“㊁‘水污染防治法“等,程序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中关于环境侵权案件的规定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法中环境开发利用行为的行政审批前召开听证会㊁论证会制度㊁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法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这些制度都是在直接或间接的保护公民环境权不受侵害㊂但是在法律实践中,环境法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尽管我国有很多环境特别法进行调整,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对公民环境权受到是指侵害后的因果关系的证明,我国采取的是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证明,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大小㊂但是环境侵权案件大多是由于环境事件造成公民人身健康损害,其一方主体大多为企业,另一方是公民,企业在经济㊁技术等实力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而公民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于双方实力悬殊的主体,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有选择的采纳疫学证明和间接反证的证明方法㊂还有就是分散式单行环境法之间重叠与冲突,环境法律体系的不统一㊁不协调造成了环境行政内部 条条块块 现象明显㊂二、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纾解即人权属性的证成环境权通过宪法来进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并非个例,宪法作为根本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基本权利,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一项权利如若要通过宪法予以保护必须首先分析该权利的人权属性,也就是说环境权宪法保障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论证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而后再谈环境权入宪以及具体化㊂(一)人权与宪法性权利的关系分析人权与宪法性权利的关系,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人权㊂人权最早来源于西方自然法思想,他们认为人权是天赋的㊁与生俱来的㊁不可剥夺的,而对于世俗的立宪者而言,他们只是能发现人权㊁确认人权和保障人权,而不是赋予人权㊂人权是人类发现自身存在的正当性㊁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㊂它的范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人类经济㊁文化㊁政治等社会文明因素发展所处的阶段赋予某04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一项人权是否存在正当性㊁合理性㊂在探索人权的过程中,它也是探索符合道德确信的过程,符合道德标准也是人权的价值之一㊂因此可以理解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㊂人权和宪法性权利即基本权利严格意义上是有区别的,从产生的先后来看,先有人权后有基本权利,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所具有的权利,而基本权利是有了国家后,立宪者将人在自然状态所应当拥有的权利在宪法上予以确认;从内容来看,人权的内容要大于基本权利的范围,基本权利是对人权在宪法上的部分确认,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会规定在宪法里成为基本权利;从其权利的状态来看,基本权利来源于宪法的确认,或者说是 实然权利 ,人权一般被认为是一种 应然权利 ,也就是说宪法上没有规定的权利并不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就不享有;从其权利的性质来看,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基本权利是对抽象的人权的具体化和法律化㊂环境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类懒以生存的周围环境是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现代大工业㊁城镇化的发展,人类环境利益极易遭到损害㊂环境权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正当性,作为人类主体,他是具有享有在健康㊁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㊂环境权兼有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的特点,从平等权为核心的社会㊁经济㊁文化权利角度来讲,对环境权的保护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环境利益的保护无差别的对待,公民在行使环境权的过程中,要在不侵害他人环境权利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权利㊂从第三代人权发展权上来看,环境权作为集体人权,在国际环境法中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节能减排责任分担㊁国际跨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处理,另外就是人类当代的环境利益与后代的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也就是说当代人在对环境进行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后代人对环境可持续利用㊂(二)环境权是宪法应当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又叫做基本权利,什么样的权利可以视为公民 最基本 的权利?可以在宪法上予以保护,就此可以对基本权利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从主观的角度来讲,某些权利能够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体现了道德的㊁伦理的㊁固有的核心价值和人类文明的一致追求,比如人的生命权㊁自由权㊁财产权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某些权利之所以被称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得到宪法㊁国际人权法等 基本法 的确认和保障,根据客观主义基本权利就是被宪法㊁国际人权法所保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中最重要㊁最根本㊁最基础㊁最具有普遍共识的权利㊂我国学者大多从客观的立场来看待基本权利,即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就是基本权利㊂[3]因而基本权利指的是由宪法规定或者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㊂哪些权利是 必不可少 的权利成为环境权研究的重点,即环境权是否具有人权属性是其成为 必不可少 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从客观主义的立场理解,一项权利成为基本权利是对该项权利的人权属性的保护,也就说一项权利是否属于基本权利,是否应当入宪,首先要考虑它是否属于人权㊂因为环境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客体的非排他性,环境权是否入宪一直以来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可以通过其他权利予以保护,也有的学者认为一旦在宪法中设立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造成滥诉,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㊂但是一项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并不是单纯地从理论上论证就可以满足其设定的充分条件㊂基本人权亦是人权,人权是一项发展的权利,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经济和实践的需要不断的充实,然后再通过宪法予以保障㊂社会实践中,人类对环境的利用包括本能利用环境的行为和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都是涉及人类对环境经济利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它是一项财产权,而本能环境利用行为是人类为了本能生存的需要而谋求的环境安全权,它与人类具有的自由权㊁平等权一样,是人人都必须所具有的,从这一点来说,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应该分而论之㊂三、环境权入宪面临的问题(一)环境权自身的不确定性阻碍其入宪环境权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环境权的概念㊁主体以及客体在理论上还没有达成共识,甚至连环境14第3期赵英杰,等:宪法视角下环境权之人权属性分析权中的 环境 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㊂[4]一方面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其导致环境客体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变化,环境 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变化,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 环境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㊁水㊁海洋㊁土地㊁矿藏㊁森林㊁草原㊁湿地㊁野生生物㊁自然遗迹㊁人文遗迹㊁自然保护区㊁风景名胜区㊁城市和乡村等㊂我国当前对环境的规定采用的模式是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会存在着理解不直观和挂一漏万的缺陷㊂[5]环境权的不确定性就是它欠缺独立性,它附属于其他人权,是其他人权能独立存在的前提与基础㊂所有的人权的存在都与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㊂无论公民的人身权㊁生命权㊁健康权还是公民的政治权利㊁社会经济权利都需要有一个清洁㊁健康㊁舒适的环境来保障其实现㊂如果人类生存的外部环境恶化到不足以使人们的人权得以实现的地步,人权也就难以保障,因而环境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实现条件之一,并不能将其作为公民独立的权利㊂即便环境权入宪,也会因为面临的各种问题而难以展开和具体化㊂(二)环境权的双重性增加其入宪难度环境权的双重性主要是指其具有的公权和私权的属性,[6]根据我国宪法26条规定,当环境权与国家具有保护环境或者据以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意义上使用时,此时环境权具有公权的属性㊂当环境权用于私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因其具有自益权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实际上的私权,因此环境权就具有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性质㊂个人主体拥有的环境权主要是指每个人所享有清洁健康和周边环境不受干扰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㊂集体环境权主要是根据萨克斯的 公共信托理论 ,公民通过宪法把管理环境的权利受让给国家,为避免造成 公地悲剧 ,由国家统一行使环境管理的权利,并且公民有权利对国家行使环境管理的过程进行监督㊂但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是基本权利,调整的是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从根本法的角度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基本权利㊂环境权的双重属性与宪法中所保护的基本权利的主旨并不一致,这进一步增加了入宪的难度㊂(三)环境权入宪与现有环境法律救济不相适应环境权入宪不是仅仅为了入宪而入宪,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环境权的权利位阶,使其处于权利体系的顶端,统帅相关的权利,[7]然后通过环境基本法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具体化的保护㊂但是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救济体系除了实体宪法环境权具有的高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之外,权利主体救济还面临着不确定的困境,环境权属于公共利益,虽然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 个人 难以获得环境侵权的具体证据㊂[8]在法律上,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确立了针对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㊁损害公众环境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的主体为有一定资格的社会组织,此后无论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2018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确定公民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㊂根据‘环境保护法“53条 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㊂ 和57条 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㊂ 这就在法律上排除了环境私人诉讼㊂四、环境权入宪的立法建议环境权自身的不确定性㊁双重性,与现有环境法律救济不相适应的确是其面临的问题,但是其根本原因还是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存在不足㊂从人类对环境的利用行为上来看,环境权可以包括环境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前者是公民对环境的一种基本需求,也是公民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是为适应环境或为生存繁衍而利用环境㊂后者主要是指包括公民在内的公众在国家环境行政权的管理下,对环境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比如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的采矿㊁排污等利用环境容量或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㊂开发利用环境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经济性权利,并不是所有人基于本能需要所必须㊂本能地利用环境的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基本体现,任何主体都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本能地利用环境的权利㊂24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宪法上对环境权进行保护,可以将环境权专门规定在宪法基本权利一章,规定 每个公民都享有清洁健康和周边环境不受干扰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公民的生活环境 ,即保障公民环境安全权㊂根据 公共信托理论 ,公民通过宪法将对环境管理和自然资源所有权信托给国家,公民有权利参与对国家对环境管理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状况进行监督,因此在环境基本法中增加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环境违法的义务 ㊂明确第52条中的环境监督权,公众认为环境政府决策㊁企业建设项目㊁规划可能影响自己的环境安全权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参与并监督该决策㊁建设项目㊁规划的实施㊂通过各环境特别法㊁行政法和行政许可法来细化公民在维护环境知情权㊁参与权的规则,实现宪法与环境基本法㊁普通法衔接㊂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㊂公民环境权入宪后可以结合当下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在借鉴美国 私人检察长制度 基础上,通过环境基本法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针对威胁自身环境安全权利的环境污染㊁生态破坏行为,公民检举揭发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消极不作为的,公民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㊂环境权宪法保护是其保护的顶层制度保障,在根本法确立了环境权后,再通过环境基本法㊁环境普通法和其他部门法对其具体化㊂环境权的具体化应该将环境权区别对待,将环境权分为本能利用环境权利和开发利用环境权利,即对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和财产属性分别保护㊂环境权具有明显的人权属性,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入宪既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因此通过在宪法设定公民环境权来构建起公民环境权保护和政府环境保护的双向互动的模式,从而最终实现环境权的公平化㊁环境保护法治化㊂参考文献:[1]赖虹宇.环境权入宪的规范模式:选择及其实现[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06):84-92.[2]蔡守秋.环境权实践与理论的新发展[J ].学术月刊,2018,(11):89-103.[3]焦洪昌.宪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周珂,罗晨煜.论环境权 入法 :从人权中来,到人权中去[J ].人权,2018,(4):93-103.[5]汪劲.环境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6]徐雅.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J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14,(1):46-47.[7]张一粟,陈奇伟.论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基本架构[J ].法学论坛,2008,(04):109-114.[8]范进学.宪法上的环境权:基于各国宪法文本的考察与分析[J ].人权,2017,(05):105-121.A n a l y s i s o n t h eH u m a nR i g h t sA t t r i b u t e o f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h t s f r o mt h e P e r s pe c t i v e o fC o n s t i t u t i o n Z H A O Y i n g -j i e ,S U N R u i -d o n g(S c h o o l o fH u m a n i t y a n dL a w ,N o r t h e a s tF o r e s t r y U n i v e r s i t y ,H a r b i nH e i l o n g j i a n g 150036,C h i n a )K e y wo r d s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p r o t e c t i o no f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r i g h t s ;h u m a nr i g h t sa t t r i b u t eo f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s ;i n s t i n c t i v eu s e o f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s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n du t i l i z a t i o no f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 h t s A b s t r a c t :A s ab a s i ch u m a n r i g h t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i gh t i s t h e p r e m i s e a n d f o u n d a t i o n f o r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o f o t h e r r i g h t s o f c i t i z e n s .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s t h e f u n d a m e n t a l l a wo f t h e c o u n t r y ,p l a ys a f u n d a m e n t a l a n d f u n d a m e n t a l r o l e 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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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 s s o f t h e c o n c r e t e d i f f e r e n c eb e t w e e n l e g i s l a t i v e s u g ge s t i o n s .34 第3期 赵英杰,等:宪法视角下环境权之人权属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作者:吴一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摘要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以及人权理论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而又颇具争议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宪法、环境法、民法等均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环境权,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力。
为此,本文通过全面阐述公民环境权的含义,分析其基本性质,然后考察公民环境权在我国法律保护中的不足,最后探讨如何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人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18-03公民环境权概念的出现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权理论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的提高离不开的。
20世纪60年代至今,环境权理论一直备受学界所关注。
纵观各国,环境权已普遍为人们所接受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性、地区性以及各国法律的认可。
当下,我国正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侵权问题,将公民环境权纳入法律体系中确认其基本人权性质和地位,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必定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一、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从环境权的主体来区分,环境权之概念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环境权,即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等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狭义的环境权,即环境权的主体只有公民。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环境权是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享有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的环境权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内的一切法律关系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蔡守秋教授所讨论的环境权是指广义的环境权,并以他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核心构建了广义的环境权理论体系。
①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②。
他认为环境权的主体为全体人民,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
共权:环境权之本质属性环境权是人类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的关系产物,是作为人权的环境权。
它是个体与环境关联而形成的权利法制,是对环境的需求与保护的权利主张。
环境权催生自人类对环境的关注、保护和改造需求,是环境保护和人类生存共同体的法理制度。
共权则作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指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权力基础,是人类与环境共同构建的关系。
共权是环境权的价值基础,是环境保护的权利主张。
共权作为环境权的价值基础,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是环境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也是环境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基础。
共权意味着人类与环境共生共荣、和谐共存,是环境权广泛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理原则。
共权是环境权的文化基础,是环境权的文化表达。
共权是环境权的文化基础和文化表达,是对环境权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外延的法理逻辑。
共权意味着环境权与人类的文化传统和环境的自然传统融为一体,是环境权实现的文化基础和文化逻辑。
共权是环境权的国际基础,是环境权的国际途径。
共权体现为环境权的国际基础和国际途径,是环境权的国际法理依据和国际法治基础。
共权意味着环境权深刻融入国际社会的生存实践和发展实践,是环境权广泛涉及国际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国际途径和国际依据。
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在其构建中体现了共权作为环境权的本质属性。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的价值基础、法理基础、实践基础、文化基础、国际基础和制度基础,是环境权广泛追求的权利主张和价值观念。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与人类生存共同体、环境生态共同体和生态协同共生体的法理制度。
共权是环境权的本质属性,是环境权的价值内涵、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的立法逻辑和法理逻辑。
环境权是以共权为本质属性的权利主张和价值观念,在保护环境和实现环境生态共同体的法理制度中得到广泛展现和深入诠释。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
论基本权利属性的环境权与民事权利属性的环境人格权论文中国学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环境权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上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及享有环境人格利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但是环境权内容实在太过繁杂,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环境权以性质为标准可分为人权性质的环境权和法定性质的环境权后者又可分为公权性质的环境权和私权性质的环境权以内容为标准又可分为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此外甚至还出现了国家环境权、动物环境权等概念环境权作为一项权利其涵盖内容实在过于宽泛但是目前对环境权性质的界定上,无论是作为人权还是作为法定的基本权利,是可以的但是这两种界定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环境人格关系中,发挥作用的是作为民事权利的环境人格权但是环境人格权与环境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一、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环境权在早期的人权立法中没有被提及这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低下使得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达到对抗非常激烈的程度再加上人类认为自己是万物的主人所以在法律上确立的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这与环境权所要表达的理念完全背离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环境权的建立只会束缚人类前进的步伐显然这样一项背离社会现实的权利是得不到确认的但随着人类对自然征服程度的深入启然最终也不堪忍受其对人类的报复也开始显现出来人类过去错误思想的指导使世界固定在一项悲剧性的行动方针中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开始认识到我们不能对环境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六类只不过是自然的一部分良好的环境是人共同享有的东西,失去环境人将不能生存六也就不再为人环境权概念就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来的团例如月联合国人权与环境原则草案摘录下规定:有人都对安全的、健康的和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享有权利这一权利和其他人权包括民事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是普遍的相互依赖及不可分割的虽然人权论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也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概念模糊、主体不确定、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司法实践困难重重等,所以环境权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强制力其必须法定化正如赫里曼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但是环境权的法定化进程却要受到一定的阻碍,那就是环境权如需法定化的话应是由什么层面的法律来对它加以确定环境权的性质的多层次性内容的多样性导致其法定化的进程不可能由某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来承担,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也导致其法定的高位阶性所以宪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即环境权应被宪法所固定成为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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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人权属性一、环境权解读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注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
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3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实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有相通之处。
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
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实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
4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
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
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
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
5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
6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
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衡量的尺度,即使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
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能够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私以为周训芳教授的分类比较具体且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开发利用环境权的分类更是如此。
而蔡守秋教授和吕忠梅教授的分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弱。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周教授关于良好环境权的表述以及吕忠梅教授的分类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内容直观上阐释了其只能是以人作为衡量环境状况的尺度,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特征和本质。
三、环境权的特征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的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二是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三是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
四是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相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
7关于环境权的这四个特征,个人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权利比较典型。
关于第一个权利看到了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研究对环境权的影响。
关于第二个特征在下文中将基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角度来着重实行论述。
在此不作赘述。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项共享权。
环境权是一种全体人民的环境公益,在国际法上是人类环境权,共享权还包括代际权在内。
第二,代际权是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环境法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尤其是人类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是共享权特征的合理延伸。
第三,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
作为一种客观存有,"环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无所谓"好"与"坏"之区分。
环境的所谓"好"与"坏","健康"与"不健康"、"清洁"与"污浊"、"安全"与"危险"、"宁静"与"喧嚣",都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
8关于第一和第二个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将环境权的特征用共享权来表述与其说是特征毋宁说是内容和外延,所以所谓的特征是不明显的。
第三个特征我认为道出了环境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独特之处,而且再次印证了环境权带有强烈的人类主观的色彩,环境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
由以上特征我们看出,正如周训芳教授所言,环境本身无所谓好坏,所谓的好坏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
四、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上文从环境权的特征简要说明了它也是人类主观的产物,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本质。
当前对环境权属性的理解主要集中在公民环境权的层次上,有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
陈泉生、张梓太教授即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使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9"人权或称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
作为权利,他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但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从渊源上讲,任何一项人权都能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验明和证实:一是利益需求的产生,即形成人权需求的主体的内在观点;二是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实现主体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即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错位和分离,难以达到同一;四是主体的要求外在化,即主体的内在需求在不被满足而又有满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转抵达为外在的诉求,从而唤醒了主体的权利意识,人权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规范秩序所固化。
"10关于利益需要的产生,正是因为人们有生存和过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周围的环境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气和水不复存有,人将赖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更进一步人们基本满足了温饱问题后便思考着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调,正所谓人的生活离不开吃但却并非为了吃而生活。
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所以美好的环境也是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
所以环境权满足关于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一个要件。
谈到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实践证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国内增强环境立法,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相关环境研讨会都发表了相关的纲领性文件,将环境问题提升到关系全部人类和后代人的重大世界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增大世界共同保护环境的力度,这些都表明了人类要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生活的需要是能够被满足的。
所以环境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二个要件。
关于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因为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同时人口迅速膨胀,于是在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环境自身的承载水平和自净水平发生了冲突。
例如工业污染、常规污染(石油污染、农药污染等)、核泄漏(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毒气泄漏(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臭氧层空洞、世界气候变暖、世界荒漠化、世界水危机等。
而具体到我国则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
我国资源总量是大国,人均占有量是小国,资源利用效率是弱国。
我国虽然资源种类全、总量大,但资源组合不够理想、后备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势严峻。
以耕地和水的分布来看,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量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而耕地仅占全国总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水量不到全国总量的20%,而耕地却占全国总量的64%,11由此可见,人类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要求在现实中没有被恰当满足,所以环境权(尤其是环境资源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三个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体的要求外在化的问题。
当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已经将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及其国家机关的职责,或者个人、团体、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有的宪法已明确承认国民有享有满意的环境的权利。
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气的清洁,保护动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职责。
韩国《宪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美国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一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
"不但国内法中有规定,国际条约或宣言中也有规定,如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个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不但各国的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权,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来维护环境权的实现,如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健康和生态的宪法性权利,作出菲律宾政府必须保护全体居民免遭热带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决"热带雨林"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