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之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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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

在我国,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一休小编为大家整理。

一、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主要体现为几个重要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特别是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及相关的重要的国际文件,最常见的是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

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这是最低的标准,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立法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但只有几种类别的作品有例外的规定,如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公映后五十年,如果尚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是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制度与合作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制度与合作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制度与合作著作权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创意和创新的关键。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建立与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制度与合作,介绍国际上的相关组织与协议,并分析其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一、国际著作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联合国下属的重要国际组织,专门负责协调和促进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

WIPO致力于推动著作权相关的国际协作与合作,通过制定国际标准和规则,促进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

在WIPO的框架下,有多个专门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构,如著作权法工作组(Copyright Law Division)、著作权登记工作组(Copyright Registration Division)等。

这些机构通过组织会议、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帮助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国际著作权协定国际著作权协定(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国际协议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协定规定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互信。

根据国际著作权协定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产生,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申请。

各国应当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作品给予同等保护,并予以合理使用的限制。

协定还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权利等重要内容,为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三、数字化环境与国际合作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的互联互通变得更加频繁和便捷。

然而,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盗版、侵权等问题对于著作权持有人的权益构成了威胁,因此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措施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新的思想、发明、艺术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知识产权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2.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随着科技和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盗版、抄袭、假冒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也阻碍了技术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际社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 国际组织的角色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设立了多个组织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合作。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

WIPO负责制定和推广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而WTO则通过《知识产权协议》等文件,为知识产权提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4. 国际法律框架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这些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制执行的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5. 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国际社会鼓励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经验交流。

通过成立专门的合作机构、举办国际会议,各国能够分享最佳实践、解决共同问题。

此外,国际组织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6. 创新文化的培养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国际社会也在倡导创新文化的培养。

通过教育、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手段,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在致力于培养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7. 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信息的盗用和篡改,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创新的药物研发到前沿的科技发明,从独特的文化作品到知名的品牌标识,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赋予了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性,以激励创新和创作。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着不平衡和不一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国家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以确保其新技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

但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期限可能存在差异,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和风险。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和商标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自哪个国家,在其他成员国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的知识产权时,保留其在首次申请国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尽管有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和隐蔽。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发明或创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独特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框架。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框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70年。

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WIPO的成员国包括绝大多数国家,它通过制定国际协定和条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全球性的框架。

WIPO的核心协定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

《巴黎公约》是WIPO最重要的协定之一,它规定了关于商标的国际保护。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任何参加公约的国家都享有与注册国内商标相同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的框架,它规定了著作权人在各成员国享有的权利以及版权登记的要求。

《罗马公约》则是关于表演者、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它规定了在成员国内保护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为促进全球贸易而设立的组织,旨在消除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

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协定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WTO会员国必须为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该协定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和规则。

TRIPS协定要求WTO会员国不得歧视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确保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持有人一视同仁。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措施,包括执法、监测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三、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除了WIPO和WTO,还有许多其他国际协定和条约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影响。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著作权法作为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为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有关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及其作用。

一、著作权的产生与范围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等各种表现形式的创作。

创作者只要完成了创作并满足一定的创作要求,就自然地获得了著作权。

这个权利保护范围内包含了创作者的所有权益,包括著作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使得创作者有了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也为其他人使用作品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在这个期间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

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或其他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设立,保障了创作者的利益,并为长期发展和传承文化作品提供了保障。

三、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权益的转移或授权。

著作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转让需要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权利范围和使用条件等细节,而著作权许可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授权。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益,也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

四、侵权责任和制裁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有效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作和创新。

五、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根据民法典中的著作权法规定,我国承认并保护国际上的著作权。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相关的著作权互惠协定,为跨国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条约和协定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与合作已成为各国之间的重要议题。

为了促进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国际社会陆续签署并实施了多项国际条约和协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和协定,探讨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作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70年通过,并于1974年生效。

WIPO公约的目标是推动并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

该公约还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

二、《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是国际版权保护方面的两项重要条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通过,旨在为国际间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并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最低保护标准。

该公约对参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互认、著作权使用和维权提供了重要框架。

《日内瓦公约》则是国际表演和录音制品保护方面的条约,它规定了国际间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人的权利保护和互认。

这两个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为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发展。

三、《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旨在保护工商权益,尤其是商标权利。

该公约通过创立“巴黎公约国际商标注册制度”,使商标在多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

通过该公约,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巴黎公约缔约国范围内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简化了注册流程并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涵盖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个领域的贸易规则和协定。

WTO协定中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的最低标准,并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除上述条约外,国际社会还签署和实施了许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例如《罗马公约》(关于艺术家和表演者的权利)、《华盛顿条约》(关于林特种动物和植物保护)、《海牙协定》(关于工业设计保护)等等。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就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框架在国际层面上,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实现。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这两个条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基本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予以落实。

二、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国际原则”原则根据国际原则,著作权在各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即著作权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

因此,著作权人需要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在每个国家进行著作权注册和保护。

2.国内管辖原则根据国内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仅对本国领域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对于跨国侵权行为,著作权人需要在侵权国家提起诉讼,并依据该国的法律进行维权。

三、跨境诉讼问题的挑战尽管国际框架和机制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基础,但是跨境诉讼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司法管辖权的争议在跨境诉讼中,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因此,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成为一个难题。

著作权人和侵权方可能分别主张各自国家的管辖权,导致争议加剧。

2.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存在差异,如权利保护期、侵权标准等。

在跨境诉讼中,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争议焦点。

这不仅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也使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保护自身权益面临困境。

3.执法难题在跨境诉讼中,执行来自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差异,导致判决的执行成本高,效果受限。

四、解决方案和建议面对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和跨境诉讼问题,应采取以下解决方案和建议:1.加强国际间合作各国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框架和机制。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

著作权的历史演变及国际法律体系著作权是指对创作作品的权益保护机制,是个人和团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的发展历程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法律体系。

一、著作权的历史演变1. 古代著作权的雏形著作权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希腊的“智慧之神”牛尔斯以及中国古代的文籍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侧重于对作者与作品的尊重,鼓励创作,并以此来维护文化的传承。

2. 版权法的产生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出版业的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对作品的保护是必要的。

于是,16世纪末的英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标志着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入了现代阶段。

此后,欧洲各国纷纷颁布版权法,从而形成了现代版权保护的基础。

3. 著作权与工业革命19世纪的工业革命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

发明家、创作者与企业家因创作和创新面临更多的竞争和盗版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版权保护的发展迅速,世界上出现了第一次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4.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也进入了数字时代。

数字化媒体的兴起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数字盗版、互联网传播和信息分享等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修改和完善著作权法,同时国际组织也加强了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二、国际法律体系的形成1. 伯尔尼公约与WIPO19世纪末,为了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国际版权保护的第一个组织“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

伯尔尼公约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来实现版权保护的标准化,并制定了关于著作权和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后来,伯尔尼公约的地位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确认,WIPO开始负责组织监督和协调版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2. 其他国际公约随着世界版权保护的日益重要,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也相继产生。

例如《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关于演艺人员、制片人和广播组织的权益保护。

《万国著作权公约》则进一步完善了版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为跨境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创造的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这些成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创新者的公正回报,也是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而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各国逐渐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概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国际机构和条约来维护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各国之间通过制定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来规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这些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协定》等。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是世界各国围绕保护知识产权所达成的一个多边协议。

WIPO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在全球的发展和保护,为发明者、作者和创造者提供便利的国际保护服务。

WIPO公约由于其国际性和全球性,其保护力度比其他知识产权条约更加广泛和全面。

2、《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为商标(标志)的注册提供了一种国际性的保护体系。

在《巴黎公约》的框架下,商标的持有人能够更容易地实现他们的商标在各成员国的保护权。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一项专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旨在为作者提供创作节奏、获得经济利益和维护声誉的法律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保护作品的备案、发布、转让和转移等方面。

4、《日内瓦协定》《日内瓦协定》规定了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各个国家必须遵守的最小标准,以确保商业秘密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趋势,严密维护知识产权,中国已经参加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和协议,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积极参与者。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机制
自动保护原则
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 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
公告等手续。
独立性原则
指各缔约国在遵守《伯尔尼公约》 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各自独立 地承担对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义 务。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指各缔约国依据《伯尔尼公约》规 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结合本国 情况,对作品提供保护。
跨国著作权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 密切合作,但现实中国际合作往 往不足,导致跨国侵权行为难以
有效遏制。
跨国著作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统一国际法律标准
推动各国在著作权法律制 度上达成一致,建立统一 的国际法律标准,减少法 律制度的差异。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各国在跨国著作权保 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提高 跨国纠纷解决效率。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目录
• 引言 •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 • 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 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框架与机制
目录
• 跨国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应对 • 案例研究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文化交流 与传播变得越来越频繁,著作 权的国际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保护著作权有助于激发创作者 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多样性 和创新。
案例四:数字时代的跨国版权保护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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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跨国版权侵权行为愈 发猖獗。
挑战分析
数字时代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取证,同 时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给版权保护带来巨 大压力。
应对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技术 措施,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共同打击 跨国数字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权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产权,是指由人们的知识、创造、智慧等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际社会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不断得到加强。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种类、国际保护制度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解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成果所形成的权利。

它是国家为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而设立的特定的一种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的独占权,其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创新和技术数据库。

通过申请专利,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使发明者对其发明获得独占权,从而为他们带来经济利益并鼓励技术创新。

2.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制品等。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企业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排他性质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商标及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获取的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对其进行保密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中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各国纷纷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以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主要的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的国际协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PPT)、《多边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PS)等。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和保护,在全球范围内鼓励创新与创造。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保护创作成果不被他人侵犯。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某一具体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和放映权等。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作品原创者的利益。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软件、建筑设计等创作成果。

不论作品的形式和表现方式如何,只要属于创作成果,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首先是原创作品,只有满足原创性的要求,才能获得著作权;其次是作品的登记备案,通过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可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为50年。

四、著作权的权利及限制著作权的权利是对作品的独占性控制权,创作者可以决定自己作品的出版、发行等行为。

但著作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合理使用和引用、新闻报道、教育科研、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使用,并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此外,著作权保护也不包括一些思想、原则、方法等。

五、著作权侵权责任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被侵权方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

六、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保护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我国也参加了国际版权保护的相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维护著作权的权益。

同时,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版权保护协定,加强了国际著作权的保护合作。

结语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推动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在实践中,各方需加强对著作权的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市场秩序。

著作权知识点

著作权知识点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电影、建筑、计算机程序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以下是著作权知识点的一些基本内容:
1.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是创作作品的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人创作的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电影、建筑、计算机程序等作品。

3.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权利。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

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生前及其逝世后50年。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为50年。

5.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6. 著作权的保护方式: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行政保护是指通过向版权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机关的保护。

7.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获得著作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护。

以上是著作权知识点的一些基本内容,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显得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的成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全球的创新生态都具有关键作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保障创新者权益、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石。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

如果没有有效的国际保护机制,创新成果很容易在国际范围内被侵权和滥用,这将极大地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以专利为例,一项重要的技术发明如果在多个国家都能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那么发明者就能够在更广阔的市场中获得回报,从而有更多的资金和动力投入到进一步的研发中。

反之,如果专利保护不力,仿冒和盗版产品横行,不仅发明者的利益受损,整个行业的创新动力也会被削弱。

商标的国际保护同样意义重大。

知名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和价值往往依赖于有效的商标保护。

如果商标在其他国家被恶意抢注或仿冒,不仅会影响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还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文学、艺术、音乐、影视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消费越来越便捷,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将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这将不利于文化的繁荣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国际公约和条约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一系列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这些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和标准,促进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和协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首次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这为创新者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保护提供了便利。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摘要:
1.世界版权公约的背景与意义
2.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3.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署与实施
4.我国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关系
正文:
【世界版权公约的背景与意义】
世界版权公约,全名为《伯尔尼公约》,是国际上关于著作权保护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它始于1886 年在瑞士伯尔尼签订,至今已有超过170 个成员国。

该公约的签订旨在推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权益,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作品范围:公约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学、音乐等领域的作品。

2.作者权益:公约明确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益,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公开表演权等。

3.著作权保护期:公约规定了著作权保护期,通常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50 年。

4.著作权侵权责任:公约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及赔偿标准。

【世界版权公约的签署与实施】
世界版权公约自签订以来,得到了全球众多国家的签署和认可。

各国在加入公约后,需按照公约规定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同时,公约还设立了国际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国的执行情况,处理国际间的版权纠纷。

【我国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关系】
我国于1992 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并在此之后不断完善国内著作权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著作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参照了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旨在加强著作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国际知识产权(IP)保护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水平达到一致,各国和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标准。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版权法律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

WIPO的国际版权法律框架是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国际标准。

该法律框架确立了著作权持有人的权利及其在国内外的保护方式,规定了版权的获取、保护和执法等方面的措施。

各国可以参照该框架来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版权法律法规,以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

二、巴黎公约和斯特拉斯堡公约的商标保护规定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

巴黎公约和斯特拉斯堡公约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在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国际商标注册制度和国际商标分级制度的建立,使得商标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变得更加便捷和有效。

三、伯尔尼公约的著作权保护规定伯尔尼公约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公约,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公约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获取和保护等具体规定,为各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通过互相承认彼此的著作权,使得著作权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国际专利公约的专利保护规定国际专利公约是为了保护发明者的权益,推动技术创新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专利的授予、范围和保护等具体规定,为创新者提供了国际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各国可以通过参加国际专利公约,使得本国的专利在国际上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以上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标准,各国可以参考这些标准来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国际标准的实施将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

二、世界版权公约旳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附条件旳自动保护原则。
3.独立保护原则。
(二)受保护旳作品
公约拟定了组员国至少保护旳7种详细作品,即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绘 画作品、雕刻作品和雕塑作品。但文学作品中, 如法律条文、司法判决、公开场合旳演讲、新闻 报道等,组员国有权不予保护。另外,口头作品 显然未列入公约保护旳范围。
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旳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取得酬劳旳权利。
2.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 录音制品制作者旳保护方面要求与其国内立法中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旳版权保护所要求旳相同种类 旳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公约所要求权利旳任何限 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旳正常利用相抵 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正 当利益旳特殊情况。
(三)经济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组员国至少应保护作者享
有四项经济权利,即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 权和翻译权。 (四)保护期限 一般情况下,受公约保护旳作品旳保护期限不得 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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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概述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旳主要内容 (一)与《伯尔尼公约》旳关系 1.对于伯尔尼公约联盟组员国而言,公约系该公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旳主 要内容
(一)与其他公约旳关系 1.公约承诺,其任何内容均不减损组员方相互之
间根据《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国际公约》(下列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旳 既有义务。 2.依公约授予旳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 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旳保护。

国外著作权保护

国外著作权保护

国外著作权保护本文探讨国外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内容。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赋予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家权利。

在国外,著作权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性,因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创作和分享作品的边界变得模糊和扩大。

国外著作权保护可以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确保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和机遇,包括但不限于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差异、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对策略、国际著作权合作与争端解决机制等。

通过深入分析和案例研究,将为读者提供对国外著作权保护的全面了解和实践指导。

请继续阅读本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外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上主要的著作权保护公约和协定,包括以下两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该公约旨在为版权保护提供国际性框架,并为著作权持有人提供广泛的保护和利益。

它规定了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伯尔尼公约》:这是全球范围内著作权保护的最重要公约之一。

它确立了著作权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互惠原则等。

该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创作和知识传播,并为著作权持有人提供充分的保护。

以上两个公约是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基石,对于保护和促进创作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这些公约外,还有其他国际公约和协定也在为著作权保护做出贡献,例如《罗马公约》、《多边化的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等。

这些公约和协定共同构建了一个健全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创作和知识产权提供了国际性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关于国际上主要著作权保护公约和协定的简要介绍。

本文档旨在概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涵盖的主要内容包括著作权权利、保护期限、侵权行为和救济措施等方面。

国家/地区名称著作权权利在该国家/地区,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著作权人的权利转让权衍生作品权公开展示权公开表演权翻译权资料著录权保护期限该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持续一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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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国际保护(章忠信89.05.05.)与其它智能财产权法制相同,著作权法系采属地主义,亦即著作权之保护应依主张保护所在地国家之著作权法规定定之。

是否为受保护之著作?著作权之归属如何?有无构成著作权之侵害?均应依主张著作权时所在地之著作权法规定认定。

著作权之国际保护有赖国际著作权公约之签定与落实,始克全功。

从而,国际著作权公约固以建立国际一致的保护标准为目标,但其目标仍偏重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亦即如果对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已符合国际著作权公约所定之最低标准,纵使对本国人著作之保护不及于国际著作权公约所定之最低标准,也不会被认为是违反国际著作权公约。

著作权要在某一个国家受保护,通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著作人为该国之国民或居民;(二)著作人为与该国藉由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建立有著作权互惠关系之国家之国民或居民;(三)著作在该国首次发行;(四)著作在与该国藉由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建立有著作权互惠关系之国家首次发行。

通常各国国民之著作要在其它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均系透过国际性著作权公约达成,尤其以1886年「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及「1952年世界著作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国际性著作权公约仅对于著作权保护提出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公约会员国之法律所提供之著作权保护固不得低于公约规定之标准,但得自行规定高于公约规定之标准。

例如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并未要求要保护录音著作,仅罗马公约有此要求,美国虽非罗马公约会员国,而依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并无义务保护录音著作,但美国著作权法仍保护录音著作。

又如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均仅要求著作权保护期间为著作人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但欧盟及美国已延长为著作人终身及其死亡后七十年。

国际著作权法制的基本原则对于外国人著作之保护,国际著作权法制有几项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即对于其它会国国民之著作权保护不得低于本国人所得享有之保护。

对于「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著作权法制的「最低标准原则(minimum standards principle)」与「互惠原则(reciprocal principle)」之适用结果,将会限制「国民待遇原则」之部分效果。

在「最低标准原则(minimum standards principle)」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于其它会员国国民之著作权保护不得低于本国人所得享有之保护,尚可能包括外国人享有高于本国人之保护,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411条(a)项规定美国人之著作非经办理著作权登记不得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但为符合伯恩公约第五条有关「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之规定,其它WTO会员体之人民则无此要求;至于「互惠原则(reciprocal principle)」方面,对于各国著作权保护期间长短不一,伯恩公约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任何情形下,著作权保护期间应依要求著作权保护之所在地国家法律之规定;然而,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保护期间不得逾该著作源流国所定之保护期间。

」世界著作权公约第四条第四项第一款规定︰「会员国并无义务给予外国著作较该著作所属国所给予同种类著作更长之保护期间;未发行著作以著作人为其国民之国家为所属国;已发行著作以其首次发行之国家为所属国。

」此即「较短期间法则(the rule of the shorter term)」之适用,亦即允许著作权保护期间较长之国家,得拒绝给予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国家之国民,与自己国民享有相同较长之著作权保护期间,藉此迫使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国家延长其著作权保护期间,美国一九九八年「著作权期间延长及音乐著作授权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nd Music Licensing S. 505 )」使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间自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延长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正是响应欧盟「统一著作权保护期间指令The 1993 Term Harmonization Directive, 93/98/EEC)」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间为著作人终身加七十年后,其指令第七条第一款亦规定,欧盟之会员国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间较短之非欧盟国家国民,仅给予其源流国法律所定之较短保护期间,不适用欧盟会员国较长之著作权保护期间。

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即一会员体给予任一其它会员体人民之任何关于智能财产保护方面之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权,应立即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它会员体人民,以避免先缔约之国家所受之保护低于后缔约国家之保护。

著作权法制(Copyright System)与著作人权利法制(Author's Right System)关于国际著作权法制方面,可分为著作权法制(Copyright System)与著作人权利法制(Author's Right System)。

前者为习惯法(common law)国家,如美国、英国或其原殖民地国家所采,后者为欧洲、拉丁美洲及其它成文法(civil law)国家所采。

著作权法制纯粹从经济利益之角度考量,认为著作权保护之目的是在给予投资于创作之人经济上之回报;著作人权利法制则认为著作权保护之目的是在保障创作人创作之天赋人权,重于确保著作人对自己创作之控制。

虽然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会员国均包括采著作权法制与著作人权利法制之国家,且该二公约亦尽力调合此二法制之差异,但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大体上仍是以著作人权利法制为本。

例如,伯恩公约第五条有关「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之规定,就是在天赋人权之理念下形成,而世界著作权公约虽然主要目的在使美国得以纳入国际著作权体系,其第三条第一项仍允许以在著作适当位置作著作权标示,作为符合美国著作权法所定须经著作权注册始得提起著作权侵害之诉之要求,进而受著作权保护。

伯恩公约之源起伯恩公约之成立,溯源自国际文学作家协会(Association litteraire internationale 于1882年在罗马举行之年会。

国际文学作家协会系一非政府组织,1878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向来大力主张成立一世界性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公约,也是文学财产联盟(Litrary Property Union)之创始者。

在该次年会中,该协会决定1883年年会在瑞士首都伯恩举行。

瑞士政府于1883年主办该次年会,并指派其部长Numa Droz 担任主席,会期自9月10日起至13日止共四天,会议结论完成一项多边公约之草案称为「建立一联盟以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作者权利之公约(Convention pour constituer une Union gener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des auteurs sur leurs auvers litteraires et artistiques)」,该草案总计十条。

虽然少数国家如美国等对于该草案并不热衷,但瑞士政府在征得大多数国家之热烈反应后,仍分别于1984年、1885年及1886年9月间在伯恩召开三次会议,就该草案进行讨论,最后在1886年9月9日共有比利时、法国、德国、大不列颠、海地、意大利、赖比瑞亚、西班牙、瑞士及突尼西亚等十国于伯恩签署了「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之伯恩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公约共分三部份:本文、附属条款及最后议定书。

依该公约之前言所揭示,公约之目的系"共同希望以有效之方法尽可能一致地保护文学及艺术著作作者之权利"。

伯恩公约至2000.4.15.止共计有144会员国。

伯恩公约之重点:采「国民待遇原则」(第五条第一项)与「最低标准原则」。

受保护之著作类别:伯恩公约第二条第(1)项规定,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类别,包括文学、科学及艺术范围内之作品,不问其表达形式与模式为何。

受保护之著作: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包括(1)会员国国民或居民之著作,不问发行与否;以及(2)于会员国境内首次发行之著作。

此一「首次发行」,依伯恩公约第三条第(4)项规定,包括于非会员国境内首次发行后三十日内于会员国境内发行者。

至于「发行」之定义,依伯恩公约第三条第(3)项规定,系指散布合于消费者合理需求数目之重制物。

我国虽非伯恩公约会员国,但如于伯恩公约会员国,如于美国或中国大陆作首次发行,可依此在其它伯恩公约会员国受保护,国际间称此为「伯恩公约之后门(back door to Berne)」。

受保护之权利伯恩公约保护之著作权利,依不同著作类别而有不同,包括:(1)以任何方式或形式重制著作之权利(第九条第(1)项);(2)将著作改作之权利(第十二条);(3)将著作作成电影并加以重制、散布及演出之权利(第十四条第(1)项);(4)将著作翻译之权利(第八条);(5)将著作公开演出之权利(第十一条);(6)将著作广播之权利(第十一条之一);(7)将著作公开口述之权利(第十一条之二);(8)著作人格权(第六条):著作人有权主张其为该著作之著作人;反对就其著作进行任何会造成损害其名誉、声望之删改、修正或其它变更。

著作人之认定:任由各国自行以法律定之。

但伯恩公约第十五条第(1)项规定,于以通常之方式于著作上表明为著作人者,推定其为著作人,因此,侵害人如主张在著作上表明为著作人之人非真正著作人者,必须负举证责任。

保护期间:伯恩公约第七条第(1)项规定保护期间之最低标准为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

形式要件:伯恩公约第五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之享有与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形式要件。

」合理使用:伯恩公约第十条强制授权:适用于开发中国家之重制权与翻译权之强制授权(伯恩公约与世界著作权公约均明定)。

世界著作权公约之源起世界著作权公约起源于美国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未加入任何国际性著作权公约,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乃于1947年开使讨论于伯恩公约之外另立标准较低之世界著作权公约,以将这些国家纳入国际著作权体系中。

1952年9月6日,世界著作权公约通过。

美国于1955年9月16日加入该公约。

为了括大国际著作权法制之参与层面,寻求美国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之支持,世界著作权公约虽降低保护标准,仍不能使伯恩公约之保护标准免于打折。

由于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保护标准低于伯恩公约,为避免产生排挤效果,世界著作权公约之起草者特别于条文中设计「伯恩公约保障条款(Berne Safeguard clause)」,规定1951年1月1日以后退出伯恩公约之会员国,以该等会员国为著作源流国之著作,不受世界著作权公约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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