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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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XXX

摘要:计算机软件产业既是当今世界高科技产业及其信息产业的基础,也是全球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志,随着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加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备受各界的关注。作为人类智力的成果和知识的结晶,软件著作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这样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主要形式进行了确定,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背景进行了了解,并且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一些规定。最后希望我们的公民能培养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意识,使这个新兴的产业得到蓬勃的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保护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壮大,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也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整个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但是,由于计算机程序具有自身独特性,使得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相互交叉、侵权判定困难、侵权证据不易获取和保存等困难,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对计算机软件这项在人类科技与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术应该加大保护力度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和保护软件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也是较为有力的一种保护措施。政府、各机构组织、公民都应树立起良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使计算机软件得到更加充分、全面、有效的保护,为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应用的关键,它支持计算机完成人们制定的各项任务,如果没有软件的发展,计算机也不能得到像今天一样如此广泛的使用,软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但对于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而言,世界各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定义。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例》中将计算机软

件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参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计算机软件定义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以修订1。

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我国在2002年颁布的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定义如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于软件概念的定义,我国是通过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以及采纳了国际普遍的意见而制定的。

理解和掌握计算机软件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2:

(1)计算机软件分为程序和文档两部分,但核心是计算机程序;

(2)计算机程序可以有多种形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代码、不同的符号不同的固定载体表现;

(3)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的指令的有序地、有机的、有目的的组合,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具有非常复杂的法律特征,它具有版权法中的作品属性,但它又极具个体特色而使其有别于传统的作品3。

(l)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4。呈现出其作品性,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代码、符号以及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

(2)计算机软件具有开发复杂、工作量大、周期长、投资额高等特点,是人类智力创作的产物。

(4)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质使得它除了具有明显的思想与表现之外,还有一个模糊的中间区域,在这个区域,思想与表现之间没有明显的范围界限,它们相互渗透,相互交叉,难以区分,这是软件和传统版权作品的重要区别。

(5)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性,与一般文字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渗透到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软件具有易复制性、易改编性的特点,软件的复制很方便,复制手段多种多样,复制时既不需要特殊的设备,也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复制成本极低,而且复制后的效果可以与原版完全一样。非法复制、改编或出售复制、改编的软件会使软件开发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7)软件更新换代快,经济寿命较短,计算机软件的寿命一般来说,大致是3至5年,较短的只有1至2年,甚至有些软件上市几个月就被该软件的高级版

本所取代。随着计算机的蓬勃发展,软件的更新周期将会越来越短。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及主要形式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定义

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各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异,因此,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理解和认定也有不同。

2.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人有上述第一到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到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背景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同国外发达国家比相对落后一些。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也起步较晚。这给计算机软件保护带来不少的困难。但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可以少走弯路7。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通过,确立了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颁布和同年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使我国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水平基本保持一致;1993年,中国专利局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的修改,使在这一领域中国专利保护的水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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