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荆门市政府令〔2023〕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5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2023〕1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联动督办机制。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21年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乐成二○一一年八月九日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摘录)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通知各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试行)摘录第二章户外广告总体布局及分区一、总体布局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应体现“总量减少、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思路。
在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种类控制、数量控制和内容控制,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本指引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空间划分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控制区域。
1、禁止设置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本指引禁止设置区的确定以“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护区域,居住环境保护区域”作为依据。
路名牌、公交候车亭及便民自行车亭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受此区域限制。
2、严格控制区:是指除禁设区和一般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该区域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必须严格控制设置密度、规格和档次,以在商业建筑或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为主。
本指引严格控制区的确定以专业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新城区中心街镇的商业区、城市进出口道路等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3、一般控制区:是指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的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或商贸活动集中的场所、路段。
户外广告的密度相对较大、档次较高。
区域内以墙面广告和广告橱窗为主;其设计、制作必须高品位、高品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媒介体形式多样,艺术性强,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本指引一般控制区的确定以市级商业中心、市级商业副中心等商业密集的区域和路段作为依据。
二、分区设置指引1、禁止设置区(1)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序号禁止设置区禁设示例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控制地带范围内全市共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3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批共100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批共229个,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6批共175处。
市政府令 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
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月2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5)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5)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三)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市监察、物价、公安、财政、住建、交通、审计、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车载电子显示屏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和规划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市城管、规划、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广告行业协会及部分专家参与审定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5【实施日期】1999.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
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
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三)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用文字、绘画、图像以及其他表达方式,在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区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
具体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后,方能在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具体规划要求的地段或建筑物上动工修建。
第六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筑物的,修建单位或个人应向场地、建筑物使用者或经营者交纳场地费或建筑物占用费。
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武政办[2016]26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6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空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减量提升、依法整治、规范管理、美观安全”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治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切实提高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监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实现户外广告商业价值和城市艺术品质的同步提升。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部门协同。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武汉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表》(附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以区为主、条块结合。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具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并做好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
(三)规范提升、依法行政。
此次整治工作以拆除各类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设施为重点,按照“拆除一批、规范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思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整治工作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厅头〔2022〕858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城管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全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市品质,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根据年度城市管理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时间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底。
二、整治对象(一)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和以其他形式发布广告信息的附属式、独立式、移动式等设施。
(二)户外招牌设施。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里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附属式、独立式牌匾等设施。
(三)其他设施。
在城市市容管理范畴内既不属于户外广告招牌,也不属于户外招牌的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违法违规附属牌匾、灯箱、横幅、系留物等各类设施。
三、整治内容(一)在材料、结构、连接、电器、照明、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线路陈旧裸露漏电等安全风险;(二)设置位置不符合交通、消防、公共设施管理等要求;(三)形状、颜色、大小、数量、材料等与相关标准规范出入较大;(四)影响公共安全、城市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和群众生活,损害建(构)筑物功能、街景、城市轮廓线,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影响被依附载体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五)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不明、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经检测不合格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户外广告设施。
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正文:----------------------------------------------------------------------------------------------------------------------------------------------------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10月31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三章规范与维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亭、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一)设置位置不在本单位入口门檐的;(二)发布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以外内容的;(三)其他情形。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0〕6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0〕6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7日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冈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规范城市市容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巡游等形式,设置路牌、门店招牌、店堂牌匾、灯箱、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展示牌、信息发布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城市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城市广告设置人是指利用城市空间或户外载体,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范化、协调性、创意性、科技化、可操作性等设置原则,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重视美学设计,既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视觉环境,又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打造协调有序、美丽宜居的城市空间。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对全省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对全省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对全省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最近,襄樊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了一起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省领导作出批示予以肯定,并要求省工商局通知各地工商部门学习襄樊做法,开展一次户外广告清理。
为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净化户外广告内容,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户外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凡在本省区域内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均属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清理整治的重点是:
(一)未按有关规定审批,擅自违规设置的;
(二)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和登记审批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核准要求,擅自改变内容或规格发布的;
(三)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期限、形式或数量发布的;
(四)广告含有不良文化内容、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五)户外广告中没有标明。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实施意见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襄政发[2001]29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08
【实施日期】200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实施意见
(襄政发[2001]29号)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化襄樊城市面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对市区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
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以优美的环境、整洁的市容迎接我市“一节一会”的召开,为八方宾客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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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行政、建设、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定设置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七条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广告发布都应向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交付占用费。
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广告费的20%。
具体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审查;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开业、庆典、大型文艺活动、体育比赛、评比推荐活动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法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三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志或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璜等内容的烟草户外广告,必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本省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国企业(组织)及港、澳、台企业(组织)如需在本省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十五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实际设置的广告彩色照片两张(4×5寸),供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5%。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
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七日内撤除。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撤除。
因建设需要必须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发布者撤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撤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强制撤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本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1日颁布的《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