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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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二):
• 甲被宣告死亡,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 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 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 的,并曾与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规定遗产 留给其子丙。问:甲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 然解除?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答: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遗产只给其子丙,其余4个继承人应将分得的遗产 返还给丙。
答:均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 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有效。
(二)自然人宣告死亡
1、条件: • 下落不明满4年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的;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 存的。 2、程序: 申请(顺序)——受理——公告——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效力:
•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遗产依法定继承被分割, 其妻乙分的房屋一幢后改嫁,其子丙分得汽车一 辆后赠予女友丁,其女戊取得粮食1万斤已经消费 完毕。现甲重新出现,并申请撤消了原死亡宣告 判决。问甲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 答:乙返还房屋给甲;丁取得汽车,不需返还; 但丙应给甲适当补偿;戊应给甲适当补偿。
五、物权法
• 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 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 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
案例讨论(一):
•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消 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民法基本理论
一、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欲治法学,必先治民法 欲治民法,必先治罗马法
(二)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我一生40次战争 胜利的光荣,被滑 铁卢一战就从历史 中抹去了,但我有 一件功绩是永垂不 朽的,这就是我的 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 现代社会民法典的典型 代表,分为五编: • 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债权法 • 第三编物权法 • 第四编亲属法 • 第五编继承法
•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
1、 违反伦理要求。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2、 违反正义观念。如委托杀人、销赃的行为 3、 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卖身葬父的协议,人口买卖合同 4、 侥幸行为,如赌博行为、博彩行为等(国家许可的除外) 5、 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如倒 卖黄金、外汇的行为等 6、 其他行为
案例分析 2000年5月4日傍晚,刘某约了几个客户到樱花咖 啡厅。进入大堂后,樱花咖啡厅的服务员用日语询问 ,当得知刘某及其客户为中国人时即告知刘某:“本 咖啡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日本人。”并以店堂告 知为凭,拒绝刘某及其客户入座。刘某十分恼怒,与 其质问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本案中,樱花咖啡厅 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哪一原则?为什么? (1)公平原则 (2)平等原则 (3)自愿原则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例解】物权与债权区别
乙 甲 丙
所有权登记
• 甲乙、甲丙的买卖合同(合同之债)均为有效; • 丙因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丙可以取得所有权。乙取 得合同债权,所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二)优先购买权
• 案例:甲乙共同出资购买楼房一幢,后经二人共 同决定出租给丙,某日,乙提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价格为200万,甲和丙均表示愿以200万元购入 ,问应转让给谁? • 答: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
四、民事主体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收入为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18周岁(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一)概论 1、物权法的意义:确定物的归属 2、物的种类(原物与孳息) 动产于不动产 单一物、合成物、单位物、集合物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种类物)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3、所有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排除他人干涉 4、物权效力:排他、追及、优先
4、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1)婚姻关系: •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配偶再婚而后一婚姻正在存续的,不得自行恢复; • 配偶再婚但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 养无效者,一般不准许;但收养人、被收养人统一的除外。
二、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 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国家 犯罪嫌疑人 (追究与被追究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 行政相对人 (管理和被管理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 (独立、平等 的法律关系)
卖方 丈夫 妻子
买方
财产归属利用关系:物权制度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 人格关系 人身权制度 身份关系 继承关系:继承制度 复杂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三、民法基本原则 (一)功能: 1、民事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 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 漏洞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洛克
3、意思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 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 上权利义务关系。 有的人又将其概括为私法自治原则或自愿原 则 我的地盘我做主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 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 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 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 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本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 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具有法律调 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了更大的 弹性。
பைடு நூலகம்
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均衡。
6、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 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于他人的原则。
7、公序良俗是公共秩 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 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 律原则,是指一切民 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秩序及善良风俗。
(3)返还原物 • 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 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 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 只需合法即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 上述第三种情形下,依继承取得原物的,应付返还原物或适 当补偿(原物不存在)的义务。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一):
• 一个12岁的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了1200元的手 机一部,家长事后要求退款,是否应支持?
• 答:应支持,合同无效。因为与其年龄、智力不 相适应,且事后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案例讨论(二):
• 一个5周岁的孩子接受500元压岁钱的行为是否 有效? • 一个9周岁的孩子花3元钱买文具的合同行为是 否有效?
(二)内容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 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 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 律的保护。
2、私权神圣是指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 保障,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侵犯,非依法律程序不 得限制或剥夺。
私权神圣包涵三层基本意义: 民法以充分创设和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 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 具有不可侵犯性, 非依法律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六、合同法
• 要约与承诺 • 合同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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