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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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正义论

总结正义论

总结正义论一、引言正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美德和价值观,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正义的概念在不同文化和哲学体系中有着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正义论的概念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二、正义论的主要观点1. 相对主义正义论相对主义正义论认为正义是相对而言的,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有不同的正义标准。

这一立场强调了文化多样性和文化相对性,在跨文化交流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相对主义正义论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理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 特征主义正义论特征主义正义论认为正义是一种个人品质或特质,正义行为是基于人的特征和个人的良知而产生的。

这种观点强调了个体的道德责任和良知的力量,在个体行为中显现出来。

然而,特征主义正义论也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个体的特征如何适应社会和法律上的正义标准。

3. 绝对主义正义论绝对主义正义论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普遍适用的价值观。

这种观点认为存在某种固定不变的正义标准,应该遵守这种标准来评判和行动。

然而,绝对主义正义论也面临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确定和定义这种绝对正义标准,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应用。

三、现代社会中的正义应用1. 法律正义法律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权利和福祉,根据法律规定来分配资源和惩罚违法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公正性是实现法律正义的关键。

2. 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指通过社会制度和政策来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富有的责任和义务应该与社会不幸的人分享资源和机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3. 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是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保障所有人享有健康和宜居的环境。

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环境正义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的调整来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正义是社会和个人追求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不同的正义观点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方法来理解和实现正义。

正义与普世价值观的冲突与统一

正义与普世价值观的冲突与统一

正义与普世价值观的冲突与统一正义与普世价值观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然而,往往在这个讨论中,人们会发现这两者之间经常产生冲突。

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普世价值观?为什么它们会发生冲突?同时,我们又该如何去统一这种冲突,追求一种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价值观呢?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析和探讨这些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定义正义。

正义是一个重要的道德和社会原则,它描述了一种公平和合理的行为准则。

正义广泛地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等等。

而普世价值观是指一种跨越文化和国家的共同价值观,它强调了人类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等核心价值。

然而,正义和普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一个人的权利,我们可能需要限制其他人的自由。

这就为人们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在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种冲突是非常现实的,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利益会对正义和普世价值观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除此之外,正义的实现也受到权力和利益的影响。

在现实世界中,不同的群体和利益集团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追求不同的正义。

这就导致了多元化的正义观点和冲突。

例如,在一个富裕国家,财富分配的正义可能是社会公平和福利,而在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富分配的正义可能更加关注基本生存需求的保障。

这些不同的正义观点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实现正义变得更加困难。

然而,冲突并不意味着没有解决的办法。

为了统一正义和普世价值观,我们可以追求一种全面和综合的价值观。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和利益,并通过对话和协商找到一个平衡点。

这需要人们超越狭隘的利益固化,更加开放和理性地讨论问题。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文化和国家的经验,尤其是那些在正义和普世价值观方面取得成功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冲突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这种跨文化和跨国家的学习是一种宝贵的财富,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和启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

社会公正与平等罗尔斯与诺齐克辩论在现代社会哲学中,关于社会公正和分配正义的讨论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两位关键思想家的理论贡献为这一领域奠定了基础,他们分别是约翰·罗尔斯和罗伯特·诺齐克。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了社会公正的原则,而诺齐克的《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则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反驳和批评。

两者在分配公正、个人权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辩论,深刻影响了后续关于社会公正的讨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原则概述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提出了“公平的作为理想”这一概念。

他主张,正义是一项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而这一标准应基于两个核心原则:第一,人人享有完全自由的基本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惠及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自由原则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包括言论、信仰、参与政治等。

这些自由不仅是保护个体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广泛参与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对于任何社会制度来说,尊重个体自由是立足点。

第二个原则:差异原则根据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它能使最不利者受益。

这一原则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追求效率与最大化利益的观点,即是在保证每个人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地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存在。

社会契约与无知之幕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的概念来阐释如何达成公平标准。

在设想中,每个人在选择社会制度时都不知道自己将位于何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这种无知使得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更加公正,因为每个人都期望保护自身权益,因此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最不利者的规则。

正义与道德罗尔斯认为,正义不仅是法律的问题,也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虑。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提供福祉、机会,并重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他强调,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每个生命都具备内在的价值,不容剥夺。

诺齐克的反驳自由主义立场相比之下,诺齐克则主张一种极端形式的自由主义,他在《无政府状态,乌托邦和国家》中批判了罗尔斯所提倡的对财富进行再分配。

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与现代观念:冲突与契合之思考

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与现代观念:冲突与契合之思考

苏格拉底的正义观与现代观念:冲突与契合之思考作者:余盛斌来源:《丝路视野》2019年第31期摘要:苏格拉底正义观与现代观念冲突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不行不义未必是正义,二是守法未必是正义。

苏格拉底正义观与现代观念的冲突在于城邦与现代国家时代背景,冲突动因是因为苏格拉底正义观具有限定性。

但是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和现代观念也有契合之处,法律是国家最好的长官,普遍地遵守法律就能维持和谐一致。

关键词:苏格拉底正义观现代观念一、问题的提出希皮阿斯在离开雅典一段时间后,偶然在街上看到苏格拉底,看到他又在和人们讨论着正义,他凑上前,开玩笑道,苏格拉底你还在讲我老早之前就听过的那老一套言论吗,苏格拉底回道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是一直相同的,希皮阿斯质疑道怎么一直不给出关于正义的定论,苏格拉底说自己一直在践行正义,并且给出了自己关于正义的第一个定义,不行不义就是正义,那做什么才是正义,苏格拉底又说道守法就是正义。

这是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第二个定义的加正义观的阐述,接下来苏格拉底阐述了什么是法律等问题,本文阐释了苏格拉底正义观,苏格拉底的正义观是否对现今国家建设有所启示,几千年来国家的发展有没有印证苏格拉底的正义观。

本文旨在通过研读《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阐述苏格拉底的正义观,结合现今人民对正义的理解,分析其正义观适用到现代国家是否冲突。

二、苏格拉底正义观与现代观念冲突的表征(一)不行不义未必是正义希皮阿斯终于遇到了苏格拉底,这是他求之不得的,希皮阿斯说道,“在你没有把自己对于正义的看法说出之前,你是听不到的;你总是在嘲笑别人,质问、驳斥着每一个人,这已经够了,而你自己却不肯把理由告诉任何人,无论关于什么事都不肯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

苏格拉底回复了自己已经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自己关于正义的看法,“那么,你在任何时候觉察到我做过假见证,或诽谤过什么人,或在朋友或同胞之间挑起争论,或做过任何其他不义的事嗎?”这里我是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的,关于正义,践行着自己的关于正义的看法,实则比说正义的言论更有凭信,一个人可能说着正义的观点,但是没有做正义的事,这个人是否是正义的人要打上一个问号,如果一个人践行着正义的事,那么这个人至少从这件事上是可以看出是正义的,而不问这个人正义与否。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诉求道德直觉的论证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明显的 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拒斥密切相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 社会的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 它的影响十分深远且贯穿始终。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 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生活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 制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部分是由人们的自然禀赋等 偶然因素所决定的,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是特别深刻 的,这些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最初的应用对象。基 于上述考虑,罗尔斯准备建构一种正义原则以消除自 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
“自由的平等”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效率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就“自由的平 等”来说,它是指那些才能和能力处于同一 水平上、有着使用它们的同样愿望的人,应 当有同样的成功前景,不论他们在社会体系 中的最初地位是什么。 自由的平等试图减少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 影响,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 取矫正措施。但是,社会偶然因素并不是决 定人们生活前景的唯一因素,人们的生活前 景还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因此自由的 平等仍存在缺陷:

在基于道德直觉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 “民主的平等”。罗尔斯的平等观与其建构 的正义观密切相关,因此在探讨罗尔斯的基 于道德直觉的关于平等观的论证之前,我们 应当首先明晰罗尔斯所提出的一般正义观和 两个正义原则。 就一般正义观而言,它的内容是“所有的 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 ——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所有 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处境最 不利者。”
第十讲 罗尔斯:《正义论》
一、作者简介
(一)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 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 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是20 世纪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 一。他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 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 和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摘要】罗尔斯是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代表,其著作《正义论》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自由原则强调每个人应当有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这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至关重要。

差别准则则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提出在确保每个人享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不平等。

这两个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罗尔斯对于正义的理解。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探讨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践这些正义原则,以及如何解决由于不同理念和利益导致的正义冲突。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和指导,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差别准则,指导意义,补充,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罗尔斯《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被视为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之作。

该书主要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原则,应该被所有人遵守。

通过正义原则的确立和实施,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平等和和谐的目标。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着重强调了人们的自由权利,认为自由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价值。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这种自由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成为了罗尔斯论述正义的重要基石,指导着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和决策。

通过对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关于正义的理论和观点。

这部著作不仅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我们理解社会中的正义和公平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考。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以及它们的指导意义,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和观点。

1.2 阐述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通过对自由原则和差别准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我们将深入分析这些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意义和作用。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

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简析亚里士多德正义学说的矛盾亚里士多德从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各个方面对正义问题做过全面而又深入的探讨,并努力在概括和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他的正义学说在理论的系统性和深刻程度上,是古希腊思想家中他人所不能比拟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正义做过如下的划分。

首先,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行举止必须合乎法度;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涉及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等可分之物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它强调这种分配必须因人而异,平等的人应受平等的待遇,不平等的人应受不平等的待遇;纠正的正义则旨在于维护人们经济交往中的公平原则,以及根据法律纠正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纠正的正义强调人人平等。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根据作用范围的不同,把正义分为政治的正义与家庭的正义,政治的正义适用于生活于法律之下的公民之间,家庭的正义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

在谈到政治的正义时,亚里士多德又以根据的不同,把它区分为法定的正义与自然的正义,法定的正义以法律为根据,它是相对的,自然的正义以自然为根据,它是永恒的、普遍的。

正由于亚里士多德对正义做了如此种种的区分,所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究竟有几种类型并不清楚(注:G·D·Vecchio:“Justice,AnHistoricalandPhilosophicalEay”Ediurgh1956年,第53页。

)。

从另一方面看,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也存在许多矛盾,正如有人指出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不同分类不是根据其内在的逻辑需要严格地从一个单一的根据,或从一个单一的原则演绎而来的,而是一种连续性的描述。

”(注:G·D·Vecchio:“Justice,AnHistoricalandPhilosophicalEay”Ediurgh1956年,第53页。

冲突正义的名词解释

冲突正义的名词解释

冲突正义的名词解释冲突正义(Conflict Justice)是指在冲突或争议中,人们寻求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理念和行为。

它强调解决冲突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旨在帮助各方在冲突中实现公正,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冲突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它可能源于不同利益、价值观、文化、甚至是身份认同的冲突。

在冲突中,各方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甚至在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伤亡和破坏。

然而,通过冲突正义的观念和实践,人们可以努力实现和平、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目标。

在冲突正义的理念中,公平是首要的价值观。

它要求冲突各方在解决争议时平等对待,并且权衡各方的权益和需求。

公平追求公正的讨论、决策和解决方案,以确保各方都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发表自己的声音,并从中受益。

公正是冲突正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遵循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在冲突中都能够获得合理和公正的待遇。

公正要求冲突各方在解决争议时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并尊重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人权准则。

平等是冲突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各方在冲突中平等对待,并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分配。

平等追求社会和经济公正,以确保冲突各方都能够平等地受益和发展。

冲突解决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冲突正义的关注点之一。

这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法律程序等方式来解决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冲突各方的参与和共识至关重要,这有助于确保解决方案是可持续和受各方认可的。

冲突正义的实践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

政府、民间组织、社区和个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冲突解决。

借助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可以增强人们理解冲突正义的意义和实践方式,进而推动和平与和解的进程。

然而,实现冲突正义并不容易。

冲突通常涉及复杂的动态关系和深层次的根源问题。

解决冲突需要持久的努力、智慧和包容性的思维方式。

同时,冲突正义的实践还应与人权、社会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相互关联,形成各方面的综合合力。

冲突正义的目标是创造一个和平、公平和可持续的社会。

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这个辩证关系表现为,冲突正义在理论和实践中推动实体正义的发展,同时实体正义在实践中既体现冲突正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又承载着实现冲突正义的责任。

冲突正义是一种针对社会冲突和分歧而产生的正义观念。

它强调了对于不同群体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折衷等方式来达成妥协和公正的解决。

与之相对的是实体正义,它强调对于社会不公和特权等实体问题的解决,通过改革和重构制度等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然而,这两种正义观念并不是孤立的,它们在社会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着。

冲突正义要求在处理社会分歧时能够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进行妥协,而实体正义则要求制度能够保障人们的根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他们不受剥削和不公对待。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分歧和冲突是由社会不公和特权等实体问题引起的,这时候就需要实体正义加以解决。

而当社会各方利益之间存在分歧和冲突时,就需要冲突正义来协调他们之间的矛盾,找到平衡点,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此外,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到了道义和政治上的问题。

冲突正义尤其强调的是基本的道德原则,如自由、平等、公正等,而实体正义则关注于政治制度、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的问题。

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家们只是以相同的道德法律对待人们在社会上的不同地位,这是对现实有意忽视的说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这意味着,要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必须将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最后,正义的实现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两个方面,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地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才能够达到真正的目标。

例如,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中,既需要坚持工人阶级的冲突正义,也需要借助于政治制度、法律等方面的改革来体现实体正义。

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们或许能够在一个公正与平等的社会中共享幸福。

谈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借鉴意义——读《正义论》有感

谈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借鉴意义——读《正义论》有感

谈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借鉴意义——读《正义论》有感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原始状态”为基点,以正义两大原则、正义的主题、正义作用等为内容,诠释了自由平等的正义思想,描述了一幅公平正义的新的宏伟蓝图,给后人带来了无限的启迪,对我国社会建设具有指导作用。

关键字:正义;原始状态;正义两大原则;意义一、《正义论》的背景(一)现实背景罗尔斯撰写《正义论》这本著作跟他的人生经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资本主义的发展,受人文主义思想的启迪,经济大萧条和经济滞胀和二战的成长背景,都对其正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受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的影响、科学主义迅速发展的影响,西方国家在注重意识形态问题的同时,会更倾向于使用技术的方法去解决制度性的问题,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可以了,而政治哲学对他们来说不再适用,对政治哲学的研究逐渐淡化,也无需再考虑政治上是非与道德价值观的问题。

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使政治哲学可以得到重新发展与繁荣,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思想的产生。

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同时由于经济大萧条和多次经济滞胀的影响,失业率增高,穷人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社会贫困问题得不到解决。

自二战后,美国社会也面临着种种社会冲突,诸如陷入反战运动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民权运动等。

这种技术与经济的发展并未有效地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反而导致整个社会矛盾问题不断涌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理论来源罗尔斯正义思想汲取和借鉴了传统的正义思想,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正义思想。

他批判地继承了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著名学者的传统正义思想,修正和发展了启蒙运动思想家的正义思想。

二、《正义论》中关于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在《正义论》中,原始状态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而是一种合乎时宜的用来达到确定某种正义公平的纯粹假设状态。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问题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问题

试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问题摘要: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使代际伦理的建构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代际正义问题的讨论日渐凸显。

本文以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代际正义问题的内容、特点等分析为重点,进一步拓展,寻求罗尔斯的代际正义对国内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合理性启示和可能性借鉴。

关键词:代际伦理;正义;存储原则;可持续发展一、当前代际正义问题的突显代际正义是正义的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在从前是为人们所忽视的,但随着资源环境的不断恶化,代际正义越来越多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所谓代际正义是指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还要保证让后代人也能够有机会满足他们的利益需要。

它具体指的是人类代际之间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上的公平公正,它体现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适度消费和减少资源消耗两个重大问题上。

作为地球的管理人,人类对将来世代负有道德义务:我们的祖先对我们负有这样的义务,作为过去世代地球自然资源遗产的受益人,我们要给将来世代留下享受这种遗产之恩惠的权利,而将来的世代也要从我们这里继承这样的世代义务,所以我们可以将这些称为世代之间的地球义务和地球责任。

从道义上讲,每一代人都均等地享有环境资源的权利。

而后代人由于其现实的缺席不能表达其自身的环境利益要求,本代人对资源环境的掠夺和破坏势必危及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本代人与后代人平等性的缺失。

但是,本代人又不可能为给后代人保存资源和环境而限制自身的发展,这就要求当前的一代人在开发资源、改造环境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同时,要本着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的原则,为后代人合理存储资源,并以某种形式对后代人补偿当代人所消耗掉的资源,这就是所谓的代际正义观。

由于不同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各代在生存时空和生存环境上的差异,由此造成了各代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对道德价值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

从代际的角度讨论社会伦理关系,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代”。

法律的矛盾正义与法律的冲突

法律的矛盾正义与法律的冲突

法律的矛盾正义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中,法律往往会与正义产生矛盾,引发冲突。

这种矛盾和冲突源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但也反映了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标准等价值观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法律的矛盾正义法律的矛盾正义指的是法律内部存在的规定和原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各种规定和条款。

然而,不同的规定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发生矛盾。

例如,一些法律保护了个人隐私权,但同时也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证据。

这就导致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的矛盾,而法律并未明确如何处理这种冲突。

此外,法律中的规定也可能在不同时间和环境下发生变化,导致了规则的矛盾。

例如,在某个国家,法律可能允许某种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则被禁止。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在不同地区之间产生矛盾。

二、法律与正义的冲突法律的冲突与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律与道德、社会伦理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矛盾。

法律往往是由特定的权力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法律可能与广大民众的价值观念产生分歧,导致冲突。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对待同性婚姻的法律规定。

在一些国家,同性婚姻被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同性婚姻仍然被禁止。

这种差异引发了关于社会公正和平等的讨论,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冲突由此产生。

类似地,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如堕胎、安乐死等,法律的规定很难满足所有人的正义需求。

法律往往是妥协的产物,考虑到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

但是,这种妥协可能导致一部分人认为法律不公正,与正义相悖。

三、如何解决法律的矛盾正义与冲突尽管法律的矛盾正义和法律与正义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1. 法官的裁量权: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他们可以根据矛盾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和道德价值观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

2. 法律的改革与完善:通过对法律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可以解决一些规定之间的矛盾。

正义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

正义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

正义与平等的冲突与统一在人类社会中,人们追求正义与平等是一种普遍的心态。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个价值观念却可能发生冲突,引发种种争议。

正义一词涵盖了众多的层面,既包括了法律与道德的准则,也包括了权利与公平的均衡。

平等则强调人们在权利和机会上的公正分配。

当正义和平等两个概念产生矛盾时,如何寻求解决之道,也成为了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首先,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冲突源于对资源的分配。

社会中的资源始终是有限的,而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却是无限的。

为了实现正义,一些人主张资源的公平分配,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然而,这种分配方式可能会导致平等的缺失。

例如,如果某个社会采用均贫富的原则,将所得平均分配给每个人,那么工作辛苦、付出较多的个体可能会感到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与平等显然产生了冲突。

其次,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法治与权利的边界上。

正义的核心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准则之上的。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确保人们的权益受到保护。

然而,追求平等又常常要求法律给予特定群体特殊对待。

举个例子,为了弥补历史上的不平等待遇,某些国家可能推出一些针对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特殊待遇政策,以实现平等。

这种做法可能会引发一些反对声音,认为这种待遇是对其他人权利的剥夺,从而引发正义与平等之间的冲突。

然而,正义与平等并非绝对对立,它们也可以得到统一。

首先,正义和平等可以在实践中得到平衡。

虽然资源有限,但可以通过公正的分配机制来实现正义和平等的统一。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政策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并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正义和平等得到了一定的统一。

其次,正义和平等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

建立规范明确、权利平等的法律制度,既可以兼顾到法治的正义要求,又能确保每个个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同时,法律还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以实现更广泛的平等和正义。

此外,通过教育和思想觉醒,人们的正义观和平等观也可以得到提升和融合。

正义的理论平等还是效率

正义的理论平等还是效率

正义的理论平等还是效率正义的理论:平等还是效率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广泛的概念,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

在正义的理论中,平等和效率是两个重要的价值观。

然而,平等和效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本文将探讨正义的理论中平等和效率的关系,并分析其优劣之处。

一、平等的理论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平等的理论主张社会资源应该公平分配,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平等的理论认为,社会应该消除贫富差距、阶级差别和歧视,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平等的理论有其优点。

首先,平等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当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时,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将减少,人们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将提高,从而减少社会的不满和冲突。

其次,平等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和能力时,社会将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潜力,推动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然而,平等的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平等的实现可能导致效率的下降。

当社会资源被平等分配时,可能会出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的情况。

例如,某些人可能没有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和动力,导致资源的浪费。

其次,平等的实现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当社会过分追求平等时,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权,导致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

二、效率的理论效率是正义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强调资源的最优分配和最大化利益。

效率的理论主张社会资源应该根据市场规律和效益原则进行分配,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的最大福利。

效率的理论认为,社会应该鼓励个人的努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效率的理论也有其优点。

首先,效率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当资源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分配时,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其次,效率可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当个人的努力和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时,社会的经济活力将增强,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然而,效率的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

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正义的名词解释:法理学视角导论:正义是一个古老而且复杂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正义的概念具有多义性,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下对正义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视角出发,对正义进行解释和探讨。

一、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约束。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的适用和执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从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正原则。

正义不仅是法律的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规则和程序,追求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二、正义的多个维度正义并非是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一个涵盖伦理、法律、社会等多个维度的复杂概念。

在法理学中,正义可以分为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等不同的维度。

1. 衡平正义:衡平正义强调依据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来进行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机会的提供。

这种正义观念试图消除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追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衡平正义注重平等待遇和机会平等,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机会的提供不能偏袒某些特定的群体,而应平等而公正。

2. 功利正义:功利正义的核心原则是通过最大化整体幸福来追求正义。

依据功利主义的理念,社会制度和法律应当以最大化社会福祉为目标,追求最大化效益,从而达到公正和正义的目的。

功利正义强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判断依据是行为的结果是否带来了最大的利益。

3. 自然正义:自然正义基于个体权利和道德自由的理念,强调人们享有某些固有的基本权利。

自然正义认为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政府和制度的干预。

这种正义原则的目标是保护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追求平等和公正。

三、正义的实现与矛盾正义的实现常常面临着不同维度之间的矛盾。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衡平正义、功利正义和自然正义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争议。

比如,在资源分配方面,追求绝对平等可能会损害整体福祉,而追求最大化效益又可能会牺牲个体权益。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一、前言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甚至是全球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也被称为是历史中疑罪从无的最典型案件。

舆论都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使得辛普森无罪。

”大多数人认为该案结果不正义,但大部分人也认为该案程序正义所以选择接受该结果。

由此可见,正义似乎从来不存在着某种确定标准,往往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又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事实上,不存在适合一切场合的正义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在法理学领域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最为主要的两种分类,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双重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并且愈演愈烈,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所产生的冲突进行理性分析与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与联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1.程序正义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渊源,自然正义即不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体现在对裁判过程的约束;正当程序即实体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其适用则扩充到了立法领域,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较为广泛。

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中,程序正义被人们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正义不仅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质上就是指法律程序的正义与裁判过程的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该文献中,其主要论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之外没有独立的判断实体是否正义的标准,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正义可以决定实体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1]。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问题和矛盾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问题和矛盾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问题和矛盾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问题和矛盾一、两种正义观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观分为“一般的”(general)和“特殊的”(special)。

“一般正义观”的初次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所有这些价值或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

”①所谓的“特殊正义观”就是指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以使它们: (1)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

②第一个正义原则可以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则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与第二个正义原则之间,在差别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间,关系可能是和谐的,也可能是冲突的。

罗尔斯认为,在两者冲突的场合,正义原则应该通过优先规则来安排次序,即只有首先满足了在先的原则,才能考虑后面的原则。

这样,只有先满足了第一个正义原则,然后才能够满足第二个正义原则,同样,只有先满足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然后才能够满足差别原则。

以上是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正式表述。

既然这些表述是原则上的,所以它们也就不可避免地显得过于简略和含糊。

这样就需要我们给以解释。

二、第一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因此也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

既然如此,那么罗尔斯为什么不能以简洁的形式来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譬如“每个人对基本的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一定要表述为“每一个人对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而这种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同所有人的相似自由体系是相容的”?其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最广泛的”,一是“相容的”,而这两个词表达了罗尔斯关于自由问题的两个主要想法。

《正义论》概述

《正义论》概述

《正义论》概述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所著的一部政治学、法学和伦理学领域的学术巨著。

该书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正义的概念、历史发展、作用、内涵以及其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应用。

以下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理论篇:该篇主要讨论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作用和内涵,以及原始状态。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对社会的基本结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一部分,他还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混合。

2. 制度篇:该篇用正义的原则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
公民生活。

罗尔斯通过描述一个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以及考察正义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和职责,来说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

他认为,正义原则需要调节社会不平等,以排除这些不平等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3. 目的篇:该篇讨论了伦理和道德领域中的一些课题,包括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义感和道德感等方面。

罗尔斯旨在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相对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说明社会价值和正义的善。

总的来说,《正义论》是一部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
它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并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文献。

通过《正义论》,罗尔斯试图为正义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指导社会的基本结构。

同时,他也强调了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保障平等的公民自由和权利、解决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

·伦理学研究·(《哲学动态》!""# 年第$ 期)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杨通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罗尔斯自己说过,“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包括正义储存的问题)”,是他的正义理论所遇到的四个难题之一。

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内容,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

资金积累和提高文明、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

所以,代际正义问题“使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极严重的考验”[&]。

通过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对比分析,我们将会发现,罗尔斯的这一意味深长、耐人寻味的表白或许主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他的代际正义理论和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反差、矛盾和冲突;这些反差、矛盾和冲突不仅限制了他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而且威胁着他的正义理论大厦。

一正义的储存与代际正义与其一般正义论一样,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功利主义。

在罗尔斯看来,由于功利主义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义务的根据,因而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并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

“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在代际之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

”[!]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

”作用的:罗尔斯把社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需要净储存率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率的维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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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此, 罗尔斯要求人们从现时的角度来解释不同世代的人的身份, “ 那些在原 人们的集合。 ”
初状态中的人们知道他们是同时代的人” 。于是, 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当事方便不再是不同世 代的人, 而是同一世代的人。 万方数据 ’$
然而, 如果原初状态中的当事方都是 ( 或被设想为) 同一世代的人, 那么, 他们所签订的关 于合作之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的条款, 就只能算做代内正义条款。一种正义原则要想成为代际 正义原则, 它就必须考虑不同世代的合理利益诉求, 公正地从不同世代的角度来权衡和考量权 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代际正义的签约方必须明白, 代际正义原则的适用对象是具有独立身 份和独特利益诉求的各个不同世代, 而不是同一世代内部不同的个人。一种缺乏代际视野的 正义原则, 很难说得上是一种真正的代际正义原则。 为什么不同世代的人或代表不能成为原初状态的签约者?罗尔斯给我们提供的解释是: 把原初状态理解为所有现实人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 “ 都不免要深深地陷入幻想, 从而使这一
・伦理学研究・
( 《 哲学动态》 !""# 年第 $ 期)
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与其一般 正义论的矛盾与冲突
杨通进%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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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义的环境与代际正义
正义的环境 ( #$% &’(&)*+#,-&% ./ 0)+#’&%) 指的是正义在其中得以产生、 并发挥作用的自然 条件和社会条件。在大多数社会契约论者看来, 只有在存在正义的环境的地方, 正义的产生和 出现才会成为可能。 关于 “ 正义的环境” 的理论, 首先是由休谟提出来的: “ 平等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 所处的特殊状态和条件。……如果人类的条件处在某种非常特别的情形下, 如物产极端丰富 或极端匮乏, 人心异常温厚慈善或极端贪婪邪恶— — —这些条件使正义变得完全无用, 你就可以 因此而完全摧毁了它的本质, 并中止它施加于人类的义务。 ” 假如人类与一种在体力和智力方 面都不如人类、 且对人类毫无反抗能力的其他生物或外星人生活在一起, 那么, “ 在这样一种
[ .] 们的物质基础来履行它的正义义务的。 ”
那么, 每一个具体的世代如何判断, 他们所处的社会是否属于正义制度已得到牢固树立的 社会, 以致可以把积累率降低到零呢?判断正义的基本制度是否已经确立的标准是什么?罗 尔斯可能会把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视为判断的标准。但是, 从历史的角度看, 正义制度的建立是 万方数据 +’
二" 原初状态与代际正义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最具原创性的证明工具。这两个概念也被用 于对代际正义的寻求和证明。从罗尔斯契约伦理的角度看, 代际正义原则也是处于原初状态 之中的当事各方, 站在无知之幕背后所预先确定和选择的关于如何在代际之间分配社会合作 万方数据 !#
的利益和负担的重要契约。在制定代际正义原则时, 各方不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 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以及他们处于社会文明的哪一阶 段。他们没有办法弄清楚自己这一代是贫穷的还是相对富裕的, 是以农业为主还是已经 工业化了等等。在这方面, 无知之幕是彻底的。这样, 在原初状态的人就要问自己: 在假 设所有其他各代都要以相同的比率来储存的基础上, 他们愿意在每个发展阶段储存多 少。…… [ 他们] 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
[ #] 。他们不再是相互冷淡或对后 是代表着家庭的连续线, 带有连续的世代之间的情感纽带”
代的利益漠不关心的; 相反, 他们被设想为家长, 拥有推进他们的直系后代的福利的欲望。于 是, 每一代都关心自己的直系后代, 就像父亲关心自己的儿子一样。 “ 他们的善意至少泽及两 代。……关键是在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 并假定他们的关心
罗尔斯自己说过, “ 将正义延伸到包括我们对未来各代人的义务 ( 包括正 义 储 存 的 问 题) ” , 是他的正义理论所遇到的四个难题之一。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代际正义的主要内容, 但 是, “ 至少在目前我们不可能对应当有多高的储存率制定出精确的标准。资金积累和提高文 明、 文化水准的费用如何在代际之间被分担的问题看来不容有明确的回答” 。所以, 代际正义
[ "] 然而, 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在努力为自己寻求一种尽可能高的绝对得分。 ”
如果原初状态的当事方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 而原初状态中又没有其他世代的人或代表, 那 么, 原初状态中的签约方怎么能够签订一个对所有世代来说都是公平的契约呢?代际正义原 则的选择离不开对其他世代的人的合理利益诉求的公正关怀。如果原初状态的当事方都是相 互冷淡的, 不关心其他世代的利益, 那么, 我们怎么能够指望他们会主动地从道德上关心其他 世代的利益? 于是, 罗尔斯只得对原初状态的基本条件进行修改, “ 调整关于动机的假设。各方被看成
[ !] 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 因为此时真正的负担较少” 。这似乎意味着, 处于积
累阶段的每一个世代的人们都要亲自为自己制定一个正义的储存比率。 这与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特征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按照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论, 正义原 则是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一次性地选择和确定的; 一旦选择和确定, 就不可更改; 这些原则适 用于所有的人。但是, 正义的储存比率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看到, 正义的储存比率依社会发展 阶段的不同而各异, 因此, 每一个阶段的人们都要亲自进入原初状态, 修改前一阶段的人们制 定的储存比率, 并依据自己的富裕程度选择一个在自己看来符合代际正义标准的储存比率。 如果每一个世代的人们都可以进入原初状态重新签订正义的储存比率, 那么, 正义储存原则的 稳定性和可靠性就令人担忧了。
[ !] 间看来比在同代之间更难得到辩护。 ” 正义的储存原则就是作为对积累率的一种限制而起
作用的: “ 它在要求某一代为后代的福利储存的可能数量方面提出了一个上限。 ” 罗尔斯把社会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即需要净储存率的积累阶段和无需净储存率的维持阶 段。在积累阶段, 人们留给后代的东西需要比他们继承的多: “ 一旦积累的过程开始并继续下 去, 它就对所有后继的世代都有好处。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 资金的一份东西留给下一代。……这种等价物是对从前面的世代所得到的东西的回报, 它使
[ $] 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 ”
为什么同是在原初状态中签约的当事方, 确定一般正义原则的当事方的动机是相互冷淡 和互不关心, 而选择代际正义原则的当事方的动机却是关心和善意?二者的动机为什么如此 截然相反?这与罗尔斯对其本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正义概念— — —作为互利的正义与作为公平的 正义 ( 见本文第四部分) — — —的误解和混淆有关。 第二, 原初状态当事方的身份。按照契约论的逻辑, 如果我们想要在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 签订某种公平的契约, 那么, 我们就应当允许不同世代的人或其代表参加契约的谈判和签订。 然而, 在罗尔斯看来, 并非所有的人 ( 更不用说所有世代的人了) 都能够真正参加原初状态的 签约谈判。 “ 原初状态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 合, 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
[ &] 问题 “ 使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极严重的考验” 。通过对罗尔斯的代际
正义理论与其一般正义论的对比分析, 我们将会发现, 罗尔斯的这一意味深长、 耐人寻味的表 白或许主要源于这样一个事实, 即在他的代际正义理论和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存在着许多明 显的反差、 矛盾和冲突; 这些反差、 矛盾和冲突不仅限制了他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 而且威胁 着他的正义理论大厦。
[ !! ] 概念不再是直觉的自然导向”
义理解为一种互利的安排, 并把各方设想为自利和互不关心的, 那么, 我们就很难想象, 集合在 原初状态中的不同世代的人们 ( 或其代表) 能够就储存达成任何互利的条款。因此, 对互利正 义观的坚守才是罗尔斯把不同世代的代表从原初状态中排除出去的深层原因。
一% 正义的储存与代际正义
与其一般正义论一样,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针对的也主要是功利主义。在罗尔斯看 来, 由于功利主义把 “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作为义务的根据, 因而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 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 并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后代的更大利 益做出沉重的牺牲。 “ 这种使一些人的所失与另一些人的所得相平衡的利益计算, 在代际之
[ (] 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 ” 当社会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数量, 足以维持
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时, 积累阶段就可结束; 社会发展于是进入维持阶段。在这个阶 段, 每一世代只要求留下与其从前辈那里继承下来的大致相等的财富: “ 只要正义制度得到牢 固确立, 所要求的净积累就会降低到零。在这一阶段, 一个社会是通过维持正义制度和保持它
一个历史的、 逐渐接近正义理想的过程。历史上大多数时代的人都会认为, 他们所处的社会比 他们之前的社会更为公正。他们可能会认为, 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判断他们社会的 正义程度的标准是一种过高的、 超出了历史发展水平的要求。反过来说, 我们也不能排除这样 的可能性, 即未来世代的人可能会接受比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更为接近正义理想的正义原 则。在他们看来, 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实现程度作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已经建立起正 义制度、 从而只需保持零积累率的标准, 实际仍是一个太低的要求。 站在古人和未来世代的角度来诘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或许失之公平, 而且可能会陷 入历史相对主义的泥潭。让我们假定,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合理的, 可以作为判断一个社 会是否可以选择零积累率的依据。但是, 即使如此, 罗尔斯所说的 “ 实际资金” 的具体内涵也 仍然过于狭隘, 难以保证代际正义的真正实现。 罗尔斯请我们记住, 留给后代的 “ 资金不仅是工厂、 机器等, 而且是知识、 文化及其技术和 工艺” 。这几项都属于 “ 社会资本” 的范畴, 不包括 “ 自然资本” ( 如土地、 森林、 物种、 自然景观 等) 的要素。但是, 地球上的自然资本的总量是有限的, 地球给人类提供生活必需品和服务的 能力也是有限的。机器、 厂房、 资金和技术等社会资本的增加并不能弥补物种、 自然景观等自 然资本的消失。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大和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 即使我们留给后人的社会资本 的总量与我们继承而来的总量一样多, 后代人能够实际拥有和消费的自然资本的总量也会逐 渐减少。他们的生活质量会随着自然资本总量的减少而逐渐降低。因此, 从代际正义的角度 看, 其社会发展处于积累率为零的维持阶段的人们, 不仅需要把一定数量 ( 与他们继承而来的 相等甚至更多) 的社会资本留给后代, 而且必须要把一个功能健全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留给后 代。未能认识到代际正义与环境保护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 或许是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一 个重要的薄弱环节。 在积累阶段, 各个不同世代的人们如何确定彼此的储存比率, 也是一个重要的操作难题。 罗尔斯假定, “ 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是可行的, 它能够告诉我们应该投资多大, 社会最低受惠 值应该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上。 ” 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 我们能够一劳永逸地制定一个固定的、 适 用于所有世代的储存率。相反, 正义的储存比率 “ 依赖于社会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 困因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 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 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 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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