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立”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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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QT2012002
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合同
甲方(转让方):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一、根据《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甲方受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实施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等民事行为。
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三、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项目具体位置:详见《公交候车亭位置一览表》。
2、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已建25座,未建15座)由乙方投资建设,建成后公交候车亭广告位由乙方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
3、本合同项目下的公交候车亭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分5年付清,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必须于每个合同年度第一个月前10日内支付当年的转让价款元(小写元),直至付清为止。第一个合同年度的转让价款由乙方于竞得本合同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至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并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收到甲、乙签署的本合同文本后三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
4、本合同项下公交候车亭广告位广告版面用途为发布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候车亭顶部设置异型
霓虹灯广告。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有效期内,乙方具有依照法律和本合同规定进行广告经营活动的权利,但乙方不得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赠予或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四、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
1、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建设和站牌灯箱建设。候车亭样式效果图及设计图纸详见附件二。
2、候车廊的建设项目包括:候车廊主体、候车椅、地面铺设、广告位、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等。
3、站牌灯箱的建设项目包括:灯箱主体、电源接驳、灯具安装、站名牌线路牌设置(应采用抽拉式公交站名牌)。
4、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建设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材料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建成后乙方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安装建设完毕,三个月建设期内免收广告位转让价款。
6、如因甲方原因或政府行为造成个别站台无法按时建设或无法建设,竣工时间根据被延误的时间顺延或用其它地点的停靠站台补足数量。
五、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的10万元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期间,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或拒绝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3、合同期满,乙方与甲方履行完移交手续后,甲方在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2、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3、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建设公交候车亭的公交停靠站台,并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甲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办理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项目过程中所需的核准、许可和授权,但不因此免除本合同所规定的乙方依法应取得必要的核准、许可和授权的义务。
3、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乙方权利
1、乙方在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有效期和规定的范围内,具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发布商业广告、自我形象宣传和公益广告,进行广告位经营并取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2、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时,乙方有依法获得甲方赔偿的权利。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要求提前收回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建设经营权或拆除部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时,乙方有依法向拆除方获得赔偿的权利。
九、乙方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并独自承担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
纸、材料要求,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建设。建成后乙方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在合同期内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市容卫生标准负责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的保洁、维护工作(包括“牛皮癣”清除),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若有损坏应在7日内组织修复工作,但乙方无权擅自改建、处置、拆除、变卖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
4、乙方负责办理建设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项目过程中应取得的有关核准、许可、授权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乙方经营发布广告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广告版面图案清新,内容健康、翔实,制作精良,不得发布性病、丰胸、妇科、男科等医疗广告。应有10%左右的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暂无商业广告发布时,应发布公益广告,避免空版面影响市容。
6、乙方负责办理公交候车亭及广告设施的用电申请手续,承担缴交用电费用,负责用电安全和日常检查、维修的义务,并承担因用电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责任。
7、乙方建设的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应具备符合安全要求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自然灾害即将或正在发生时,乙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并承担因公交候车亭及广告位设施安全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责任。
8、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站名和线路牌设置站牌灯箱。公交站点线路牌灯箱设置后,甲方因线路调整需更改线路牌时,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为甲方更换线路牌版面。
9、甲方按合同规定提取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应在三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0、因城市建设需要,政府要求个别公交候车亭移位或调整,由乙方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