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知识产权的继承:知识产权 可以继承,确保权利的永久
性
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 可以转让,实现权利的永久
性
Part 04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的关系
私权属性:知识 产权作为私权, 具有排他性、独 占性和可转让性 等特点。
公权属性:知识 产权作为公权, 具有公共利益和 社会效益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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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专利转让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批准
转让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转 让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 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权利的永久性
知识产权的续展:在某些情 况下,知识产权可以续展, 延长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 不同类型,保护期限有所不 同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
私权属性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源于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
Part 02
Part 03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体现
权利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的权利,未经权利人 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体现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这些权利都是 排他性的,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 用知识产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也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方面,权利人可以将知 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开题报告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和创新的保护和激励,可以激励人们创新和贡献,从而推动社会发展。
同时,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越来越重视,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发展、企业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等多种因素,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上。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这一权利也往往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因此,如何正确平衡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问题,是当前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对于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落实和实现知识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录和方法本文的研究目录是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分析和探讨,深入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寻求其解决途径。
为此,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等方法,探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问题,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为推动知识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三、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私权属性进行分析,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将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第三部分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困境和挑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
第四部分将介绍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法律体系,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第五部分将总结前面部分的讨论,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对策,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的有机统一。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不少人开始主张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并用此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新问题。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
有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公权化”,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
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权,而所谓的公权化倾向不过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未改变。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一直以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提出,直到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才作为法律术语智慧成果权而被提出。
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其概念的界定都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权益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使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依人的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利,不应包括科技成果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概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的,由罗马法复兴至现在,私法又等同于民法,因而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与私法所调整的私权,两者同一,民事权利即是私权,那么知识产权自然也是一种私权。
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公权化发展探究
性之 前,我们 先来 了解一下私权和 公权 这两个概念 。所 并 且 可 以 自 由支 配 知 识 产 权 下 的产 品 ,这 是 产 权 人 所 拥 谓 的私权就 是指在 自主平等 的社会关系 以及经济生活 中 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此一来更好地解决 了社会 中现 平等主体所 拥有的财产权和人 身权 ,这些 私权彼此 间都 实存在的纠纷 问题, 保护 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是相互独立 平等的,并 由他们共 同构成 了私权社会 。而 其次,为了使产品能够在市场 中 自由流通 ,并保证交 易 公权 即为 公权力,是服 务于私权社会 ,调 整私权 社会 中 能 够 顺 利 进 行 , 维 持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就 需要 对 知 识 产 的关系和矛盾 的国家 权力,是一切服务于 大众群体 的权 权的主体 以及其 自身 的权利加 以确认 ,而知识产权 的私 利。因此,当私权社会 中的公 民和组织有 些事 情 自己做 权 属 性 正 好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能 够 规 避 各 种 问题 的 出现 , 不好 时,国家就要来处理这些公共利益之事 。
用 的 问题 。人 们 开 始 寻找 办 法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于 是 便 有
的尊重,这 是我国法律制度迈 出的一大进步 ,表 明我 国
了知 识 产 权 的 出现 。知 识 产 权 出 现 之 初 , 以垄 断 的 形 式 在 民法 领 域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上 逐 渐 与 国 际接 轨 ,越 为 人 们 所 大 肆 利 用 并创 造 了 大 量 的 财 富 ,其 完 全 为 个 人 来越具有科学性。
私权 属 性
公权化
利益 平 衡
一
、
知识产 权 的私 权属 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所创造的原创作品,并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产生和保护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探讨其作为私人财产的特点和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
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无权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通过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创新和创造力的迸发。
创作者知道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不会被侵犯,从而更有动力投入到创作过程中。
其次,知识产权是有形的和可转让的财产。
与其他财产权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和出售。
创作者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权益转让给其他人或组织,以换取经济利益。
这种可转让性使得知识产权能够作为一种贸易资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作品进行处置和利用,包括出售、许可和授权等。
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作品的价值,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这种排他性权利的存在,为创作者提供了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动力,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创新和投资的动力。
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限制了其他人的使用权,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发展中国家。
有人认为,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可能会阻碍技术转让和创新的扩散,从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执行和监管的挑战。
盗版、侵权和虚假申请等问题依然存在,并给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损失。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国际合作,以应对这些挑战,是当务之急。
总结起来,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使得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享有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其中,私权属性占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基于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反思,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相对独立地位。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公共利益一、问题的提出人类社会正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嬗变和转型。
知识经济的勃兴一方面使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大批发达国家,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1,P 2]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络和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给传统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络信息的公开、公知、公用,引发人们对知识产权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私权属性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年来西方社会在法律上进一步强化对权利人的垄断保护,此举却遭致大批人士的反对,其中也不乏专家学者。
他们认为私权的过度膨胀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因此主张法律应当侧重对私权加以适当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技术创新的自由空间。
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与体现前者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标准相同或类似的保护。
我国科技界针对国际上的“知识霸权”行为,则率先提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保障。
这里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它以其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和私权公权化的特征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发明或开发某种作品或发现某种信息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既涉及到私权,即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权,同时也涉及到人权,即普通人对获得和分享知识的权利。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公约》两个国际文件,探讨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协议》是国际贸易组织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创新的鼓励和激励作用,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独占和经济利益回报的机制。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创作者权益: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创作者独占权,保护其在作品中所进行的知识创造和劳动成果,使得他们能够享有合理的经济回报。
这鼓励了个体的创新和创造活动,推动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
2. 促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适度,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和研发,吸引外部投资,推动技术的跨界转让和技术合作。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确保技术创造者与技术使用者的权益平衡,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
3. 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防止无良商家仿冒他人的创新成果或者掠夺他人的商业机密。
这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的核心文件,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对人权的保护以及与人权的关联。
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知识的创造者或拥有者拥有专属的权益,但人们也有权获得知识。
知识产权法应确保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传播,使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
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应给人们带来获取知识的障碍。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理论,这是对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误解。
本文从五个部分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分析,分别为TRIPS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规定、知识产权公私权的争议、公私权的划分标准、知识产权是私权的依据、知识产权被误解为公权的原因。
标签:知识产权;公私权划分标准;公权化;私权权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他人的利益,为避免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国家对其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公权力的介入并不代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发生了变化,将公权力的介入称之为“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此,笔者将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分析。
一、《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属性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其序言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
发达国家科技发达,经济实力强,更多时候是新技术的拥有者,因此注重对新技术的保护,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科技发展落后,更希望用低成本来换取新技术的使用权,因此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协定》谈判妥协的结果是:协定既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又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目的体现了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性。
二、对知识产权是公私权的争议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一种私权。
知识产权制度是从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变化而来的。
最初的封建特许权主要是以君主敕令或者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的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主体的“钦定”的行政保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知识产权在18世纪末是以對智力成果的垄断权而创设的,后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被确认,由私法调整。
19世纪以后,工业发展程度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扩大,法律对民事权利在确认和保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管理的职能,因此专利权、商标权从作为普通的民事权利即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被划分为体现国家管理内容的工业产权,更强调国家的管理即公权。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分析作者:陈奋茹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5期摘要: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转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私权属性产生了的严重的质疑,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定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国家战略化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定义民事权利中也包含了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也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
对知识产权私权性的定义在现今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下的产品自身所有权以及对产品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人特有的权利。
要使知识产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井然有序,不违反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就必须要对知识产权人自身的权利进行确定,避免出现排斥市场的情况。
将私权界定到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主要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自身的主体性进行强调和保证。
若主体的权利能够处于平等的状态,权利的主体在任何层面的群众中都会具有平等性,无论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例外。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知识产权主体性的强调,也是强调无论什么条件下都不能有歧视政策的出现。
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意义澄清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有利于彰显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
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够。
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理应重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当知识产权回归私权属性,其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运用和保护也就有了天然的动力和底气。
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重申报轻运用,重评奖轻保护等现象,都不程度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认识不足有关。
澄清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也有利于矫正我国知识产权过于依赖行政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体制,但行政保护在其中有更加重要的位置和作用,这一现象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相衔接、甚至出现各自为政、相互矛盾。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私权公权化-法社会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其论述道: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
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
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
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
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二)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
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
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
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
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
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公法)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
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关键词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作者简介:吴威,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从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的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进行蜕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以当今国际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早已经将物权法用知识产权法取而代之,货物买卖合同均被电子商务合同所取代,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示程度,引发了人们对私权属性产生了的严重的质疑,想要缓解这一冲突一些西方国家在法规上对权利人的垄断进行了深层次的加强,然而这一举动却遭到了相关人士的一致反对,其中包括一些业界的专家。
他们之所以反对主要是担心对私权的膨胀过度必将引发社会公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从而阻碍/制约了科技的发展,因而他们主张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限制私权的不断蔓延,以防止阻碍科学技术创新的空间拓展以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霸权地位,要求一些经济相对滞后的国家供给一些与国际公约类似的保护。
而我国针对这些国家的霸权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全新主张,加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及确认。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与行政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发明中所形成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一种私权,即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独享的权益。
同时,为了保障创新和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需要得到行政保护。
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的重要性和挑战。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性1.1 产权概念和特点产权是指对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支配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排他性:知识产权的持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非法使用,包括制造、销售和应用等。
(2)稀缺性:知识产权是稀缺资源,一份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个持有者。
(3)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和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4)继承性:知识产权在合法继承人之间可延续存在。
1.2 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私人行为权和行政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1)私人行为权: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的持有者通过民事行为依法行使和保护其知识产权。
例如,专利持有人可以对侵权方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监督和保护。
行政保护的主要形式包括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等。
二、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的意义2.1 行政保护的角色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提供公共服务:行政机关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和监督,为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公共服务。
(2)维护市场秩序:行政机关能够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监测和惩处,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机关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查封、罚款等处罚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保护的挑战虽然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1)执法力度不足:一些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执法力度不够强大,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研究知识产权属性的主要前提,传统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传播和发展,公权力逐渐介入到知识产权领域,使得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已经变成不可阻挡的趋势。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属性发生变化,属于公权。
因此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具体体现以及对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来阐述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合理性,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专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私权属性;私权公法化;财产权一、问题的提出萌生于我国宋代特许权制度的知识产权,虽起源较早,但是仅在近300年的时间里才迅速地崛起和发展,逐渐成为各大公司和企业创新实力提高的核心竞争力和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并不像是债权、物权等权利一样显而易见的纳入民事私权的范畴中,知识产权究竟是属于公权、私权还是兼具公私权两种属性,也即知识产权的属性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
王利明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时兼备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
国内另一种以冯晓青教授为代表的折衷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个人私权利益,但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公权力的不断介入使得知识产权同时具有公权和私权双重含义。
另外的学者则认为,随着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大以及知识产权不断侵害公共领域的知识财富,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被不断强化,使得知识产权已然脱离私权领域而应被当做公权的工具。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理论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争议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属性的问题,例如行政领域中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过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利益未得到全面认可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没有统一的定论,极大地阻碍了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的发展。
所以本文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发展背景、法理基础、对知识产权私权公法化问题的理解等方面,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更好的激励知识产权人进行创造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作者:桑蕊来源:《世界家苑》2017年第12期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构造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根本所在。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私权性质,这里的私权可以被理解为属于具体的特定的私人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私人利益;平衡机制一、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一)从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赐予波尔多市一位市民制作各色布料的特权开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逐步登上近现代历史的舞台。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授予的一种特权,在18世纪是以垄断权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合乎‘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依法产生的“法权”,仍是一种私权。
国家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授权行为、审查行为、注册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审查,或者是一种公示、公信。
到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界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市场经济是具有高度市场化、商品化的经济形态,一刻也离不开市场交易,而这种交易有一个前提一一“从法律上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的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只有确立知识产品的主体产权,才能建立起有序的产品交易、分配市场。
讲知识产品界定为纯粹的公共产品,必将严重阻碍知识产品市场的形成,因为公共产品的非对抗性和非排他性,是排斥市场的。
(二)在20世纪,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排斥、确立、取消、重建的过程。
如从重建之日起算,则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然而所取得的成就,尤其是立法上的成就确实令人瞩目的,以至于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官员以及国内有关人士誉为“用二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程”。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docx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公权化趋向探析当前我国逐渐迈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的知识都呈现在人们面前,知识产权已经开始出现了私权向公权变化的趋势。
现阶段,如果从辩证的角度来看,那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其本质,公权则是其法律关系的基础,需要对其平衡状态更加地重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其保护。
由此可见,研究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公权化趋向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私权属性概述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当中,知识产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私权属性。
如果要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规范性,就需要对其所有者本身的权利进行详细的划分,从而能够更好地和市场进行匹配。
由此可见,带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和特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公平,稳定人心。
但是,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时,也应该注意力度,不能够保护过度,以免出现其他不必要的问题。
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历程来看,已经有很长的时间,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进行了改变和完善[1]。
对于知识产品来说,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丰富,并且逐渐加强了保护力度。
私权属性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基础特征。
由此可见,其私权属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对其进行保护就是对作者私权的保护,一旦发生侵权问题,所有者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私权属性的特征就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来说,在研究时应该将民事权利作为着手点,其本身虽然并不具备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特点,但知识产权和民事权利有着从属关系。
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研究就需要借助民事权利来开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制度化管理,但是仍然保留着私权属性,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就是对民事权利的公开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逐渐变得更加频繁,因而只有明确知识产权,才能够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2]。
如果将知识产权简单的认定为公共物品,那么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摘要: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
无独有偶,美国9。
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
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
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
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
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资产的概念1知识产权(无形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欧。
1791年法国人德布单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
据德国学者A。
特儒勒(Troller)在《无形产权》(1983年德文版)一书中的考证,知识产权一词,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开始使用。
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其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一理论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一词逐渐成为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产业领域内智力劳动成果的简称,成为国际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普遍采用的法律用语。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权利的取得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是当事人自己确定。
二是权利的保护是权利人自行启动,适用“不告不理”原则,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一般不适用于公权力介入;
三是权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权利人自行开展,权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过程中只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除非国家有法律规制。
基于上述认识,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利用和保护都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责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更多的应是权利人作为民事主体自行启动民事程序从而得到民事救济。
只有少数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时,才启动行政执法。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论文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论文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人权《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
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这一规定不仅说明了知识产权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而且厘清了知识产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以智力劳动为“源泉”,以法律确认为“根据”。
在近代思想家的著述中,从洛克、斯密到马克思都建立了自己的“劳动价值学说”,这就为我们解释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洛克基于自然权利的理论,阐述了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以及劳动使人们获得私人财产权的合理性。
〔5〕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思想贡献表现在: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质,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合理性基础,并确立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其三,扩张了人格权(创造物是自己人格的扩张),使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
〔6〕马克思的经典劳动价值论则进一步揭示了生产者运用生产资料在生产劳动中形成商品价值并导致资本增殖的奥秘,即商品价值论包括物化劳动将生产资料转移到商品上的价值,也包括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是从生产劳动创造有形商品分析中产生的,但其基本观点有广泛的适用性。
〔7〕上述思想家的理论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但都正确地说明劳动创造价值、劳动产物属于劳动者的重要意义。
应该说,今天所主张的知识价值论,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新发展。
对这一学说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新的阐释:社会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又包括智力劳动;生产商品不仅是物质生产中的实物形态的商品,还包括精神生产中的非物质形态商品(如知识产品);活劳动不仅创造物化商品价值,而且创造知识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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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
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它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种平衡的结果”。
[1]这表明知识产权是私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归入民事权利范畴。
但是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长足发展,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其中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不可否认,虽然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是知识产权理论创新的大胆尝试,对于完善和发展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但是,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一种错误的发展和创新。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不可能公权化。
如果知识产权真的有公权的属性,那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
一、“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的理论依据
在“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学说支持者日趋增多的背景下,探求这一学说的客观背景或者说理论依据,是反思这一学说合理性的基础。
(一)依据之一: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
由于国家干预的广泛出现,导致了公法、私法的融合以及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
原有
的私法中由于引入某些公法条款,以至于知识产权、矿业权、水权等权利形态受到大量公法规范的规制,凸显出强烈的公权色彩。
而知识产权是
“公”、“私”融合过程中公权、私权的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
[2]
私法公法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表现的较为明显,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与公法的关系较为紧密。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权力的介入较为普遍和更加深入,这也是被认为私法公法化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
私法公法化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不能解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新的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是应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变大而导致的社会财富不能物尽其用的问题,另外也是为了调和日益加深的社会深层次矛盾不得不发生的变化。
这种变化在法律层面上就产生了私法公法化现象。
而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则抓住这一特征,认为私法公法化过程必然会带来或导致知识产权的私权公权化趋向,有的学者还认为这种趋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社会化”的影响会越来越强烈,最终知识产权中公权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依据之二:国家授予与确认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政府角色”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授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客体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查。
[2]其实本质上知识产权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限制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种干预和限制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到结束都可以见到国家公权力的影子。
公权力对知识产权的干预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确权、流转、变更等过程中都需要国家行政机关来确认。
甚至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需要行政权力的强有力的干预,包含责任追究中行政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
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因社会公众的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对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做出的某种必要的限制。
虽说其他民事权利也会受到某些限制,但都没有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范围更加广泛。
也许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受到如此大范围和程度上的干预和限制更加容易具有公权属性。
(三)依据之三: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认为,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进行调整。
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知识产权法需要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成利益平衡,从这一意义上说,源于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
[3]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是其为社会公众获得和利用知识与信息使社会文明得到进步和发展。
在这一层面上,如果没有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和控制,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就会被大大限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但是,干预和控制过多会导致保护不力,又会使权利人无法从中获利,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和技术的创新,总体上还是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就是在国家公权力干预和权利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合适的中间点,即保护权利人获得合适的回报,也使得社会公众利益不受影响,这体现了公法和私法一定程度上的整合。
二、“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学说的合理性反思
对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学说赖以提出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进行合理性反思,可以发现,上述支持“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的理由颇为脆弱,难以支撑这一日渐有影响的理论学说。
(一)合理的置疑:私法的公法化能否等于私权公权化?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起源于罗马法。
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编》指出: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4]但是,现代意义上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却与罗马法时期的区别甚大。
目前流行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利益说、关系说、法律说。
利益说认为,公权是关于社会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私权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
关系说认为,公权是关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而私权则是关于公民相互之间的权利。
法律说认为,公权通常是公法上所确认的权利,私权通常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
[5]此外,还有主体说、权力服从说等等。
事实上,每一种划分标准都有其优点和缺陷。
德国学者拉伦兹作过一个贴切的比喻:“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并不能用刀子把它们精确无误地切割开,就像我们用刀子把一只苹果切成两半一样。
”[6]正因为如此,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无疑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更加难以判断。
因而,一些学者便认为,私法公法化相应地导致了私权公权化。
应当说,私法公法化首先是西方世界主导下社会思潮的变迁在法律领域的反映。
[7]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过度保护私权,就必然会产生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贫富差距加大,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不能物尽其用,由此导致许多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成了资本主义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一些新的理论便被提出来。
私法公法化便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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