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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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产生了较深的影响。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虽然立法目的大相径庭,法律性质相反,适用范围差异很大,但其主旨却有一致性。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9-0592(2009)06-371-02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此部法律吸收了世界多个国家先进经验和成果,内容简约严密,立法技术较为成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可想而之。同时,引起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讨论,其中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是热点问题。现对此问题简单讨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学性质比较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之所以不是公权原因有三: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2.知识产权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上是与私权的核心相吻合的;3.知识产权直接维护的利益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目的是赋予智力创作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而不是肯定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并且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但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属于相对权,也许是从交易的层面提出的,笔者认为不妥。知识产权究竟应归类于财产权还是非财产权中的人身权,有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是产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权。一般来讲,国内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财产的权利,但又是与人身密不可分,而近来亦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提出质疑,认为除著作权外,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仅仅限于财产权,或者认为除著作权、商号权、商誉权等少数情况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仅有财产权内容。对此笔者则倾向于前一种观点,虽然有些知识产权并不具备人身权的内容,但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来讲,其人身、财产二重性的性质仍普遍存在的。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知识产权是一

种民事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也主要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的。郑成思教授认为其不但是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是当代民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基于以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就不正自明了。但与此同时,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除了主要具有私法的属性之外,还间有公法的属性。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广义的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与此相关的立法还有《反限制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平竞争法》、《反对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不可缺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颁布实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范围,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的范畴,而且一般还被认为是经济法中最典型的部分,在一些西方国家往往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和龙头。一些学者认为其属于公法,因为它是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法律

规制为根本任务,似乎有更多的人则认为经济法在具有公法

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则。

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价值取向上都有重大区别,但也存在共性和兼容性,如果立法技术成熟避免矛盾冲突。

(一)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20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是两个法律既“冲突”又相互联系、分别适用的相持阶段。美国“专利法”法庭在1917年的个动画片案中对两者的紧张关系有一个形象的解释,知

识产“权所形成的垄断成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在镜子里的影像”。因为专利法对于垄断的认可和谢尔曼法对垄断的否定背道而驰,从而使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涵射仅成为镜

中虚像,其效力无法真正辐射至知识产权领域。

第一,立法宗旨差异。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市场

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在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第二,知识产权法比较关注短期效率分配而反垄断法比较关注长期效率。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第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比知识产权法大。反垄断法除了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其大部分调整领域有形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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