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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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
( ) 垄 断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 ” 的特 点可 以概括为无形性 、 专有性、 地域性、 实践性、 可复制性五个方 面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 的是知识产权 “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 断性或排他性。在技术利益最 大化要求的驱使下, 知识产权的独 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 , 进而破
还是非财产权中的人身权, 有两派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知识产权具 分别适用 的相持阶段 。 国“ 美 专利法” 法庭在 1 1 年的个动画片案 中 97
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是产权仅仅是一种 对两者的紧张关系有一个形象 的解释, 知识产“ 权所形成 的垄断成 了
财产权。 一般 来讲 , 内通 说 认 为 知识 产 权具 有 财 产权 与人 身 权 的双 谢尔曼反垄断法在镜子里的影像” 因为专利法对于垄断的认可和谢 国 。
从而使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涵 重性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财产 的权利 , 但又是与人身密不可分 , 而 尔曼法对垄断的否定背道而驰, 近来亦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提 出质疑, 认为除著作权外 , 其 射仅成为镜中虚像 , 其效力无法真正辐射至知识产权领域。 他类别 的知识产权仅仅限于财产权 , 或者认为除著作权 、 商号权、 商誉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7-2 10—522 0)63 1 0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 断法》已颁布实
20 0 7年 8月 3 O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收了世界多个国家先进经验和成果, 内容简约严密, 立法技术较为成 熟, 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能起 到的作用可想而之 。同时, 引起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讨论, 中对知识产权法实施 的影响是热点 其 问题。现对此问题简单讨论如下 。

反垄断法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中的特点及意义

反垄断法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中的特点及意义
利滥用禁止原则 即权 利不得滥用原则 的限制 权利不得
滥用作 为一项重要 的民法原则 . 它实际上是诚 实信 用等 基本 原则的具体化 , 也是所有法律 的共 同的原则 。 我国 《 民法通 则*第 6 条也规定 了民事权 利不得滥 用的原则: 民事活 动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 得损 害社会公共 利益 破坏国家计划 .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 从事一切民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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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识产权 领域 的反 垄断问题是针对知识 产权的滥用而采取 的一种限制措 施。 则属于外部限制 .且 一般 属于对权利
/、 知识产权的滥用. H 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 它是指知识产权 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些具体 的制度使知识产 权在 一定条
法律 设定它的基 本宗旨。因此 .当知识产 权的行使违反反垄断法时 . 必然存 在知 件下受到 限制 .如著作权要受到台理 识产 权的滥用 . 但是 . 反过来并不~定成立 即有些 ( 至多数 ) 甚 滥用并不违反反 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 度的限制、专
Hale Waihona Puke 的诚 实信 用原 则 权 利滥用之禁止 原则及
公序 良俗 原则限制权 利行使的 自由权 。权
利的限 制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对权利 内容 的限制 , 另一是对权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这对知识产权 的滥用也应是适用的 。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 民事权利 困此
知识产权 的滥用也就是 民事权利滥用 的一 种情形。 虽然 为防止知识产权 的滥用 . 反垄断 法应 当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 为进行 这实际上就划定了正确 行使知识产权
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 律所允许 的范 围或者正 当的界限 . 导致对该权 如果说 滥 用所有杈并 非对存在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鉴 意 义。


反 垄 断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许 可 调 整 的
理 论 基 础
整 ?其二 是认 为 行使 知 识产 权 的行 为 仅在 例外 情
况下 才适 用 反垄 断 法 的规定 。这种 观 点 多来 自于

般认 为 ,知 识产 权 法 是调 整 因 知识 产 品 而
对 日本 等 国的反 垄 断法认 为 该 法不 适 用 于行使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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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与 法律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 可的调整
口 叶卫 平 ★
摘 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赋予专有权利使得研究、 开发的利益获得内部化, 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 进பைடு நூலகம்。 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并最终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 反垄断法对
意 义上 对 知识 产 权 的性 质 加 以界 定并 没 有特 别 的 意义 。在这个意义 上 ,美 国 《 知识 产权许可 的反托
拉斯 指南 》认 为 :知识产权 与任何有形和无 形财产

样 适 用 相 同 的原 则 ,既 不 特别 受 到反 托拉 斯 法
的审查 ,也不特 别受到怀疑 ,而是适用统一 的标 准 和 法律 原 则 。这 种 观 点 的提 出反 映 了反 托 拉斯 执
何 种意 义上 的 “ 垄断权 ” 。从 文 义上看 ,如 果是财 产权 意义 上 的垄 断权 ,为什 么不 将 其他 的财产 权 形 式 统统 称 为垄 断 权? 如果 是 反垄 断 法意 义 上 的 垄断 权 ,为 什么 会有 反 垄断 法 对知 识产 权 的再 调
作 出合 适评 价 ,进 而对 我 国相关 制 度 建设 产 生借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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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政府颁布了反垄断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一、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实施后,有效地遏制了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在某些领域,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实施,对这些企业形成了有效的制约,使其不得不遵守市场规则,公平竞争。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障。

在垄断情况下,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得优质、平价的产品和服务。

反垄断法的实施,打破了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三、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有积极作用。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必须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高自身竞争力。

这种压力使得企业更加注重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反垄断法的制约下,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紧密,形成优势互补的局面,提高了整体竞争力。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使得我国企业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总结综上所述,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显著,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消费者利益的保障、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成本较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等。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关系【摘要】:拟在指出,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联系在一起的关节点,在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限制了相关节场的竞争,而非”知识产权滥用”抑或”知识产权垄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垄断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具有某种紧张、冲突的内在关系。

这种主张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赋予的合法垄断权,这种垄断性权利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与反垄断法促进”竞争”的目标相悖,因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天然的存在矛盾。

当打破各种垄断、制定反垄断法的呼声渐高之时,人们自然想到了应该如何反对知识产权这种”垄断”。

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有人甚至将反知识产权”垄断”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保卫民族产业的高度,强烈要求反垄断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垄断行为”。

这些主张虽然其情可鉴,但更应冷静地探寻其法律原理,使其符合法律体系与专业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的这一原理实际上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具体到”知识产权垄断”而言,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产权(譬如所有权)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一定要将知识产权称为”垄断权”,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

尽管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在获得的程序和要件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譬如通过买卖(如购买图书)或登记(如房产登记)能取得所有权,而知识产权则通常需要通过申请及批准等程序才能获取,但是,这一区别仅仅说明了各自取得法律承认所需要的要求和条件不同,权利性质却并无二致,都是对特定对象的独占和支配。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垄断”中的”垄断”与反垄断法要反的”垄断”,尽管文字相同,内涵却大相径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一定是与整体的市场竞争相联系的,而在市场竞争中,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或者一定能够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其即便拥有垄断地位,但只要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则不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构成实质性损害,当然不受垄断法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需要 借 鉴 有 关 国 家和 地 区的 经验 , 定 知 识 产权 领 域 的反 垄断 执 法 指 南。 制 关 键 词 :反 垄 断 法 ;知 识 产 权 ;反 垄 断执 法 ;法律 实施 中图分 类 号 : 9 2 2 1 2.9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8—7 9 (0 9 0 —0 1 10 0 5 2 0 ) 6 0 3—1 0 断 权 的性 质 , 主张 反垄 断 法不 应该 规 定知 识 产权
V 0 . 11 7 S M .N O 7 U . 0
论我 国反 垄 断法在 知 识产 权 领 域 的实 施
王 先 林
( 海交通 大 学凯原 法学 院 , 海 20 4 ) 上 上 0 2 0
摘 要 :我 国反 垄 断 法在 知 识 产权 领 域 实施 具 有 复 杂 性 和 敏 感 性 , 需要 处 理 好 所 涉
1 4
上海 交通大学 学报 ( 学 社会科 学版 ) 哲
和经 济 的 活 力 , 现 资 源 有 效 配 置 , 进 消 费 实 增
者 的福 利 ,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维
第 5 明确 规定 : 经营 者依 照 有关 知 识产 权 的 5条 “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规 定 行 使 知 识 产 权 的行 为 , 适 不 用 本法 ; 是 , 营 者 滥用 知 识 产 权 , 除 、 制 但 经 排 限 竞 争 的行 为 , 适用 本 法 。 这就 在 我 国建 立起 了基 ” 本 的反垄 断 法律 制 度 的 同时 , 确立 了我 国反 垄 也 断法适 用 于 知识 产权 领 域 的基 本原 则 。但 是 , 如 何 对该 条 进行 正 确 的理 解 和适 用 , 证 我 国反垄 保 断 法在 知 识产 权 领 域 的正 确 实 施 还 有 很 多具 体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成为了许多企业宣传和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

企业或个人滥用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通过限制竞争来保护自身的市场地位。

为了遏制和规范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针对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知识产权与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法律对创作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的独占使用权的保护。

而滥用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例如,一个企业拥有某个的商标权,他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投诉竞争对手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相关关键词的广告来限制竞争。

滥用的行为对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滥用知识产权能够排除竞争对手在搜索引擎中呈现自己的广告,从而限制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其次,滥用也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是与其搜索需求不匹配的广告。

因此,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法为了应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各国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1. 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制定的专门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包含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Sherman反托拉斯法和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包含了对滥用行为的禁止规定。

2. 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限制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限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欧洲联盟的《电子商务指令》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必须提供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权利,并且禁止使用知识产权来产生不正当竞争。

3. 司法实践和判例法的作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成为了制约知识产权滥用的重要依据。

例如,美国的Google AdWords案件中,法院判决了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展示相关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4. 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论反垄断法实施下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发展

论反垄断法实施下知识产权的限制和发展

法 的作 用尤为 重要 。 国反 垄断法对 知识 产权 滥用 的限 制比较 笼统 , 我 可操作 性 不强 . 就 需要正 确理 解反 垄断法 与知 识产 这 权 的 关系, 反 垄断法在知 识产权 领域 的适 用原 则 , 进一 步完善反 垄 断法与相 关 法律制 度 . 把握 并 关 键词 反 垄断法 知识产 权 限制 滥用 发 展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6.3 10.5 2 0)6000 2
我 国‘ 反垄断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 的行为, 不适用本法; 但是 ,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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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 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 多限制竞争 的
一个专利权所有人给被转让人的产 品定价; 限制被转让 作, 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 有 条款 。例如 , 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 的稳定, 营造 了较好的法治环境 。
人销售产 品的地域: 要求被转让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 一个专利权被许
( ) 一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 是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进行 的。由
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 行规则、 门类 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保证了各 于许可证协议 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
项法律法规 的有效执行 ; 另一方面, 各级行政部门和 司法机关协调运
L g l y t m An o it e a S se dS c y e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

2009年2月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Feb.,2009第22卷第1期 Jo urnal of Shi yan Technical Inst it ut e Vol.22No.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探讨张殿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主要的经济要素,如何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浪潮中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与原则界限,以便促进良性竞争,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

本文结合已经实施的《反垄断法》条文,分别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与冲突。

最后,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解决二者冲突的办法,建议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冲突与协调[中图分类号] D F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738(2009)0120030203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已有许多人在关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否排除在《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外,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答案。

本文拟结合新的法律条文,再次探析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其中一个典型的特点就是独占性或者说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权。

这一“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

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翟隧圈豳隧鍪|l竺竺!型圭!f叁墨l』圭塾金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范江波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财产性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愈加突显,且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并未得到有效规制。

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为背景,对知识产权滥用,从理论上加以界定,对在实际'-3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反垄断体制,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J009.0592(2010)12.134—02当今,知识经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通信技术为契机,通过调动人类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各行业产值和效益中的知识比重飞速提高,它并不超越和消灭原有的社会分工和产业划分,但却令其发生质的剧变,从而以知识资源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

《反垄断法》的出台让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多了一层判断和比较,也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推向了瞩目的高度,不得不来审视我国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制度建构。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放眼望去,现在似乎到处都是呼吁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知识产权在我国好像就是一片贫瘠的土壤,但是我们或许更需要的是听一听声音是来自哪个方向,不能盲目的跟从。

事实上,“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在全球居领先地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率先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顾问魏衍亮先生曾对《商务周刊》表示。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析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昵 7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具有 专有 垄断法是统一和矛盾的并存 。
性,所 以很多学者将垄断性也看成了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因垄 断性是专有性的自然延伸 。” 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和独
三 、 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 时代的今 天.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优势 .
[】 4 王先 朴: 识产权 与反 垄断法的冲突 与协调 . 知 法制 月报 , 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又导致 了知识产权 垄断性与物权垄断性的 徐 书绅译 ,商务印书馆 ,0 0 2 0 年版 ,第 1 5页 专有权。具有排他性或垄断性 正如 日本学者指 出的.“ 本质 2 0 年 t 从 0 0 2月 1 7日第 5 版
体现 了反垄断法通过维护有效竞争使得社会个体 的知识产权行使
参 考 文献 :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 的智力成果与作为物权客体 的有形 行为不致破坏社会整体 利益和实质公平 。 物是不同的。作 为有形物 ,即使是两个完全一样 的物 .它们各自
都享有物权 . 无形的智力成果则相反 , 而 如果两个发明的技术特
个 发 明人 作 为专 利 权 人 。
[】 1王先林 著 : 识产权 与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滥用的反垄断问 知 【】 2戚晶文 米雪思著 : 简明知识产权法教程 . 华中理工大学出
征一样 .即使是两个没有关系的智力成果 .法律不得不只选择一 题研 究. 法律 出版社,0 1 2 0 年版,第 l 9页 知识产 权的排他 性或 者垄 断性至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属性 , 版社 ,9 6 1 19 年 2月版 ,第 5页 这种垄断性是一切具有物权性质 的财产权的共性。同时 .由于知 不同。法律要给知识产权 以特殊的保护 .授 以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 5富田彻 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 识产权 . 廖正衡 、 金路、 张明 国、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发展的迅猛,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这两个法律领域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因此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授予创新者专利、版权、商标等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

然而,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另一方面,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和壁垒,限制市场竞争,阻碍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创新。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反垄断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制度,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常常会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

一方面,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行使知识产权时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免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合作和交易时不得限制竞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在实践中,需要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遵循合理和公正的原则,避免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该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协同作用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和限制,但它们也可以发挥协同作用。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市场竞争提供新的动力。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创新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通过合理的协调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可以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浅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知识产权为创新者提供了保护,激励了技术进步和文化创造;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实际上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投资。

例如,专利给予发明者在一段时间内独家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发明的权利;版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和改编权;商标则区分了不同商家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这些权利,创新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有动力继续投入研发和创作。

然而,当知识产权被过度行使或滥用时,就可能产生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情况。

比如,拥有强大知识产权的企业可能会通过拒绝许可、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来排除或限制竞争。

以拒绝许可为例,如果一项关键专利被持有企业拒绝许可给其他有能力有效利用该技术的企业,就可能阻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

当市场中存在垄断行为时,比如企业通过合并、垄断协议等方式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策略、限制产量或质量等行为,就会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对这些行为的规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的行使可能会被视为垄断行为。

例如,一家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利用其专利优势对相关产品进行过高定价,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支付不合理的高价。

这种行为虽然基于其知识产权,但却超出了合理保护的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并非一概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

相反,它承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只是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妨碍了市场竞争时才进行干预。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通过合法的研发和创新获得了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并以合理的价格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这不仅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精神,也不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王先林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王先林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影响

专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影响独创性成果说明(突出独创性和解释力,不超过500字)王先林教授独著的《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是我国学术界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第一本专著,该专著最早全面系统深入论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该专著的相关观点已被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反垄断法》所采纳,该著作的引用率在整个法学领域的作品内是处于前一百名之内的,该专著和该专著的修订版(《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2008年修订版))不仅引用率非常高,而且对该著作的积极评价非常多,该著作的学术影响力非常大。

该专著以受到广泛关注的美国微软垄断案件为典型实例,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其正当行使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它一般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

但是,知识产权如果被滥用,并且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破坏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相应规制。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既在法律属性、目标和功用上相互统一,也存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的潜在冲突,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要立足于二者之间的一致之处,从保护消费者、促进创新和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合理平衡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将是对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指南和规范性文件的有益启示。

该专著在学术界内开创性提出了以往没有引起应有关注和重视的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不仅有一个受保护的问题。

二是有一个行使行为的正当与否的问题。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不仅是知识产权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专门、补充和兜底保护)问题,而且还包括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问题。

反垄断法也不是笼统一刀切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其适用除外的重要内容,而是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等对待,既不特别严苛,也不特别优待,一旦知识产权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利被滥用行使而造成限制竞争行为,则应接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和追究,其应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和方法,对其滥用造成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给予制裁,本专著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机进行了系统全面地阐述和分析,其提出和论述的观点也写入了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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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过和实施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产生了较深的影响。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虽然立法目的大相径庭,法律性质相反,适用范围差异很大,但其主旨却有一致性。

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71-02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此部法律吸收了世界多个国家先进经验和成果,内容简约严密,立法技术较为成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能起到的作用可想而之。

同时,引起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讨论,其中对知识产权法实施的影响是热点问题。

现对此问题简单讨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学性质比较(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一种,之所以不是公权原因有三: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2.知识产权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点上是与私权的核心相吻合的;3.知识产权直接维护的利益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目的是赋予智力创作成果所有人的专有权,而不是肯定国家机关的行政职权。

并且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权利人特定而义务人不特定。

但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属于相对权,也许是从交易的层面提出的,笔者认为不妥。

知识产权究竟应归类于财产权还是非财产权中的人身权,有两派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是产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权。

一般来讲,国内通说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知识产权表现为一种财产的权利,但又是与人身密不可分,而近来亦有些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提出质疑,认为除著作权外,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仅仅限于财产权,或者认为除著作权、商号权、商誉权等少数情况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仅有财产权内容。

对此笔者则倾向于前一种观点,虽然有些知识产权并不具备人身权的内容,但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来讲,其人身、财产二重性的性质仍普遍存在的。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也主要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的。

郑成思教授认为其不但是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是当代民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就不正自明了。

但与此同时,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除了主要具有私法的属性之外,还间有公法的属性。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广义的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与此相关的立法还有《反限制竞争法》、《反托拉斯法》、《公平竞争法》、《反对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不可缺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颁布实施。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范围,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被公认为属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现代经济法的范畴,而且一般还被认为是经济法中最典型的部分,在一些西方国家往往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和龙头。

一些学者认为其属于公法,因为它是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法律规制为根本任务,似乎有更多的人则认为经济法在具有公法性质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则。

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无论是在法律性质上还是价值取向上都有重大区别,但也存在共性和兼容性,如果立法技术成熟避免矛盾冲突。

(一)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20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是两个法律既“冲突”又相互联系、分别适用的相持阶段。

美国“专利法”法庭在1917年的个动画片案中对两者的紧张关系有一个形象的解释,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垄断成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在镜子里的影像”。

因为专利法对于垄断的认可和谢尔曼法对垄断的否定背道而驰,从而使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涵射仅成为镜中虚像,其效力无法真正辐射至知识产权领域。

第一,立法宗旨差异。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充分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市场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

在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第二,知识产权法比较关注短期效率分配而反垄断法比较关注长期效率。

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第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比知识产权法大。

反垄断法除了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其大部分调整领域有形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中。

(二)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法律调整上的一致性第一,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有着共同的精神、价值追求和进行协调立法的共同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促进技术创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为目标,都必须保证商品、技术和研究开发市场相互之间的平衡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

而且,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可以在公共政策的理念之下进行协调,因为从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知识产权滥用原则本身就体现了公共政策的要求,如创新政策、竞争政策、表达自由政策等。

第二,从具体法律制度看,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反垄断法,在立法中都没有排斥另一方法律的适用,相反采取了“积极礼让”或者容纳对方的法律规范等做法。

如在反垄断立法中,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不适用于依据知识产权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从对具体行为的调整看,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相互补漏,共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合适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较少的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进行直接规制,多数情况是对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关系做了统一规定。

其对垄断行为进行了分类,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现几种行为分别分析:(一)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般有竞争实力的大企业都掌控着大量的商业秘密和专利等技术,而且有知名品牌(商标权)为载体,这都是市场竞争中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如果这样的企业按以上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破坏是灾难性的。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人往往仰仗技术优势按以上方式限制交易相对方交易后的行为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违背了自由意志或自愿的原则,严重扰乱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这类行为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鼓励技术更新和传播立法目的。

以上禁止性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法的主旨相一致,保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了技术的更新和传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以上列举的七项行为大都是知名品牌企业或有其它技术优势企业不公平交易或控制竞争对手的惯用伎俩。

尤其是搭售行为更为常见,如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

1998年5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

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

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文禁止以上行为,成为强有力的司法依据。

(三)经营者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这种行为的危害主要出现在知名品牌的大型企业,在我国已有出现,如通讯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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