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分摊协议(指定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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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分摊协议
纳税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纳税人身份为:非独生子女。
被赡养人(一)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母亲/父亲/其他)。
被赡养人(二)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出生日期:,与纳税人关系:(母亲/父亲/其他)。
共同赡养人(一)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共同赡养人(二)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共同赡养人(三)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共同赡养人(四)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共同赡养人(五)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
经协商一致,共同赡养人采取指定分摊的方式,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各赡养人每月扣除金额如下:
签署时间:年月日
纳税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政策依据:
l.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1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1.3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5.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