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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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大唐集团制〔2013〕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切
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2010年度债务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工作若干意见》、《集团公司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债务风险情况,对各企业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管控制度,将资产负债率控
制目标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大中型基建投资、并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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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现金流、债务融资、还贷、担保、成本费用、更改支出、小型基建、捐赠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管控。
第五条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遏制资产负债率上升趋势,最终使集团公司及各企业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并控制在合理水平,财务结构稳健,债务结构合理,债务风险明显降低,确保集团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因债务风险引发的重大财务危机。
第六条分类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控制、动态管理、统一监督、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的范围与类别
第七条集团公司以资产负债率为基本指标,参考各企业近年来负债水平和负债结构以及现金净流量等情况,确定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据债务风险程度高低,对各企业划分为四大类别:
(一)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集团公司各分公司资产负
债率按汇总报表口径计算,下同)高于100%,或者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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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00%但持续严重亏损、资金链告急(如亏损大于折旧)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特别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特别监管企业”);
(二)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且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
(三)对于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85%的发电企业或者高于90%的非电企业,但经营盈利或虽经营微亏但现金流较为稳定的企业,确定为债务风险关注企业(以下简称“关注企业”);
(四)除上述企业外,为债务风险一般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债务风险分类管理范围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条各企业应当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包括现状分析,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管理措施,责任落实,考核规定等。
第十一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确定未来三年资产负债
率控制以及债务结构调整的各年度目标,资产负债率目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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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下降。
第十二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从控制投资和负债规模、强化现金流管理、调整债务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加强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债务风险控制方案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管理,并纳入各企业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各企业总经理(厂长)为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是本企业债务风险控制工作的分管责任人,财务部门是本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归口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落实。各企业应当设专岗负责债务风险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企业批准后实施。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负责审核所属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各企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指导、监督实施,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债务风险控制方案上报集团公司。
第四章债务风险预警与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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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当逐级建立债务风险预
警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对所属各类企业债务风险有加剧趋势的及时下达预警通知,被预警企业应立即逐级向上级企业(集团公司)作专题报告,详细报告债务风险变化原因及防止恶化的对策。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当每月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一)”,特别监管企业应当随财务快报向集团公司每周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二)”、每月报送“债务风险分类管理监测指标表(三)”。
各企业应当按年度随12月份财务快报逐级上报债务风险控制方案执行报告,执行报告须经本企业总经理(厂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每年年度终了,特别监管企业总经理(党组书记)应当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其上一年度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债务风险措施效果不明显、风险持续增加的企业,集团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核实企业财务状况,评估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情况随时约谈企业
总会计师或者分管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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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对企业总经理(厂长)进行警示谈话,视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责任调查与追究工作。
第五章分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把控制资产负债率作为债务风险控制的首要目标,确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资产负债率预算指标,坚决遏制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的势头。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应当依据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市场、价格、技术、资金和竞争风险分析。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执行概算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核准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基建管理费不得超支,不得超出企业资金能力搞前期项目;投产一年后应对照可研报告撰写项目效益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实施并购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严格履
行集团公司相关审批程序;坚持非主业资产不收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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