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以劳动者为核心,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严禁对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进行歧视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并享受与工种、岗位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二章劳务派遣企业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倍;(二)具备与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管理人员;(三)有与劳务派遣活动相适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权益和待遇;(二)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三)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与劳务派遣企业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工作参与者的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待遇;(二)对派遣工作参与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健康;(三)按照约定支付派遣工作参与者的报酬,并承担与派遣工作参与者劳动权益有关的责任;(四)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劳动关系解决和纠纷处理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参与者与劳务派遣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为准。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提升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和范围1.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以派遣形式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2. 劳务派遣用工合用于以下情况:a. 用工单位需要暂时补充人员,但无法直接招聘;b. 用工单位需要进行项目性工作,且期限有限;c. 用工单位需要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的工作,但无法直接雇佣。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程序与要求1. 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注册资格,符合相关劳动法规;2.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员筛选和匹配,确保派遣工人具备所需技能;4.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事项;5. 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指导和安全教育,确保派遣工人的安全和健康;6.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派遣工人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解决问题。

四、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向派遣工人提供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3. 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4.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派遣工人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执法1.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年度审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情况;2. 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并配合相关检查和调查;3.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对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发布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等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与录用第七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要求和条件。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被派遣劳动者被录用后,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本单位备案。

四、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

本单位应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支付情况,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1.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其他规定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标准工程项目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工作岗位规定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部门定员规定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审批许可制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招用审批XXX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候选人的实际能力和经验,而不是仅仅看重学历和背景。

此外,我们建议公司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计划,以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忠诚度。

主管领导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更加注重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不是仅仅关注员工的数量。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8页)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8页)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劳务派遣用工流程
1.用工需求确定
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劳务派遣用工需求,并填写用工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劳务派遣用工。

2.劳务派遣单位选择
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和资质证书。

3.招聘与筛选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公司提供的用工需求,进行招聘和筛选工作,确保所选员工符合公司的要求。

4.培训与熟悉
公司对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5.用工管理
公司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管理、绩效评估、奖惩管理等,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经公司审批可以进行一次性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劳务派遣员工权益保障
公司应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方面,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公司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八、制定日期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于XX年XX月XX日制定。

以上为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希望各部门遵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两份)

2024年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两份)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合同文档示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定义和术语3.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管理4. 劳务派遣工的招聘和管理5. 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6. 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 劳务派遣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8.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9. 劳务派遣工的纪律和奖惩10. 劳务派遣工的合同终止和解除11.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12. 附件1. 引言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部门和员工。

2. 定义和术语(1)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本公司的需求,向本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由本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公司:指依法设立,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本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

(3)劳务派遣工: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本公司工作,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本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的劳动者。

3. 劳务派遣公司的选择和管理(1)本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

(2)本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事项。

(3)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劳务派遣工的满意度等方面,确保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质量符合公司的要求。

4. 劳务派遣工的招聘和管理(1)本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标准,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工。

(2)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劳务派遣工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本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定期评估,包括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及时调整和优化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第一条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用工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可依法调整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及其待遇。

由用工单位依法为派遣用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派遣用工的工作要求,对在岗的派遣用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第二条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根据其部门岗位需要安排,经依法申请获得审批的岗位,可采用综合计算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考勤管理(一)考勤记录:1、派遣用工上下班必须登记考勤,具体表现为书面登记、打卡、电子签名等形式,具体考勤形式由用工单位选择确定。

考勤以上述记录时间为准。

2、派遣用工出差或因公于工作时间外出,应提前向用工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备案,留下联络方法。

不能返回用工单位签退,须于当日下班之前联络直属上级并获许可后方可直接下班。

3、派遣用工被退回、撤回及安排待岗期间的考勤依照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4、派遣用工的登记考勤必须由本人自行完成,不得为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登记考勤。

派遣用工此类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奖惩。

(二)考勤确认1、根据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上下班时间晚来或者提前离开或擅自离开岗位即为迟到或早退或擅自脱岗。

2、一天内累计时间不满1小时的,即为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以上的(含4小时),视为旷工1天。

(三)处理办法:1、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不满1小时的,为一般违纪,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考勤制度处理。

2、一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擅自脱岗满1小时不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满4小时的,视为旷工1天.3、旷工半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1天岗位工资及当月绩效奖励。

4、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或旷工1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2天岗位工资及当季绩效奖励。

5、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10次,或旷工2天,为较严重违纪,扣发本人4天岗位工资及半年绩效奖励。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XX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司劳务派遣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纪律,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岗敬业。

二、派遣员工无论在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出现打架斗殴或者聚众赌博等不良行为。

三、派遣员工请假需提前告知用工单位和公司,否则以旷工处理。

四、派遣员工应严格保守用工单位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派遣员工责任。

五、派遣员工不得对外散播不利于用工单位和公司的言论,因此给用工单位和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派遣员工责任。

六、用工单位调整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或在合约范围外额外增加工作量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应提前告知公司。

七、派遣员工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的,用工单位应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若用工单位违章操作,派遣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公司。

八、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存在威逼、胁迫、暴力伤害等违法行为的,派遣员工应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公司。

九、派遣员工要离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单位和公司;试用期派遣员工要离职的,需至少提前3天通知公司。

若派遣员工擅自离职,公司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造成派遣员工自身利益受损的,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十、派遣员工有以下行为的,公司有权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1、非客观原因,拒绝公司劳务派遣安排的;2、连续两次被用工单位因无法胜任工作退回的;3、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5天的;4、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4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4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一、概述劳务派遣是指一方根据与用工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将聘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应福利待遇的一种劳动形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确保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制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主体责任、权益保障、工资福利、劳动纠纷处理等内容,以确保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用工单位的主体责任1. 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人需求信息和入职条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2. 用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并及时提供理想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 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不得有歧视、欺骗、剥削等行为。

4. 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责任1.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岗位匹配和培训。

2.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要求,为派遣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提高派遣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

4. 劳务派遣单位应做好劳动合同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确保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权益保障内容。

2.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并按时结清工资。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4. 劳务派遣单位应严禁歧视、欺骗、剥削派遣劳动者,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劳动纠纷处理1.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派遣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与义务(一)招聘与录用1、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严格按照招聘流程和标准,选拔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

2、对拟录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核实、学历验证、工作经历审查等,确保员工信息真实可靠。

(二)培训与开发1、对新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需求,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三)劳动合同管理1、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手续。

(四)薪酬福利管理1、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2、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金等。

(五)劳动纠纷处理1、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

2、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因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

四、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享有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2、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3、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晋升的机会。

4、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

4、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有损用人单位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件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亭目录及其定1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和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职员,并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岗亭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视、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交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元)劳务派遣职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2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职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职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监视检查劳务派遣职员的岗亭培训、监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职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亭的劳动定员、岗亭规范、工作尺度等管理工作。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以及从事派遣行业的劳务派遣企业。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2.尊重派遣工人的个人权利和人格尊严3.保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4.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5.秉持合法性、规范性原则五、程序1.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协议3.用工单位对派遣工人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4.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工人进行管理和评价5.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派遣工人三方签署劳务派遣工人三方协议六、规定1.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人才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劳务派遣手续。

3.派遣工人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定期为主,不得采用不定期合同。

5.应当按照规定为派遣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6.派遣工人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7.用工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要的保障。

八、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2.劳动协议3.劳务派遣工人三方协议九、法律名词注释1.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企业将其招募的劳动力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

2.派遣工人:是指接受劳务派遣企业调配的并由用工单位实际使用的雇员。

3.用工单位:是指提供劳务工作场所、设备、资金等条件,组织调配派遣工人的单位。

4.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

十、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因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而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近年来在企业用工结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正文内容1.定义和范围1.1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1.2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2.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原则2.1劳务派遣用工公平原则2.2劳务派遣用工保护原则2.3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原则2.4劳务派遣用工异地安置原则2.5劳务派遣用工暂停终止原则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3.1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申请程序3.2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规划要求3.3劳务派遣用工供需匹配程序3.4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签订程序3.5劳务派遣用工绩效评估要求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权责和监管机制4.1劳务派遣用工权责明确4.2劳务派遣用工黑名单制度4.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监督机构4.4劳务派遣用工纠纷解决机制4.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后期评估机制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问题与挑战5.1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法规不完善5.2劳务派遣用工的薪酬不公平问题5.3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稳定性问题5.4劳务派遣用工的职业发展问题5.5劳务派遣用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总结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异地安置原则和暂停终止原则。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涵盖了需求申请、岗位规划、供需匹配、合同签订和绩效评估等方面。

权责和监管机制包括权责明确、黑名单制度、监督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薪酬不公平、工作稳定性和职业发展问题、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需要继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和维权力度,促进劳务派遣用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现代化管理机制,使内部管理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使得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督导全体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xx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本办法统称为用工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派遣员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发放等人事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工作安排及绩效考评,并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条用工单位聘用、解雇和退回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所属实际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实施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子分公司。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员工。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用工单位所属派遣员工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办法及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定,同时享有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八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派遣员工,由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以有关管理办法所列条款为准绳,按既定程序公正处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

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生产多个部门,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

公司对生产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公司管理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生产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

第六条【岗位清单】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生产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

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生产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生产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管理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生产部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核定与下达】管理部就生产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确认后下达。

管理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三章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部负责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在与劳务派遣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管理部、生产部应当明确向劳务派遣供应商告知公司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关注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并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尽职调查】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前,管理部、生产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服务资质、服务质量、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技术转移、后续服务和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管理部就劳务派遣项目的具体内容与入围劳务派遣单位达成一致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公司管理部审查并出具修改意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公司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同时与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审查】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前,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履行期间需更换或新增被派遣员工时,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涵盖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含必备条款。

审查后发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有可能给公司带来用工风险的,公司应当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变更劳动合同或者与被派遣员工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应具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单位负有依法与被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约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公司有权检查其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被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协议的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前1个月,公司管理部应当对是否续订提出意见。

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符合公司要求,且原劳务派遣协议关键内容(如服务费标准、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公司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被派遣员工薪资及“五险一金”标准等)没有变动的,可直接与劳动派遣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

关键内容有变化的,必须按照公司采购制度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供应商比选。

第十九条【信息通报】生产部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管理部。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管理部与生产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招聘能力、薪资发放和社保缴纳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应对用工风险的能力等。

评价结果为劳务派遣服务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公司不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章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招聘】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司提供的用工计划及岗位说明书等,选择符合初审条件的拟派遣人员至公司生产部面试。

第二十二条【体检】劳务派遣单位安排通过面试的拟派遣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机构为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管理部指定或认可的专业体检机构。

体检项目和标准应当与生产部所属机构的外勤员工入职体检标准保持一致。

生产部所属机构的管理部负责确认体检结果。

体检费用由生产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管理部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派遣人员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拟派遣人员的身体状况、学历履历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派遣办理】管理部确认被派遣员工后,生产部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直接向拟派遣人员出具录用通知书、聘用协议或任何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试工】公司可以根据生产部的实际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被派遣员工的试工条件。

试工期内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员工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试工期内不能达到试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公司可以退回,并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补足人员。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生产部负责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现场管理。

生产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被派遣员工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与考核】生产部应当加强对被派遣员工的培训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确保被派遣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人员退回】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出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劳动派遣协议约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不得退回情形】被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公司不得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六章薪酬福利及社会保险第三十条【薪酬福利标准】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标准,由管理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工同酬原则下,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政策确定。

第三十一条【薪酬福利结算】生产部应当指派专人每月按时计算被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部提供的《派遣人员实际薪资明细表》及时、足额向被派遣员工发放薪资、缴纳“五险一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生产部在审核劳务派遣单位费用结算清单无误后向劳务派遣单位付款。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生产部应当确保薪资福利发放真实、准确、及时且有据可查。

生产部及管理部应当通过定期对被派遣员工随机抽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解释】本办法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制定,由公司管理部人资课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