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改善律师依法执业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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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华东律师论坛”论文
浅谈如何改善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问题
江西中律律师事务所刘文武
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已严重阻碍着律师业的发展,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因而,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主要存在哪些问题?需作怎样的改善?本文就此期望对我国的诸多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并轨,以改善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期望对现行的《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进行修改修订,以解决律师执业的诉讼业务的垄断性、诉讼中的权力分配、执业中的困难和防范律师诉讼风险,以改善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期望减轻律师税负,工商、房地产、银行等向律师开放调查取证,专利、商标、婚姻关系解除等业务统归律师事务所办理,以改善律师执业的政策环境;期望弘扬律师主旋律,大力宣传律师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以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舆论环境。
关键词:改善执业环境垄断业务修订修改法律权力分配
年初,中央领导同志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在批示中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要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吴邦国委员长在批示中指出:律师法的修改虽未列入五年规划,但若急需,可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可按立法法有关规定提出,人大将予支持。中央领导的批示不仅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而且对于律师业来说,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时机,我们应抓住这一历史契机,改善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问题。因为,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已严重阻碍着律师业的发展,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了。那么,我国律师执业的环境主要存在哪些问题?需作怎样的
改革改善?笔者试就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和期望性的建议:
一、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主要存在着哪些问题
我国律师依法执业存在诸多影响律师执业的环境问题,但在诸多环境问题中,有以下几个律师执业环境方面的问题及现象是不容忽视,也是困扰着律师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是我国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紊乱无序。
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的部门、单位、人员繁杂,在社会上不仅有占据法律服务业半壁江山的基层(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从事着有偿的法律服务,还有活跃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人员,甚至所谓咨询调查事务所、普通公民也挤入法律服务的领域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现在司法部又在搞公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由此严重地扰乱了律师执业的正常的市场秩序,律师的正常业务受到严重损害。
二是我国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未健全完善。
由于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及律师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国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业务中,普遍感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06条的不恰当规定,给律师增大了执业的风险,由于律师执业法制环境的不完善,导致2003年委托律师担任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代理的案件只占法院审理案件中的30%和50%;2003-2004年,并先后有百余名律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追究……,使得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诚惶诚恐,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索性就不受理刑事辩护业务。
三是我国律师执业的政策环境未能配套跟进。
目前,困扰律师最为头痛的政策环境差有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偏重问题未予得到很好的协调解决,我国税收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律师的行业性质和特点。在同为国家法制建设贡献力量的公检法律队伍中,唯一没有国家财政拨款,要靠自收自支解决生存的就是律师,而国家税务机构却并未考虑到这一特性,仍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标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征收税款,使得律师事务所对此不堪重负;二是律师到工商、房管、土管、银行等部门调查困难重重,造成律师的执业困难;三是有些该属于律师承办的专利、商标、婚姻解除等业务尚未转由律师事务所办理。
四是我国律师执业的舆论环境令人堪忧。
在社会上,人们普遍认为律师业是富得流油、收入颇丰的富豪阶层,还有部分不了解律师行业的人甚至认为律师是油嘴滑舌,专为坏人说话的群体,使得律师形象在社会中的舆论环境处于不佳状态。但实际上,中国执业律师的年平均收入也仅为6万元左右,尚不及出租车司机的平均年收入,更不如一个高速公路上的收费员(据悉高速公路收费员月薪为8000元)。
当然,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的环境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上述律师执业的不良环境直接影响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据了解,中国律师发展了近二十年,但中国现有的执业律师却仅为10.2万人,平均我国一万人里面还没有一个律师,离邓小平同志所倡导的在20世纪末要达到30万律师的期望相距甚远,更为甚者,目前我国还尚
有206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没有执业律师,这与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所不相称的,因而,要对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行彻底的改革。
二、对我国律师执业环境的几点期盼性改革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律师依法执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期望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改善:
(一)对社会上的诸多法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并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以完善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首先,要加大对“黑律师”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而以律师身份收取钱财,为他人进行诉讼代理的人员应进行彻底地清查。该处以处罚的处以处罚,该追究相关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要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清理并轨。一是要限定基层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范围,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调解业务,不得代理刑民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二是要将逐步萎缩或将符合律师事务所条件的机构对其进行整顿并轨,转化为律师事务所。
再次,要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业务及诉讼业务,另外,恳请司法部停止试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以免律师的企业法律顾问市场受到萎缩。
(二)对我国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健全问题,应抓住历史契机,积极呼吁立法机关加快有关法律的立法及修改修订。
首先针对《律师法》,笔者期望能作如下修改:
1.要确立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律师的性质。以解决目前律师定性不确,方向不明问题。比如律师能不能倡导产业化及企业化管理问题,要有职业性的表述。
2.要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明确将律师法的调查取证权表述为: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律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予以直接调查。
3.要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在《律师法》中,要有执业豁免权的表述:(1)对律师在刑事辨论中,或民事代理中的发表的言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律师在法庭的发言追究诽谤、侮辱、伪证、包庇等相关法律责任;(2)律师在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得受到拘留、逮捕、审讯和起诉;(3)律师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供、出示或引用的证人证言其它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律师故意伪造的,不应受法律的追究。
4.要赋予律师更多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律师有权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在阅卷权方面,应该在起诉阶段就允许律师查阅主要证据材料。
5.要赋予律师在取保候审及申诉方面的相应权利。
6.要明确和增加律师的业务范围(明确写明、但不限于以下业务:(1)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接受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