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休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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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与休请假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员工在休假方面的权利以及义务,秉持人性化和公平的原则,以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规定
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的部分计加班。具体上下班时间,各个区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2、迟到:非经批准,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但未超过十五分钟者,视为迟到;
3、早退:非经批准,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但未超过十五分钟者,视为早退;
4、旷工:未经请假离岗或未到岗时间超过三十分钟者;请假未获批准离岗或未到岗超过三
十分钟者;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5、员工迟到一次,扣20元。每月员工前三次迟到不扣。
二、休/请假规定
1、员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休假:
2、员工由于个人事务或者生病可以向公司请假:
3、休/请假与薪酬:
三、加班/补休规定
1、加班是指因公司特殊或紧急业务需要,需要员工于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的情况。
员工加班后,可以申请补休相应的时间(可补休时间=累计加班时间)。无法安排补休的,可以结算加班费。
2、下列超时工作的情形,不视为加班:
a、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本职目标工作任务所导致的超时工作;
b、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岗位由于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超时工作的;
c、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或集体活动的时间不视为加班;
d、未获得批准的超时工作不视为加班。
3、虚报加班经核实者,或申请加班但是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加班外,所申请
的加班时数计为旷工,并可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至记过处分。
4、员工请事假,如有加班的,自动抵扣加班。
四、考勤记录
1、员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请假单》、《出差申请单》等考勤表格,签名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首先通过其他方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例如电
话,邮件,或者主管及同事转告,并在可以填写相关考勤表格的第一时间填写,报人力资源部。
3、逾月申报的加班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交书面解释,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方可计
为加班。(逾月指加班之日至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之日超过30天)
4、未及时提交补休或者请假申请备案的,视为旷工,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交书面解释,
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按照补休或事假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