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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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行贿

2013年01月16日09:59 来源:中国青年报□明确的数字总会划出一条界线,司法解释制订者要界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而它能够对行贿行为起到惩罚与警示预防的作用。

□当贿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益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时,如何判定行贿罪,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

□受贿者固然可恶,行贿者也并不完全无辜。反腐败不仅要从严惩治受贿者,也要从严惩治行贿者,从源头治理,双管齐下。

新年伊始,一条100多字的微博,引发了互联网上的热烈讨论。

话题由“童话大王”郑渊洁发起。这位作家以“中国人需要知道的重要信息”为由,在新浪微博发文说:“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宣布的司法解释,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接下来,他忍不住抛出这样的疑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超过一万元的人多吗”?

这一疑惑得到了共鸣。超过3万人次转发了这条微博,并附上各种评论。有人称赞这种改变,“以前受贿才重判,基本鼓励

行贿”,现在应该“能约束一部分人”;也有些律师对此表示失望,认为这部司法解释“毫无突破,乏善可陈”;还有人调侃说“就剩几小时,送礼要抓紧”,脑筋转得快的甚至编出新的“广告词”,“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9999”!

“这么多关注,这么多不同反应,说明大家对惩治贿赂犯罪的关心,也反映出一些网友对司法解释的了解还不够,以致对相关规定造成误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此次司法解释制订工作的法官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制订这部司法解释的初衷和目的,“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因行贿犯罪所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理,行贿罪的处罚原则等疑难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强化司法惩治行贿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什么是一万元

对于这部叫做《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不少人的关注点集中在一万元这个数额上。有人纳闷地问,“以前不是5000块钱吗,怎么行贿还涨价了”?那条流行的段子给人印象太深刻了:知道为什么iPhone一度定价为4999元吗?因为再多一元钱就算犯罪啦!

其实,如果仔细翻查《刑法》相关规定,就会发现,早在1999年,界定行贿罪的“红线”就已经是一万元了。这个起刑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确定的。而人们印象中“5000元就犯罪”,指的是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受贿者拿5000元以上就触犯了法律。

但一万元的数额还是让许多人纠结。一名生活在北京的老太太就觉得,相比动辄数万元的名牌包包,一万元的行贿数额实在算不了什么。相比之下,一个来自湖北偏远山区的农民却抱怨说,一万元相当于他大半年的收入,是不是太高了?还有网友编了个口诀,“送礼别过万,不然吃牢饭”!

负责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指出,虽然法律对行贿早有规定,但一些内容规定得并不明确和具体。社会上有关“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议论不时见诸报端,甚至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内容。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调研如何有效惩治行贿犯罪。历经实地座谈、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调研过程,“常规而又漫长”。

调研过程中,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们提出了一些困惑。比如,行贿犯罪所需具备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的界限究

竟在哪里?“情节严重”指的是什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又是怎样?

“标准的确定是一项很困难的工作。我国的地区差异比较大,在一部司法解释中把所有的差异性事无巨细地反映出来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无必要。”参与起草解释的一位法官承认。但他随即指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仍然需要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惩治腐败,对行贿犯罪的数额标准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把标准一下子提高到好几万元,所以延续了此前所规定的一万元标准。

这位法官还强调,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定在一万元,绝不意味着对于小额行贿的行为完全放任不管。据了解,低于一万元的行贿行为,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规定予以制裁。对于多次小额行贿未经处理的,依然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累计行贿数额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一个人向甲、乙、丙各自行贿不满一万元,或者向同一人多次行贿,每次不足一万元但累计超过一万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他看来,不论行贿罪追诉标准的数额确定为多少,都会产生争议,毕竟明确的数字总会划出一条界线,在界线边缘终归会有许多特殊案例。作为司法解释制订者,他们所能够做的,是去界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而它能够对行贿行为起到惩罚与警示预防的作用。

什么算是不正当利益

在这条被各大网站挂在显眼位置新闻的评论里,评价不一的人们其实还有个疑问,那就是“怎么算行贿”?

如果从法律条文来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就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关键之一要看行贿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何为“不正当利益”,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虽然在以往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中也有规定,但并不全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贿赂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利益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

针对这次司法解释,许多人拿亲身经历的状况发问:假如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晋升中,一个人本有实力,为保险起见给领导送了超过一万元的大礼包,这违法吗?再假如一个人具有招标要求的所有资质条件,甚至优于其他竞争者,但为了中标送给招标单位几万元,这算行贿吗?

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明确指出,依照这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算!

这也是这部司法解释的进步之处。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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