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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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2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2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9〕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推进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用工秩序,促进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增强建筑工人队伍的感召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陕西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在西安、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我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的构成条件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从事建筑专业而且经过培训认证(经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鉴定机构鉴定发证)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方面的施工作业业务。

二、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专业作业企业应向工商注册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经审核后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进入陕西省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施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将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库,即可进入当地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6.02
•【字号】陕建发〔2016〕140号
•【施行日期】2016.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招标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陕建发〔2016〕120号)要求,现就建筑劳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自陕建发〔2016〕12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016年5月6日)停止新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原有劳务资质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

二是建筑企业需提供劳务服务的,凡持有营业执照的建筑技能劳务公司即可参加投标,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出省劳务输出,当地需要提供劳务资质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市住建部门经核实予以办理,仅限出陕承揽劳务服务业务。

四是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不再将是否具有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时间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

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建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6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的要求,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备案程序进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请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办事指南”--“勘察设计”栏目查阅本文,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在与建设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个月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进陕企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后,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审批表》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及时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进陕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制度。

二、备案需报送的材料(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1)。

参与报备项目的所有勘察设计人员都要列入“勘察设计人员一览表”中,并在“签名”栏手写签字。

表格须打印,填写、盖章须规范清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备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项目技术负责人须为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人员。

(五)人员一览表中所列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近三月内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人员明细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协委关于进_步支持外省市区政府及中央部属驻陕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协委关于进_步支持外省市区政府及中央部属驻陕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协委关于进_步支持外省市区政府及中央部属驻陕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15
【摘要】省外协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省市区政府及中央部属驻陕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陕办事处及中央部属驻陕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陕办事机构)陆续增加。

通过这些办事处工作的开展,对于密切我省同兄弟省市
【总页数】1页(P29-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5号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二季度稳增长促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37号 [J],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1号 [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管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科技兴陕方针加强技术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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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6•【字号】陕建标发〔2019〕1041号•【施行日期】201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进一步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年增多,其设计和施工技术的难度不断增大,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对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尤为重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抗震设计情况监督检查。

二、明确图审机构责任。

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要点》对送审的高层建筑设计文件中的高层建筑是否超限判别进行复核,并检查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审查意见的,图审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应当联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并组织相关专家和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性综合审查评价,对工程抗震设防安全性出具专题审查意见,并指导建筑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企业: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按照《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陕建发[2010]234号)要求,近期我厅对《入陕备案证书》已经到期的36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陕分支机构进行了动态考核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核对人员、查阅资料和座谈等方式,对各受检企业的资质、人员、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就《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宣传。

各受检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准备充分,确保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手续,资质、人员、资料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运行有序,技术人员级配合理,办公场所满足需要,并能严格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积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西安事务分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企业设计理念先进,标准把握严格,技术、质量管理规范,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如下:1.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7.18•【字号】陕建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3]95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1日省建设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

首次进陕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四章发包承包管理第五章造价管理第六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七章中介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陕建发[2003]15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3]15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作业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人员等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经申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信息登记系统应用指南【模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信息登记系统应用指南【模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信息登记系统应用指南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入陕登记系统用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登记、项目登记、登记变更等事项的网上信息报送,集成了网上申报、在线打印登记表和受理审批、业务申请结果查询、统计报表(月报)报送、入陕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了外省企业在陕从事市场行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搭建起勘察设计行业一体化信息发布平台。

一.业务流程图二.相关查询登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网址】);点击“便民服务”中的“办事指南”,再点击“勘察设计”中的“出入省”查看对应要求文件。

三.业务申报及流程(一)电子材料1、系统登录(1)登陆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2)点击“网上办事”(首页左侧)栏目中“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外省建筑业企业入陕信息登记系统”,再点击“勘察设计登录”,进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信息登记系统”。

(3)登录系统时需安装加密锁驱动程序或者客户端。

安装驱动程序注意:建议选择使用Windows XP操作系统和IE8版本浏览器,驱动下载好后将浏览器的安全级别降至最低并加为可信站点。

安装该驱动程序时必须关掉其他窗口,只将该程序打开进行安装(注意:本过程在计算机上不能插入加密锁)。

注意: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需登录系统首页进行新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使用用户名登录申报。

2、登记申报(1)入陕登记操作说明适用范围:持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需要在陕承接工程的企业,可申请入陕登记;进入系统点击左侧“入陕登记”栏目,然后点击“申请”后,即进入陕登记申请业务页面,点击导航栏中的各项栏目就可以填写相应的企业信息。

(2)项目登记操作说明适用范围:已入陕登记成功的企业,在陕有在建项目,需要实时对项目基本信息做登记录入。

进入系统点击左侧“项目登记”栏目,然后点击“申请”后,即进入项目登记申请业务页面,点击导航栏中的各项栏目就可以填写相应的企业信息。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外省进陕建筑业企业进行延期审核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外省进陕建筑业企业进行延期审核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外省进陕建筑业企业进行延期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陕建函[2006]280号•【施行日期】200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外省进陕建筑业企业进行延期审核的通知(陕建函[2006]280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外省进陕建筑业企业,四川、河南、江苏、山东省建设厅驻陕办事处:根据《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现就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2007年延期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延期审核,从2006年12月10日开始至2007年1月10日结束。

二、省外进陕建筑业企业登记证书延期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1.《陕西省省外进陕施工企业登记证书延期审核表》一式两份。

申请表中有关栏目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陕西省省外进陕施工企业登记证书延期审核表》要提供电子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原件。

6. 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其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少于5人)。

7. 法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三、企业准备好以上材料,可到省建设厅办理延期审核手续。

四、企业2006年在陕没有承接新工程的、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其他市场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不予延期。

五、《申请表》由各企业到西安市东新街285号皇城大厦8楼领取。

联系人:赵海霞郑普益联系电话:************************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外省建筑企业入陕备案流程

外省建筑企业入陕备案流程

外地企业入陕办理流程
一、首次入库
1、登录“西安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点击“新企业申报”;
2、按照功能导航依次对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入市备案证、企业人员、诚信承诺书等页面进行填写,上传资料扫描件,然后保存并提交;
3、携带企业级从业人员资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委十楼)备案;
4、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用档案室核验信息;
5、对入库信息核验通过后发布从业单位信息至诚信平台;
6、企业在诚信平台首页“企业信息”页面查询核实。

二、数字证书(CA锁)及电子签章办理
企业办理诚信档案入库后,方可申办数字证书(CA锁)。

1、登录“西安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下载园地,下载《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法人授权书》打印并填写相关信息(各三联);
2、携带填写完整的《机构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法人授权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用档案室核验信息;
3、核验完毕后到交易中心服务窗口(715)办理(CA锁);
4、携带(CA锁)到诚信档案室绑定信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14]2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阶段,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

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采用。

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压低合理的审查收费价格,不得对审查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陕建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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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从事建筑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

首次进陕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可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

工程。

第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具有建设部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5.建设单位出具的参加工程投标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6.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省外建筑业企业持《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十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1.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施工介绍信;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意其承接分包工程证明;
8.工程承包合同;
9.同类工程业绩证明;
10.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包标质量、安全证明)。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完成三项以上竣工工程,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两项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1.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进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三项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8.已竣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证明;
9.已竣工工程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

第十三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后,应到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登记证书,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发证单位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对《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企业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应提供以下资料:

1.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本年度在陕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七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1.施工现场安全不达标或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本年度内没有承接到新的工程项目的;
4.连续两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
5.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6.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

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在陕参加建筑活动,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陕登记。

第十八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投资的项目,投资额达到控股条件,并且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由该建筑业企业自建,或自主依法选择项目发包方式。

第十九条凡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陕西省

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陕建建发[1997]12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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