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控制程序(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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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的职责分工,个体防护装备的年度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内容。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3 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河南省个体防护装备监督管理办法》。
3.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4 术语
个体防护装备,是指为从业人员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物品的总称,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5 职责
5.1 安全管理部
负责本公司个体防护装备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个体防护装备的年度采购、验收、发放、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公司机关人员年度个体防护装备采购计划和预算、验收和发放;审查公司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自行采购、发放的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低值易耗个体防护装备(毛巾、肥皂、手套等)、小批量特种个体防护装备(目录见附件)的计划;检查监督个体防护装备的保管、使用、报废情况。
5.3 工会
公司工会和各分会设立专(兼)职个体防护装备监督员,监督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协助个体防护装备的验收,负责卫生巾、卫生纸等个体防护装备采购和发放,检查监督个体防护装备的保管、使用、
报废情况。
5.4 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负责本单位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低值易耗个体防护装备(毛巾、肥皂、手套等)、经批准的小批量特种个体防护装备的计划、采购、验收、发放工作,按时申报本单位其他品种个体防护装备计划。
5.5 各单位
认真执行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各单位须设立专(兼)职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员,将个体防护装备的保管、使用纳入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月度检查考核,保证从业人员能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6 工作程序
6.1 管理要求
6.1.1 安全管理部每年12月底前根据公司《个体防护装备发放标准》(附后)编制下一年个体防护装备购置计划,交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严格按计划分季度发放。
6.1.2 财务部要建立个体防护装备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要专款专用。
6.1.3 新增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由各部门凭安全管理部备案的“三级安全教育卡”领取。
6.1.4 对假期超过三个月的从业人员暂停发放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发的个体防护装备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经理审批。
6.1.5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部门、本岗位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上岗时正确穿戴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6.1.6从业人员如发现个体防护装备损坏或丢失等情况要立即上报,属非正常损坏者或丢失者个人要向公司财务部交成本费。
6.1.7 从业人员凡是发现个体防护装备有缺陷、损坏、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可向安全管理申请调换,严禁上岗使用报废的个体防护装备。
6.1.8 个体防护装备发放标准(附后)
各单位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发放。
6.2 采购与发放
6.2.1 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个体防护装备由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单位、各单位到中标供应单位在确定个体防护装备种类的基础上自行按照本单位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计划表采购、按照《个体防护装备发放登记表》和《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发放明细登记表》发放。小批量的特种或配备标准未列入的其他个体防护装备也可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后由其自行采购。个体防护装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6.2.2 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及事故伤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严格按本管理规定及配备标准执行,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发放与采购数量一致,不留库存。不得擅自突破标准,不得折发现金或其他替代物品。
6.2.3 个体防护装备须向经有关安监政府部门备案并公示的合格经销商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2.4 由采购单位组织,同级安全、工会人员参加,共同检验到货的个体防护装备的备案证书、出厂合格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证、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和特种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标志标识齐全,品种、使用性能匹配实际工作需要,方可发放。
6.2.5 各单位应将每一批次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和验收资料存档,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发放台帐。各单位还应建立公共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台帐,记录其发放、保管、定期检查和报废等情况。以上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6.2.6 从业人员所从事工种未列入本标准的,按配备标准中相近工种配发个体防护装备。凡从事两个以上工种的从业人员,只配发其担任主要工作的工种所配个体防护装备。凡脱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他工种超过二个月者,应按现工种个体防护装备标准执行。
6.2.7 下列人员不发放个体防护装备:
6.2.
7.1 脱产学习者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习期间;
6.2.
7.2 内退人员;
6.2.
7.3 因工伤、病假、事假等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者;
6.2.
7.4 劳教人员。
6.3 使用、保存与判废
6.3.1 各单位应将各种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保管知识与方法纳入相应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之中,在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中予以落实,有关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等内容应在教育培训记录中登记,促使从业人员,特别是临时用工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3.2 从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个体防护装备,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不得上岗或实施作业。由于个人使用不当或不使用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6.3.3 各单位在各种检查中应加强对作业现场所有人员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保管情况的检查,尤其要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