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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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今天在松江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客户的车辆事故诉讼,全责人伤,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为什么单人事故会有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鉴定的我不懂,这方面看来还得学习再学习)。

客户车辆为冷藏车,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三者保额50万。

下面我用流水账的形式将整个开庭过程用对话方式表示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吧。法院并不神秘,一切都用证据说话就对了

原告诉求:(诉求金额我取整数了)

医疗费用31000

误工费用24000

护理费3600

营养费3600

伤残补偿210000

鉴定费

衣物损

住宿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费

精神损失费20000

律师费

总诉求金额大致是35万左右

事故责任:机动车牌照号码为沪XXXXX全责

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XXX、第二被告XX公司、第三被告X保险公司

时间2011.10.31 下午1:30

地点:松江人民法院第九厅

进场:安检非常严格,比之机场有过之而无不及,进入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开庭纪实

1.法官:现在开庭,首先询问原告和三被告是否都到场,然后就伤残事故鉴定是否认可征询保险公司。

X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没有异议。

法官:原告宣读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就X月X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委托提出以下赔偿要求:误工费八个月,每月2680元;营养费每天40元,三个月;护理费每天40元,三个月;医疗费用31469.83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伤残赔偿按照城镇人口每年31680元按照33%比例赔偿20年。

法官: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什么异议

X保险公司:被告XXX在本公司投保了XXX险XXX万元,计/不计免赔。对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对医疗费用以及相应伤残赔偿存在异议。

法官:针对诉讼请求分别陈述。

2.法官:针对原告发生的31469.83元医疗费用,第一第二被告有什么意见

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回答没意见

X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用存在异议

法官:第三被告做称陈述

X保险公司:对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接受,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接受。

原告在X月X日后不久再行住院,医院病史记录为病毒性肝炎,认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相隔时间很长,应该是事故发生后体检时候发现的疾病,所以提出不承担病毒性肝炎所发生的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要求扣除。

法官:原告有什么证据表示病毒性肝炎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车辆撞伤之后切除了脾脏,并作了肝脏破损修补手术,因并发症导致罹患病毒性肝炎。

法官:车辆事故不可能造成病毒性肝炎,发生的时间和事故时间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原告还有其他什么关联证据能证明是因为事故而导致病毒性肝炎发生?

原告代理人:我不是医疗专业人员,我们都不是,这个结论我会征求原告意见后再做答辩

法官:可以,但要在一周内,将相应证据交与法庭,否则做放弃处理

原告代理人:好的

3.法官:下面就误工费用赔偿进行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这里有原告《劳动合同》、单位纳税证明、原告工资卡、银行工资卡对账单以及伤残鉴定报告原件,提呈法院,并要求按照每个月2968元,赔付原告八个月误工费用。

法官这时候将原件审查后交与三被告,保险公司法务部文员非常细心的看了一下提出了两个疑点。

X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三月份,按一般公司发薪规律,都是各月发薪,但原告6、7、8三个月继续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这时候应该是原告疗伤住院时间,表明原告虽受伤但任然服务于在职单位,不存在误工以及其他疗养护理费用情况。

这时候法官打断了保险公司的发言,明显倾向了原告,并由原告作出解释。

原告代理人解释为:单位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给予的生活补偿,再次说明发放的金额比之前平均工资所得略少,并向法官请求同意在误工费补偿部分中扣除6、7、8三个月的工资所得。

(影子这里多嘴编辑一下:保险赔付的原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告的工资单明显是原告律师小白了,因为如果存在6、7、8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这样从法院角度来说存在着原告受伤后继续在单位从事之前工作的可能,那样的话是不存在误工费用补偿的,所谓的误工费用是指因伤不能参加工作而由被告给予的工资收入补偿。此外因为保险的赔偿是补偿原则,既然是误工费用就需要扣除原告工作收入的部分。这里原告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发觉了这个弊病所以直接在法庭向法官做出了扣除和解释,法官认可。如果法官叫真的话,这场官司都没得打了,因为原告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解释。

同样,针对之前因伤导致原告病毒性肝炎的解释,原告律师的答辩更小白了,大家应该也能笑着看明白了,影子就不多嘴了。)

法官:同意原告的诉求,在误工费里扣除6、7、8三个月收入部分。

X保险公司: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八个月误工费用补偿没有异议,但原告劳动手册记录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2968元的工资证明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因为存在商业行为不能作为原告收入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纳税单是企业员工汇总纳税单,不能表明原告的实际收入,要求提供原告这一年度的所得税纳税凭证。

原告代理人:银行工资卡对账单的收入与原告实际收入有所差别是原告有部分奖金收入没有采用银行卡发放。

法官:原告一周内提供原告实际收入清单。(这里法官也明显偏向了原告,这个我感觉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样的话只要原告单位出具一份该有人事章的薪资证明就可以被法院采信)

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护理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三被告:没有意见,接受。

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营养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X保险公司:有异议,按照规定营养费每天30元。

法官:原告对第三被告提出的每天30元,累计三个月的补偿有意见么?

原告代理人:接受,没有意见。

法官:现在就伤残赔偿进行答辩,原告提出的按照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31838元为基数,33%伤残比例,20年赔偿标准,三被告是否有意见。

三被告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主要由X保险公司进行答辩。(钱是保险公司赔的么,当然精打细算了)

X保险公司:首先计算八级伤残赔偿的系数不正确,应该是32%

法官接嘴了,八级伤残赔付比例是32%,被告继续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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