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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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2、杜摩兰——意思自治说: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自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并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意思,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3、胡伯——国际礼让说:他提出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4、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5、里斯——最密切联系说:里斯在所谓中立法院基础上,根据“重力中心地”、“联系聚集地”等观念,主张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用和影响:较为折中反映了美国现代冲突法思想,加强了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
6、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就是法人的国籍,因为法人成员的国籍和该法人服务的国家通常是一致的。
7、实际控制主义。主张法人实际上由哪国控制,即应具有哪国国籍。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法人有时虽依敌国法律成立,但但不足以判定其为敌国法人。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应透过表面现象,看法人实际上为哪一国控制即为哪国法人
8、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9、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10、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11、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12、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种某国法律的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还可以明确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14、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5、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6、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称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
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常见的有: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旗国法7)最密切联系地法
17、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际法规则。
18、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诉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诉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19、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过程。
20、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21、转致:转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22、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法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23、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4、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二、简述题
1、何为国际私法,其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方法是什么?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方法有间接与直接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2、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规定一般包括哪些?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它确定了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它是指规定确定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它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它是指一国法院或一国涉外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
3、简述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1)国内立法。最主要、最古老的渊源之一,各国主要有分散立法式、单行立法式、专章专篇式三种国际私法立法模式。
(2)司法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渊源,对具体案件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