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用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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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用地工作
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基本国情
1、绝对数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
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我国耕地总面积18.26亿亩,居世界第四位,但世界人均耕地5.55亩,我国人均耕地仅有1.38亩。
2、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
我国地形错综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地少,海拔小于500米的土地仅占土地总面积的27.1%。特别是水资源充沛、热量充足的优质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3、宜开发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足。
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约为2亿亩,真正可以开发为耕地的只有1亿亩左右。
因此,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一、规划
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定义:是指国家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
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
2、土地按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依据;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定义: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署。
2、规划期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一般为十五年;
3、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下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务院审批;特殊城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审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中乡级可由省政府授权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定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内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措施,是当年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的依据。
2、编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二、农用地转用与征收
㈠农用地转用:
1、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⑪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大型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国务院审批;
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⑬在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征收的范围内,具体项目供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㈡土地征收:
1、土地征用: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2、征收土地审批权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⑪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备案)的: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3、土地征收的实施: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征收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征收土地的补偿: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⑪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①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个需要安置人口的补偿费,为该人口所占的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级规定
⑫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级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规定。
⑬以上规定的补偿,确实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⑭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抢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利用
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
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㈡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㈢国家所有的土地: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收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移民、自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㈣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㈤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农村居民建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申请使用集体土地)
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⑪无偿使用方式:划拨,是指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定机关批准即可使用土地,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