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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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

——《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2009-07-29 15:34

■推动国有院团以多种形式探索转企改制

■各省今年将至少完成一家省级院团转制

■政府将着力培育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

■将为转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

■加快推动“同城合并”和“同城重组”

■部分“非遗”剧团将实行“馆团合一”

中宣部、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更加明确的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意见》共分6个部分,20条,系统阐述了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国有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指明了国有院团体制改革在宏观环境建设、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意见》提出,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院团整体转制。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制工作向面上推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前选择一至两个试点县,推动县级院团转企改制,探索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发农村演艺市场。

亮点一:重点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以来,国有院团转制试点工作取得了宝贵经验,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一批国有院团转制前后演出场次、演出收入增长明显,充分彰显了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所带来的勃勃生机:江苏演艺集团公司年演出场次从2003年的1736场增至2008年的5119场;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从2003年的100场和77万元的演出收入,增至2008年的666场和7560万元;安徽芜湖艺术剧院有限公司2006年的演出总场次只有30余场,在2008年达到186场,实际完成总收入200余万元。宁波市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演出场次从2003年的年均70场增至2008年的年均120余场,演出收入从改革前的年均100余万元增至2008年的1506万元,公司可支配的纯收入超过60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800余万元。

国有院团体制改革虽然在过去的6年里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总体而言,还处于“盆景”和“试验田”阶段,没有形成大面积的“百花园”和“丰收田”。针对当前演艺领域的实际情况,《意见》提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以多种形式探索转企改制,积极培育新型市场主体。

转企改制的途径,《意见》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院团率先进行整体转制;二是鼓励兴办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和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步推进转企和股份制改造;三是暂时保留事业体制的院团可组建项目公司,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

为推进转企改制工作步伐,《意见》明确提出了院团转制的时间表:对市场发育相对成熟的歌舞、杂技、曲艺、话剧、地方戏曲等方面的国有院团,要确定转企改制工作进度,加大改革力度。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2009年底前都要至少完成一家直属院团整体转企改制;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现阶段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2010年后,将国有院团转企改制工作向面上推开。

为培育一批大型骨干演艺企业,《意见》提出,鼓励转制院团整合优质资源,与演出中介机构、演出场所等组建综合性演艺集团公司,

延伸和完善产业链。选择部分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演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其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兼并、重组,成为善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演艺业主导力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和股份制改造,打造跨所有制、跨业态的大型演艺企业。

亮点二:“早改早受益”政策导向明显

目前,我国国有院团面临着几大难题:一是老人多、包袱重,不少院团离退休人员比现职人员还要多;二是不少演艺人员艺术生命周期短,一些演员三四十岁就面临着转岗和再安排;三是欠账多、底子薄,相当多的国有院团财政投入少、演出装备落后、缺乏固定的演出场所。

为解决这些自始至终困扰院团改革的问题,体现“早改革、早受益,早改革、早发展”的政策意图,《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在资源配臵上,《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考虑国有文艺演出院团大多底子薄、包袱重、体量小的现状,采取新建、改造、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为转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支持转制院团与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在资金筹集渠道上,《意见》要求确保院团转制后原有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并通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予以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办法,加大对转企改制院团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精品创作生产和人才培养。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为转企改制院团搭建投融资平台,完善演艺产业投融资体系。完善鼓励企业、个人捐赠文艺演出院团的税收减免政策,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资助文艺演出院团的积极性。

同时,《意见》还对转企改制院团参与公益性演出给予扶持,提出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关文化采购项目可优先吸纳转制院团参加竞标。

亮点三:以整合资源推进结构调整

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领域条块分割、资源分散,不少地方按照行政区划和级次层层办团,造成国有院团“小而全”、“散而弱”现象严重,导致大量的重复投资、重复建设,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臵效率很低。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状,《意见》提出,把结构调整作为深化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对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重复设臵的国有院团,《意见》要求,加快整合步伐。暂时不具备整体合并条件的,可以剥离经营性资产共同组建演艺企业。

对无演出能力、长期完全依赖财政补贴生存的国有院团,《意见》提出,核销其单位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文化馆、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

对演出剧(曲)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且目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方重点国有院团,《意见》要求,可以与相关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合并,原有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剧(曲)种传承和公益性展演活动。

亮点四:探索公益性演艺服务供给方式

为进一步探索公益性演艺服务供给方式,《意见》提出,借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有关做法,采取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群众受惠的方式,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针,推进县级院团转企改制,加强政府扶持,培育市场主体,探索农村演艺服务供给的新模式。

为支持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演艺事业的发展,《意见》提出,建立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的文化援助机制。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国有文艺演出院团体制改革的资金支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文艺演出院团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吸引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到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演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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