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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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tion”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34
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有本 质上的同义、形式上的差异:
两者都承认在证明责任的不同解释 中证明责任或说服责任为其本质,其存 在意义在于防止法官拒绝裁判现象的发 生,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发生转移; 而提供证据责任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 转移;
5/23/2020
18
此外,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
状、陈述及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
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除当事 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 人民法院也确认此种承认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74条)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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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认的形式
(1)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 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 当事人自认,也不免除举证责任。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 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讯问后,乙仍不 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28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 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 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 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 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 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37
在诉讼中,当法官无法确定某种 法律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 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 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不 利的后果(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不被 法庭承认)
5/23/2020
32
(1)罗马法
证明责任仅指提出证据的 义务。
(2)德国诉讼法学者
主观的证明责任(行为责 任);
和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 任)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33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 “burden of proof”分层理论:
提出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uducing evidence”
5/23/2020
13
所谓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 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些诉讼程序 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关于 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 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变更执行依据 的事实等。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14
学界对程序性事实能否作为证明对象 的争论:
支持说:法官做出相应裁定或决定 的基础,且需要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一方 加以证明;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23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 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种情况 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2004年 试题)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A)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40
当代英美法系通说认为,证 明责任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 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 案件进行具体性分配,如政策、 公平、盖然性等。
这种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 证方式分配责任的理论,称作“ 利益衡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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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41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通说 为“规范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 立.
原告有举证的义务;
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 ,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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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45
• 消极事实说 • 外界事实说
• 罗森伯格的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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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分配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单纯依靠一种标 准分配举证责任已难当其任,合 理的选择是在实现实体一般公正 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解决举证 责任的适当分配问题。
反对说:证明对象应仅限于对诉讼 结果或民事判决有直接意义的事实。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20
15
(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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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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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 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 案件的主要事实。
指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 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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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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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自然规律及定理 (五)推定的事实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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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27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 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王诉小王的赡养纠纷案中,小王 对老王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老王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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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对象的理论意义:
1、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定向 机制
诉讼证明活动着眼于证明对象,围 绕着证明对象展开,是一切证明活 动的最终指向。证明对象使证明主 体的行为理性化,使无序的证明行 为具有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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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是当事人的陈述,并且 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 实的陈述;
(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 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中作出;
(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一致 ;
(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自己不利的陈 述。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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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性质
1、义务说 2、权利责任说 3、败诉风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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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 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 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 不明的风险。
F.杨某提出依据其所在地C地的地方性法 规,其履行符合规定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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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1、大陆法系学者对证明责任含义 的认识
2、英美法系学者对证明责任含义 的认识
3、我国学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认 识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5
狭义证明对象:仅针对诉讼 之外的实体性要件而言;
广义证明对象:还包含诉讼上 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 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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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6
证明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 意义,或实体法上的意义,或是程序 法上的意义;
【 教 学 方 法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 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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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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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亦称 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未知或 争议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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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 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 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 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认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 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 则法院应当支持该主张(《证据规定》 第76条)。
(A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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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签订互易合同,后由于张某认 为杨某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且张某没有补足差 价,因而在合同履行地A地起诉杨某违约赔偿 一案中,对以下那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A.杨某申请本案陪审员赵某回避,理由是 赵某是张某的学生,关系很好,可能案件的公 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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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11
民事实体法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事 实的组合。
实体法事实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 利义务和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是民 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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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民事诉讼法学
主讲:朱明勇 E-mail:
zhumingyong@zzia.edu.cn
郑州航院法律系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1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5/23/2020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2
【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教学重点及难点】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英美法系是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证明责 任观;大陆法系是法规出发型诉讼的证 明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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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35
我国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以日 本为中介输入的德国民事诉讼术语。
(1)行为责任说 (2)双重含义说 (3)危险负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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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36
《证据规定》第2条:
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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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当事人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 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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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决的事实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 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又未否认,经审 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 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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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 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 效的自认。
按照法条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 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 定和权力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 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 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 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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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趋 同性表现:
英美法系虽然在原则上采用利益 衡量说,但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增加和完 善,已就说服责任属于实体法,提供证 据责任属于诉讼法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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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对象有助于确定起诉范围
或起诉对象
证明对象属于抽象的未知领域,概 括了当事人未来诉求的各个方面,但 需要通过起诉得到具体化。证明对象 可转化为特定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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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对象与诉辩请求、举证责
任紧密相联。
当事人提出诉辩请求以证明对象为依 据,证明对象使诉辩请求目的化,诉辩 请求则使证明对象具体化。证明对象在 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 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将证据的提供落 实到特定的诉讼主体上,由其承担举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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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例外情形:当事人在场,但对其 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当事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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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 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 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 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规定》第13条)。
大陆法系国家出于对传统的实证主义 法学观的反省,尤其面对“现代型诉讼 ”的日益发展,开始强调法官发现法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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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演变 1、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
2、待证事实分类说 3、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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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杨某提出张某签署的已经履行债务的证明 书,张某认为那是伪造的
C.杨某提出张某依据该合同交付的货物其中 一批有质量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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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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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张某主张杨某认为的可以抵消差价的自 己欠杨某的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此案已由B地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E.张某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杨某表示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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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有本 质上的同义、形式上的差异:
两者都承认在证明责任的不同解释 中证明责任或说服责任为其本质,其存 在意义在于防止法官拒绝裁判现象的发 生,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发生转移; 而提供证据责任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 转移;
5/23/2020
18
此外,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
状、陈述及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
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除当事 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 人民法院也确认此种承认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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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认的形式
(1)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 示承认的,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即使 当事人自认,也不免除举证责任。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 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讯问后,乙仍不 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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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 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 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 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 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 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 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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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法官无法确定某种 法律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 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 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不 利的后果(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不被 法庭承认)
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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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
证明责任仅指提出证据的 义务。
(2)德国诉讼法学者
主观的证明责任(行为责 任);
和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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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明责任 “burden of proof”分层理论:
提出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uducing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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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程序法事实,是指那些与案件 本身没有关系但是对解决某些诉讼程序 性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关于 回避的事实、耽误诉讼期限的事实、违 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变更执行依据 的事实等。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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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程序性事实能否作为证明对象 的争论:
支持说:法官做出相应裁定或决定 的基础,且需要提出请求或主张的一方 加以证明;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23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 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种情况 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 (2004年 试题)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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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当代英美法系通说认为,证 明责任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 在综合若干要素的基础上就具体 案件进行具体性分配,如政策、 公平、盖然性等。
这种综合各种诉讼利益,以实 证方式分配责任的理论,称作“ 利益衡量说”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41
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通说 为“规范说”,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创 立.
原告有举证的义务;
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 ,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务;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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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消极事实说 • 外界事实说
• 罗森伯格的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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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分配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单纯依靠一种标 准分配举证责任已难当其任,合 理的选择是在实现实体一般公正 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解决举证 责任的适当分配问题。
反对说:证明对象应仅限于对诉讼 结果或民事判决有直接意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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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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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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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概念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 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 案件的主要事实。
指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 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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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所周知的事实 (四)自然规律及定理 (五)推定的事实 (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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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 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老王诉小王的赡养纠纷案中,小王 对老王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老王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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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对象的理论意义:
1、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的定向 机制
诉讼证明活动着眼于证明对象,围 绕着证明对象展开,是一切证明活 动的最终指向。证明对象使证明主 体的行为理性化,使无序的证明行 为具有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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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是当事人的陈述,并且 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 实的陈述;
(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 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中作出;
(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一致 ;
(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自己不利的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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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性质
1、义务说 2、权利责任说 3、败诉风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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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 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 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 不明的风险。
F.杨某提出依据其所在地C地的地方性法 规,其履行符合规定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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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1、大陆法系学者对证明责任含义 的认识
2、英美法系学者对证明责任含义 的认识
3、我国学界对证明责任含义的认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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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证明对象:仅针对诉讼 之外的实体性要件而言;
广义证明对象:还包含诉讼上 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 的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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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 意义,或实体法上的意义,或是程序 法上的意义;
【 教 学 方 法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 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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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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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其理论意义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亦称 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未知或 争议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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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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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 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 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 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认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 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 则法院应当支持该主张(《证据规定》 第76条)。
(A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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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签订互易合同,后由于张某认 为杨某交付的货物不合格,且张某没有补足差 价,因而在合同履行地A地起诉杨某违约赔偿 一案中,对以下那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A.杨某申请本案陪审员赵某回避,理由是 赵某是张某的学生,关系很好,可能案件的公 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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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体法的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事 实的组合。
实体法事实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 利义务和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是民 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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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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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主讲:朱明勇 E-mail:
zhumingyong@zzi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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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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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教学重点及难点】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英美法系是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证明责 任观;大陆法系是法规出发型诉讼的证 明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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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以日 本为中介输入的德国民事诉讼术语。
(1)行为责任说 (2)双重含义说 (3)危险负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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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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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认的撤回:
《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当事人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 行为是在受到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 作出并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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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决的事实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 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又未否认,经审 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 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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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 认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是有 效的自认。
按照法条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 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 定和权力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 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 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 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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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趋 同性表现:
英美法系虽然在原则上采用利益 衡量说,但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增加和完 善,已就说服责任属于实体法,提供证 据责任属于诉讼法达成共识。
朱明勇主讲 民事诉讼法
5/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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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明对象有助于确定起诉范围
或起诉对象
证明对象属于抽象的未知领域,概 括了当事人未来诉求的各个方面,但 需要通过起诉得到具体化。证明对象 可转化为特定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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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对象与诉辩请求、举证责
任紧密相联。
当事人提出诉辩请求以证明对象为依 据,证明对象使诉辩请求目的化,诉辩 请求则使证明对象具体化。证明对象在 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 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将证据的提供落 实到特定的诉讼主体上,由其承担举证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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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例外情形:当事人在场,但对其 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 当事人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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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 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 有关证据;即对于这样的事实,即使 当事人自认,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规定》第13条)。
大陆法系国家出于对传统的实证主义 法学观的反省,尤其面对“现代型诉讼 ”的日益发展,开始强调法官发现法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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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演变 1、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
2、待证事实分类说 3、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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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杨某提出张某签署的已经履行债务的证明 书,张某认为那是伪造的
C.杨某提出张某依据该合同交付的货物其中 一批有质量问题,张某在庭审中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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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张某主张杨某认为的可以抵消差价的自 己欠杨某的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此案已由B地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E.张某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杨某表示异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