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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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权 (一)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是以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由此而 取得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包括出典人、典权人 和典物三个要素。
2. 特征
(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 (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典” 是“卖”的一种变态。 (3)典权是用益物权。关于典权是用益物权或 担保物权,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4)典权为有期限物权。依据我国台湾民法规 定,典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超 过30年。

2. 法国民法 典型的用益物权是人役权 3. 德国民法 ①地上权。 ②役权。 ③土地负担。 4. 日本民法 ①地上权; ②永佃权; ③地役权; ④入会权。
(二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水资源法等法律,现行用益物权 的类型包括: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 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 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等,还包括渔业权、采 矿权等准用益物权。
(1)妥善保管典物。 (2)分担风险。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典 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就灭 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 (3)返还典物。
4.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设定担保物权。 (3)回赎典物。 义务:出典人负有典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 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用益物权概述 传统民法上的几类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 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P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二)永佃权的内容 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遗产处分、抵押等)。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永佃权人的义务:支付佃租。
三、居住权
1. 概念 人役权,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物的权 利,包括用益物、使用权和居住权。 居住权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的一种用益物权。 2. 特征 (1)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 (2)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和继承)。 (4)一般具有无偿性。 问题:居住权的制度功能与存废之争
(三)典权的消灭
1. 回赎。 (1)典权附有期限的,出典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 回赎,亦可约定“到期不赎,即为绝卖”。 (2)典权未定有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的30年内随时 回赎。(台湾民法) 2. 找帖(留买)。找帖,是指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出典人 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 额。留买,是指典权人与出典人约定,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 出典人转让典物时,典权人就典物保留有先买权。 3. 作绝。在有期限的典权中,附有“到期不赎,即为绝卖” 的,因期限届满而由典权仍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4. 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他卖典物条款时, 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归于消灭。
2. 典权人的权利
(3)优先购买典物的权利。 (4)重建或修缮。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 因不可抗力使典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典 权人可以在典物灭失的价值内进行重建或 修缮。 (5)费用偿还请求权。典权人为典物支付 的有益费用,在出典人回赎典物时,有权 就现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出典人偿还。
3. 典权人的义务
(二)典权的内容 1. 典权的设立 设立典权,应由出典人和典权人(承典人) 签订典权合同。典权合同为物权合同、要 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主管机 关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 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即典权人可以转典、典权转让和 出租典物。 转典,是指典权人将典物转典给他人,其与出典 人仍保持原有的关系。一般地,转典的期限应在 原典权约定期限内,如果原典权没有约定期限, 则转典时也不得约定期限。应转典而使典物受到 损害的,典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典权转让,则是指典权人转让其典权,由受让人 继受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自然资源用益权(探矿权、采矿权、取 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三、用益物权的意义与作用 1. 物尽其用。 2.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3. 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节 传统民法上的几类用益物权
一、地上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 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特征: (1)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的 所有权为目的。 (3)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二)地上权的内容 权利: (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 (2)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对地上权的处分。 义务: (1)支付地租。 (2)恢复土地原状。
二、永佃权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 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永佃权又称田面权, 与其相对应的土地所有权则称田底权。 特征: (1)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2. 特征

(1)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物。 (2)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 “从归属到利用” (3)用益物权以他人物的使用价值为支配内容。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外国法中的用益物权 1. 罗马法 (1)役权。是为特定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包括:①地役权(耕作地役 权、通行地役权等);②人役权(用益权、使用 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 (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 植树木而长期使用该他人土地的权利。 (3)永租权(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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